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科研究生的科研要诀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4-17 点击:

马荣春 马光远

研究生培养

法科研究生的科研要诀

马荣春 马光远

法科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现状要求探索法科研究生的科研规律。认为“注重现实,学科交叉(融合)”是法科研究生的第一科研要诀;
“善于联想,开阔视野”是法科研究生的第二科研要诀;
“紧抓‘三理’,严守逻辑”是法科研究生的第三科研要诀。法科研究生的三个科研要诀存在前后衔接和相辅相成的内在关系,可共同助推法科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和提升。法科研究生的科研要诀是体现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科研要诀。

法科研究生;
科研能力;
学科交叉;
联想思维;
三理

当下,包括法科研究生论文普遍存在质量下滑问题,正如陈兴良教授指出,现在的问题是论文不像论文。其中,硕士学位论文像综述,而博士学位论文则像专著,甚至像教科书,没有达到论文的要求[1]。前述论断与其说是道出了包括法科研究生论文写作存在的问题,毋宁是科研训练与能力培养存在的问题。其实,仅就法科研究生而言,比“论文不像论文”更糟糕的是“科研躺平”,以至于除了写出一篇可能是勉强过关的毕业论文即学位论文,法科研究生与法科本科生几乎无异。陈兴良教授又指出,学者就是作家,不写作无以称作家。而不写作,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写不出来,另一种是不屑于写。写不出来,是写作能力问题,甚至是科研能力问题。但也有人眼高手低,主张不随便写,一辈子就写一本书或者一篇论文,以此一鸣惊人,成为经典。这种想法不太可行,因为若平时从来不写作,最后突然蹦出一篇论文、一本书来,借此名传千古,那是完全不可能的[1]。平时科研“躺平”和学位论文勉强过关,这一在法科研究生群体中相当广泛存在的现象,不得不使我们思考法科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问题,在法科研究生的培养中,科研是一个不能回避的话题。当“写不出来”和“不屑于写”又都表征法科研究生科研方面的糟糕状况时,则我们可形成“法科研究生的科研要诀”予以讨论,以助益于法科研究生的科研训练与能力培养。

在法科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话题中,“关注现实,学科交叉(融合)”仍有重申的需要,因为法科研究生对此提法并未普遍形成深刻的认识,从而并未予以普遍的重视。

1.关注现实

张文显教授曾在答记者提问时指出,法学研究人员应深入实践、贴近实务,探知社会矛盾纠纷、违法犯罪的新规律、新特征,提出更加清晰的研究成果。对法学研究而言,面向实践、面向实际的关键是要把握国情。而关注国情还要注意“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最终,在法治文明的民族性、本土化与世界融通性、国际化问题面前,只要我们坚持中国立场、为我所用,善于在比较、对照、批判、吸收、升华的基础上发展,就能使民族性更加符合当代中国和当今世界的发展要求[2]。张文显教授所强调的国情即当下的中国现实包括政治现实、经济现实和文化现实等。于是,关注现实便是包括刑法学科教学和科研的时代使命和社会责任的逻辑起点,因为当下的中国现实是法治理论的土壤和法治思想的摇篮。而为了建构与当下中国现实相适应或为当下中国现实所吁求的法治理论和形成推动当下中国法治实践的法治思想,则注重现实的科研思维便是法科研究生应采纳的思维。苏力教授指出,由于对各种潜在受众的关切,一个更值得也需要法律/法学人在写作中精细把握的问题是法律实践的分寸。而法律/法学写作的最大难点其实不在于主张什么或倡导什么,主张和倡导本身不会有后果,过头了也没啥关系,但法律是实践的,一定有社会后果。例如,抽象来看很难说废除死刑的主张是错的,但是废除死刑的后果很可能更糟,故有理由保留死刑,而如何慎用死刑就是很大的问题[3]。可见,法科研究生应采纳注重现实的科研思维,即实践思维。但是,法科研究生的实践思维并非法科研究生一定要参与实际办案,旁听庭审、研析裁判文书与专业实习等也都是切实可行的实践体验。

法科研究生关注现实的思维及其所蕴含的实践思维,又隐含或蕴含着“问题思维”。黄宗智教授在谈到青年学者如何阅读学术著作和做读书笔记时指出:“寻找自己最想做而又是最能做的题目常常是一个曲折的过程。我当年便因导师的影响而选择了思想史的题目,并试图为导师而挑战当时占美国首席位置的Joseph R. Levenson。后来才发现,自己无论在感情上还是能力上,都更倾向于关注普通人民,而又比较喜欢解答有关人们实际生活的问题,更合适做经济史、社会史和法律史……基于以上的经验,我自己一贯避免指定学生做某个题目,因为我认为这几乎等于是在替他们找对象。做学问是个长时期的磨炼,十分必要找到自己真正愿意一生与之做伴的主题,但国内由导师包办的做法仍然比较普遍,亟须改革。”[4]前述论断对于法科研究生特别是学术型研究生的问题意识颇有启发,即尽量让同学们去发现和思考自己感兴趣的问题,而导师最好是尽量引导他们去发现和思考让他们感兴趣的问题,促使研究生将自己的专业兴趣与现实需要紧密结合起来。

有了浓厚兴趣的问题意识则意味着“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若法科研究生养成了对专业问题的执着钻研,则其必有独到见解,并有可能终将有成果乃至建树。正如为防御毕业生走出校门后两方面的堕落即抛弃学生时代的求知欲和抛弃学生时代的理想追求,胡适先生提供三种防身的药方,即“总得时时寻一两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总得多发展一点非职业的兴趣”和“总得有一点信心”。对于第一个药方,胡适先生说:问题是知识学问的老祖宗;
古今以来一切知识的产生与积聚,都是因为要解答问题,要解答实用上的困难或理论上的疑难[5]。“总得时时寻一两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意即要常常怀揣问题意识。而问题意识对于法科研究生的重要性,正如“问题是知识学问的老祖宗”所蕴含的:没有问题意识,法科研究生便没有科研和学问。但要指出的是,“问题意识”是“关注现实”的题中之意或自然延伸。

2.学科交叉(融合)

注重现实即具有实践思维,意味着法科研究生应采用“学科交叉”乃至“学科融合”的科研方法。申卫星教授指出:我们国家启动了“双一流”建设,中国法学教育面临创新和改革的大好契机。将来如何判断一个大学、一个法学院进入了“双一流”,既有外在形式的标准,但更主要的还是看内在标准,即法学院和法学教育是否发生内涵式实质性突破。内涵式实质性突破应当取决于两点:一是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应该有很强回应社会发展的能力;
二是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应该产生原创性思想。在回应社会问题能力上,还有一点要加强,即法学研究应该发展新型的交叉学科,因为新兴的社会问题引发新型学科的发展需求,我们需要及时推进相关研究和教学,增强法学回应新型社会问题的能力。而法学、法律与新兴科技的互动将会日益发达[6]。这里,法律与新兴科技日益发达的“互动”是“交叉式”或“融合式”法科研究的时代背景。

学科交叉(融合)可分为“近的交叉(融合)”和“远的交叉(融合)”。“远的交叉(融合)”是指跨出本学科的学科交叉(融合),即跨学科交叉(融合);
而“近的交叉(融合)”是指在本学科内不同专业即小学科之间的交叉。学科交叉(融合)的意义有必要仅通过“近的交叉(融合)”便可得到说明。有学者指出,刑法应当体现和反映民法的基本精神并保障民法的实施。尽管我们还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民法是根本法之一,但当今的刑法如果不能反映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定位,则刑法立法与司法必然走入困境,刑法民主化及社会法治化必然遥遥无期。从一定意义上讲,民法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其他各种法都是从不同侧面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的保护、完善和发展,或者为它们的完满实现创造必要的法制条件和环境[7]60。因此,刑法典是保护民法典的实施的[8],正如卢梭曾对刑法有个定位:“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9]刑法与民法的关系决定了刑法学的方法论,正如学者指出,民法文化是指以市民社会与政治民主为前提,以自然法思想为哲学基础,以民法特有的权利神圣、身份平等、私法自治之理念为内涵,运作于社会生活而形成的、社会普遍的心理态势和行为模式[10]。于是,没有民法文化的支撑也难有刑法人权保障思想的出现,也难有刑法的科学化与公正化要求的提出。因此,刑法典的理论架构离不开民法文化的支撑,刑法问题的研究必须越出刑法自身的范围进行,必须与其他人文科学相结合,必须以民法的理论与精神作为其理论的基础之一,这既是一种价值观问题,也是一种方法论问题[7]59。现代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必然也以民法观念为依托进行自己的规范架构。现代刑法的罪刑法定主义事实上集中地体现和反映了以保护个人权利为核心的民法精神。因此,刑法的理论与规范的架构离不开民法文化的支持,故研究刑法理论必须突破在刑法之内研究刑法的局限,因为没有方法论的转变与突破,也难有刑法理论的突破和繁荣[7]60。只有真切看到“学科交叉(融合)”的重要意义,才能真正重视“学科交叉(融合)”研究方法。这对法科研究生特别是学术型研究生尤为重要。

对于法科研究生特别是学术型研究生而言,“学科交叉(融合)”不仅仅是一种科研方法,它首先是一种学术视野。一位犯罪学者曾提到,与其说犯罪学是一个学科,不如说它是一个领域。在很多高校里,犯罪学研究者分布在法学院和社会学系中,而关注犯罪问题的,还有从事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经济学、国际关系、新闻学等学科的研究者。可见,固守在一个学科内并试图将某一重大问题视为“自留地”的看法,显然不合时宜。因此,现在是法学研究和教育者们主动拆去围墙、填平鸿沟、搭建桥梁的时候了[11]。对于“学科交叉(融合)”的正确认识不仅能够使得法科研究生更坚决地丢弃“法学饭碗”的谋生意识,而且能开阔其理论研究的胸襟,从而更能够有所建树。“学科交叉(融合)”既是一种方法能力,也是一种产出能力,这一道理对法科研究生同样适用。

王利明教授指出:目前,在我国法学研究中存在着一种可以称之为“饭碗法学”的观点:首先是自我封闭,即将法学的学科严格划分为若干门类,如民法学、宪法学、刑法学等。各个学科之间壁垒森严,甚至学科内部也沟壑纵横,比如民法学还要进一步分为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等。只要我从事这个学科,这里就是我的一亩三分地,必须牢牢把握住自己的饭碗,任何人都不能染指。其次是封闭他人,持“饭碗法学”观点者对其他领域的学者从事自己这个领域的研究往往表现出高度的警惕,一旦有越雷池者,便表现出强烈不满,认为这种学者是不务正业或“手伸得太长”,甚至认为这些跨学科研究的学者违反了学术界的“游戏规则”,且对之予以各种形式的非议。“饭碗法学”的危害不可低估:首先,对学科领域的严格区分,将使学者视野变得非常狭窄,而法学本身就是一个完整、开放的体系,各个法学分支本身是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只不过是由于研究者的能力、精力有限,才不得不强行进行学科的划分。但是,当一些学者具有跨学科、跨领域研究的能力与精力,则从事这样的研究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对研究者也是终身受益。其次,现代社会中法学各个学科在不断分工细化的同时出现了另一个现象,就是一些融合多个学科的交叉学科的出现,如法经济学、法人类学与法社会学。若诞生这些学科的西方国家的学者也是持“饭碗法学”的立场,则很难想象上述交叉学科的出现。再次,“饭碗法学”将严重地阻碍法学内部各个学科之间的正常交流,使彼此之间变得十分隔膜,也将使各门法学内部自身的发展受到严重阻碍。总之,“饭碗法学”将严肃的学术研究贬低到一种为了自身的生存而研究的地步,其情可悯,其状可悲。“饭碗法学”已经将我们的法学变成了一种自私的法学、利己的法学,是对学术的最大亵渎。因此,“饭碗法学”是法学界必须彻底摒弃的现象,“饭碗法学”应当休矣![12]

已经端起“饭碗法学”的人通常是那些已经有了一定的学术建树和学术影响的学者,他们在学术上已历经研究生阶段的艰难跋涉,故手中已捧的“法学饭碗”似乎意味着他们不必再倡导“学科交叉(融合)”的研究方法,因为他们已经实现或满足于将“法学”作为饭碗而非职业喜好,更称不上“志业”。但对于仍处于知识积累和能力锤炼阶段的法科研究生而言,切实将“学科交叉(融合)”的研究方法落实到研究生阶段的学术活动中,是尤为必要的,或具有极端必要性,因为“学科交叉(融合)”的研究方法常常并非“直接拿来”相关学科的概念或原理,而是要先进行一番跨科补课。学科交叉(融合)研究方法对于法科研究生取得学业成果十分重要,正如学者指出:“在法学领域,法律工程研究乃是立足于真实的人的生活,充分考量人的生活目的,以一定的法律价值、社会价值和政治立场为路径控制根据,以达到理想的法律生活境界为指向,通过运用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成果即有关法律的‘规律’或‘道理’,综合运用其他各种人文社会科学的思想理论资源、一系列相关的社会因素和条件所构成的历史与现实材料,以实际的社会效用与法律效果为指标,思考、设计和建构理想的法律制度框架及其实践运行机制的思想操作活动。”[13]可见,只有在大学科或跨学科中博采众长,法科研究生特别是学术型研究生才能有所“学问”,即向相邻或更远的学科“学”或“问”,从而才能有所建树。

雪莱曾说过:“想象是有益于心灵的伟大乐器。”[14]这是对想象力在文学领域的肯定,但想象力在其他学科领域包括法科领域是否也应有一席之地呢?华兹华斯曾说:“想象——精神世界中最有力的杠杆。”[14]这“最有力的杠杆”能否撬动法科研究生的科研?于是,“想象”这一“伟大乐器”和“最有力的杠杆”能够给予法科研究生以“联想思维”的启示。而一旦充分运用“联想思维”,法科研究生的学术视野必然会开阔。

1.善于联想

“联想思维”意味着法科研究生要善于联想,而善于联想即善于由此及彼地思考和解答问题。由此,我们可将“联想法”或“想象法”视为法科研究生的一种科研尝试之法。对于刑法学研究的想象思维,周光权教授曾经强调:我们的学者因为缺乏想象力,从而缺乏创新能力。一个学科的研究者如果具有充分的想象力,就绝对不会缺乏足够的学科自信。具有主体性思考能力和学术想象力的刑法学者,肯定是一流学者[15]。法科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当然是法学研究者,且至少属于广义的学者,故前述论断对于他们的科研思维具有一定的启发。陈瑞华教授也指出,科学研究是完全允许研究者通过预感、顿悟、想象等方式来提出具有创建的假设的。那种以为所有结论只有在研究过程结束之后才可以产生的观点,多多少少有点形而上学或者教条化了。事实上,对于很多天才学者而言,假设和结论的产生往往是一闪念之间的事情,而要论证这一假设和结论却要花费很多功夫,运用各种各样的方法。而能够具有想象力的学者往往要同时具备天分、感情和经验等三个要素[16]143-144。但是,法律研习者的想象力在日复一日、机械的生活面前会被扼杀,故应该在专业之外的领域来寻找和培养想象力,而最能够激发想象力和激情的是艺术。罗丹曾说过:艺术家是需要想象力的,“成为艺术大师的最好诀窍,就是在人们司空见惯的地方发现出美来”[16]83-84。这对法科研究生可带来如下启发:走出本专业甚至本学科而走进其他学科领域甚至是艺术领域,去感悟相同的道理,然后带着相同的道理返回本学科甚至本专业,再用此相同的道理“照亮”我们对迷惑不解问题的思考进路并获得我们想要的满意答案。既然是“走出去”才有想象力,甚至“走得越远越有想象力”,则法科研究生联想思维能力的培养在根本上有赖于广泛的阅读与厚实的积累,正如陈瑞华教授指出的,一旦多学科的知识积累到一定的程度,理论上的感悟和想象力自然就能够水到渠成,故青年学生不要着急,要通过阅读来逐渐接近研究的更高境界[16]81。这就提醒了法科研究生:想象力也不是凭空产生或形成的,而是需要扎实的根基,否则便是“空想”。法科研究生可先在法科一级学科的二级学科之间尝试或训练联想思维,如运用法理学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理解和领会刑事学科中的刑事法律关系。

笔者在就读研究生期间对运用联想思维有过诸多感受或体验。在法理学中,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可以通过对“母子关系”的联想来获得形象理解和领会。而仅仅在刑法学科中,可作为联想思维的适例便有很多。如对法规竞合问题,我们可通过对数学中“集合”知识的联想来理解和领会,即描述刑法规范之间包含与被包含关系的法规竞合仿佛是数学中“全集”与“子集”的“真包含关系”,如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的规范关系仿佛是“全集”与“子集”之间的关系。由于贷款诈骗罪或保险诈骗罪等又是更加具体的合同诈骗罪,故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或保险诈骗罪等之间的规范关系仿佛是“全集”与“子子集”之间的关系。又如对于刑法理论中的结合犯问题,由于结合犯是指立法将两种已有独立罪名的行为又规定为另一个或第三个独立罪名的立法现象,即“A罪+B罪=AB罪”,故可联想“化学反应”来理解和领会“结合犯”这种立法现象。再如刑法理论中女性能否成为强奸罪的正犯问题,本来,由于生理构造的限制,一名女子不可能构成对另一名女子的强奸罪的正犯即实行犯,但这是一个事实性判断。显然,在女子甲教唆精神病人男子丙强奸女子乙的例子中,若不将女子甲视为强奸罪的正犯即实行犯,则将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精神病人男子丙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不成为犯罪人而至少难以将女子甲作为共犯对待。于是,唯一的问责路径就是间接正犯的理论路径,但此路径仍然面临着事实上不是女子甲强奸了女子乙这一观念障碍。由此,我们需要大胆联想,即我们可大胆地把女子甲想象成男人,而把被她唆使的精神病人男子丙想象成男性凭借强奸的人体器官。当我们做出前述大胆联想时,则我们对女子可以构成强奸罪正犯这一立论便可在价值观念上予以接受,并可进一步深化对间接正犯概念的理解。在笔者的课堂上,同学们边笑边点头的反应说明了联想思维有时能收到使人“顿悟”的理解与领会效果[17]。

按照联想的过程和结论,联想思维实为一种类比性思维和一致性思维。实际上,联想思维是一种“场景置换思维”,正如有人指出的:“你可以在不同的场景下,用不同的方式学习同一个内容。”[18]想象力中的“想象”即联想思维中的“联想”是研究者思维活动的一种形态。在此思维活动形态中,研究者能够在学术热情或学术激情的激发或驱动之下,运用相关知识或切身体验而将相关问题“越想越像”。最终,联想思维或学科想象力可以直接视为研究生的科研能力本身。

2.开阔视野

成功学者的联想思维能够使得法科研究生在“想象着他的想象”中进一步深化对相关专业问题的理解与领会,并开阔学术视野。对此,笔者在就读研究生期间也有切身感受,且此感受包含联想思维所带来的开阔视野。如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里亚把犯罪想象成一种“引力”,而把刑罚想象成一种“政治阻力”。其实,“引力”就是作用力,而“政治阻力”就是反作用力。在物理学上,作用力与反作用力方向相反而大小相等。于是,“引力”与“政治阻力”的想象便烘托出罪刑关系的应然状态即罪刑均衡。而贝卡里亚的“罪刑阶梯”的想象更是把罪刑关系的应然状态即罪刑均衡形象地勾画了出来。于是,罪刑关系这么一个复杂的刑法本体关系在贝卡里亚的想象中变得具体、可感、浅显与清晰。当然,贝卡利亚运用“引力”和“阻力”来联想罪刑关系是得益于他的物理学专业背景。贝卡里亚对罪刑关系的想象也曾经启发笔者对由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为基本范畴的刑法本体关系以及作为其应然态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做出浅显明了但却不乏深刻的领会与理解。但是,对刑法本体关系及其应然态的启发性理解与领会已经直接说明联想思维开阔视野的功效。

又如对于犯罪构成的整体性问题,虽然传统刑法理论早就从“总体论”走向“有机整体论”,但迄今为止,对于四要件犯罪构成“有机整体”的说法,唯有陈忠林教授的见解最为深刻。陈忠林教授指出,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之下,四要件是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且以犯罪主观方面为核心[19]358-370。而“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之所以能代表犯罪的本质,具有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作用,从犯罪构成各要件相互关系的角度分析,其根本原因在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是其他要件的集中体现”。“犯罪构成主观要件是其他要件的集中体现首先表现在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是犯罪构成中唯一直接包含了全部构成要件的构成要件。”另外,“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之所以是犯罪构成各要件的集中体现,还因为它的存在对于行为其他方面的特征成为犯罪构成要件有着决定性的作用”[19]362-363,“犯罪主观要件是其他构成要件的‘源泉’”。这里,音意皆美的“源泉”体现了一种极其形象且极其深刻的想象力,能够产生“使人顿悟”的理解与领会效果。这里,“源泉”的生动想象所能给予我们对犯罪构成整体性的理解与领会,也生动地说明联想思维开阔视野的功效。

贝卡利亚曾指出,一个广阔的大网联结着所有真理,这些真理越受局限,就越是易于变化,越不确定,越是混乱;
而当它扩展到一个较为广阔的领域并上升到较高的着眼点时,真理就越简明、越伟大、越确定[20]179。因此,在科学发展史上,在某一学术领域提出开创性学说的人,往往是一些对各类新生事物反应敏感、具有广泛的兴趣并勇于反向思维的初出茅庐的后生。这些人最少受传统理论模式的束缚,敢于提出怀疑和挑战,善于运用新的科学知识和研究方法提出新的综合[20]159。这里,“广阔的大网”和“新的综合”都有联想思维的启示或隐含,而联想思维将直接导向法学研究的“学科交叉”或“学科融合”。法学研究之所以应采取“学科交叉”或“学科融合”,乃因为社会关系或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对很多问题的研究往往需要法学多个子学科的综合知识或视野[21]。当然,联想思维所导向的“交叉范式”乃至“融合范式”在学科层面绝不局限于各个法学子学科,而是指向法学一级学科,甚至指向“超法科”。显然,“跨专业”与“超学科”的联想思维首先是法科研究生训练和培养科研能力的思维,而且是法科研究生的科研方法,更是能够进一步开阔其学术视野的手段。

法科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培养既要有过程和方法,也要有直观体现。

1.“紧抓‘三理’,严守逻辑”的基本交代

常人都认为从事法科活动包括科研活动的人最“讲理”,但事实至少有时并非如此。例如:妻子为杀害丈夫,准备了有毒咖啡,打算等丈夫回家后给丈夫喝。在丈夫回家前,妻子去超市购物。但在妻子回家之前,丈夫提前回家喝了有毒咖啡而死亡。对于前例,有学者提出,由于妻子还没有着手实行的意思,只能认定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从一重罪处罚。在前例中,妻子不仅仅是“准备”了毒咖啡,且已“放置”了毒咖啡。由于同居一室的紧密生活关系,使得妻子的“放置”毒咖啡行为与亲手将毒咖啡递给丈夫的行为具有同等的法益侵害紧迫性,故妻子“放置”毒咖啡的行为已经是投毒型故意杀人犯罪的实行行为,从而应认定妻子的行为已经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22]。易言之,将妻子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完全符合犯罪既遂的刑法法理。在前例中,妻子在紧密生活的共同空间中“放置”毒咖啡的行为已经完全形成了对丈夫生命法益的紧迫危险性,故将妻子的行为评价为故意杀人罪预备,显然不符合事件的来龙去脉,即显然不符合事理;
妻子所实施的是谋杀丈夫的行为,故将妻子的行为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也显然不符合事件的来龙去脉,即也显然不符合事理。既然想象竞合犯通常是“择重处罚”,则无论是按照故意杀人预备处罚还是按照过失致人死亡处罚,则又显然背离罪责刑相适应这一情理和法理。在前例中,在杀人故意的支配下,妻子已经实施了杀人的实行行为,且妻子希望或追求的危害结果业已出现或形成,故将妻子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将妻子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所体现的是饱满的刑法规范评价。因此,对前例予以故意杀人罪犯罪既遂的定性是完全符合事理、情理和法理的,三者融为一体。学者对前例的认知偏差,是缘于对个案中介入因素所对应的因果关系认知偏差,而其认知偏差便潜藏着形式逻辑错误。具言之,在学者的著述中,介入因素属“介入正常”的,则不阻断因果关系[23]。但在前例中,丈夫回家本身是最正常不过的生活化行为了,而即便相对于妻子的犯罪计划,丈夫回家是“提前回家”,但“提前回家”也是毫无过错的生活化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是经常可以听到妻子埋怨甚至谩骂丈夫“深夜在外鬼混”甚至“夜不归宿”吗?可见,学者在同一本著述的不同章节无意中犯了“自相矛盾”的形式逻辑错误。可见,“三理”意识应在法科研究生中予以大力强化。

“紧抓‘三理’”,是指在形成命题或提出主张的过程中,应紧抓事理、情理和法理,将事理、情理和法理紧密相结合。“事理”,是指讨论问题所指事项本身的来龙去脉及其规律性;
“情理”,是指人们对讨论问题所指事项的普遍价值认知;
“法理”,是指法律自身的内在规律性。苏力教授指出,“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今天的学问从表达自我转向了社会交流,而人们也是从社会角度来评判个体的学问[3],故法学研究断难隔绝“三理”。苏力教授还指出,写作的基本制度前提是讲理[3]。当写作是法学研究的基本形式,则当然应“讲理”,且其所讲之理包含事理、情理和法理,只是法律/法学的许多文字常常要说服各种有反对意见或不同意见的人群。而说服就不能只是说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因为中国人自古以来不仅看重国法,而且看重天理和人情。写作者也不能仅仅告诉受众自己的观点和主张,而应该全力展示一个观点、主张或结论是如何得出来的,不仅有立法根据,而且有事实根据,常常还相当合乎情理、天理和人情[3]。可见,紧抓“三理”意味着法学研究应是法社科学与法教义学的交融,正如常识、常情、常理是法科研究的一种统领性思维[24],从而法科研究生在他们的学术科研中便能够避免“瓦解”或“混淆”问题的“折中论”、“非此即彼”的“独断论”和学科间的“照搬论”或“自封论”甚或“扭曲论”[25],最终使得我们的法科研究生在学术道路上得到可持续的稳健发展。

另外,常人还都认为从事法科活动包括科研活动的人最“讲逻辑”,但事实至少有时并非如此。如在当下的刑法理论中仍有“有的犯罪没有犯罪对象”这一传统定论[26]102,但正如我们所知,在刑法学理论中,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物质层面和外在层面,故当“有的犯罪没有犯罪对象”便等于“有的犯罪没有犯罪客体”。于是,“有的犯罪没有犯罪对象”便与“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客体”自相矛盾。实际上,在脱逃罪和偷越国(边)境罪等“没有犯罪对象”的场合,犯罪对象就是犯罪主体即犯罪人自身,即犯罪人是将其自身作为犯罪对象,亦即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的“二合一”,正如战时自伤罪。又如在当下的刑法理论中仍有“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这一与现行立法相对应的共同犯罪传统定论[26]233,但正如我们所知,在刑法学理论中,过失与故意是两种具有并列地位的罪过形式。为何“故意”可以与“共同犯罪”结合为共同犯罪即“共同故意犯罪”,而“过失”就不可以与“共同犯罪”结合为共同犯罪即“共同过失犯罪”?为什么理论和立法都已经采用了“共同过失犯罪”这一概念却又要回过头来否定这一概念?显然,将“共同犯罪”等同于“共同故意犯罪”是违背了“属概念大于种概念”或“种概念小于属概念”的形式逻辑,而采用“共同过失犯罪”这一概念却又要回过头来否定这一概念又显然违背了“矛盾律”的形式逻辑。再如“共犯本质是行为共同”这一共犯本质论调,在哲学上,本质是一个事物独有的内在规定性,而正是此规定性使得一个事物成为该事物而区别于他事物。当民法上的共同侵权也是“行为共同”,则“共犯本质是行为共同”难道不是违背最起码的哲学逻辑?可见,“逻辑意识”同样应在法科研究生中予以大力强化。

2.“紧抓‘三理’,严守逻辑”的成果体现

作为“紧抓‘三理’,严守逻辑”的直接成果,便是法科研究生的概念能力,进而是理论体系建构能力。维特根斯坦指出,如果我们并不准确知道我们所用词语的意义,我们就不能够有益地讨论任何问题。这正是我们大家浪费时间进行绝大多数无益争论的原因,即我们每个人自己所用的词语都有自己的含糊意义,并认定反对者也是以同样的意义来使用。而如果我们一开始就从界定自己的词语入手,我们就会有更多有益的讨论[27]28。这里,“词语”便引出理论研究的概念问题。学者指出,每个概念的科学化都是一个不断追求的过程。人们在实践中对感性材料进行概括,先形成对事物的本质反映得不够全面、不够准确的概念。随着认识的深入,人们又对初步的、较为粗糙的概念不断进行加工,从而建立确切的或精确的概念。同时,人们在刚开始时还不能全面而准确地理解概念的实质,容易产生某种似是而非的理解,致使与别的概念相混淆的“模糊概念”的出现在所难免[27]2。由此,我们可把对概念本身由“不够全面、不够准确”即“初步的、较为粗糙”到“确切的或精确的”以“全面而准确地理解概念的实质”这一认知称为“概念意识”。于是,“概念意识”对于法科研究生特别是学术型研究生便显得尤其重要或最为重要,因为理论研究总体上或最终就是概念活动,而学术创新或理论建树最终通过概念得以体现。正如美国人类学家霍贝尔强调概念的重要性时指出:“一个探索者在任何领域中的工作,总是从该领域中有用的语言和概念开始。开始工作时,人们总是企图把新思想装入原有的语言框架中。但当他扩大了知识领域或加深了某一观点时,他必然发现旧时的意义实际已经变更,或者新词已从新现象中被锤炼出来。而这些概念同旧概念所包含的意义是大不一样的。新的事实和新的思想总是在召唤着新的词汇。实际上,科学工作者也是一个教师,他们总是以熟悉的措辞,以似乎更好的方式在表达着自己的思想,假如在不影响事实及意义的真实性的话。因此在任何法律的研究中,理想的情况是法理学在尽可能的限度内同时创造词汇和概念。”[28]“创造词汇和概念”,不能违背“三理”,也不能丢弃思维逻辑。否则,就是盲目或胡乱地“捏造词汇和概念”。

黄宗智教授在谈到青年学者如何阅读学术著作和做读书笔记时指出,首先要养成连接概念与经验的阅读习惯。读书必定要首先掌握作者的中心论点,而为了精确地掌握一本书,也是为了锻炼自己概括能力与养成连接经验与概念的思维习惯,并特别注意读书笔记要总结作者对自己中心论点的主要经验支撑证据,并同时照顾到中心论点次一级的阐发性概念及其经验根据。这样的读书习惯也是为自己做学术研究,写学术专著的一种锻炼[4]。这里,概念与经验的连接能力不仅是一种阅读能力,而且是一种研究能力。由于事理、情理和法理对应着经验感受,故“紧抓‘三理’,严守逻辑”发生着“概念与经验的连接”。而在“紧抓‘三理’,严守逻辑”中形成或创造的概念及其理论体系,才是严谨和有生命力的。于是,当青年学者包括法科研究生能够通过“紧抓‘三理’,严守逻辑”养成一种归纳新经验和提出新概念且用新概念来连接新经验的能力,进而形成理论体系建构能力,则其科研能力与水准便无须多言了。

“紧抓‘三理’,严守逻辑”意味着既要尊重权威,又要怀疑权威,意味着虽然要关注热点,但不忘根本。最终,“紧抓‘三理’,严守逻辑”旨在谋求法科研究生科研过程和科研成果的妥当性,且此妥当性是生活适切性与逻辑正确性的紧密结合[25]。

[1] 陈兴良. 论文写作: 一个写作者的讲述[J]. 中外法学, 2015, 27(1): 13-21.

[2] 魏哲哲. 法学研究要脚踏实地符合国情(对话)——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N]. 人民日报, 2022-06-23(17).

[3] 苏力. 只是与写作相关[J]. 中外法学, 2015, 27(1): 5-12.

[4] 黄宗智. 青年学者如何阅读学术著作和做读书笔记[J]. 文史博览(理论), 2011(3): 1.

[5] 胡适. 人生有何意义[M]. 北京: 民主与建设出版社, 2015: 141.

[6] 申卫星. 法学教育应增强社会回应和思想创造能力[J].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31(2): 19-20.

[7] 蔡道通. 刑事法治的基本立场[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8] 彭梵得. 罗马法教科书[M]. 黄风, 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513.

[9] 卢梭. 社会契约论[M]. 何兆武,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62: 63.

[10]江平. 民法文化初探[J]. 天津社会科学, 1996(2): 10.

[11]时延安. 学科、领域与专业人才培养[N]. 法制日报, 2014-01-15.

[12] 王利明. “饭碗法学”当休矣[J]. 法制资讯, 2011(6): 7-9.

[13]姚建宗. 法学研究及其思维方式的思想变革[J]. 中国社会科学, 2012(1): 128-129.

[14]史蒂文森. 世界明言博引词典[M]. 周文标, 等编译. 沈阳: 辽宁人民出版社, 1990: 837.

[15]周光权. 中国刑法学的想象力与前景[J]. 政法论坛, 2006(6): 6-9.

[16]陈瑞华. 论法学研究方法[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17]马荣春. 想象法、生活化思维与法学教学[J]. 教育探索, 2011(3): 47.

[18]万维钢. 正确的学习方法[J]. 读者, 2020(4): 33.

[19]陈忠林. 论犯罪构成各要件的实质及辩证关系[C]//陈兴良. 刑事法评论: 第6卷.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20]贝卡利亚. 论犯罪和刑罚[M]. 黄风, 译.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21]顾培东. 法学研究中问题意识的问题化思考[J]. 探索与争鸣, 2017(4): 48.

[22]马荣春. 犯罪行为认定的整体性思维[J]. 法治社会, 2020(6): 51-52.

[23]张明楷. 刑法学[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6: 190-191.

[24]马荣春. “三常思维”: 法学方法论的统领性思维[J].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9(3): 60.

[25]马荣春. 论刑法学命题的妥当性[J]. 东方法学, 2016(1): 2.

[26]贾宇. 刑法学[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9.

[27]刘树德. 罪状论[D].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 2000: 28.

[28] 贝尔. 原始人的法[M]. 贵阳: 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2: 17.

10.16750/j.adge.2023.02.008

马荣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南京 210009;
马光远,海南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海口 570228。

(责任编辑 周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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