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革命的视野中重塑“社会性别”:如何“性别”,怎样“社会”?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2-08 点击:

董丽敏

(上海师范大学 人文学院,上海 200233)

作为一部问题意识鲜明的跨学科研究著作,《自主:中国革命中的婚姻、法律与女性身份(1940-1960)》(以下简称《自主》)一书需要被放在更为开阔的当代知识生产格局中,才能发现其与中国近现代史研究、妇女史研究的自觉对话意识以及由此形成的深化与拓展。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界大致形成了两种进入中国近现代史的主要范式:一种是大家耳熟能详的“现代化范式”,另外一种是几经反复又逐渐成为热点的“革命史范式”。这两种研究范式往往针锋相对,代表了不同的价值立场、学术旨趣以及不同的研究进路。徐秀丽认为:“‘革命史范式’和‘现代化范式’之间的争论,就‘范式’竞争而言,形成交锋的主要有两点:第一,中国近代史是‘一场革命史’还是‘一场现代化史’;
第二,应当以‘革命包容现代化’还是以‘现代化包括革命’。”[1]这基本概括了学界对于两种研究范式彼此之间既对立又纠缠的逻辑关系的认识,但总体而言,这种认识还是没有超出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框架,整体思路比较简单。近年来,伴随着社会文化史研究视野的引入,中国近现代史研究取得了诸多重要进展,但是在大的史观上尚未形成明显突破,如何形成新的贴近史实而又有史识的研究范式仍有待于进一步探索。

如果将《自主》一书放在这样的学术史背景下,可以看到,它在某种意义上以独特的方式做出了值得重视的研究推进——“自由”概念显然与“现代化范式”息息相关,而“自主”概念则明显与“革命史范式”直接关联。但无论是对于“自由”还是“自主”,该书对于概念的打开与运用,显然带着具有历史现场感的独到体悟在里面。尽管在一般语词学的意义上,“自由”和“自主”之间的差异并不明显,但是当它们被放在20世纪中国历史的特定场域中、放在词与物的关系重构中的时候,就会发现两者其实指向了两种不同的社会文化传统:“自由”既包含着具有现代性意味的“自由自在,无拘无束”,也包含着民间文化“随心所欲,无法无天”的随意与任性,还包含着沿海城市的知识青年以及受过教育的女性群体对于自我及新社会可以基于“自我意志”进行“自由选择”的美好想象;
而“自主”则既有来自古典话语系统的“自己做主、自己决定”的意味,又有作为行动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含义,还有指向家庭事务乃至国家主权“自我决定”的政治性意味,很大程度上可以规避甚至克服“自由”所可能产生的语词误用,可以更精准地对接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争取主权以及中国人建构主体性的需要。

然而更值得关注的是,该书还在相当程度上提供了“自由”如何向“自主”进行转化的历史图景,以及在此基础上探索建构20世纪中国大历史逻辑的努力。可以发现,该书对于“自由”向“自主”转化的描述,并没有简单停留在冰冷的法律条文阐释层面,或者留驻于话语逻辑梳理层面,而更多是建筑在近代以来反帝反封建的中国国情基础上,需要被纳入20世纪中国革命实践尤其是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成熟标志的“延安道路”形成进程中来加以考量。在这样的理路中,可以发现,从“自由”到“自主”的转化,就可以被理解为是多种人群、多重力量、多元诉求求同存异的复杂博弈过程,既包含着农村包围城市的中国革命独特道路的必然要求,包含着延安时期来自于沿海城市的知识青年去理解和进入内陆的、偏僻的、看起来很落后的陕北乡村需要完成的自我蜕变,也包含着贫苦农民尤其是妇女逐渐浮出历史地表成为改变乡村力量的主体构造过程。这样的理解,显然超越了“革命史范式”和“现代化范式”之间原本简单的逻辑关系,使得“革命”既作为“现代化”的赓续者同时也是改造者的历史实践经验得以清晰地呈现出来。某种意义上,只有理解了“自由”和“自主”所各自指向的历史道路的差异性,进而在此基础上把握住了“自由”向“自主”转化的历史必然性,或许才找到了在整全性的视野中来理解中国近现代史的有效方式。

与这样的中国近现代史大逻辑建构探索形成呼应,该书通过对1943年陕甘宁边区封张婚姻纠纷案及其后续影响的分析,相当清晰地总结了中国革命实践之于妇女问题处理的独特经验,为重新问题化和理论化妇女研究提供了重要依据。

这些经验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延安时期的革命政权是在“社会”的动态变革过程中理解和处理妇女问题的。就封捧儿所处的陕北地区而言,其地处偏僻、物产贫瘠、经济落后、男多女少,历史变动的影响难以到达……特殊的地理条件、社会环境及文化生态,决定了该地区会拥有较为稳定的地方社会秩序及多元异质的民间文化传统,这无疑构成了类似于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童养媳、“站年汉”等与妇女问题直接相关的社会现象大量出现的社会历史前提。该书显然意识到了这一前提的重要性,因此,并没有仅仅将封张婚姻纠纷案理解为单纯的妇女问题,而是将其置于革命/民间、法律/习俗、情感/制度等各种社会力量的博弈中来进行讨论,由此总结出了延安时期革命政权与地方社会进行对接而不是简单对抗的妇女问题处理经验,即一方面努力做到“情、理、法平衡”,另一方面强调在“情、理、法”三元关系中,“革命原则所要达成的革命目标”是“最优先的考虑”[2](P 197)。这既体现了革命尊重地方情理并主动与之协商的一面,也凸显了革命在平衡情、理、法多重关系时的统领性地位,即所谓的平衡不能突破革命保护底层弱者这一底线,革命需要在推进社会公平的大原则下为新社会筑底保障。

其次,延安时期探索了在“保护”与“改造”的动态平衡中来推进底层妇女主体性建构的可能性。《自主》注意到,在延安时期的婚姻司法实践中,主动要求离婚的女方并不意味着其是真正有主体性的,这既是因为女方并不一定是指女性,还可能是父权制代理人,也是因为少数好逸恶劳的女性可以为了获取钱财而多次离婚,因而保护妇女的条款可能会被这部分妇女所利用。该书由此指出:“中国共产党在动员妇女时,既认定妇女是改造社会的力量,也认定其为改造的对象。”[2](P 149)这样的解读把握住了妇女群体内部的复杂性以及利益诉求的分化,尤其注意辨析了主要立足于个人趋利避害层面的“自然”人性与兼具社会属性的女性主体性之间应有的边界,从而潜在地指示出仅仅凭借“自然”人性并不能真正召唤并导引出与新社会相匹配的女性主体性。这一观点显然从现实经验而非先验的“人”的立场打开了讨论妇女问题与社会改造之间更为复杂的空间,使得对妇女的理解以及妇女问题的处理可以更接地气而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再次,延安时期的实践凸显了牵涉妇女问题处理的社会支持系统的重要性。封张婚姻纠纷案的判决结果固然使有情人终成眷属,但买卖婚姻的封父却因此被罚苦役。面对这样的处理结果,《自主》特意指出:“封芝琴说,她父亲没有因他的案子对政府心怀不满,是因为他在之前的土地改革中分得了土地。因此,我们看到乡村建设、土地改革和婚姻改革是可以相互支持的。”[2](P 298)这一发现相当重要,表明革命尽管会重点关注封捧儿所代表的弱势妇女群体的解放诉求,但这种关注从来不是孤立的或者封闭的,而是有机嵌入社会整体改革的框架中,并在实践策略上努力去寻求与妇女问题直接或间接相关的社会力量的支持。封父之所以有这样的反应,主要是因为其作为底层农民对于土地的核心利益诉求在革命进程中得到了满足,因此他才会拥护革命政权,进而心甘情愿地接受革命政权的法令与判决。可以看到,由革命政权主导的社会变革是通过各个环节既分头推进又呼应联动的方式来进行的,在此过程中,不同代际、性别、观念的人群的诉求虽然彼此碰撞,但又会在对革命的共同认同基础上,通过阶级革命所实施的各种社会资源的再分配,拓展出不同人群尤其是底层不同人群之间权力让渡的空间,事实上形成各种有形无形的社会调解,从而促成代际和解、性别和解,乃至社会团结逐步成为可能。

应该说,上述在革命视野中展开的妇女问题解决方案,与现有的妇女/女性理论尤其是当前颇为主流的社会性别(gender)理论形成了富有意味的对话关系。按照王政的说法,所谓“社会性别”是指“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男女有别的期望特点以及行为方式的综合体现”[3]。立足于“男女有别”这样结合了生理属性与文化属性的“性别差异”前提下,“社会性别”理论往往是将“性别”优先甚至凌驾于“社会”之上来建构自己的合法性,由此造成了作为“性别”次等的“第二性”,也就是“女性”与“社会”之间的撕裂乃至对抗,某种意义上,“女性”浮出历史地表的过程就往往变成了女性以边缘姿态“去”主流社会文化的过程。这一方面展现了女性激进的主体建构冲动,另一方面又会造成女性在现实世界中的自我孤立化乃至封闭化,造成女性解放话语往往无法被主流文化接受和认可的窘境。已经觉醒的女性如何有足够的能力重返并改造性别结构,进而获得自己在社会中应有的位置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成为当前中国妇女理论与实践亟待处理的难题所在。

对照这样的“社会性别”研究现状,《自主》一书所提供的革命中国妇女解放与社会改造成功交融的经验就特别值得重视。可以说,该书很大程度上建立在这样的史实体认前提下,即近代以来的中国妇女解放运动总是与民族国家建构、社会变革、阶级革命等大事件相伴生,革命中国的妇女解放经验是深植于这一历史实践脉络中并将其发扬光大的。因此,该书对于延安时期婚恋纠纷的分析,没有仅仅立足于妇女群体诉求这样的单一维度上来进行,而将其放在了由革命主导的人伦关系、宗法关系乃至社会关系多维视域中来加以考察,很大程度上将其归结为性别结构/社会体制问题;
该书对革命之于妇女问题处理经验的理解,也没有仅仅局限于“妇女主义”意义上的“妇女解放”,而是放在了社会革命所引发的社会整体性变革当中进行阐释,不仅注意到了新的社会带给包括妇女在内的底层民众主体建构的可能,也注意到了底层妇女生存环境的改善及其对妇女翻身翻心所提供的系统性社会支持;
还在一定程度上关注到了获得自主性乃至主体性的妇女对于新社会建构的高度参与,既包括显在地参与社会生产劳动,也包括隐性地推动新的社会习俗、道德风尚以及新的性别文化建构。由此,新妇女与新社会相互依赖、相互生成的格局才逐渐形成。

应该说,上述革命中国的妇女解放经验不仅以在地化的方式落实并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在社会革命框架中推进妇女解放的经典论述,使妇女解放如何成为人的解放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方法和路径得以清晰起来,并具有了一定的实践操作性,而且在某种意义上回应了“社会性别”理论所面临的看得见“性别”却看不见“社会”的困境,即“社会性别”不一定意味着“性别”与“社会”只能是对立的,而应该也存在着彼此交汇、相互支撑的空间。问题在于,我们能否在凸显“男女有别”的“性别”的同时也能关注到作为两性共同体的“性别”的价值,能否在“性别”与“社会”之间找到共同的利益诉求,能否在妇女运动与社会进步之间拓展出求同存异的可能性从而使两者可以互为条件、协同推进?要回应上述问题,其中的关键显然在于,我们能否有足够的能力去认识和理解革命在近代以来中国社会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尽管就该书的研究而言,“性别”与“社会”的互动在现实世界中未必没有问题,但仅就这一凝结了实践经验的理论起点构建而论,就已经蕴蓄了借助革命的力量产生与社会变革相向而行的新的社会性别形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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