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2022年全国乙卷第26题考查方向与复习启示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2-11 点击:

重庆 谢 勇

纵观2022 年高考全国乙卷历史试题,第26 题可谓别开生面、可圈可点。该题所考知识点对学生而言既熟悉、又陌生。熟悉在于“通判”这一知识点是北宋加强中央集权的必备知识,陌生在于以“通判”的设置来“规范地方行政”未曾听闻,颇有新意。

例.(2022·全国乙卷·26)宋朝在州府设通判,重要州府设两名,民户少的州可以不置,但若武官任知州,则必置。通判有自己专属的衙门通判厅,与知州(府)共议政务、同署文书,“有军旅之事,则专任钱粮之责”。据此可知,设置通判的主要目的是 ()

A.规范地方行政

B.防止武人干政

C.提升军事能力

D.削弱州府权力

分析试题,首先要对题干信息进行解构。概读题干,可知题干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说明州府通判的设置情况;
第二部分,说明州府通判的职能。第一部分详述通判的设置情况:一是重要州府设两名,而民户少的可以不设置。从古至今,国家的地方治理方式与当地人口数量往往有着密切的联系。民户数量较多的地方,管理难度愈大,相应官僚机构设置的密度也愈大,故而在重要的州府(结合上下文,此处的“重要”的内涵中应当包含“民户较多”之义)设置两名通判,用以加强对该地的管理。二是若武官任知州,则必置通判。在武官任知州的州府设置通判的目的是规范武将的行政,防范武将专权。第二部分,明确了通判的职权包括“与知州知府共议政务”“同署文书”和专掌“军旅钱粮之责”等,这意在限制州府长官和武将的权力,从而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综合以上对题干中通判设置和通判职能的分析,可得出结论,即宋代通判设置的主要目的应当在于防止地方行政决策的失误,规范地方的行政,从而加强对地方的管理与控制。故而应当选择A 选项。根据题干信息,“若武官任知州,则必置”,可知武人在部分州府仍有权力,所以B 选项“防止武人干政”这一说法是有误的。另外,“干政”和“专权”的含义决然不同,可以理解为“防止武人专权”,但是理解为“防止武人干政”是不恰当的。从材料信息来看,并没有“提升军事能力”的意图,因此C 选项不正确。此题对于学生而言最难排除的是D 选项。从国家治理的角度上看,分散州府的权力目的有二,一是防止州府长官专权,专权则地方权力的过大威胁中央,二是防止地方州府长官行政决策的失误,因而设置通判这一监察机构来监督地方的行政,达到“规范地方行政”的目的,故而D 选项不正确。

但是,学生根据教材知识已经形成了固有的认知,即通判设置的目的就是分散地方州府长官的权力,从而加强中央集权。材料中的信息十分契合学生所学相关知识。如“行政上,由中央派文官担任地方长官,同时设通判负责监督”“在州长官之下设置通判,有权向朝廷直接奏报。”那么,该题中的表述与学生已有认知相冲突后,学生应当如何判断?通判设置的目的是什么?对此,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在《2022 年高考历史全国卷试题评析》中写道,全国乙卷第26 题,围绕宋代官职“通判”的概念展开,通过对通判的建制员额、职责权限等进行阐述,从规范地方行政的角度考查通判设置的目的,学生只有深入理解“通判”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方能准确作答。如何理解“通判”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笔者认为,要解答这些疑问,必须对宋朝通判设置的来龙去脉做一番探究,才能以此为例讲清、讲透教材知识,避免学生陷入机械刷题、认知固化的恶性循环。

要进一步理解该题的A 选项和不选D 选项的原因,应当梳理通判的基本概念,明确以下问题:一是通判是如何规范地方行政的;
二是通判的性质是否为地方官。首先,第一个问题——“通判是如何规范地方行政的?”又包含着如下问题:通判设置之前,地方行政的问题是什么?通判设置之后,通判在规范地方行政方面起到了怎样的作用,即通判的职权有哪些?

(一)通判的设置——通判设置前地方行政的问题

“宋太祖于乾德元年(公元963 年)统一湖南后,始于诸州、府设置通判,大州二人,余州一人,州不满万户者不置,知州若为武臣,虽小州亦置。”通判起源于唐代,宋太祖时成为正式的地方官制建置。为什么宋太祖要设置通判呢?有这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唐末五代以来,藩镇林立,武人掌权,对中央集权构成极大的威胁。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将其概括为“宋太祖惩五代之弊,乾德初下湖南,始置诸州通判。”节度使的割据,在唐末五代极为严重。五代十国中梁的建立者朱温曾为唐朝宣武节度使,后晋的建立者石敬瑭为后唐河东节度使,后汉的建立者为后晋的河东节度使,后周的建立者郭威为后汉的邺都留守。此类现象的频繁出现,引起了宋期统治者的重视,因此在立国之初,就开始思考如何避免此类现象重演,以上可谓是宋朝设置通判的历史原因。二是随着北宋统一进程的不断推进,统治的疆域逐渐扩大,需要采取有效举措强化统治。宋太祖建隆四年下湖南,即命刑部郎中贾玭等任湖南诸州通判。次年,又诏翰林学士陶谷及殿中侍御史黄师颂等四十三人,于现任、前任京官、幕职州县官中各举才能可任藩郡通判者一名。四十三个州府,几乎包括了五代保留下来的藩镇州府的全部。此后,宋朝政府又逐渐在其他州府设置通判。可见,通判这一官制在宋初已经普遍地建立了起来,而且主要是在五代时期原藩镇州府所在地区,并逐渐由藩镇州府扩展到其他地区,这主要是因为北宋统治者需要强化对新兼并地区的统治。对新兼并地区的管理存在一个问题,即只能委派朝臣分管要郡,其余地方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全部任命新的官吏,因而只能暂时留用原来的官吏。如平定荆湖以后,诏荆南、潭、朗诸州“管内文武官吏并依旧”。对归附地区的官吏,宋朝统治者既要任用,又不放心,于是便设置通判以专其政,并监视其行动。以上可谓是宋朝通判设置的现实原因。

(二)通判的职权——通判设置后对地方行政的规范

这里须厘清通判的职权是什么。对此,俞鹿年编著的《中国官制大辞典·上卷》解释为“凡民政、财政、户口、赋役、司法等事务文书,知州或知府须由通判连署方能生效,并有监察所在州、府官员之权,号称监州。”贺旭志、贺世庆编著的《中国历代职官辞典》中界定通判的职权为“与知府、知州共理政事,知府公事,并须长史、通判签议连书,方许下行。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等事,可否定裁决,与守通签,所属官吏有善否修废,得刺举以闻。”可见,为了规范地方的行政,加强对新兼并地区的治理,北宋统治者主要赋予了通判以下职权:

1.行政方面

佐理行政,与知州(府)共署文书。首先是佐理行政。《神宗正史职官志》载:“知州掌郡国之政令,通判为之贰”。知州外出或有阙,通判可代理政务。如“段思恭知扬州……出则委通判以州务。”政和五年,陕西转运使席贡“乞沿边知州缺,令本州通判兼权。从之。”由此可见,通判的职权之一,便是辅佐知州,在知州不在权位时,代替知州行使地方职权。其中,通判有一项权力值得注意,即是在财政方面的专责。苗书梅认为,宋代知州与通判共理州政,职权范围大体相当,但为了更有效地监督和限制知州,收地方钱谷于中央,宋代知州一般不签署钱谷之事,特别是武臣知州之处,而通判在财政方面则具有特殊职能。其中包括以下具体执掌:一为掌管部分版帐税籍,二是主管常平义仓及部分农田水利,三是协助筹办军需,四是负责征收经总制钱及其他杂税,五是提举军资库,六是掌管应在司,七是沟通地方与中央财政。这样一来,北宋地方知州(府)最重要的户口税籍、农田水利、军需筹办、沟通财政、钱粮军资等地方事项全都掌握在通判手中,地方知州难以肆意行政。除此之外,通判的关键职权还在于与知州(府)共署文书,从而形成权力制约,规范知州之权。通判一职可以对知州形成一种监督与掣肘,使知州在进行决策与行政的时候有所顾忌。

2.监察方面

监督州府官员。通判最初设于新收复之地,由朝廷差遣,权力很大,通判每每自称“我监州也,朝廷使我来监汝”“长吏所动必为所制”。尽管宋太祖诏令抑制通判权力,但历两宋,通判的监察职能始终得以保留。宋仁宗说:“郡设通判,本与知州同判一郡之事,知州有不法者,得举奏之”。真宗时,有人上奏“武臣知州军处,或缺通判,望令转运司飞奏以闻,付有司速差。所差官未到,仍于京朝官知州、通判有全员处权差。从之。”由此可见通判需要监督地方知州(府),尤其是对武人担任的知州(府),更是严加防范,须臾不敢懈怠。正因为通判具有监督州郡的职能,所以有许多州的通判官位高于知州,而且有些州的通判按规定还需由曾任过知州的人担任。

但是通判的执掌并非一成不变的,其职权也在随着北宋“祖宗之法”的确立而发生改变。但是,总体而言,通判通过这两项重要的权力,有效地约束了地方知州(府)的权力,规范了地方的行政,从而保障了北宋地方的稳定。

(三)通判的性质

主题下包含着如下问题:通判是中央临时的派出机构,还是常驻地方的长官?通判和地方知州(府)的关系是什么?大多学者认为宋代通判具有双重身份:一为监察官,二为行政长官。但是对于这两种身份的具体属性与权重仍然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有的学者偏重于其行政属性,有的学者偏重于其监察属性,或者两种属性兼顾。曾小华先生认为宋代在府州一级设置的通判专门负责对知州的监察。周继中、李玉赋先生也认为宋代通判名为诸州知州的副职,但又非知州的属官,实际是朝廷派来专察知州的监察官。同样也有部分学者偏重于通判的行政属性。如高益青认为通判就是地方官,是第二知州或者说是知州的副职,通判的监察职责是衍生的、附带的。王正先生也认为通判是“与知州同掌州务的官员”,通判拥有与知州共同处理本州行政、民政、军事、财政、户口、赋役、司法等方面事务的权力,还有权监督知州及其所属官员。还有部分学者兼顾了通判的双重性质,如王世农先生认为宋代通判既兼行政又司监察,具有双重属性。江晓敏先生在探究宋代中央政府对地方官员的任用、管理与监察时论及宋代通判,认为通判是兼行政与监察权力于一身的新型地方佐吏,是赵宋王朝为分化事权、相互制衡而采取的重要措施。综合以上部分学者对通判性质的分析,可以看到,通判性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而这复杂性的根源在于前述通判职能的广泛性。通判虽名为佐理,实则具有相当的权力来约束知州,规范行政。另外,在研究通判的性质时,应当注意从不同的阶段来进行界定。北宋初期,应以监察性质为主,后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尤其在历经北宋数次的官制改革,通判由北宋初期的地方监察官向地方行政首长转化,并在北宋晚期逐渐成为主管地方财经事务的官员。

基于以上的分析,再解释该题的D 选项可知,通判本身就具有地方行政官员的性质,因此“削弱”这一说法在此处是不恰当的。

综合以上分析,在历史复习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注重思维品质的提升,避免机械套路

部分学生做这道题之所以选择D 选项,是因为早已形成固化的认知,即通判的设置就是为了削弱地方权力,而完全没有结合该题中材料信息进行有效地解读和分析。李晓风提出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为学习的方法和自主探究的能力,其二为处理历史资料的能力,其三为历史思维能力,其四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通过长期的单一的题型训练所形成的并非创造性思维,而是定势思维。当遇到复杂的新情景时则会束手无策。因此,学生应在厘清基本概念的基础上,注重自身历史思维品质的提升。

(二)强化历史解释的能力,回归课堂本身

就学科核心素养而言,该题的本质是考查学生的历史解释能力,即根据材料构建通判与“规范地方行政”的联系。历史解释是指以史料为依据,以历史理解为基础,对历史事物进行理性分析和客观评判的态度、能力与方法。部分学生在分析试题的过程中,直接按照知识的经验作答,并没有审慎地根据题干的信息进行分析,而仓皇地得出了“削弱地方州府权力”的答案。其原因除了包括前述固化的知识结构、固化的思维方式之外,还包括忽视历史解释的有效性。有效的历史解释应当建立在以史料为依据的前提下进行的理性分析。那么如何培养这种能力呢?毫无疑问,课堂是最重要的培养场所。学生只有不断结合历史解释的实例进行练习,才能形成有效的模仿和进一步的超越,从而提升应对复杂情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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