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之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来源:事业单位 发布时间:2020-08-17 点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之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一、法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二、法条解读 为保障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和挂靠施工单位承揽建设工程情形下实际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单位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这对避免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资金保障能力不足致使农民工工资久拖不决,快速确定责任主体,因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得到快速处理具有积极意义,也有利于促进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建设工程分包管理,避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建设工程分包形式逃避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同时规定了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承

 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规定的法律责任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体现。有利于此类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高效解决,也有利于促进施工单位加强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

 三、风险提示 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资格审查,避免因违法发包而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风险;施工单位要加强资质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避免因此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风险。

 二是施工单位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存在被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法律风险。同时存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风险。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之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序号

 法条规定

 法条释义

 法律责任

 1 第三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为保障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和挂靠施工单位承揽建设工程情形下实际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单位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这对避免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资金保障能力不足致使农民工工资久拖不决,快速确定责任主体,因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得到快速处理具有积极意义,也有利于促进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建设工程分包管理,避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建设工程分包形式逃避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同时规定了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规定的法律责任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体现。有利于此类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高效解决,也有利于促进施工单位加强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

 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资格审查,避免因违法发包而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风险;施工单位要加强资质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避免因此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风险。

 二是施工单位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存在被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法律风险。同时存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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