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政府雇员管理办法》

来源:事业单位 发布时间:2020-08-07 点击:

  廉江市政府雇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政府雇员的管理,保障机关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及政府雇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能和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雇员:指机关单位(含参公事业单位)在编制总额 15%内核定的后勤服务人员。原吸收为固定工或合同制工人的后勤服务人员按原管理办法管理,新招聘的政府雇员,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招聘政府雇员,必须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聘政府雇员需先用足可用空编,如要增加政府雇员名额,先用足核定的雇员名额,才能申报增加政府雇员名额。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政府雇员,须向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申报招聘计划,招聘计划须对招聘理由、招聘人数、人员类别、工作岗位以及人员编制使用情况加以说明。

 第六条

 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用人单位招聘政

 府雇员后,招聘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聘用政府雇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工勤技能人员可放宽到高中(中专、中技);男性 45 周岁以下,女性 35 周岁以下; (六)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为政府雇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受行政处分未满 5 年或其它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 (四)参加或曾经参加邪教组织的; (五)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六)其他不宜聘用的。

 第九条

 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政审、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与政府雇员按相关法律法规约定试用期(2-3 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与政府雇员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用人单位综合政府雇员在服务期间的年度考核情况,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应继续聘用。

 第十一条 政府雇员合同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雇员因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续聘、辞职、解聘等原因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聘用人员离岗后 5 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经相关部门核实后,停拨政府雇员工资福利。用人单位不得隐瞒、拖延上报离岗人员的变动情况,以防止“吃空饷”现象产生。对用人单位隐瞒、拖延上报离岗人员情况,造成损失的,责令其限期退回多领的工资福利,并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政府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一)以欺诈等手段取得聘用资格或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聘用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聘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 (五)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

 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六)有严重违纪行为,不适合再聘用的; (七)自动辞职的; (八)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九)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十)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十一)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政府雇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上述假期天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当年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内须休完。

 第十四条

 政府雇员参加年度考核。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指标按本单位政府雇员人数的 15%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用

 人单位与政府雇员续聘、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政府雇员当年累计请事假超过 15 天(含 15天),不参与当年“优秀”等次评选,当年评选等次为“基本合格”;当年累计请事假超过 25 天(含 25 天)的,当年评选等次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政府雇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按应发工资的 70%发放,申请病假时需出具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病休单或住院证明书。

 请长病假的政府雇员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七条

 政府雇员待遇参照事业单位普工相应学历

 人员定级工资收入的 80%确定,即高中(中专、中技)学历每人每月 3724 元;大专学历每人每月 3798 元;本科、获双学士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每人每月 3850 元,政府雇员享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所需资金按现行供给渠道解决。有关人员的待遇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今后结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情况,相应调整政府雇员待遇。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聘用的政府雇员,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廉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廉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廉江市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实行雇员制管理的意见》(廉机编〔2008〕28号)同时停止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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