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业绩考核对分类转移的影响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1-22 点击:

王子瑞,郭世辉

(西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西安 710127)

企业的经济增加值(EVA)是投资获得的超过市场收益率的增量收益的度量。简单来说,EVA衡量的是扣除资本成本的获利能力。因为企业需要为其所筹资本支付报酬,所以在扣除了这部分报酬之后的经营所得才是真正能够创造企业价值的所得。在计量上,EVA是用税后净营业利润扣除总的资本成本,是企业所获得的收益在满足债权人和股东的期望收益后存留的剩余收益。自EVA被提出后,在各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EVA业绩考核就是对EVA指标的重要应用。EVA业绩考核是以经济增加值作为管理者业绩考核指标的一种业绩考核方式。我国对EVA业绩考核的应用起步较晚。目前仅在中央企业强制使用并有着较为全面的制度规范。2010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将经济增加值指标定为央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使用的基本指标之一,同时规定了相应的考核细则。2014年国资委提出继续贯彻落实中央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并且在此基础上加强EVA价值管理,2019年再次强调将经济增加值与央企负责人的绩效评价、考核计分、结果评级紧密结合。可以看出,EVA业绩考核已经是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央企业转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以往的不少研究论述了EVA指标的科学性及理论上的优越性,同时国外许多学者针对各国EVA业绩考核实际应用的研究认为,这一业绩考核方式确实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我国EVA业绩考核的应用时间较短,还处在初期,并且现阶段该业绩考核方式在我国的应用范围主要局限在具有特殊性的中央企业,对于其在我国特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实施效果仍待深入研究。现有关于EVA业绩考核对企业影响的研究大多从企业业绩、研发或创新的角度切入,也有学者从盈余管理的角度进行了一些研究,但这些研究只考虑了盈余管理的两种传统方式,并没有从分类转移的角度进行考察。因此,本文试图从这一角度切入,通过分析EVA业绩考核对企业分类转移产生的影响来观察其在我国的实施效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察内部控制质量的中介作用及高管持股的调节作用,为该考核办法在我国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本文的创新点如下:第一,从企业考核机制角度丰富了对于分类转移的研究。目前对于分类转移的研究更多侧重于研究其存在性、动机及后果,对其影响因素的研究相对较少,也鲜有从考核机制角度切入的研究。本文对我国中央企业实施EVA业绩考核前后的分类转移行为进行研究,探究企业业绩考核方式变化对分类转移的影响作用,能够拓展对分类转移的研究。第二,丰富了在我国市场背景下对于EVA及EVA业绩考核的研究,从分类转移的角度更深入地了解EVA业绩考核在央企中的实施效果,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了其对分类转移的影响机制。第三,将高管激励纳入研究框架。业绩考核是企业进行激励的基础,同时高管持股是目前企业广泛使用的一种重要激励方式,本文从这一角度切入,研究了高管持股对于EVA业绩考核与分类转移间关系的影响作用,丰富了高管激励与分类转移之间的研究,同时也为EVA业绩考核在实践中的继续优化、完善提供了参考。

分类转移是区别于传统两种盈余管理以外的第三种盈余管理方式。与传统两种盈余管理方式不同,分类转移无需调整企业的应计项目或日常经营活动,只是对损益表中的相关项目进行重新划分,并不影响损益总额。对于企业管理者而言,分类转移相较于传统盈余管理方式成本更低、风险更小。已有研究表明,企业会通过分类转移来操纵利润,其目的是对核心盈余进行调整。Bradshaw和Sloan(2002)的研究指出,经理人、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对核心盈余的关注度在不断上升,并且证明了这一指标替代了净利润成为影响股价的主要因素[1]。核心盈余是由经常性项目产生的盈余,其更能够真实体现公司的经营管理成效及未来发展趋势。McVay(2006)提出,资本市场中存在着不同于传统研究所关注盈余管理的第三类盈余管理方式,即分类转移盈余管理(Earnings Management Using Classification Shifting)。他认为部分企业为了达到分析师预测,会将核心费用分类至特殊项目来调增核心盈余[2]。我国学者的研究也证明我国资本市场上同样存在分类转移。李晓溪、刘静和王克敏(2015)发现公司倾向于通过分类转移来实现公开增发的业绩要求,并且认为分类转移会影响公司核心盈余的持续性,进而影响利益相关者对公司情况的判断[3]。刘雪妮、彭正辉(2020)研究发现,优秀的内部控制使公司的应计和真实盈余管理减少,但同时也促使企业转而借助分类转移手段进行盈余管理[4]。在此基础上,不少学者对分类转移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Zalata A(2016)研究发现更高质量而非更严格的内部治理能够对企业中的分类转移行为起到减轻作用[5]。陈漪澜、陆伟桢(2021)对我国非金融类上市公司进行了研究,发现分析师关注度高会对企业分类转移行为产生抑制作用,并且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情况不影响这一作用的效果[6]。

EVA是企业经营所得减去各种资本成本总额后获得的剩余收益。不同于传统收益指标,EVA的核算考虑了企业可能存在的各类资本成本。EVA是对企业经营所得超过或低于股东和债权人所投入资本的期望收益率的估计值。这意味着,企业所有投入的资本都需要支付“报酬”,只有企业的经营所得在偿付所有投入资本的“报酬”之后的剩余部分,才是能在未来继续用于企业经营发展的部分,也只有这部分收益才能为企业继续创造价值。EVA业绩考核是以EVA为指标进行的企业业绩考核,是对EVA指标的重要应用之一。不少学者研究了这一业绩考核方式在企业实践中的有效性。Rogerson(1997)认为,以EVA指标进行企业考评能促使管理者进行有利于企业整体的经营管理决策[7]。池国华等人(2013)和李磊(2016)的研究发现央企的过度投资行为在EVA业绩考核实施后得到了改善,这进一步带来了企业价值的提升[8-9]。何威风(2017)从风险承担的角度对EVA业绩考核进行研究,发现EVA业绩考核的实施能够缓解企业中的委托代理问题,进而促使企业承担风险[10]。池国华、朱俊卿(2020)对2007—2016年使用EVA业绩考核的中央企业进行研究发现,EVA业绩考核的实施能够抑制企业管理者的隐形腐败行为[11]。然而,理论的完备并非一定能与现实状况相契合。也有学者对EVA业绩考核的作用持保留态度,如孙笠(2014)研究认为,EVA与传统绩效评价指标孰优孰劣在国内外都尚未达成一致[12]。在EVA业绩考核对盈余管理的影响方面,一些学者针对传统两种盈余管理方式进行了研究,但研究结果仍存在分歧。林兢和陈翠颖(2019)认为,EVA业绩考核的实施增加了企业管理者的两种传统盈余管理行为[13]。何威风等(2019)的研究认为,EVA业绩考核实施后,中央企业将增加应计盈余管理的使用,减少实际盈余管理的使用,两种操纵方式之间存在替代[14]。张涛和毕家睿(2020)从独立董事的视角切入,研究发现EVA业绩考核能够抑制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并且独立董事规模和薪水的提高会影响这种作用的发挥,而具有当地财务背景的独立董事能够对这种作用起到促进效果[15]。

EVA业绩考核制度的引入是为了建立完善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高管持股便是一种重要的激励机制。目前关于高管持股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研究观点主要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观点认为高管持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如Jensen和Meckling(1976)认为,向管理层发放股利,可以连接代理人和委托人的利益,进而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第二类观点则认为高管持股增加了高管的权力,会导致股东对管理层的约束作用降低,管理层更有动机和能力谋取个人私利,引起代理成本增加。如Eric V(2005)认为,高管持股的增加给予了其更大的权力,可能会使得管理者在面临与股东之间的分歧时更坚持自己的观点而进行违背股东意愿及利益的行为[16]。第三类观点综合了以上两类观点,认为在高管与股东的利益趋同以及高管自身防御动机的共同作用下,高管持股对于企业业绩的影响可能是非线性的。董竹和马鹏飞(2021)认为,在不同的企业内部控制质量下,高管持股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作用也并不相同,在高内部控制质量下,高管持股能够降低企业代理成本,为企业经营管理带来正向影响;反之,在低内部控制质量下,高管持股会为企业经营管理带来负作用[17]。

综上所述,目前对于EVA及EVA业绩考核的研究大多着眼于企业价值、投融资上,也有少部分研究分析了EVA业绩考核对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但这些研究得出的结论并不一致,并且都只考虑了传统的两种盈余管理方式,缺少对分类转移盈余管理的研究。而分类转移不同于传统的应计与真实盈余管理,其具有成本更低、风险更小及隐蔽性更强的特点,过往研究已经证明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企业会采取分类转移的方式进行盈余操纵,这一盈余管理方式值得引起注意和深入研究。基于此,本文试图研究EVA业绩考核对企业分类转移的影响并从内部控制质量角度切入分析其作用机制,在此基础上研究了高管持股是否会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产生影响。

(一)EVA业绩考核对分类转移行为的影响

1.委托代理理论、EVA业绩考核与分类转移

随着资本的扩张和现代公司制的兴起与发展,一方面股份制的出现带来公司所有权的分散,难以让所有股东共同进行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另一方面,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分散,投资者不一定具备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相互分离,即两权分离应运而生。两权分离使得公司内部专业化程度提高,各职能角色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司效率,但同时这一方式也为公司经营管理带来问题。作为委托者的股东与作为代理者的经理人都是以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行动的。一方面,股东希望代理人提高工作效率,使企业能够创造尽可能多的价值,进而增加自己的收益;另一方面,这些能够为经理人带来的个人利益有限,在保证自己日常薪资的前提下,经理人会利用自己对企业的控制权实行自利行为,如提高在职消费及闲暇时间等,而这种自利行为会影响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同时,将日常经营管理权限委托给经理人后,股东对于企业日常事务相关信息的了解程度可能远不及经理人,也难以对经理人的日常行为进行事无巨细的监控,可能引起经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如上所述,股东和企业管理者之间存在利益矛盾及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就催生出了“委托代理问题”。对于企业中委托代理问题的应对措施可以分为“约束”和“激励”两类,而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都需要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机制作为基础。一则业绩考核制度中的制度规范及可能的业绩标准会对管理者起到约束作用;二则对于管理者的激励需要建立在其业绩完成情况之上,管理者的薪酬利益与业绩紧密挂钩。因此,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机制能够起到规范、引导管理者行为的作用。

传统的业绩考核方式大多以企业利润或股价作为考核指标。但对于中央企业来说,这些企业一般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大多都是各行业巨头,规模较大。大部分中央企业都承担了一定的政府公共职能,在政策和资源上都具有很大优势,经营风险较小[18]。周耀东、余晖(2013)研究发现,我国国有企业的高利润更多地来自于垄断性部门而非来自于高生产率,更高的国有控制力会带来更高的收益[19]。因此,企业所能实现的高额营收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其独特地位,并不能够充分、真实地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如何有效地排除其他影响,真实合理地考察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绩效,是中央企业制订业绩考核及激励机制需要解决的问题。EVA业绩考核在传统考核的基础上增加了经济增加值作为新的考核依据。这一指标是由企业经营所得减去各种资本成本的总额得出的,反映了企业在偿付了所使用全部资本的“报酬”之后的剩余收益,而这些剩余收益才是真正能在未来继续为企业创造价值以及为股东带来财富增长的收益。Jensen和Meckling(1976)提出最优契约理论,认为一种最优的激励契约能够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进而缓解委托代理问题[20]。而伴随EVA业绩考核的引入,企业需要同时构建相应配套的一系列管理和激励制度体系,并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深入贯彻EVA相关理念,因此,EVA在企业中的应用并不仅仅是业绩考核方式的更新,更是一种价值管理体系的确立,是促使管理者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并且最大化股东价值的一种激励机制。将EVA指标纳入业绩考核体系意味着只有真正创造了企业价值,提高了EVA,管理者才能够进一步获得更多的个人利益。这一业绩考核方式将央企负责人的个人利益同股东价值和企业价值更进一步联系起来,让代理人和股东的目标趋向统一,能够缓解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管理者与股东的利益冲突。

管理层权力理论提出,由于企业管理层与股东有着不同的收入函数,二者在利益上必然会产生矛盾,此时管理者便有动机为了获取更多的个人收益而进行操纵。同时,由于企业两权分离及信息不对称,管理者相较于股东对企业有着更强的实际控制权力,此时,管理者便会利用自己的权力进行业绩操纵即盈余管理以增加个人私利。企业盈余管理实质上正是委托代理问题的具体体现。EVA业绩考核能够缓解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管理者与股东的利益冲突,抑制央企负责人的自利行为,从而减少分类转移行为。

2.中央企业内部人控制、EVA业绩考核与分类转移

根据契约理论,企业本质是各种契约的集合。完全契约理论假定企业的契约是“完全契约”,即契约双方订立契约时充分考虑到了所有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在契约中明确规定了契约各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所有将来可能出现的情况和解决方案。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如何在签订契约前在契约中制订最佳的考核机制以及基于此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但在现实中是充满不确定性的,在这样具有不确定性的环境下,契约各参与方很难充分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即使能够预测到,也难以在契约中用语言进行合理、准确说明;即使能够准确说明,在事实确实发生后,由于信息存在不对称,委托人和代理人也大概率会对实际情况产生不同的认知,从而难以达成一致意见[21]。简而言之,在现实情况下,“完全契约”是难以实现的。因此,需要完善的产权保护机制和法律体制来确保契约的执行。但在我国特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相关的法律和市场制度的建立仍处在发展阶段,尚不完善[22]。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EVA业绩考核的应用效果需要根据我国具体制度背景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我国EVA业绩考核的应用目前主要局限在中央企业和部分地方国有企业,有明确制度强制实行的仅有中央企业。从2010年起到现在,不断修订的“央企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始终强调对于EVA业绩考核的贯彻执行。中央企业是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占据着极为重要的位置,也大多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这类企业具有相当高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中央企业作为特殊的一类国有企业存在“国有产权虚泛化”的问题。具体来说,从“全民主体”的角度来看,中央企业的控股股东为“全体公民”,但若将这部分股份细分给数亿公民,每位公民所能分得的股份权利又极为微小,控股股东即“全民”所持有的国有产权被极大程度地泛化,此为“国有产权的泛化”,在实际执行中拥有中央企业控股权的“全体公民”无法真正直接对企业执行其控制权。同时,从“国家主体”的角度来看,中央企业的控股股东为“国家”,而“国家”这一主体是不具有独立人格的,具有“虚”的特征,其不具备实际执行控股权的能力,此为“国有产权的虚化”,“国家”对于中央企业的控制权只能由他人代为行使[23]。在中央企业这样的特征背景下,中央企业较其他企业有着更为复杂的层级结构和委托代理问题。在实际执行中,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家”行使权利对中央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国资委代理行使国有股控股股东的权利并以控股股东身份享有股东会权利,从而掌握着中央企业控制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中央企业进行治理。这就决定了国务院国资委是中央企业治理的核心,在中央企业治理中起主导作用,由国资委对央企负责人进行任命。中央企业的多层次委托代理关系可以划分为以下几层:首先,国务院作为代理人行使“国家”的出资人权利;其次,国务院将权利委托给国资委,由国资委进一步代行权利;再次,国资委继续委托中央企业董事长作为各家企业的代理人;最后,中央企业董事长委托中央企业经理人负责央企日常的经营管理事务。在这样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之下,最初的委托人和最终的代理人之间难以进行良好的信息沟通与监督,国资委作为委托人其下有着近百家中央企业,受时间、空间等的限制,其很难对央企日常事务进行充分的监管,这就给央企负责人提供了更大的自利空间,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的分类转移行为可能增加。

除了中央企业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外,国有控股或独资使得中央企业负责人也具有不同于普通企业管理者的特点。虽然我国的国有企业已经进行了多年市场化公司制改革,但其本质上仍然隶属国资委管理。同时,国有企业的国有性质使得国企负责人无法避免地与政府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我国的国有企业普遍具有较高的政治性,存在“政企不分”的现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选择采取的是委派任命的方式,企业管理者由各级党委的组织部管辖,并且高管的任免、考察和职位变动也是由主管的政府部门进行和决定的。在这种机制下,央企负责人不仅具有企业中的经济身份,同时还兼具政治身份。杨瑞龙(2013)对我国中央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组)书记的职位变动及升迁情况进行了研究,发现中央企业职位的经济性报酬并不会对央企负责人的升迁产生明显的影响,由此看出中央企业负责人的政治身份可能高于经济身份[24]。一方面,在任命制下,央企负责人有一定任期,这就使得其可能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更注重企业在自己任期范围内的短期绩效情况,而忽视企业的长远发展,导致决策的短视;另一方面,在我国的体制背景下,具有政治身份的央企负责人存在政治晋升的预期,可能会为了个人的政治晋升与仕途发展一味地追求短期任期内的政绩而罔顾企业长远发展需要。

分类转移作为一种不需要改变企业日常活动且不会影响净利润的盈余操纵方式,在短期内不会对企业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并且其对于盈余结构的改变能够影响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未来发展的预期,进而为短期业绩带来积极影响,这恰好能够满足央企负责人在任期内的短期政绩需求。

3.EVA指标的计量、EVA业绩考核与分类转移

EVA指标的计量,是由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全部资本成本计算出来的,其中全部资本成本是根据企业占用的资本总额乘上加权资本成本率得出的。由于在会计报表采用的权责发生制下,对于研发投入、摊销和减值准备等的计量更多的是基于清算角度,缺乏对企业未来经营管理及长远发展的考虑,使得部分资产项目被划分为费用项目,因此在具体指标计量中使用的税后净营业利润与企业占用的资本总额都需要在会计指标的基础上进行中间调整后得出。这一调整步骤理论上需要考虑大量调整项目,思腾斯特公司在提出EVA指标概念时列示了160余项调整项目,最多可能达到近200项。但在实际执行中考虑所有调整项目从时间上和成本上都难以实现,因此在实操中需要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进行调整。对于我国中央企业中EVA指标的计量,国资委进行了具体的规范。首先,对于税后净营业利润的计量,剔除研发支出的影响。特殊地,勘探费用投入较大的企业,相关费用在被认定后可以酌情按不超过50%的比例加回。其次,调整后资本是在报表平均总资本的基础上扣除无息流动负债与在建工程。最后,加权资本成本率一般定为5.5%,具体根据不同行业可以略有变动,对资产流动性较差的企业调整为4.1%,对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企业在原资本成本率基础上增加0.5%。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EVA指标的计量需要进行复杂的调整工作,而这一调整过程一定程度上为管理者可能的自利操纵行为提供了机会。同时,EVA指标的计算基于会计报表数据,而报表数据本身就具有可操纵性,在这样的数据基础上进行再处理可能会为管理者提供更大的操纵空间。EVA指标与传统业绩指标一样仍旧是短期的结果导向型指标,这就使得经理人仍然会聚焦于个人任期内的短期利益,难以避免短视行为。综上,可以看出,EVA指标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实操中对其的计量过程也存在一定漏洞,因此EVA指标理论上的优越性在实践中的充分发挥是存在一定障碍的,而引入了这一指标的EVA业绩考核方式对企业分类转移行为可能也难以发挥抑制作用,甚至可能为企业管理者提供更大的分类转移空间。

传统盈余管理方式包括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其中,应计盈余管理是指企业采用会计处理的方法来调整账面盈余。这样不会改变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也不会对企业的现金流量产生影响,因此利用这种方式进行利润操纵的难度不大、成本也不高,但其缺点是容易被监管者或利益相关者识别(Gunny,2005)[25]。真实盈余管理也就是对真实活动的盈余管理,是指企业以调整企业真实的经营管理活动执行盈余管理,如在期末的非正常促销。这种盈余管理一般成本较高,因为需要具体的计划和运作,而不是简单地调账(Cohen、Zarowin,2010)[26]。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成熟,企业利益相关者及相关监管机构对于传统盈余操纵的识别能力不断提高,对相关盈余管理方式的监管限制也在增强,管理者通过两种传统方式来实施盈余操纵的空间被不断压缩。Graham(2005)对于企业管理者的实地访谈和问卷调查发现,由于外部利益相关者对应计盈余管理的监管力度的增强,管理者会减少对其的使用[27]。分类转移区别于传统的两种盈余操纵方式,一来不用改变企业当期的账面净收益,二来不影响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只是调整了企业盈余结构,因此相较以上两种方式成本更低、风险更小且不易被利益相关者察觉。因此,当管理者面临业绩压力、受到EVA业绩指标制约,同时受到较高程度的外部监管而难以采用传统方式进行盈余操纵时,就可能会转向更多地使用分类转移的方式来达到目的。同时,EVA指标是一种短期、事后评价的财务指标,基于利益考虑,管理者往往只关注任期内各年的EVA值,可能会为了增加自己的个人收益而产生分类转移的动机。

根据以上分析,EVA业绩考核的实施对我国中央企业分类转移的影响有多个方面的作用,需要进一步的实证分析,因此提出以下竞争性假设:

H1a:实施EVA业绩考核后,企业的分类转移行为会增加;

H1b:实施EVA业绩考核后,企业的分类转移行为会减少。

(二)内部控制质量对EVA业绩考核与分类转移关系的中介作用

内部控制是企业内部重要的治理机制之一,具体来说,是企业为了预防和控制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同时高质、高效地最大化利用组织资源以实现企业目标,而在企业中由全员参与进行的各种方法和措施。2008年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该规范针对我国特定的经济、制度环境背景,阐述了内部控制的内涵及目标,同时明确了企业进行内控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有效内控的要素。内部控制质量反映了其目标的完成程度,取决于相关内控制度的设计是否合理有效以及具体的执行情况。其中,设计的合理有效是指设计考虑到了所有可能的风险因素并为其制定了相应的应对措施,这意味着只要具有胜任能力的负责人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执行内部控制,就可以实现内控目标。而内部控制的具体执行情况则要看在实际执行中,相关负责人是否能够按照设计好的内控程序和措施执行。目前已有不少研究表明更高的内部控制质量能够增强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信息的透明程度,减轻二者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缓解委托代理问题,抑制代理人的自利行为,进而提高盈余质量,带来更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而EVA业绩考核和内部控制同为企业内部重要的治理机制,前者重在激励,后者重在约束,二者之间相辅相成,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为EVA业绩考核的顺利实施和有效应用奠定基础。首先,EVA业绩考核的实施进一步将央企负责人的个人利益同企业业绩情况相关联起来,央企负责人的自利性使得其有动机在考核指标的制定过程中进行舞弊行为,这种行为会影响考核指标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同时,央企负责人在企业内部的较大能力空间也可能带来考核执行过程中的自利性操纵行为,影响考核效果,进而使得EVA业绩考核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此时,内部控制系统能够对央企负责人的行为起到约束和震慑作用,从而帮助EVA业绩考核在中央企业中顺利、有效地贯彻和落实。其次,EVA业绩考核所需要的一部分重要资源的获取都建立在内部控制的基础上,这部分资源主要包括信息和制度两类。具体来说:一则EVA指标是在财务会计指标的基础上经过调整计算得到的,因此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决定了EVA指标的可靠程度,而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又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正常、有效运行,所以这部分EVA业绩考核所需的信息资源获取就需要依靠内部控制制度。二则EVA业绩考核在央企中的顺利实施需要企业内部环境制度的支持。企业中EVA价值系统的建立不是仅浮于理论的层面,而是要深入贯穿于各项日常活动中,价值管理和业绩考核的落实需要建立在企业内部的良好环境和协调有效的制度体系下。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各项制度、业务以及日常事务进行协调,企业各项制度和系统的良好运行都离不开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能够为EVA业绩考核的顺利推行带来良好的环境和制度背景。同时,内部控制对于企业日常风险的防范控制在常态化下也面临着模式化的问题,执行人员在惯常复杂的约束下很可能降低内部控制的效率。而EVA业绩考核增加了激励作用,作为企业价值管理的一环,能够激励全员更好地进行风险管控,进而能够提高内部控制质量。

根据以上分析,提出假设:

H2:内部控制质量对EVA业绩考核与分类转移间的关系具有中介作用。

(三)高管持股对EVA业绩考核与分类转移关系的调节作用

进一步考虑高管持股的调节作用。一方面,在两权分离及信息不对称下,企业股东和高管存在利益冲突,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在“完全契约”条件下,由于契约双方都是完全理性的,签订的契约也是完备且能够被良好执行的,因此对于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事前制订完善合理的机制。然而,根据不完全契约理论,在现实中契约参与方无法做到完全理性,并且现实环境是充满不确定性的,因此难以实现“完全契约”,企业的契约更多是“不完全契约”。而这种“不完全契约”是无法被第三方证实的,即没有法律上的可执行性。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企业中股东和高管间的不完全契约是无法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不完善的契约会为高管提供更大的自主性。因此,最优契约理论认为,在不完全契约下,为了缓解委托代理问题,可以在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契约约束外赋予代理人对于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剩余索取权是指对企业所得在减去各种契约规定固定支出后的剩余收益的求偿权(张维迎,1996)[21]。这一理论的思路是在两权分离下企业管理者拥有更多对企业实际事务的执行控制权,但企业的风险承担者是股东,在这种情况下,风险是不对称的,管理者不当行为产生的后果是由股东来负担的。因此,给予管理者额外的剩余索取权,能够使得其承担的风险对称,让决策制定者承担自己行为带来的风险。基于此可以看出,高管持股让管理者有了股东身份,既是委托人又是代理人,使得管理层与股东的利益更趋于一致,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弱管理层的自利行为动机,进一步控制企业中的分类转移行为。以上属于高管持股对企业带来的利益趋同效应。

而另一方面,高管持股赋予了管理者更大的权力,使得企业管理者拥有更大的对企业实际事务的执行控制能力,在两权分离及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股东对于企业高管的监管约束能力可能会进一步减弱,高管有了更大的空间和能力来进行自利行为。以上属于高管持股对企业带来的壕沟防御效应。同时,我国中央企业具有特殊性,其控股股东为国家,实际执行单位为国资委,而国资委对于企业管理者日常的监督管理可能会受到时间和空间上的制约而产生阻碍,因此央企负责人具有较普通企业高管更大的权力,在这样的情况下,高管持股可能会进一步导致企业负责人的权力膨胀,同时管理者有更大的自由空间利用手中的权力,其更有可能为了个人利益进行分类转移盈余操纵。

据此提出以下竞争性假设:

H3a:高管持股的增加能够正向调节EVA业绩考核与分类转移之间的关系;

H3b:高管持股的增加能够负向调节EVA业绩考核与分类转移之间的关系。

(一)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本文的研究数据主要来自“国泰安数据服务中心”,样本区间为2007—2020年。全文数据的计算和分析工作主要使用Stata16软件。

本文以沪深两市A股在样本区间内的所有上市公司的数据为基础,进一步去除掉以下数据:第一,存在缺失值的上市公司数据;第二,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数据,因为这类企业的资产规模通常较小,不便于与其他企业进行横向比较;第三,被标记为ST、*ST的上市公司数据;第四,所有金融行业上市公司数据,鉴于该行业性质比较特殊,不便于数据间的横向比较。同时,对变量进行了1%的Winsorize处理,以避免极值可能带来的影响,最终得到25416个测量值。

(二)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分类转移

首先,需要对企业的未预期核心盈余进行计量,本文采用McVay(2006)的模型(1)来进行。

CEt=δ0+δ1CEt-1+δ2INOAt+δ3ACDIt-1+δ4ACDIt+δ5SGt+δ6Wt×SGt+ε

(1)

模型(1)中,CE是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成本及期间费用后的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INOA是营业收入除以平均净经营资产;ACDI=(营业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W为虚拟变量,营业收入负增长时为1,否则为0;SG是营业收入增长率;ε为企业的未预期核心盈余(UE_CE)。

在此基础上,本文参考李晓溪等(2015)[3]和徐沛勣(2020)[28]的方法来拟合估计公司分类转移的程度:

UE_CEt=θ0+θ1NBLt+ε

(2)

CSt=σ0+σ1NBLt

(3)

模型(2)(3)中,NBL为营业外支出与营业外收入的差,并以当年营业收入平滑;σ0为θ0的估计值,σ1为θ1的估计值;CS表示企业进行分类转移的程度。

2.解释变量:EVA业绩考核

对于EVA业绩考核变量的定义,本文参考了何威风、刘巍(2017)的方法[10]。首先设定企业类型的虚拟变量为Own,由国务院国资委管辖的企业Own为1,否则为0。同时设定时间前后的变量After。2010年国资委正式将经济增加值指标定为央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使用的基本指标之一,同时规定了相应的考核细则。因此,在引入年度2010年之前,时间变量After设定为0,自引入年度节点起的其余时间变量After设定为1。将Own×After设为解释变量,表示EVA实施前后中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差异。

3.调节变量:高管持股

设定调节变量高管持股以企业高管持股量与企业总股份数量的商值来反映,这一变量用ShrsM来表示。

4.中介变量:内部控制质量

对于内部控制质量的测量,本文采用深圳市迪博企业风险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数”即“迪博内部控制指数”。为了便于数据分析,进一步对这一指数的数值加1再取自然对数,得出的结果设定为内部控制质量变量,记为Innercon。

5.控制变量

控制变量的选择及计量详见表1。

表1 变量定义表

(三)模型设计

在模型的设计上,本文构建了双重差分模型来研究EVA业绩考核的应用给企业分类转移带来的变化。由于我国EVA业绩考核是在央企中全面落实推进的,因此将中央企业定为实验组;民营企业未受政策强制力作用,很少被EVA业绩考核所影响,将其设定为对照组。首先使用模型(4)分析EVA业绩考核与分类转移的关系。当α3显著大于0时,表示EVA业绩考核实施后企业分类转移行为明显增加;当α3显著小于0时,表示EVA业绩考核实施后企业分类转移行为明显减少。

CS=α0+α1Own+α2After+α3Own×After+∑kαkControlit+φit

(4)

对于中介作用的检验,本文在模型(4)的基础上增加中介变量构建模型(5)(6),采用逐步法对模型(4)(5)(6)进行分层回归。

Innercon=β0+β1Own+β2After+β3Own×After+∑kβkControlit+φit

(5)

CS=γ0+γ1Own+γ2After+γ3Own×After+γ4Innercon+∑kγkControlit+φit

(6)

对于调节作用的分析,本文参考叶宝娟、温忠麟(2013)[29]的研究,构建了如下的有中介的调节模型。

CS=c0+c1Own+c2After+c3Own×After+c4ShrsM+c5ShrsM×Own+c6ShrsM×Own×After+c7ShrsM×After+∑kckControlit+φit

(7)

Innercon=a0+a1Own+a2After+a3Own×After+a4ShrsM+a5ShrsM×Own+a6ShrsM×Own×After+a7ShrsM×After+∑kakControlit+φit

(8)

(9)

(一)描述性统计

对各个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的结果如表2所示。可以看出,CS的均值为1.728,小于其中位数1.967,分布呈左偏,说明本文研究的样本中分类转移方向为正的占多数。在控制变量上,Ratio的均值为43.6%,表示所研究公司普遍更多地使用股权融资,面临的财务风险较低,同时有着较强的偿债能力;Shrbal的均值为0.685,表示本文研究企业的股权较为集中,第一大股东的控制程度较高。中介变量Innercon的均值为6.342,调节变量ShrsM的均值为0.088。

表2 描述性统计表

(二)回归分析

1.EVA业绩考核对分类转移的影响检验

首先对模型(8)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表3(2)在表3(1)的基础上加入了控制变量。CS变量表示企业分类转移的程度,Own×After反映EVA业绩考核的实施与否。可以看出:变量Own×After与变量CS间的系数为负数且显著,二者间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表示EVA业绩考核实施后样本组企业的分类转移程度明显下降,说明新的业绩考核方式的应用能够对企业的分类转移行为起到明显的约束作用,将EVA引入业绩考核体系确实能够有效缓解企业中股东与高管间的矛盾,进一步约束高管自利行为,为企业内部治理带来积极影响。因此,假设H1b得到了支持。

为了排除双重差分模型中实验组与对照组自身差异带来的影响,本文通过倾向匹配得分法,以所有控制变量为特征变量对样本企业进行了匹配,在此基础上对主效应模型(8)进行回归,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可以看出,自变量Own×After与因变量CS间的系数依然显著且为负数,与原回归结论一致。

2.内部控制质量对EVA业绩考核与分类转移间关系的中介作用检验

表5是对内部控制质量中介作用的检验结果。根据表5(2)中自变量Own×After与中介变量Innercon间的系数为0.075且显著,同时表5(3)中介变量Innercon与因变量CS间的系数为-1.170且显著,表明内部控制质量的中介作用显著存在。表5(3)中Own×After与CS间的系数显著,表明这一中介作用是部分中介,假设H2得到证实,内部控制质量会对EVA业绩考核与分类转移间的关系起到中介作用。EVA业绩考核的实施能够提高企业的内部控制质量,进而抑制分类转移行为。

表3 EVA业绩考核与分类转移回归

表4 EVA业绩考核与分类转移——PSM回归

3.高管持股对EVA业绩考核与分类转移间关系的调节作用检验

表6是对高管持股调节作用的检验结果。为了使回归结果更加直观,对交乘变量均进行了扩大100倍的量纲处理。首先,表6(1)中自变量Own×After与因变量CS间的系数为-0.630,且显著,同时调节变量交乘项Own×After×ShrsM与因变量CS间的系数为0.072,且显著。这表明高管持股的直接调节作用是显著的,高管持股会对EVA业绩考核与分类转移间的关系产生负向的调节作用,即高管持股会减弱二者原有的关系。假设H3b得到了支持。其次,表6(2)中调节变量交乘项Own×After×ShrsM与中介变量Innercon间的系数为-0.012,且显著,同时表6(3)中介变量Innercon与因变量CS间的系数为-1.167,且显著,表明高管持股是一个有中介的调节变量,高管持股对EVA业绩考核与分类转移的调节作用在直接调节之外还会部分地通过内部控制质量进行传导。高管持股会对EVA业绩考核与分类转移间的关系起到直接和有中介的负向调节作用,当企业高管持股比例增加时,EVA业绩考核对分类转移行为的抑制效果会有所下降。

这一结果说明在中央企业中高管持股的增加会带来更强的壕沟防御效应,为企业经营管理带来负面作用。这可能是因为中央企业具有高度虚泛化的特征,这一特征使得央企负责人在企业中原本就具有比普通企业管理者更大的控制能力,在此基础上高管持股的增加给了高管更大的权力,使其更有能力空间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牟取私利,导致较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这一效应一方面体现在直接调节作用上,另一方面会通过企业内部控制质量的传导体现在有中介的调节作用上。

表5 EVA业绩考核与分类转移——内部控制质量的中介作用

表6 EVA业绩考核与分类转移——高管持股的调节作用

国企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而EVA业绩考核是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央企业转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文聚焦于分类转移的角度,选取了2007—2020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根据企业是否采用EVA进行业绩考核将样本分为样本组和对照组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了EVA业绩考核对企业分类转移行为的影响作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内部控制质量的中介作用及高管持股的调节作用。研究发现:我国企业在实施EVA业绩考核后,分类转移程度有了显著减少,将经济增加值引入业绩考核体系确实能够约束企业高管的自利行为,为企业内部治理带来积极影响。内部控制质量对EVA业绩考核与分类转移间的关系具有中介作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EVA业绩考核的实施提高了企业内部控制质量,进而对分类转移行为产生了抑制效果。进一步考虑高管持股的调节作用发现,高管持股对EVA业绩考核与分类转移间的关系具有负向调节作用,随着高管持股水平的增加,EVA业绩考核对分类转移行为的抑制作用会减弱,而这一调节作用会部分通过内部控制质量进行中介。中央企业具有高度虚泛化的特征,央企负责人在企业中原本就具有比普通企业管理者更大的控制能力,在此基础上高管持股的增加带来更强的壕沟防御效应,影响EVA业绩考核积极作用的发挥。

根据以上研究结论提出建议:首先,根据本文研究结论可以看出,在我国特定的制度、经济环境下,EVA业绩考核在实践中确实能够发挥其优越性,为企业经营治理带来积极作用。因此,在未来的国企改革中,应当进一步推进EVA业绩考核的贯彻落实,并对其进行不断改进完善。同时,现阶段这一考核方式仅在中央企业及部分地方国企使用,未来可以在更多的企业中进行推广。进一步地,企业对于经济增加值的引入并不应当仅局限于简单的考核方法上的更新,更要把这一指标内含的价值管理的思想深入贯穿落实在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运营的各个方面,树立价值管理的企业文化,从根本上发挥作用。其次,EVA业绩考核对企业作用的发挥一定程度上是通过高质量的内部控制实现的,因此,为了保障内部控制质量中介路径的畅通,企业有必要根据相关内部控制规范设计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自身经营发展状况对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程序进行完善和优化。同时,需要为内部控制系统的正常运作创造良好的内部控制实施环境。一方面,需要培养并提高管理层和全体员工的内部控制意识,将内控观念融入企业文化和价值观当中,通过企业文化潜移默化地影响,为内部控制的运行和优化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明确各岗位及人员的权责分配,提高企业的灵活协调性,加强内部信息沟通,降低协调与沟通成本。国有企业要健全治理机制,保证董事会、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内部控制的治理作用,抑制管理者的盈余操纵,为企业实施EVA业绩考核提供制度保障和支持。最后,近年来股权激励被越来越多地在企业当中使用,但本文的研究结果显示,较高的高管持股比重会影响EVA业绩考核的实施效果,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企业在采取股权激励时,应当对激励方案的设计进行充分考量。一方面,公司管理层的持股计划需要适度,要避免股权激励的滥用,过高的高管持股比例会带来更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产生壕沟效应;另一方面,在业绩考核指标的设计上不要一味追高,需要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可实现的,同时又具有一定激励性的指标。若是一味追高,管理者为了达到难以实现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可能会通过盈余操纵来实现个人利益。因此,企业在设计高管股权激励计划时需要谨慎设定行权条件。本文的研究丰富了EVA业绩考核的研究内容,也有助于对EVA业绩考核制度的进一步认知,并且能够对未来EVA业绩考核的继续优化、落实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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