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海外水电站投资项目索赔事项分析与应对措施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1-23 点击:

皮 力

(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1130)

东南亚地区,特别是湄公河干流及支流区域水资源丰富,周边国家发展相对落后,对电力需要较大,适合水电站开发。目前,东南亚水电开发市场较为成熟,在建或拟建水电站项目较多。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球疫情呈蔓延态势,世界多数国家受到了疫情影响。由于东南亚区域国家防范措施及意识普遍不强,受新冠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特别是老挝,截至2022年3月,累积确诊人数已超过15万,日新增病例仍未见下降趋势,老挝境内在建的水电站均不同程度受到了影响,建设工期及成本也随之增加。以老挝南欧江某项目为例,通过对该项目所遇情况进行分析,提出了海外水电站投资项目在新冠疫情态势下面对索赔的应对方法及措施。

老挝南欧江某水电站项目采用BOT的投资开发模式,项目总投资约为17亿美元,建设期5年,商业运行期29年,年均发电量约28.74亿kW·h。业主单位为某集团海外开发公司。

1.1 疫情对项目影响

新冠疫情对项目的影响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1)部分国内设备和材料供货商不能按原计划生产和供货;

(2)国内道路交通受管制和限制,部分道路封路,磨憨、兰堆等中老边境口岸也加强了人流和物流管控措施,设备和材料进场受限;

(3)承包商大量劳务人员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组织进场;

(4)承包商采取了一系列的防护以及隔离措施,增加了成本,降低了施工效率。

1.2 疫情期间的应对措施

新冠疫情发生之后,项目先后采取了以下应对措施:

(1)优化施工资源配置,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场组织施工,将疫情对工期的影响降到最低。

(2)科学做好疫情防控,制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和管理,强化项目各参建单位落实联防联控机制,将疫情防控作为常态化工作。

(3)第一时间向项目部及监理部发文《关于做好新冠疫情期间各施工合同资源统计及应对工作的通知》,要求两部门做好相关资料收集准备工作。

(4)通过各个渠道收集相关施工合同资源月度价格变化信息。

1.3 项目最终工作成果

由于业主单位面对新冠疫情提前做好了相关应对措施,在最终与各家承包商的索赔谈判中取得了主导地位,并最终达成了各方满意的索赔结果。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2020年2月10日新闻发布会上的答复[1]以及中国各省最高人民法院对新冠疫情事件的解释意见,可知本次新冠疫情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根据新冠疫情对项目所在国(老挝)以及项目的影响,结合《水电工程施工招标和合同文件示范文本》(2010版)[2]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责任划分,承包商可能提出工期索赔以及费用索赔。

3.1 工期索赔

因疫情影响导致项目无法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正常进行施工,工期延误,承包商提出索赔并要求延长工期。

3.2 费用索赔

由疫情引起的相关费用承包商均可能提出费用索赔。根据前述合同示范文本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以及相关约定,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费用增加应有风险分担原则,并不是所有与疫情相关的费用都由业主进行承担,但是考虑到承包商实际受疫情影响情况,部分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费用业主也可以进行适当考虑。结合国内各地区住建部发布的新冠疫情影响造价调整指导意见[3-4]以及水规总院可再生定额总站发布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工期调整和费用计列有关事项的意见》[5],承包商具体可能提出的索赔费用事项分析如下:

疫情期间,承包商按照业主单位的要求采取的防护、隔离措施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承包商自行采取的相关防护以及隔离措施产生的相关费用;

疫情期间,承包商为了保证人员正常生活而采取的相应保障措施,额外增加的成本费用;

承包商因工期延长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损失、承包商自购设备的折旧费损失、承包商租赁设备的延期租赁费损失;

因疫情导致材料运输受限增加运输成本(人工费、车辆管理成本等);

因疫情影响导致部分应正常退场的施工人员或施工作业队无法正常退场,造成的人员窝工费、延期签证费、管理费等;

受疫情影响业主单位提供的机电设备以及厂服人员不能按时进场,导致承包商在场机电安装人员的闲置、窝工及管理费用;

承包商因疫情影响停工期间,按照业主的要求进行的照看、清理及修复费用;

承包商因疫情影响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人工工资、管理人员工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

承包商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进场导致的机票费损失、签证费损失等;

承包商因疫情影响施工降效及采取的措施费用;

为保证工期,按业主单位要求进行赶工,产生的赶工措施费。

4.1 工期索赔分析

对于工期索赔,基本上没有太大争议,应予以认可,但是应关注三个方面的问题。

(1)具体延误时间不应该简单用延误工期天数来进行计算,应比较、分析开工前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计划与目前调整的施工计划,通过调整网络图等方式找出实际关键线路,再通过严谨的计算得出实际延误天数,对于非关键线路的工期延误以及承包商自身原因的延误应不予认可。

(2)在疫情发生前,各级电站实际进度计划是否满足施工计划、是否已经逾期,对于承包商在疫情发生前已经产生的逾期工期应不予考虑延期。

(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于2020年初春节期间,由于春节期间承包商自身安排休假导致的工期影响不应进行考虑,并且还应注意承包商春节期间的休假安排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一次性将大量人员安排回国休假从而导致疫情发生后大量人员无法正常返回现场,以致影响工期。

4.2 费用索赔分析

对于费用索赔的判断,基本思路为两方面,一是根据合同文件以及现场实际情况审查索赔是否成立;
二是索赔成立后,考虑索赔费用的合理性,包括复核统计量是否真实有效,取费标准是否合理等。

4.2.1 索赔是否成立

对于承包商可能提出的索赔项目,首先判断该费用损失与疫情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某些与疫情不相关的费用损失显然不成立;
然后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判断该费用损失是否一定由业主单位承担,是否存在风险分担等情况。根据以上原则对上述可能产生的11项费用索赔事项分析如下:

疫情期间,承包商按照业主单位的要求采取的防护以及隔离措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予以认可,但承包商自行采取的相关防护以及隔离措施产生的相关费用原则上不予认可,业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考虑;

疫情期间,承包商为了保证人员正常生活而采取的相应保障措施,额外增加的成本费用应不予认可;

承包商因工期延长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损失应予以认可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材料调差规定进行处理,承包商自购设备的折旧费损失、承包商租赁设备的延期租赁费损失也应该予以认可;

因疫情导致材料运输受限而增加的运输成本,原则上应不予认可,业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与承包商进行协商;

因疫情影响导致部分应正常退场的施工人员或施工作业队无法正常退场,从而造成的人员窝工费、延期签证费、管理费等应予以认可;

受疫情影响,业主单位提供的机电设备以及厂服人员不能按时进场,导致承包商在场机电安装人员的闲置、窝工及管理费用应予以认可;

承包商因疫情影响造成的停工期间,按照业主的要求进行的照看、清理及修复费用应予以认可;

承包商因疫情影响造成的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人工工资、管理人员工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应不予认可,并且承包商未在岗(国内)人员相应工资、管理费也不予认可;

承包商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进场导致的机票费损失、签证费损失等应予以认可;

承包商因疫情影响施工降效及采取的措施费用,在没有明确相关措施报告的情况下不予认可;

为保证工期,按业主单位要求进行赶工,产生的赶工措施费,若业主单位明确要求其赶工,应予以认可。

4.2.2 索赔费用的合理性

核对承包商申报资料中统计的真实性、有效性。在疫情发生后,业主单位应与监理单位做好相应数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通过对照业主单位及监理单位自行收集的证据资料复刻承包商申报的数据。值得注意的是,务必保证在过程中收集的数据为自行收集,并对承包商提供数据进行严格校核,而非单纯由承包商直接提供。

复核承包商申报资料时,应注意是否含有扩大损失部分。比如,疫情发生前承包商本应按时退场的人员或设备未按时退场,受疫情影响导致长时间无法退场造成的额外租赁费以及窝工费不应纳入索赔范围;
又如,承包商在春节期间不合理的人员安排,将某些重要岗位所有人员安排回国休假,导致疫情发生后大量人员无法返回所产生的人工费及管理费损失也不应纳入索赔范围。

复核承包商申报资料中是否存在不必要的费用时,承包商因疫情原因产生的费用支出应当在合理范围以内,对于非必要的费用应不予认可。比如,承包商响应业主单位的要求采取防疫措施购买了相应防疫物资,分析哪些物资是必要的,哪些物资是不必要的,以及所采购的物资价格是否超过目前市场水平;
又如,对于承包商在疫情期间的人工费、管理费补偿应为基础水平,不应存在高额奖金以及高比例管理费。

对承包商申报的损失费用应注意是否计算了利润。承包商的损失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为准,利润以及其他可得利益等费用不应纳入索赔范围。

本次新冠疫情事件已经明确定义为不可抗力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承包商已知晓不可抗力事件即将发生后,承包商应在第一时间履行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包括不限于报告情况、采取措施、减损等,所以业主单位应当密切关注以下几点:

关注承包商是否在疫情发生时,向业主单位上报书面不可抗力影响报告。

关注承包商是否在疫情事件影响开始28 d内,向业主单位上报书面索赔意向通知书。

关注承包商是否在提交意向通知书后的28 d内,提交索赔报告。

由于本次疫情事件为持续性事件,关注承包商是否定期(周或月)报送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报告。

业主单位在收到承包商索赔报告后应在28 d内及时回复,对于不合理的索赔予以否决,若在收到报告后28 d内没有任何回应,将会被视为默认其索赔成立。

在疫情发生过程中,承包商应当定期报告不可抗力影响情况、采取措施,以及对其造成的影响及损失。但是为了确保承包商上报资料的真实性,作为业主单位应及时做好疫情期间相关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工作,资料应包括各项数据、施工日志、相关报告、会议纪要、中国及老挝政府有关文件、上级单位有关文件、与各方往来函件、施工进度计划、租赁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物资采购单据、照片、视频等。

各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合同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业主单位做好防疫以及生产工作,若承包商未采取相应措施或处置不当造成业主单位损失或为业主单位带来隐患(如承包商人员管理不当,出现新冠病毒感染人员等),业主单位应及时要求承包商采取补救措施、消除隐患,同时业主单位应收集相关资料,做好反索赔工作准备。

当前,海外水电站投资项目仍不同程度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作为业主单位,应该加强对新冠疫情事件过程资料的收集整理,认真梳理、分析索赔事项,提前制定应对措施,才能有效控制或降低本次疫情对项目投资造成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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