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战略管控模式下母子公司规章制度合规转换路径研究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2-15 点击:

李海涛等*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提高规章制度的法律和政策符合性,让企业经营管理和员工的行为始终处于制度设定和许可的范围内,是公司法治工作和内部控制的重要抓手,也是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大型集团公司的制度数量庞大,母子公司制度之间存在不衔接、不配套、不协调,制度内容重复严重,甚至冲突的现象,影响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制修订规章制度应坚持科学规范、精简高效的基本原则,对于母公司已经有的且子公司能直接执行的制度,快速完成转换,可实现精简高效,避免因母公司规章制度的修订或者废止而引起子公司制度合法合规性问题。

集团公司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接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最高的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规章制度是企事业单位等制定并实施的关于生产操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类规则与制度的统称,一般包括公司战略、业务运营、管理支持、内部监督、党的建设等方面制度。集团公司以战略管控为主进行差异化管控,规章制度体系应体现集团公司总体战略发展目标并适应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子公司的共同战略目标需通过统一的规章制度体系推动和实施。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业务、人员、财务管理制定统一的政策和要求,是合理的、必要的,也有利于提升集团公司整体管控的效率和效益,保证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但必须要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应切实注意维护下属公司的独立法人财产制度。

集团公司管理中经常出现各层级规章制度上下一般粗的问题,即各层级的制度大同小异,甚至层层照抄。规章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坚持必要性原则,如母公司有相关制度且无需进一步细化,就不需要再另行制定。确实需要制定的制度,子公司应依据上级母公司的管理制度细化执行条款,制定符合自身经营目标实现的规章制度。对于母公司已经有的并能直接执行的制度,不需要按部就班的照抄,经合规路径转换后可直接执行。母子公司规章制度合规转换,能够提高集团公司整体内部控制设计工作效率和质量,提高制度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提高制度衔接的准确性和制度废止、修订的及时性,进而降低制度编制和使用的时间成本,提高决策效率,实现管理效能最大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14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规章制度的制修订应维护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确保公司法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在公司法层面,母公司和子公司同为独立法人,有独立法人人格,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在劳动法层面,母公司和子公司同为独立用人单位,可独立实行劳动用工管理。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孙公司首先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母公司以资本为纽带,逐级通过其法人治理结构履行出资人实际控制权利。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设立了相关的制度和裁判规则,防止控股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损害其他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

因此,子公司可直接执行的母公司规章制度应经合规路径转换,如果不能正确把握母公司规章制度在子公司适用的程序、路径问题,会破坏子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动摇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子公司的治理结构,损害其员工的合法权益,对母子公司均形成合规风险,甚至带来诉讼风险,国家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也可能基于子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瑕疵而否定相关规章制度在子公司的法律效力。

公司规章制度发生效力应依法合规,即贯彻落实党章党规、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上位制度要求,符合党和国家及上级部门在合规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依法合规应具备以下3个条件:规章制度内容合规、决策机构合规、决策程序合规。集团公司战略管控模式下母子公司规章制度合规转换路径应同时满足以上3个条件。

1.涉及企业决策与经营管理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制定及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会负责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总经理(经理层)负责制定具体规章。只有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集团公司可以基于国资监管、战略规划、规范治理等需要,明确相关规章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但此处的适用范围主要指集团公司各层级间管理要求。涉及企业决策及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在子公司内部执行,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章程等经相应决策机构、决策程序审定通过后正式印发。

2.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18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4条中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母公司制度转换为子公司制度,应经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同时征求公司工会的意见与建议,依据公司章程经相应决策机构、决策程序审定通过,并经公司内部网络、公示栏、内部刊物等持续公开的方式予以公示,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材料。在履行公示程序时,可以采用让员工直接在规章制度上签字的方式确认,或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或保留培训记录等办法。

3.涉及党的建设领域的规章制度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10条明确,“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第16条中明确,“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
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组织为垂直领导,党的规章制度是党组织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下级党组织、党员应无条件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规章制度。因此,母公司关于党的规章制度不需通过子公司内部程序进行审议批准,而能够在子公司党的组织及全体党员中直接遵照执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从法理及法律规定来看,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原则是一致的,并实行更严格的“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治理结构简单,通常将股东、董事、经理等身份融为一身,股东的控制权高度集中,而内部的制约机构难以有效发挥作用。而且公司法人制度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人格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旨是平衡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关系。法人人格否认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或被滥用,打破这种利益平衡状态,债权人与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并追究股东责任。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结果要件是损害其它相关方利益的事实,所以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因经营需要设置空壳公司,进行自我交易及相关业务安排,但未因此造成任何债权人、利益相关方、社会公共的利益损害,就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中应特别注意避免对相关方权益的损害。在此基础上,应区分涉及经营管理制度的转换路径。壳公司等主要开展企事业单位内部交易的子企业,不会对第三方造成利益损害的情况下,涉及企业决策及经营管理的制度可直接适用母公司相关制度;
几块牌子一套人马、一体化运行的子公司,应确保财产方面的制度转换合规有效,防止财产混同,有力证明子公司的资产独立于母公司的财产;
主要对外合作、交易的子公司,应严格遵守“分离原则”,涉及企业决策及经营管理的母公司规章制度在子公司内部执行,子公司主要管理者应以不同的身份履行不同的职责,依据公司章程等经相应决策程序审定通过后正式印发,只有确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人格,才能享有有限责任,避免母公司承担子公司债务连带责任。

集团公司战略管控模式下,子公司可以直接适用母公司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达到落实管理要求、提高管理效能的良好效果。但应注意转换路径一定要合法合规,并对不同领域的制度加以区分。涉及企业决策及经营管理的母公司规章制度,应依据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等经相应决策机构、决策程序审定通过后正式印发执行;
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母公司规章制度,应与子公司职工平等协商,经相应决策机构、决策程序审定通过,并予以公示,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材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经营管理制度的转换路径可根据子公司业务范围进行区分判别。为进一步提高决策效率,子公司可采用制度清单等形式,按批次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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