化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银行招聘 发布时间:2020-11-01 点击:

  - 1 - 化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参照《茂名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茂农〔2017〕31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中介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按照“扶强、扶大、扶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作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支持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提升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二、申报条件及标准 申报化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必须是在化州市行政区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其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要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除外)并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一定标准,以及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有限带动一定数量农户。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 80 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具体指标见(附件 1)。

 三、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申报材料

  - 2 - 1. 《化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 2); 2. 工商营业执照; 3. 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无拖欠工资纠纷证明; 5. 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注册、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企业据实出具复印件。包括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省著名商标证书、中国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省名牌产品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等)。

 6.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 3)

 (二)申报程序 农业龙头企业实行逐级推荐申报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1. 企业直接向注册所在地的镇、区、街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2. 镇、区、街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本级发展和改革、科工商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意见。如果所在镇、区、街道本级无对应的主管部门或派驻机构,可提请市农业农村局征求市级相对应主管部门的意见。

 3.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印章后,以镇政府、区、街道管委会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 3 - (三)审核及认定程序 1. 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受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对各镇政府、区、街道管委会推荐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指标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市农业农村局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征求发展和改革局、科工商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税务局、人民银行等单位的意见。

 2.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各单位意见确定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通过“化州市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示 7 天。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政府认定。经市政府认定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并以市农业农村局的名义授予“化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如公示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各镇、区街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合理压缩审查、审核等环节所需时间,提高申报认定工作效率。

 四、运行监测 (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调查。

 每年 2 月底前,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填报《化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统计表》(附件 4),由镇、区街道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年 3 月 5 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定期运行监测。

  - 4 - 市农业农村牵头组织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具体程序参考申报认定程序(企业填写附件 5《化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所需材料可适当简化),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农村局报市政府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化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下一监测年按总量 30%抽选监测。

 化州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茂名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市的监测范围,有关工作与农业部、省农业厅、茂名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的监测一并进行。各镇、区街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跟踪服务,及时将所在地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茂名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动态反馈化州市农业农村局。

 五、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并在 3 年内不得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1. 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2. 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 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督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4. 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 5 - 5. 农业、财务、审计部门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6. 提供虚假材料的; 7.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六、附则 (一)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提供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由镇、区街道农业行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予以审核确认后,通报有关单位。

 (二)本办法由化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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