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1)》筒答题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7)

来源:银行招聘 发布时间:2020-08-03 点击: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1)》筒答题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7)
一、筒答题 1.简述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答: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4分)
犯罪未遂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2分)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即犯罪未达既遂形态而停止了下来。(2分)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2分)
2. 简述一般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答: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3分)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是:
(1)自动投案。即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4分)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分子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3分)
3. 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是如何划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 答: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4分)
我国刑法典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不满14周岁。(2分)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2分)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6周岁。(2分)
4. 什么是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有何特征? 答: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4分)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是:
(1)时空性。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前提特征。( 2分)
(2)自动性。即行为人在主观上自动放弃了犯罪意图,在客观上自动停止了犯罪的继续实施和完成。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的未遂形态和预备形态的根本区别所在。(2分)
(3)彻底性。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也不打算以后再继续实施此项犯罪。(2分)
5. 简述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答: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2分)
(2)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时都是年满18周岁的人。此为构成累犯的主体条件。(2分)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珊罚。此为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2分)
(4)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2分)
(5)前后两罪均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者前后两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罪质条件。这是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的区别所在。(2分)
6.简述减刑的概念和条件。

答: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4分)
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减刑的对象条件,即刑法对减刑适用范围的限定。(2分)
(2)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这是减刑的实质条件,也是决定性要件。(2分)
(3)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这是减刑的限度条件。(2分)
7.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答: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4分)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2分)
(2)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2分)
(3)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2分)
8.简述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

答: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4分)
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数罪并罚时应遵守如下基本适用规则: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1分)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1分)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3分)
(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均须执行。(1分)
二、案例分析 1.案情:
于某,男,27岁,聋哑人。

2012年3月,于某到某饭店打工,女老板黄某(43岁)见其英俊魁梧,很是喜欢,不久就与其相好同居,并一直保持到2013年2月初。2月下旬,于某开始与刘某谈恋爱,并向黄某提出分手。黄某不同意,要求于某与自己保持关系,否则就要将此事告诉刘某。2月27日晚10时许,于某再次向黄某提出分手。双方发生激烈争执。黄某恼怒无比,跑到厨房拿来一把菜刀边骂边向于某猛地砍过来,划伤了于某的胳膊。于某见势不好,顺手操起一把椅子抵挡并将黄某打倒在地。黄某倒地时菜刀脱手但仍然用身边找得到的所有物品打击于某。于某便又用椅子砸打了黄某数下,直至其不再动弹才住手。于某以为黄某已死,遂仓皇逃离现场。经鉴定,黄某所受为重伤。经查,2011年10月,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对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只答处罚原则)? 答:(1)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间接故意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于某在受到黄某暴力侵害时用椅子抵挡并将其打倒在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在黄某倒地菜刀脱手、严重暴力侵害已被基本制止的情况下继续用椅子打击黄某致其重伤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因而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分)
(3)于某明知用椅子打击黄某可能会致其受伤甚至死亡却放任不管,以致造成黄某重伤,但纵观全案于某并无希望致黄某重伤的故意,故对其防卫过当行为应当以间接故意犯罪论处。

(3分)
(4)于某属于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分)
(5)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2011年10月至2013年10月)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并对其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4分)
2.案情:
胡某,男,63岁,退休职工。

2012年12月,胡某在自家院子里种植了很多名贵花草,引起了许多人的注意。为了防止他人偷窃,胡某在院墙上私自安装了电网,并在院墙上书写了“有电,危险!”的警告语,还在墙外插了两块写有同样内容的警告牌。

2013年5月9日晚8时许,××农场职工王某和龙某扛着钢筋、电线等物经过胡某家时,王某不慎将钢筋触碰到胡某安装的电网,即刻被电击倒地。龙某见状,立即大声呼救,并上前拉扯王某,也被电击倒。胡某听到喊声,知道出事,马上切断电源,并同闻声赶到现场的附近群众一起将龙某和王某送往医院抢救。随后,胡某向所在地派出所报案并详细说明了全部情况。王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龙某半月后痊愈。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死亡和龙某的受伤,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罚原则)? 答:(1)对于王某的死亡和龙某的受伤,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其行为应当按照(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定罪处罚。(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3分)
(3)胡某预见到了私自安装电网后可能致人触电伤亡的后果,但其轻信以书写警告语、插警告牌等方式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完全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按过失犯罪定罪处罚。(4分)
(4)胡某安装电网的行为,主观上并非希望或者放任致人伤亡,而是由于其预防措施不足以避免发生危害结果,因而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故意。(2分)
(5)胡某预见到了可能产生的后果并采取了自认为有效的措施,因而其心理态度也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2分)
(6)胡某报案并详细说明情况的行为符合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3分)
3.案情;

韩某,男,50岁,某外国籍,该国驻中国某地领事馆职员(无外交豁免权)。

韩某于2014年3月25日晚与被害人胡某(女,20岁,某公司文员)相识后,以请胡某喝酒为名,将胡某带至自己宿舍,并向胡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在遭到拒绝后,韩某将胡某按压在床上,扯下自己的领带将胡某的双手捆在床架上,又用毛巾塞住胡某的嘴,随后与胡某发生了性行为。期间,胡某由于不断反抗以致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属轻微伤)。凌晨2时许,胡某觉得韩某已经入睡便悄悄挣脱捆手的领带溜出韩某宿舍,不料却碰倒了门口的衣架。响声惊醒了韩某,韩某随即赶出来将胡某抓住并拖回房间。胡某大声喊叫,韩某便死死掐住胡某的脖子,直至胡某不再动弹为止。当韩某将胡某的尸体运出领事馆准备抛弃时被巡警发现抓获。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韩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国法院是否有权管辖?如果我国法院有权管辖,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1)韩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由我国法院管辖;
对其所犯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3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本案中,韩某采取捆绑等暴力手段强奸胡某,后又为了掩盖罪行而将胡某杀害,出于两个故意实施两个行为,其行为显然已分别构成犯罪。(4分)
(3)韩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而且韩某虽是外国人,但其并不享有外交豁免权,此案中并无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形,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此案应由我国法院管辖。(6分)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韩某所犯两罪应当先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3分)
(视论述情况适当给分)- 4.案情:
胡某,男,1996年5月出生。2013年2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14年3月某日晚9时左右,胡某与其朋友陈某喝完酒后在本县城关镇大街上驾车兜风,行至一个夜市小吃区时,撞上了正在马路边行走的张某、王某。张某被撞倒卷入车下,挂在车右前避震器与方向横拉杆上,王某被撞倒在马路边(手在地上蹭破了皮)。胡某没有停车救人,而是继续向前开。因被撞的张某还在车下,车辆行驶不正常,陈某便对胡某说:“好象那人在车上呢。停车看看吧。”胡某说:“管他呢!”继续驾车逃跑。夜市上的群众见此情景,大喊“车下有人,把车停下”,边喊边往胡某车上扔啤酒瓶、饮料盒,进行阻拦。但胡某仍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快速行驶。车行至县城南郊一加油站前时自行熄火,而张某被拖带长达2000多米,已血肉模糊、面目全非,惨死于车下。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张某的死亡,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只答处罚原则)? 答:(1)对于张某的死亡而言,胡某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犯罪。(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3分)
(3)胡某交通肇事撞倒张某后,不仅不停车救人,反而加速逃跑,并且在陈某提醒、路人阻拦的情况下,明知车下有人,继续行驶可能会致人重伤甚至死亡,但他却无动于衷,对张某的死活放任不管,驾车猛跑,以致张某被拖带至死,其心理态度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故其行为已由过失犯罪转变为间接故意犯罪。(4分)
(4)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在对其新罪作出判决的基础上,将原判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3分)
(5)胡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分)
(6)胡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能适用死刑。(2分)
5.案情:
胡某,男,58岁,××市××农场退休职工。

胡某退休回家后种了3亩多地的芒果。2015年3月份,芒果开花结果时,胡某担心有人会偷摘果实,便私自在芒果园四周安装了电网,其子回家发现后及时拆除。临近芒果收获季节时,因有人数次潜入芒果园偷摘芒果,胡某极为愤怒,便重新安装了电网并通上了电。

5月9日晚7时许,××农场职工子弟王某饭后出门散步,途经胡某的芒果地旁边时,不慎触到胡某安装的电网,即刻被电击倒地。刚好路过该地的龙某见状,立即大声呼救,并上前拉扯王某,也被电击倒。附近群众闻声赶到现场,切断电源,并将龙某和王某送往医院抢救。王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龙某半月后痊愈。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死亡和龙某的受伤,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只答处罚原则)? 答:(1)对于王某的死亡和龙某的受伤,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对其行为应当按照(间接)故意犯罪定罪处罚。(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4分)
(3)胡某明知安装电网后可能致人触电伤亡,但其却置他人安危于不顾而私自安装电网,以致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犯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按故意犯罪定罪处罚。(4分)
(4)胡某私自安装电网的行为,主观上并非希望致人伤亡,而是对于他人伤亡与否采取了昕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因而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4分)
(5)胡某安装电网后并未采取任何防止他人触电的措施,因而其心理态度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2分)
6.案情:
黄某,男,36岁,农民。

孙某,男,16岁,中学生。

2015年4月17日晚6时许,黄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载着孙某,从某镇驶往某市途中,不小心撞上在公路边同向行走的刘某,致使刘某颅骨粉碎性骨折昏迷。黄某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在与孙某商议后,两人将刘某抬上肇事摩托车,运至离案发现场约一公里以外,将刘某抛入1.5米深的一条沟内,并用干草覆盖在刘某身上进行伪装。第二天中午,刘某的尸体被村民发现。警方现场勘查证实,刘某在沟内曾从昏迷中苏醒过,其手上有明显的抓挖沟内物体的伤痕。经查,黄某2009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11月被假释。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黄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如何处罚(处理原则)? 答:(1)黄某与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所谓共同犯罪,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分)
(3)黄某交通肇事致人受伤后本应将被害人送医抢救,但其为逃避法律追究,反而与孙某合谋,共同将被害人带离现场予以遗弃、隐藏,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因而构成共同犯罪。(5分)
(4)孙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3分)
(5)黄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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