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疫苗监管体系中检测实验室对WHO-GBT中实验室检测版块要求的实践探讨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1-24 点击:

陆明,伍恒,顾颂青,项新华

1.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质量管理研究院,上海 201203;
2.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质量管理中心,北京 102629

世界卫生组织(WHO)开展对各个疫苗生产国的国家疫苗监管体系的监管能力和水平评估,采用的评估工具为WHO-GBT(医疗产品国家监管体系评估全球基准工具),是一项世界范围内公认的、科学、全面、国际权威的评估规范,目前更新为第六版(以下简称GBT 6.0)[1]。GBT 6.0 是WHO 整合了内部的药品、血液制品、医疗器械、诊断试剂、疫苗、药品预认证实验室(prequalification laboratories,PQLAB)[2]、良好指导实践(good guidance practice,GGP)等,和外部的国际药品检查合作组织(Pharmaceutical Inspection Convention and Pharmaceutical Inspection Co-operation Scheme,PIC/S)、美国医疗法规事务学会(Regulatory Affairs Professionals Society,RAPS)、美国药典委员会(United States Pharmacopeia,USP)、官方药品控制实验室/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Official Medicines Control Laboratories/European Directorate for the Quality of Medicines,OMCL/EDQM)、英国药品和保健产品监督管理局(Medicines and Healthcare Products Re-gulatory Agency,MHPA)等相关法规、指南及相关评估规则的要求修订完善,于2019年1月颁布实行[1]。

GBT 6.0由9个板块组成,分别为01-RS(01-NATIONAL REGULATORY SYSTEM,国家监管体系)、02-MA(02-REGISTRATION AND MARKETING AUTHORIZATION,注册和上市许可)、03-VL(03-VIGILANCE,药物警戒)、04-MC(04-MARKET SURVEILLANCE AND CONTROL,市场监管)、05-LI(05-LICENSING PREMISES,机构许可)、06-RI(06-REGULATORY INSPECTION,监督检查)、07-LT(07-LABORATORY ACCESS AND TESTING,实验室检测)、08-CT(08-CLINICAL TRIAL’S OVERSIGHT,临床试验监管)、09-LR(09-NRA LOTRELEASE,批签发)。与药监系统的检测实验室密切相关的为LT 板块,另外获得国家批签发授权的实验室还须符合LR 板块的要求。

LT 板块的目的是确保国家疫苗监管机构(National Regulatory Authority,简称NRA)能够有效利用疫苗质量检测的数据结果来评估疫苗产品的质量,可用于上市许可评估或上市许可变更的疫苗质量要求、疫苗批签发的要求、对于已有投诉或报告的疫苗或者因不良事件正在接受调查的疫苗的质量评估要求、作为市场监督需要对投放市场的疫苗的质量要求、检测不合格和伪造的疫苗处置要求。为顺利开展并满足上述各类疫苗检测的要求,NRA 必须能够进入有能力执行这些检测的实验室进行检查。

我国目前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属的药检机构,即WHO 所指的政府实验室或国家质量控制实验室(National Quality Control Laboratory,简称NCL)承担疫苗检测工作。我国目前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简称中检院)作为中央机构,国家授权的药检机构承担疫苗批签发检验,各省所属的省级药检机构承担上述除批签发外的疫苗类产品的检测工作。同时NRA 与NCL必须确保建立一个持续的信息交换机制,以便中央机构可以发布指导各个检测机构用以报告决策所需信息,以及供NRA利用的疫苗产品的数据结果。

本文以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简称上海所)为例,重点探讨LT 板块各项要求的实践,旨在对即将参与疫苗监管体系的药检实验室的管理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

1.1 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法律规定、法规和准则)LT 条款要求:LT01.01 法律规定设立NCL 来进行质量控制(QC)测试,和/或授权NRA 分包所需测试服务。现有匹配的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如下:①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31号,2019年)》中与药品、生物制品检验相关的条款:第64、68、102、121、138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主席令第30 号,2019年)》中疫苗检验相关条款:第11、26、27、29、30条。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 号,2002年公布,2016年修订)》第39 条。③部门规章。《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局令第39 号,2017年)》第4、36、38 条。④规范性文件。《根据中检院印发关于对预防性疫苗类制品实行批签发相关事宜的通知(中检生[2005]2047号)》授权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上海所等7 家省级药检机构承担辖区内疫苗类制品的批签发部分项目(无菌试验和异常毒性)的检验工作;
《根据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承担疫苗国家批签发工作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3年第1号)》和《关于授权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流感病毒疫苗国家批签发的通知(国食药办[2013]2号)》上海所承担上海市流感疫苗批签发的相关工作。上述法律法规等明确了承担疫苗质量检测机构的合法合规性。需要提醒的是,省级药检机构在此基础上需具备明确的授权,承担上述相关的检测工作。

LT 条款要求:LT01.02 法律规定和条例允许NRA 认可并使用来自其他NRA 或区域和国际机构的实验室检查相关的决定、报告或信息。此条款在我国不适用。

1.2 组织架构要求(组织和治理)

1.2.1 组织架构 LT条款要求:LT02.01 有一个明确的组织机构,明确负责开展实验室检查活动。WHO通过这一指标的要求,确保实验室检查活动的有效组织和良好管理,并确保由结构明确、职责分明的机构执行这些活动。首先,承担的实验室应建立明确的疫苗检测工作的管理、检测、保障的组织架构,可独立描述体现,也可在总体架构上明示相关部分;
对相关的工作职责、责任和作用应书面化制定。其次,中检院与各批签发授权所、承担疫苗监管检测的省级药检所建立保证检测一致性的协调沟通工作机制。第三,中检院、各省级检测机构需分别建立与直属上级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从而保证承担的检测工作能更好地满足监管部门的需求,对于各类突发情况也有应急的检验渠道。第四,承担检测的机构应有明确的声明,不得有任何利益冲突。

1.2.2 执行文件化工作程序 LT条款要求:LT02.02执行文件化的程序,以确保NCL的参与和作用,支持监管监督。明确要求NCL建立文件化的专门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包括具体参与的疫苗产品的注册许可检验、上市后的监督抽检、不良反应处置检验、应急涉案检验、疫苗批签发检验以及必要的药物警戒和药物风险监测数据分析,从而支持监管监督工作[3-4]。

各检验机构应根据承担的具体疫苗监管检测工作,制定相适应的工作程序,如批签发工作程序、监督检验工作程序、应急检验工作程序、数据警戒和数据趋势分析程序等。发现重大不良事件或安全问题时,在部门间进行及时的信息交流,根据需要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结果。

上海所制定了批签发相关的工作程序和一系列操作规程。如《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程序》、《现场核实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工作流程和信息交流及报告[5-9]。

1.3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政策和战略规划)

WHO 认可基于《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 17025)》建立的文件化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此外重点要求建立以下程序[5-8]。

1.3.1 基于风险控制原则的产品检测策略的制定LT 条款要求:LT03.01 存在基于产品风险的文档化和实施的测试策略。这一规定应体现国家监管体系中各级质量控制实验室执行的统一性,需要中检院组织制定。以批签发为例,在进行批签发时均采用资料审核和实验室检验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品种采用的批签发方式及检验项目和检验比例,由中检院组织论证,批签发机构按照确定的批签发方式和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同时,在具体品种的批签发过程中,各机构也会基于风险评估的原则,根据该品种的工艺及质量控制成熟度、既往批签发等情况和趋势分析数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动态调整该品种注册标准中的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批签发产品出现不合格项目,对后续批次产品的相应项目通常增加检验比例。

上海所在对具体品种的批签发过程中,从抽样、资料审查中发现偏差后的处理、检验数据的趋势分析等方面制定相关文件,用于实验室检查的风险控制。在出现不合格项目时,对后续批次产品的相应项目通常增加检验比例。

1.3.2 制定产品检测方法的转移、验证和确认程序LT 条款要求:LT03.02 关于分析程序的验证、确认和转让,存在记录和实施的政策。对于实验室开展新产品的检测,建立产品的检测方法,以及从其他实验室及生产企业转移至本实验室的检测方法,并对相应检测方法的开展建立验证、确认和转让程序,包括对药典标准方法的引入、生产企业转让的方法、NCL制定的方法以及用于支持监管监督职的需要紧急建立的检测方法,均应包括在该程序中。程序应描述开展验证这些方法的工作流程,并制定方法转移、验证、确认中不同验证参数或指标,验证参数或指标应根据分析方法类别进行细化,制定评估的可接受限值,以确保实验室开展检测的结果的可靠性。实验室执行程序文件的要求,开展各项检测方法的转移、验证或确认,相关记录必须保存备查。在此基础上进行各类检测出具结果报告。

该程序更需要按照药品行业通行的检测方法的控制要求开展,WHO 也给出了《WHO 药品质量控制实验室良好操作规范(35)》《质量管理(QM)文件,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欧洲委员会(107)》《世界卫生组织制药微生物实验室实施规范(34)》《分析方法的验证(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等技术规范。

1.3.3 制定检测所用的全部参考标准物质的控制程序 LT 条款要求:LT03.03 制定了一项政策来建立或鉴定实验室实验活动中使用的所有参考标准。为保证检测中使用的参考标准物质和材料的准确、稳定、可靠和量值溯源有效。相关程序应从源头制定,包括NCL开发和制定参考标准材料及依赖其他实体(如WHO 或其他NCL)开发的参考标准。首先,作为中央机构的中检院,对生产和开发的参考标准物质和材料,建立国家参考标准的政策,包括提供有关制定该类国家参考标准和确保国际参考标准可追溯性的方法即标准的指导。同时制定从制备、标定、稳定性到发布等全过程的工作程序,国家参考标准(如有)的制定或鉴定政策应以相关的WHO 指南(列在参考文献中)或其他国际公认的标准和惯例为基础。如果中检院正在向全国范围内的用户提供国家标准(作为一项主要责任),则应该有分发和监控标准使用的计划及程序。其次,作为使用参考标准物质材料的各级实验室,建立控制程序应包括标准物质的购买、验收、使用台账管理、储存环境监控、验证以及核查(利用控制图)等,包括了标准溶液和储备液管理。并将LT08.02 中的规定同时纳入程序,体现确保实验室检测活动的可靠性和基本一致性,应监测标准物质的性能;
进行标准物质的数据监控图、趋势分析或核查,使用趋势分析评估其实验结果,保证所有参考材料和工作标准的质量处于控制下,当趋势分析显示当前参考存在问题时,要有措施尽快获得新的替代参考材料。上海所制定的标准物质控制程序包括上述要求。

《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疫苗国家标准和其他二级标准手册WHO/IVB/11.03(136)》作为特定的技术标准,在生产标准物质时需要满足。

1.3.4 制定检测的异常结果和超出标准(out of standards,OOS)结果的控制及重测程序 LT 条款要求:LT03.04 存在处理非典型或不合格(OOS)结果的记录和实施程序,包括重新试验政策。为保证实验室检测的有效性,对于异常结果或超标结果往往会采取重新测定的方式,以确定异常或超标结果是产品本身的客观结果,而不是检测过程中各方面因素影响所致。因此需要制定专门处理不符合预设规范事件的标准程序并实施。程序中,首先应定义OOS 结果,事件发生后向上级报告的路线,设置明确的规则来处理这些结果,处理中应考虑不同测试方法的特性,包括变化性和敏感性(如定性、定量方法或体外、体内方法),检测过程中各方面影响因素的情况,甚至方法的不确定度等,经综合评估判断后确定是否重测,测定结果的最终发出,需有评估规则。必要时,程序中应制定与委托方的沟通和技术交流规则,程序也应涵盖(或另外制定程序)将结果通知监管体系内其他部门或实体的方式。对于负责发布结果的人员实验室应进行授权(可由已备案的授权签字人担任)。上海所建立了生物制品批签发试验OOS 结果的处理规程,包括内部流程和外部复审,该规程应对调查的内容、重试的申请、重试次数的确定、最终结果的审核进行详细规定。

上海所在确认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不合格时,会通知生产企业,企业可根据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五章要求申请复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五章的要求是“复审”,程序指导处理关于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针对NCL裁决的上诉、监管部门的反馈和处置。

1.4 实验室资源要求[资源(人资、财政资源、基础设施和设备)]

1.4.1 人员 LT 条款要求:LT04.01 指派足够的胜任人员(即接受过教育和培训,有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开展实验室检查活动。能够证明人员与检验检测工作相匹配:在文件中要结合监督和绩效管理要求(见LT08.04)进行人员动态管理,且对每个职位所需技能有完整培训记录,并且动态评估培训与职位所需技能的匹配性;
要求备有招聘计划(包括但不限于:①对外招聘计划、招聘启事;
②招聘过程记录,如面试通知、打分记录、班子会纪要、公示记录)。

上海所匹配足够人员从以下几方面证明:①人员数量及专业背景结构;
②职称比例和专家人数;
③与疫苗有关的部门数量;
④采用检验周期监控及其他方法表明现有人数与检验工作量相匹配;
⑤为满足疫苗监管所需检验工作的需要,每年按照招聘政策补充新的工作人员。

LT 条款要求:LT04.02 负责实验室检查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在各自职务说明中确立及更新其职务、职能和责任。需要有相关人员任职要求的岗位说明书(有考核审查流程),并有历史变更记录;
外部专家需要相关专业资历等法律规定的证明文件(如有)。

上海所在原有人员管理和培训程序上,实行各类岗位的上岗审批制度,逐项审核后批准上岗,并进行定期考核。制定岗位说明书,包括岗位描述、具体职责、任职要求、工作范围和报告线等,个人与科室双方签字,各执1 份。对于不满足岗位要求的情况进行培训或转岗。

LT 条款要求:LT04.03 每年至少为负责实验室检查活动的人员制定、实施和更新1 次培训计划。应充分评估培训活动的预算是否与培训需求基本一致;
着重要求审查员工的培训计划与员工相应的职务(职能)是否匹配;
强调培训需求并需要进行调查;
培训计划应覆盖至每一个岗位。

上海所在制定计划时明确针对性。

LT 条款要求:LT04.04 NRA 生成并维护工作人员培训活动的记录和培训有效性。培训管理和有效性评价与ISO/IEC 17025要求一致。提出了培训库存的概念,培训提供方纳入供应商管理,评价的方式可多样化,并在文件中加以规定及规范,如考核、讲座、论文产出、工作效益提高、新技术产生等。

1.4.2 设施、设备要求 LT 条款要求:LT05.01 实验室设施足以进行质量试验活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实验室场地布局满足疫苗检测的充分证据。

上海所提供了实验室总面积及疫苗批签发科室的面积占比,疫苗批签发检测的实验区域、留样区域、动物房面积及在总面积中的占比;
每个实验室均按照检验活动设置了相应区域,包括生物安全实验室、细胞实验室、理化分析实验室及动物实验室等。从事的实验活动满足生物安全级别的要求,给出相应的备案证据。

LT 条款要求:LT05.02 设备校准、鉴定和维护计划已经定义并实施,记录已保存。要求有记录选定设备使用情况的日志和记录选定设备校准和维护的日志(应特别注意冷库、冰箱需要多点校准和动态验证;
冷链温度计的校准和记录);
要求记录应提供设备维护计划和程序;
维护计划应有维护要求和频次,特别注意核查的频次,应建立在适当的风险评估之上,如天平每日的核查校准[10-11]。

上海所仪器设备管理、量值溯源及核查、维护等均按照ISO/IEC 17025 要求开展,制定并实施特殊设备如冷库等多点校准和动态验证的相应规定。

1.5 检验检测流程控制要求(监管流程)

1.5.1 样品控制 LT 条款要求:LT06.01 有接收、处理、储存和保留样品的程序。对于生物测试样本,需要机构验证制造商的取样程序;
疫苗属于生物测试样本,意味着检测机构如进行监督抽样,需提供抽样程序并验证抽样程序的科学性(抽样方案验证)和合规性(如抽样人员的专业要求、上岗授权及抽样文件如抽样单的填写要求、签名等)。

上海所受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进行辖区内生物制品批签发抽样,建立了疫苗抽样SOP,其中包含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委托函和相关文件要求。同时,制定文件对生物制品的抽样和封存以及运输、接受、登记、标识、传递、处置、储存、留样、销毁等各环节实施有效的管理控制,建立了样品在检测环节全链条的样品唯一性标识系统。

1.5.2 检测过程 LT 条款要求:LT06.02 根据上市许可文件,有记录程序进行测试。根据不同检测品种(实验室所有检测品种)制定各品种的检验SOP 并有目录清单;
需要机构进行MA 的质量管理(包括MA 生产质量管理资料的审查),需要强调批签发资料审查的模板需要与中检院保持基本一致,并由中检院授权发布;
强调了分包活动的MA 质量管理,即使有项目进行对外分包检测,该项目的MA的生产质量管理资料也应该可以被机构进行审查等。

上海所的文件和标准管理、分包管理均与ISO/IEC 17025 要求一致,另建立了“MA 的生产质量管理资料的审查”SOP 和“检验方法转移、验证和确认程序”。

1.5.3 测试结果与结果报告 LT条款要求:LT06.03为通知测试结果并确保测试结果按照标准格式发布,应实施文件化程序。强调了规定时间内发布结果,结果公布前记录的审查程序和结果的批准程序;
强调了当NCL 不属于NRA 时转发给NRA 的测试结果(如有),一般情况下,我国的疫苗批签发机构均属于国家官方授权或指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上海所生物制品批签发程序和SOP 详细规定了如何对批签发样品检验结果进行汇总,如何做出结论,以及在检测、校对、审核、复核、签发、打印、发送批签发证明(或不予批签发通知书)和报告书,以及统计和公示批签发信息等批签发流程环节进行了详细描述和规范。

1.5.4 实验用耗材 LT 条款要求:LT06.04 有适当的程序来获取和处理测试所需的所有材料。需要机构提供不同检测项目所需材料的清单和供应商清单,应关注耗材清单中的技术指标与需求的基本一致性以及技术审批的流程规范性,包括合格供应商的量化评价。

上海所按ISO/IEC 17025的要求执行。

1.5.5 检验标准、SOP 等 LT 条款要求:LT06.05 工作人员可以查阅相关文件,包括药典、教材和操作手册。明确了工作人员可以查阅的相关文件包含了药典、教材及科学出版物;
药典等标准发布需要注意标准的查新和勘误的获取;
强调了科学出版物需要一览表;
员工应有便捷、合规的途径获得最新版本的检验标准和SOP;
应有程序规定描述访问的文件和位置,确保文件可以利于相关人员便捷获取,但需注意获取文件的保密要求,应与人员岗位授权的信息对应并基本一致。

上海所按ISO/IEC 17025的要求执行。

1.6 沟通机制要求(透明度、问责制和通信沟通)LT 条款要求:LT07.01 实验室检查活动应适当地传达给公共社区。实验室内部顺畅的沟通可以促进了解和执行到位,实验室可以建立沟通机制(如建立SOP),加强各部门之间、部门与领导层之间的信息畅达和各类问题的应答,也可以建立定期例会制度,讨论阶段性工作。

在NRA 统一指导下,建立监管部门与实验室之间的联络沟通渠道,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如监管抽检的结果报告、异常结果报告、应急检测和不良反应产品快速检测等流程,也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阶段性工作报告机制(含趋势分析)。配合监管部门的需要,在出现公共卫生问题和公众关切问题(舆情)时,应立即并迅速协助监管部门与公众的沟通,提供所关切问题的材料资料。

上海所制定了生物制品国家批签发程序,建立了批签发产品信息公示制度,对公众开放批签发信息检索服务;
对不予批签发产品、重大不良事件或安全性问题等均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结果。

1.7 监督和绩效管理要求(流程监控及结果和影响评估)

这一要求的目的首先是建立、执行和定期核查业绩指标,衡量实验室根据监管方案开展的测试活动的相关进展;
其次是由NRA 或NCL 监测和分析实验室出具的产品检测数据结果,用于应对每种特定产品和制造商的医疗产品质量、检测不合规趋势以及检测结果朝着指定的置信上限或置信下限的变化所需采取的措施。

1.7.1 数据库 LT 条款要求:LT08.01 有一个经过质量检验的所有医疗产品批次的更新数据库。要求建立并维护所有检验产品的数据库(电子或纸质)。目前我国已建立国家级经NCL质量检验的所有医疗产品批次的更新数据库,即已运行多年的批签发检测数据库。数据库包含这些医疗产品批次的名称、制造商、批号、检测项目、检验标准、检测结果和报告、相关批生产量等全部信息。由中检院统一管理,该数据库应能够存储、合并和分析这些批次的数据信息,从而有助于对相关监管测试活动和决策的追踪,优化监管绩效。各授权批签发机构也独立开展辖区内产品数据的分析。

此外,各个承担监督抽验等其他各类检验的数据结果,相关的测试详细信息(如方法、分析员、试剂和设备)均由各个实验室采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aboratory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LIMS)或纸质记录保存,数据结果也在各个实验室内部管理,也可对接提供输入给监管部门的数据库,这取决于各省监管部门的数据管理情况。如上海所将抽验数据全部导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数据库,批签发数据全部导入中检院的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系统,系统均支持查询统计等功能。

1.7.2 检测结果和数据的监测及趋势分析 LT 条款要求:LT08.02 对标准样品和医疗产品的实验室检测结果、数据进行监测和趋势分析。重点要求实验室应建立文件化制度(如SOP),设立置信限,确定任何趋势(正或负)或与平均值的偏差,对医疗产品的实验室检测结果数据开展监测和趋势分析,提出控制意见,从而有助于对相关监管测试活动和决策的追踪,优化监管绩效。同时也要求实验室承担此项工作的人员掌握基本统计概念和推断(如概率理论和数据趋势检测方法)。

上海所制定了批签发产品的数据监测与趋势分析SOP,按照SOP 规定定期对批签发中使用的质控品检测结果进行趋势分析;
同时也对每个产品关键项目的上海所的检测数据和生产企业检测数据进行趋势分析和比较。

1.7.3 参加外部质控活动 LT 条款要求:LT08.03定期参加能力计划、协作研究和实验室间比较活动。WHO 要求NCL 参与能力验证计划、协作研究和实验室间比对,以此来保证技术能力的可靠和检测结果在一定置信区间的可信性。在PT项目的开展和选取上,WHO 关注实验室参加WHO、欧洲药品和保健质量管理局、国家生物标准和控制研究所或其他机构组织的能力计划或协作研究的情况,以及实验室参与的相关活动的数量和结果的评价(绩效评估系统)。

上海所根据ISO/IEC17025 建立的质量保证程序能够满足这一要求。

1.7.4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KPI) LT 条款要求:LT08.04 实验室检查活动的绩效指标已经建立并实施。实验室应制定绩效考核工作程序。程序中应充分合理地明确定义检测全过程中的关键绩效指标。建立的关键绩效指标可以是定性、定量或两者的结合。一般来说,为了避免主观因素,最好采用定量指标;
也可采用评级打分方式对质量等定性指标进行量化。程序中应规定每个关键绩效指标的评估方式(工具)和采用的标准操作规程,应授权责任人/部门、制定评估计划/频次/周期及量化的评估限值。授权人员/部门应确保定期监控评估指标,对测量指标进行分析评估,以确定发展趋势或异常(提供已识别异常的理由),必要时,进行调整或优化,采取纠正、预防和改进措施,从而避免再次发生。程序中也应制定关键绩效考核指标调整、变更、修订的流程,规定审查和修订指标的程序和时间表。

目前以ISO/IEC17025 建立的实验室管理体系,在建立上述绩效考核程序时,可利用日常的监督监控、客户服务、质量控制活动的结果评价、人员定期评价、年度的管理评审等方式,将关键绩效考核指标纳入并开展评估。上海所结合日常检验工作的开展,建立或利用已有指标及工作程序内容,制定了绩效评估考核程序。

实验室应保存检测流程中各个活动的绩效指标实施情况记录。

1.8 人员和环境的保护要求(政策和战略规划)

1.8.1 实验危险品管理 LT 条款要求:LT09.01 实验室危险物质清单存在,且已实施与这些物质的储存、处理和处置相关的书面规程。LT 更强调了实验室需要准备危险物质清单,无论化学危险物还是生物危害物;
强调了需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废物管理及处置,意味着实验室的废物管理及处置程序应严格引用国家相关法规并制订出适合实验室实际需求的程序,处置程序应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上海所执行满足ISO/IEC17025 要求的相关程序,能够满足上述要求。

1.8.2 实验室安全管理 LT 条款要求:LT09.02 制定有实验室安全程序,并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更强调了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和程序;
需指定安全管理人员;
需有与所有员工交流的书面文件;
强调了危险物质和溢出物的处理,以及保护员工避免暴露于化学物质,意味着实验室需先建立化学物质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MSDS),才能有针对性地建立各种危险物质和溢出物的处理程序或应急措施。

上海所成立安全委员会负责安全管理工作,起草了安全制度手册,定期组织安全培训;
每个实验室指定安全员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1.8.3 实验人员的防护(免疫要求) LT 条款要求:LT09.03 确定、实施和监测机构对员工免疫保护的要求。要求对不同区域和检测不同品种的员工进行保护性免疫措施。物理层面:如防护服、护目镜、手套、口罩的准备,并定期监控员工免疫的保护程度,如定期验证防护服、护目镜、手套、口罩的保护有效性;
生物安全方面:进行疫苗预防性接种,并监控员工疫苗接种的有效性,如暴露于不同阳性物质的员工应接种不同疫苗,并定期检测员工的保护性抗体滴度,以验证接种的有效性;
在实验误操作或阳性物质泄漏情况下,员工在面对阳性物质大剂量暴露下应有类似应急被动免疫抗体注射(如免疫球蛋白注射)等,确保员工的保护计划。

上海所在定期体检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内容不同,对操作的病原微生物进行评估,对接触原料血浆等样品的检测人员接种与将要处理的病原相关的疫苗,并定期复查、归档。

1.9 外包实验室的要求(监管流程) LT 条款要求:LT10.01 实施文件化程序,以管理外包质量控制活动。建立管理外包测试活动的标准程序,外包或分包必须获得负责的NRA 同意并满足其要求,该程序中NCL(即合同授予方)与独立实验室或组织(即合同接受方)之间质量协议的实施和管理制定明确要求。此外,该程序应就合同接受方的选择、具有明确角色和职责的沟通途径(如包括参考材料在内的测试所需材料的采购)、公正性及保密性以及NCL 对合同接受方的定期审计(内部或外部)计划制定明确的流程。以全面确保外包测试结果的可靠性。

实验室必须将上述具体内容补充至目前ISO/IEC17025体系的分包控制程序中。

本文借助WHO医疗产品国家监管体系评估全球基准工具(简称GBT),以上海所疫苗检测实验室的工作实践为例,全面分析解读了LT 板块的各项要求和实践工作,对即将参与WHO NRA评估的疫苗检测实验室而言,就各自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提出了新的工作思路,促进其不断改进从而满足评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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