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询问技术的发展及其在性侵儿童案件中的应用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2-27 点击:

徐 菲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为加强对性侵的预防和对儿童保护,我国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等政策法规[1],同时组建民政部儿童福利司以强化对儿童的保护,但性侵儿童案件仍时有发生。认知询问技术作为一种日渐成熟的询问技术,能够帮助询问人员更好地理解被性侵儿童的心理,拉进询问人员与儿童的距离,获取更多与案件相关的信息,但此技术在我国的发展仍不成熟且在实践中较少应用。在保障儿童基本权益的前提下,为最大限度地获取真实、有效的合法陈述,应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适当借鉴域外经验,对现有工作方式进行改革与完善,以提升询问效果。

我国性侵儿童案件存在被害儿童呈低龄化趋势,犯罪隐蔽性强,案发后物理证据较少、取证困难等特点。因此,被害儿童的陈述对于案件的侦破显得至关重要,这也决定了询问儿童工作的重要性。

(一)被害儿童呈低龄化趋势

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女童保护基金”)发布的儿童性侵害案件数据统计,2021 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8 岁以下)案例共计223 起,其中,以“儿童”“未成年人”“幼女”等字样出现的有66 起,明确被害儿童年龄的有157 起。在这157 起案件中,最小的受害儿童仅有2 岁;
14 岁(不包含14 岁)以下的119 起,占比约为75.80%;
14~18 岁(不包含18 岁)的38 起,占比约为24.20%[2]。由以上数据可见,被害儿童呈现低龄化趋势。

(二)性侵儿童案件犯罪隐蔽性强

性侵儿童案件犯罪的隐蔽性强体现在作案地点、受侵害对象和作案方式三个方面。

1.作案地点

据女童保护基金统计,2021 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8 岁以下)案例共计223 起,表明性侵发生场所的有182 起。根据实施性侵的次数统计,发生在施害人家中的有49 起;
发生在受害人家中的有42 起;
发生在校园或培训机构的有40 起;
在小区/村里/户外等地实施的性侵害为31 起;
发生在宾馆或酒店的则为26 起;
通过网络发生的17 次;
发生在其他公共场所的为34 次[2]。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选择的作案地点大部分是隐蔽、封闭且人员流动量少的地方,有些甚至正好处于监控死角。

2.受侵害对象

受侵害对象往往是留守儿童或年幼儿童。父母的监护不足是留守儿童易遭受性侵害的主要原因。由于父母常年在外,留守儿童的照顾者多为老年人,他们往往只能满足儿童的生活需求,而忽视留守儿童的心理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犯罪嫌疑人性侵儿童提供了机会。

3.作案方式

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特殊身份在与儿童接触时实施性侵,如利用教师、邻居等身份在教学空隙或帮忙照看时作案,既方便又不易被发现。

(三)性侵儿童案件取证困难

1.客观物证易灭失

司法实务中,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关键在于证据。在性侵儿童案件中,物证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遗留的体液、毛发、指纹,擦拭过的纸巾以及儿童身上的伤痕等,若不及时提取,受自然环境、人为破坏或保存方式等影响,极易灭失。实践中,实物证据收集难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害儿童及其家属延迟报案或隐瞒案件,导致侦查人员错过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从被害儿童角度而言,一是被害儿童由于年龄尚小或性教育缺失,未意识到侵害行为的严重后果,缺乏证据保存意识,使得实物证据随清洗衣物、洗澡而灭失;
二是被害儿童基于羞愧心理,不愿被他人知悉;
三是某些性侵行为具有持续性,被害儿童没有足够能力与犯罪嫌疑人对抗,担心遭受其打骂与报复;
四是部分儿童存在智力障碍,无法准确地进行表述。从监护人角度而言,一是部分家长为了家庭名誉,基于矛盾心理而选择隐瞒案件事实;
二是部分父母会首先选择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协商,协商未果时才选择报案,而此时相关证据已经严重灭失;
三是部分父母对被害儿童的关注不够,导致案件时隔久远仍未被发现。

2.犯罪嫌疑人口供易反复

为减轻或逃避法律制裁,在现实中,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或拒不供认,或避重就轻,或反复翻供,给认定案件事实造成极大困难。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往往以“前否后供”和“前供后翻”两种形式呈现。“前否后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刚开始时否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极力狡辩,但随着审讯的进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逐渐被询问人员突破,在狡辩无望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在权衡供述与否认的利弊后,选择以如实供述换取量刑的减免。“前供后翻”则是指犯罪嫌疑人选择以翻供的形式为自己争取利益最大化[3]。出现犯罪嫌疑人口供反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犯罪嫌疑人利用被害儿童的认知缺陷及恐惧心理,隐瞒犯罪事实,致使证据链缺失,无法定罪量刑;
二是实物证据的取证困难使犯罪嫌疑人存在侥幸心理;
三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运用专业知识钻法律漏洞,致使犯罪嫌疑人推翻原有供述情节[4]。

3.其他证据材料不完整

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书证、视听资料以及相关鉴定材料等。书证如犯罪嫌疑人浏览的网页信息、聊天记录、发送的电子邮件及被害儿童的日记等,从其内容虽能判断侵害事实的发生,但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销毁证据,防止案件暴露。同时,由于性侵儿童案件具有隐蔽性强,部分路面监控存在缺失,再加上部分被害儿童及其家属报案不及时,导致证据材料被污染或灭失,使案件的侦破难度进一步加大[5]。此外,部分样本、检材由于种种原因存在一定瑕疵,如提取的DNA 样本有时因保存方式、方法不当而发生变质或检材被污染,相关笔录记载不完善等。

性侵儿童案件中,被害儿童的陈述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起着重要作用。但由于性侵儿童案件的特殊性和询问人员缺乏询问被害儿童的经验,导致询问工作出现一些困难。

(一)被害儿童层面的问题

其一,被性侵导致被害儿童心理层面易出现发展期创伤障碍[6]。首先是认知方面。根据皮亚杰的观点,7 岁前儿童的思维具有局限性,没有能力使用认知操作[7]。被害儿童遭受性侵后,易导致社交恐惧,甚至形成自闭心理。此外,由于被害儿童年龄尚小,记忆能力尚不成熟,无法清楚地记住案件的具体细节,对自己认知范围外的情节往往会选择忽视甚至遗忘,在他人的干扰或影响下,易拼凑或改写记忆。其次是情绪方面。被害儿童往往情绪起伏较大,时常表露出暴躁、愤怒、恐惧等负面情绪[8]。最后是行为方面。主要表现为生活方式的变化,如习惯性做噩梦、记忆力衰退以及易出现攻击性行为等[9]。

其二,外界因素的干扰。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恐吓。不少犯罪嫌疑人在性侵之后会对被害儿童进行威胁恐吓,使被害儿童出于恐惧而不敢向询问人员陈述事实。其次是成年亲属的干扰,如父母或监护人。被害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为保护隐私与名誉,与犯罪嫌疑人私下和解,并拒绝让被害儿童作证。最后是侦查人员的干扰。询问前,由于询问人员已掌握案件的具体信息,因此,一些询问人员在询问中容易先入为主地对被害儿童进行引导,而被害儿童由于认知和记忆能力有限,往往会根据询问人员的引导做出不完全符合事实的陈述,这无疑会影响到询问口供的真实性。

其三,被害儿童的语言表达能力有限。由于被害儿童对性知识的缺乏以及逻辑表达能力有限,有时不能正确理解询问人员的询问。不仅如此,被害儿童还易忽略细节,对数字、重量、长度等量化信息缺乏清晰的概念,这导致其无法完整客观地描述案件事实,从而影响到询问口供的真实性,不利于侦查人员还原案件真相。

(二)询问人员层面的问题

询问人员层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询问人员自身能力不足。我国并未设置专门负责询问儿童的机构与人员,实践中通常由办案人员进行询问,但由于办案人员大多未曾系统地学习过询问知识和理论,导致询问流程与模式程序化。由于性侵儿童案件的特殊性,询问中使用固定的程式不仅无法获取真实的陈述,还容易对被害儿童心理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是询问方式方法不当。其一,询问地点选择不当。在合适的询问地点开展询问,不仅能够安抚被害儿童内心的紧张与不安,给其足够的安全感,还有助于增加被害儿童对询问人员的信任感,促进询问工作的顺利开展。实践中,尚未建立专门的儿童询问室,配置专门的询问人员,询问儿童的工作通常在成年人的询问室进行,单调严肃的环境易导致被被害儿童恐慌与紧张,不利于询问工作的进行。其二,询问方式不当。询问被害儿童时,应在掌握被害儿童心理的基础上进行,针对不同阶段被害儿童不同的心理特征提出不同的问题。实践中,常出现问题提出方式不当,如紧追询问式、责难询问式、居高临下询问式及诱导询问式等情况[11],以致未达到询问效果。具体表现如下:首先,大量使用封闭性问题。询问人员为提高破案效率,大量使用封闭性问题,将问题局限于细节,导致被害儿童仅在问题的指向上回答,禁锢被害儿童思维不仅不利于挖掘事实,还容易诱导被害儿童向询问人员预料的方向回答问题。其次,持续提出多个问题。被害儿童对问题的接收无法做到像成年人那样全面,持续性地向被害儿童提问而不留给其足够时间去回忆,往往会导致被害儿童不知如何回答。最后,习惯性打断被害儿童陈述。被害儿童陈述时,重点在于倾听而非提问,如果询问人员像询问成年人那样经常打断被害儿童的陈述,不仅会导致被害儿童因回忆多次被中断而回忆不全面,还会使其感到不被尊重而拒绝继续陈述。

(三)询问技术层面的问题

询问技术的正确适用能帮助侦查人员获取更多的证言,对案件的侦破意义重大。但我国目前的询问工作在技术层面存在一些问题,导致询问效果大打折扣,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首先,询问人员询问前未充分与被害儿童沟通。被害儿童对于陌生的人和环境往往怀有强大的戒备心理,因此,信任关系的建立是获取被害儿童证言的关键,询问人员只有耐心地与被害儿童进行有效沟通,打开被害儿童的心扉,才能为后续询问的顺利展开打下良好的基础。但实践中,询问人员由于时间、精力有限,过于追求破案效率,经常在信任关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就开始对被害儿童进行询问,这会对被害儿童心理产生负面影响,也会导致询问效果不佳。其次,询问人员未平衡询问过程中的控制权。在不同的询问阶段,询问人员需要对询问控制权进行不同程度的放缩,但实践中,询问人员往往主导整个询问过程,导致被害儿童的思路不同程度地受到询问人员的影响,从而影响询问效果。最后,询问人员往往采用单一的询问方法或技术,忽视询问技术与其他学科的结合,导致部分证言可信度不足。

(一)域外询问技术的发展概况

认知询问技术(Cognitive Interview Technique)于20 世纪80 年代由美国两位心理学家Ronald P.Fisher 和R.Edward Geiselman 提出[12],是一种涵盖了认知、社交和交流的技术,目的是从证人处获取更多信息[13]。认知询问技术的理论基础为编码特异性理论与记忆多元视角性理论[14],即通过多种途径进行记忆检索,达到全方位提取记忆的效果。经过不断地发展完善,认知询问技术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询问技术并逐渐盛行于英国、意大利、荷兰、日本等国,各国利用此技术的原理并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研发出适合各自国情的询问技术与方法,如印度尼西亚的自我管理询问技术(Self-Administered Interview,简称SAI)就帮助询问人员获取了更多证言,提高了破案效率。原始的认知询问技术包括背景重构、表达所有细节、改变回忆顺序和改变视角。背景重构是指在脑海中重建环境、事件的背景并回忆当时的感觉和对事件的想法与反应。表达所有细节是指询问人员鼓励儿童报告一切,包括儿童认为并不重要的细节或记住的某个片段。改变回忆顺序是指鼓励儿童以顺序、倒叙或插序的方式回忆曾经发生的事件。改变视角是指引导儿童以案发时在场的其他人的视角来回忆案情,帮助儿童回忆在场的其他人当时可能看到或听到了什么(见表1)。

表1 原始的认知询问技术程序

原始的认知询问技术更多的是考虑如何从儿童那里获得调查所需的信息,而没有充分考虑个体的差异性和特殊性。考虑到被害儿童的特殊心理,认知询问技术逐步被修改完善,修订后的认知询问技术标准程序如下(见表2)。

表2 修订后的认知询问技术标准程序

对比发现,修订后的版本更侧重于融洽关系的建构和对不同个体记忆的提取。研究表明,认知询问技术能够帮助个体获取更多的细节性信息,且能够降低误导性问题和暗示性问题的影响[15][16]。针对成年人而言,使用认知询问技术能使目击者多提取25%~30%的信息[17],且询问环境的变更不会导致证言精准度降低。对被害儿童而言,使用认知询问技术既能使其回忆起更多的案件细节,也能回忆起有关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18]。对于老年人而言,认知询问技术也是一项重要的记忆提取技术,即便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记忆水平及认知能力有所降低,但相比于其他技术,认知询问技术的使用仍能帮助其获取较为精准的记忆[19]。这充分证明,认知询问技术的适用能够帮助被害人回忆起更多的案件细节,有效提高询问质量,使信息的收集更为可靠,证言更具真实性。

(二)域外经验对我国询问工作的启示

我国应在结合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各国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创新询问技术,改善询问质量,提高询问效率。具体而言,可以从文化适应性、询问人员专业性、友好关系建立、研究实验设计和询问模式创新五个方面展开。一是文化适应性方面。认知询问技术起源于西方国家,而西方各国的法律制度、文化环境以及政治背景等方面都与我国有不同之处,将其引入我国并应用到性侵儿童案件中,其询问效果是否会受到影响、询问过程中是否会出现意料之外的情况等都未可知,因此,应结合我国国情,在大量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认知询问技术的应用进行调整、完善,探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认知询问技术。二是询问人员专业性方面。认知询问技术要求询问人员具备心理学、语言学、侦查学等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充分了解被害儿童心理,能较好地处理与被害儿童的关系,能针对被害儿童情绪的变化及时调整询问方案。三是友好关系建立方面。大量实验表明,建立友好关系能使被害儿童减少抵触情绪,回忆起更多案件细节。因此,友好关系的建立应贯彻整个询问过程。四是研究实验设计方面。目前,认知询问技术的应用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争议,支持者认为认知询问技术不会使目击者产生虚假记忆和错误信念[20],反对者则认为舆论压力与社会期望都会影响被害人的陈述,从而导致所获取信息的真实性存疑[21]。出现争议的原因在于部分认知询问技术的实验设计存在缺陷,如变量控制错误等,因此,应完善研究实验设计,使研究结果具有实践指导性[22]。五是询问模式创新方面。我国传统的询问模式为询问人员掌控全程,通过提问来推动询问进程,这种询问模式下被害人基本上是被动回忆,因此导致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和细节被忽略。应通过认知询问技术对询问模式进行创新,改由以证人自由回忆为主,提高证言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将认知询问技术引至我国,必须结合我国的政治背景与语言环境,加强对询问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细化询问被害儿童的方式方法,以保证认知询问技术的有效运用。

(一)加强询问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

认知询问技术的适用要求询问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通过培训询问人员,使其深入了解认知询问技术的相关理论及使用方法,有助于提升询问质量。以印度尼西亚为例,其培训课程分为基础型和高级型,不仅要求询问人员具有运用语言方法调查案件的能力,还要求询问人员能运用认知询问技术与证人形成共识,获取更多证言。此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是培训询问专业知识。首先,询问人员要学会通过前期的现场勘查及查阅案件等途径充分了解案件的基础信息,包括案件情况、被害儿童身份等,在此基础上确定询问目标与内容,并通过与被害儿童接触,分析其性格特点、情绪状态及生活背景,提前制定询问方案,再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询问方案进行调整。其次,询问人员要学会根据对案件情况和所掌握的被害儿童信息,针对被害儿童的心理状态,营造舒适温馨的询问氛围。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家居录影”询问场所,就极大增加了被害儿童的安全感,提高了询问效率。最后,询问人员要学会遵循询问的内在逻辑,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询问,避免颠倒、跳跃式询问,防止被害儿童记忆错乱,出现虚假供述。

二是培训语言学方面的知识。其主要内容包括究竟是使用普通话还是方言、选择何种话语风格,如何理解被害儿童常用的词语语义等[23]。选择被害儿童易于理解的询问语言,并从不同角度询问被害儿童、清楚解释所提问题,能帮助被害儿童更好地理解询问人员的意思。培训中,还可以设定不同的模拟情境,提升询问人员面对不同性别、地域被害儿童时的应变能力。

三是培训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将心理学知识融入询问过程,能有效缓解被害儿童的紧张状态,拉近其与询问人员的心理距离,获得更多的真实陈述。培训中可加入相关心理学知识帮助询问人员掌握与被害儿童的沟通方式,学会通过观察被害儿童的肢体动作与微表情来捕捉被害儿童的心理变化。询问人员必须明白,被害儿童由于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因此容易产生严重的心理障碍。首先,被害儿童的心理障碍主要表现为背叛感、耻辱感以及无力感[24]。背叛感源于被身边的人欺骗,如本应照顾和保护自己的人却对自己实施性侵犯,或家人得知侵犯行为却无力保护自己。背叛感会使被害儿童缺失信任感,对其人际关系产生不良影响。耻辱感主要由侵犯者造成,不少犯罪嫌疑人会以责备、恐吓的方式要求被害儿童保密,使其感到内疚与自责。此外,一些不良的社会舆论也是被害儿童耻辱感增加的原因之一。耻辱感会使被害儿童感到无力,诱发恐惧、焦虑心理。其次,被害儿童会变得敏感多疑。被害儿童大多会对正常的人际交往行为,如牵手、拥抱等产生抗拒,即便是亲人、朋友也不例外。最后,被害儿童往往情绪不稳定。易暴易怒是被害儿童最突出的情绪变化,一些被害儿童甚至会出现自伤、自杀等行为,个别甚至会产生反社会心理。还有一部分被害儿童在遭受性侵害后会出现“解离”①解离是一种常见的自我精神防御机制,它是一种记忆、自我意识或认知功能的崩解,往往出现于精神创伤之后。现象[25]多重人格障碍等[26]。

(二)细化询问被害儿童的方式方法

应从与被害儿童建立信任关系、适度把握询问控制权以及提升被害儿童陈述质量三个方面细化询问被害儿童的方式方法。

1.与被害儿童建立信任关系

信任关系的建立能使被害儿童放下戒备,向询问人员披露更多案件信息。询问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建立与被害儿童的信任关系。

首先,恰当地向被害儿童介绍自己。询问人员作为官方代表,其权威性容易使被害儿童产生敬畏之心,并因此在心理上刻意“疏远”询问人员,因此,询问人员在询问开始时应着重强调个人身份,向被害儿童介绍自己时尽量使用叔叔、阿姨等称呼,拉近彼此间的心理距离。研究表明,“人们在进行交谈时,如果一方的行为被对方反射,那么两人在交谈中就会感到更加舒适,而且也会更加喜欢对方”[27]。因此,询问人员应尽力寻找与被害儿童的共同点,比如分享儿时的学习经历,或与被害儿童相同的兴趣爱好,如动画片、卡通人物等,以此来找到询问的切入点。需要注意的是,询问初期一定要与被害儿童保持适当的社交距离,千万不能侵犯被害儿童的个人空间。只有等被害儿童已经从心理上接纳了询问人员,询问人员才能调整询问顺序,集中询问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其次,运用心理学技术提高沟通效率。询问过程实际上是询问人员与被害儿童交流沟通的过程,尊重、真诚、共情、积极关注在交流沟通中占据重要地位[28]。询问人员必须做到平等看待被害儿童,在询问中不可居高临下,要使被害儿童感受到询问人员的真诚,从而自愿向询问人员吐露心声。询问人员应当站在被害儿童的立场理解并尊重被害儿童在回忆案情时产生的负面情绪,表达共情时,不仅要改变询问语言,还要注意目光交流、面部表情、肢体动作等,以传达对被害儿童的积极关注。必要时,询问人员可适当碰触被害儿童,如与其握手或者触摸其前臂、上臂[29],以拉近彼此间的心理距离,使被害儿童能积极配合询问,提高沟通效率[30]。询问中,询问人员一定要耐心倾听被害儿童的回答,由于被害儿童年龄尚小,再加上又处于陌生环境之中,往往会心生恐惧,这种情况下如果询问人员表现过于急躁,会导致被害儿童恐惧感增加。正确的做法是无论被害儿童的回答是否符合询问人员所提出的问题,询问人员都应耐心倾听,然后再通过语言引导将被害儿童的回答引入正轨,切忌打断被害儿童的回答,导致被害儿童出现思维断片、记忆混乱。

最后,理解被害儿童的用语。基于被害儿童认知、理解能力的特殊性,询问被害儿童时对语言的使用应区别于成年人。询问人员要掌握被害儿童的习惯用语,以与被害儿童贴近的语言进行询问,并避免用成年人的思维解读被害儿童的答复。询问人员可在初期与被害儿童交流中记录其习惯用语,并在后期的询问中使用。此外,对于被害儿童前后矛盾或含糊不清的陈述,询问人员不可过分质疑,避免打击被害儿童自信心,降低询问效果。正确的做法是若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害儿童虚假陈述,询问人员可以用温和的态度向被害儿童提出疑问并倾听其解释,若询问人员对被害儿童的回答有所怀疑但并无确凿证据证明,则应将疑问保留至询问后期,等到被害儿童已陈述完主要事实后再进行处理。询问结束时,询问人员应对被害儿童表达感谢和称赞,使被害儿童感受到自己的重要性,并告知被害儿童若回忆起案件的其他信息应及时与自己联系。此外,由于询问对象的特殊性、思维的不缜密性及认知能力的有限性,询问结束后询问人员应重新审视询问笔录,根据正常的逻辑顺序,对询问笔录进行适度调整,但不应更改被害儿童用语。

2.适度把握询问控制权

为保证询问的顺利进行,询问人员需对整个询问过程加以控制,但过度控制又会阻碍询问效果,因此,询问人员一定要在询问过程中平衡好控制权。

询问的控制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询问的先期控制阶段。询问初期,询问人员应当主导询问局面。被害儿童情绪的不稳定性是这个阶段询问中的主要问题。为此,询问人员首先要充分了解被害儿童的基本信息。询问人员可以通过走访、适用大数据等方法搜集案件相关信息,包括被害儿童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社交情况及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在掌握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制定询问方案。其次,询问人员一定要充分理解被害儿童的心情。性侵不仅影响被害儿童的身体健康,还会造成诸多心理问题。询问初期的关键在于让被害儿童宣泄其不满和恐惧情绪,若消极情绪没有得到释放,会影响询问效果。询问人员可以通过深呼吸或冥想等方式帮助被害儿童放松心情,通过倾听使被害儿童的负面情绪得到宣泄,并告知被害儿童询问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嫌疑人。最后,要合理引导被害儿童回忆,通过不同形式的提问,逐渐获得所需信息。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要延迟压力性问题的提出[31]。询问过程必然会需要被害儿童回忆性侵过程,这无疑会触发其痛点,一旦被害儿童的消极情绪被唤醒,就可能对询问产生不利影响,如拒绝回答问题、再次疏离询问人员等,因此,应将压力性问题保留至询问的最后阶段再提出[32]。

二是控制权的转移阶段。由于被害儿童是案件的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最为清楚,因此,询问后期应将被害儿童置于询问的核心。首先,询问人员应在通过开放式问题获取足够多案件事实的同时[33],针对具体事实的细节部分,适当使用部分封闭性问题,以发现案件的细微之处。这一方法的好处在于帮助被害儿童掌握回答的主动权,允许其自由解答,使其与询问人员建立良好的询问关系,而在被害儿童打开话题后,询问人员再使用封闭性问题,就能够将问题聚焦于某一范围,使被害儿童能有针对性地进行回答[34]。其次,询问态度要温和。询问成功与否的关键与询问人员的态度有较大关系,若以居高临下的态度询问,会导致被害儿童产生排斥心理,拒绝回答问题;
若以平等性态度询问,被害儿童心理上就更愿意接纳询问人员。最后,询问人员应帮助被害儿童增强自信心,鼓励被害儿童自由陈述。自信心的建立会提高被害儿童的记忆检索能力,回忆起更多案件细节。自信心不足的被害儿童则往往只会附和询问人员的话语或以“不知道”来回答询问人员所提的问题。询问人员可先通过简单问题的提问来树立被害儿童的自信心,再对复杂问题进行提问。此外,询问人员可通过其他方式来提升被害儿童的自信心,如身体微微前倾或点头示意表明自己在认真倾听、对被害儿童回答及时反馈并进行肯定等。询问中,询问人员应注意避免使用否定性提问方式,因为否定性提问会削弱被害儿童自信心,使其质疑自己的记忆能力,影响其在询问中的表现。

3.提升被害儿童陈述质量

面对相同问题,基于理解能力的差异,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答复,如何在有限的范围内提高被害儿童的理解力,提升其陈述质量,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进行情景回忆[35]。案发后,基于恐惧心理,被害儿童会出现记忆障碍,会将部分痛苦的记忆存储于潜意识中,此时询问人员可通过催眠等方式,唤醒其潜意识里隐藏的记忆,用柔和的语言重塑案发现场,为避免对被害儿童造成“二次伤害”,可以引导被害儿童以第三者的身份重新审视现场,以发现忽略的细节。在此过程中,一旦被害儿童出现情绪紧张、出汗、颤抖等情形,应当立即终止回忆并安抚其情绪。

二是辅之相关询问方法。一种是互讲故事法。由于身心遭受了重大创伤,被害儿童往往不愿诉说案件经过,此时,询问人员可以让被害儿童选择背景或人物图案(人或动物)来讲述故事,通过游戏的方式获取信息,如老虎代表凶猛,若被害儿童讲述的故事中存在大量的凶猛动物,说明被害儿童生活中有令其恐惧的人或事。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通过讲故事的方法讲述遭遇,可避免被害儿童直面伤害。其不足之处在于被害儿童未必是有意识地将性侵经历融入故事,故事中呈现的人物形象也许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其他令被害儿童害怕的人或事,又或者被害儿童的选择仅仅是出于对凶猛动物的喜爱。一种是绘画询问法。对于遭受性侵的被害儿童而言,绘画是表达情感的一种重要方式。其不仅能帮助被害儿童充分回忆案件过程,防止细节疏漏,还能让被害儿童通过这种方式面对不愿意用语言进行表达或者不知该如何表达的问题,对被性侵后产生严重自闭心理的孩子尤为适用。这种方法的弊端在于,由于被害儿童能力所限,有些细节图画中无法表达,此外,对对绘画不感兴趣的被害儿童来说,这种方式反而会增加其厌恶感,不仅如此,有时不同的专家对绘画的解读还会有差异,难以形成统一意见。以上两种方法的合理运用还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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