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新时代政党协商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1-21 点击:

尚昭晨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基于共同的政治目标,就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直接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民主形式。”[1]。推进好新时代政党协商,充分发挥民主党派职能、作用,对于凝聚共识、智慧和力量推动新时代新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对政党协商在认识上仍存在泛化、矮化等表现

从政党协商的概念分析,政党协商的主体是政党,是我国各政党以党的组织名义开展的针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务的党际协商。当前政党协商推进过程中,对于政党协商是什么的认识,还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存在泛化政党协商的问题。当前仍有部分人士仍然把民主党派成员参加的政治协商统统泛化理解为政党协商这一泛化政党协商的问题。民主党派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人民代表大会或在行政机关、人大、政协中担任领导职务不属于政党协商,民主党派成员以个人身份被邀请参加的各类协商会、听证会、座谈会也不属于政党协商。只有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才是政党协商的主体,这里面所谓的党指的就是党的组织,而非党员个人。从这个层面而言,政党协商所具有的政党性、组织性、重大性、高层性是政党协商的独特特征,在实践中不能忽略、混淆。

第二,存在矮化政党协商的问题。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都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但两者容易被相互混淆。作为两种不同的协商形式,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具有各自的内涵、特点、内容、形式和程序,既不能相互包含,也不能彼此替代,都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不能一概而论,相互混淆,但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一次协商会议同时发挥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两种功能的情况,一次会议有两种作用,完成两项任务,这种认识的背后本身就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理论理解偏差,从而在实际工作中把政党协商整合到政协协商中,矮化了政党协商的地位,弱化了政党协商的作用。

(二)各政党协商能力不足的问题

在推进政党协商发展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级政党组织在全面提高协商能力,补齐政党协商的能力短板上仍须进一步投入力量。

第一,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的政党协商能力还有待提高。基于主客观的历史因素和现实情况,部分党的干部对于政党协商还不太熟悉,越深入基层,对于政党协商的不熟悉就越严重。这种不熟悉一方面体现为主观上的“政党协商无用论”,认为政党协商太麻烦,费时费力不说,还平添了决策程序、增添了掣肘因素、延缓了决策效率;
更有甚者,本位主义严重,权力的一亩三分地容不得他人说三道四,使政党协商流于形式化、表面化和随意化。另一方面体现为客观上的能力不足甚至能力匮乏,不懂政党协商的同时又不会用政党协商。具体来说:不懂什么是协商,把平等的协商关系错误地理解为政治上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或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把自己看得“高高在上”,缺少有商有量的雅量和平等交换意见的作风。所以说,实践推进中,政党协商是执政党与参政党关于重大问题和重要事务间的商量,要有商有量,而不仅仅是通报和告知。政党协商会不是通报会,也不应该仅仅办成通报会。因此,推进政党协商工作,关键在于提高各级党委的协商能力,作为执政党,要有容人之量和有容人之能,既能够吸收、容纳政党协商过程中民主党派的意见建议甚至商榷质疑,又要有能力坐而论道而有所得,采纳正确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政党协商的后续落实。

第二,各民主党派的政党协商能力也有待提高。目前,民主党派的政党协商能力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议题把握能力不足。在政党协商过程中,一般来说,只要有高质量的意见建议,各级党委政府都会高度重视,但有些民主党派代表的发言往往代表个人思路高于代表集体想法,所谈议题缺乏实践支撑,信息材料收集以偏概全,对策建议浮于表面,既影响了政党协商的实际效用,也限制了政党协商的长效影响。二是存在民主党派的人力资源储备不足。每次政党协商前,民主党派都会陷入找不到太多能够把握问题本质、敢于直面问题且说到点子上的“新面孔”,圈子越收越窄,供血机制不足。三是对于政党协商的重视不够。相比于政党协商,部分民主党派人士往往更重视自身在人民政协中的身份地位,相对更加重视政协工作和政协协商,对于政党协商准备不足、重视不够,很多时候都是仓促应对、消极对待,一定程度上保持“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理,从而限制了政党协商效果。

(三)政党协商制度条款略粗问题

政党协商的效能的有效发挥,离不开体制机制的支撑保障,离不开制度化程度的不断提升。但当前各地政党协商制度还有进一步量化细化的空间。新时代,党在中央层面制定出台了《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等党内法规、制度,各地方党委也纷纷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但通过文本分析,目前相关制度规范还存在界定略粗的问题,具体表现在频繁使用“重要”“重大”作为描述“必须进行协商事项”的限定,但在对什么内容属于“重要”或“重大”方面还缺乏一个严格标准,一定程度上也会造成认为“重要”就重要,不认为“重大”就不重大的想协商就协商、不想协商就可以不协商的效果,各民主党派自身也不确定掌握何为必须协商的议题,从而也会影响政党协商的前期准备。

(一)进一步深化政党协商的认识水平

理解不透、重视不够、把握不深是当前部分党委领导对于政党协商认识问题上的主要表现,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导致政党协商的泛化或矮化。为制度化推进新时代政党协商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议首先从思想认识层面着手,解决好政党协商的理论问题和认识误区,营造出中共党委认可、民主党派支持、社会氛围良好的政党协商新局面,为推动新时代新发展充分贡献民主党派的集体智慧和组织力量。

第一,进一步重视政党协商战略功能的发挥。政党协商的战略功能就在于“形成最大公约数,画好最大同心圆”,因此各级党委在开展政党协商时,必须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的高度认识政党协商,统筹安排、统一领导,把政党协商计划纳入党委重要制度性工作之中,并建议结合《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把政党协商开展情况纳入考核各地党委领导班子的主要内容中“领导能力”环节。

第二,进一步加强政党协商的宣传引导工作。“把政党协商纳入新闻宣传工作计划,改进宣传方式,加强正确舆论引导”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中的基本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政党协商的宣传引导工作,建议在宣传内容上,一要充分挖掘政党协商的历史资源,特别是1949年政党协商建国的历史资源进行主题宣传;
二要及时宣传报道各类政党协商会议的召开和各种政党协商方式实践,宣传过程中要向协商成效方面侧重报道;
三要及时报道各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加大对民主党派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的积极作用的宣传报道,加大对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调研活动的宣传报道;
四要加大对各地有突出贡献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的宣传报道,创新方式手段,多层次增强宣传报道的影响力、感染力和吸引力。

(二)进一步提高各党派的协商能力

协商能力和协商水平的高低影响着政党协商的实际效力。要想彻底激发我国新型政党的制度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协商特有形式的体现和独特优势的发挥,必须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和各民主党派政党协商的能力建设。

第一,全面提高各级党委政党协商的能力。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委员会,是政党协商的发起人,是各级政党协商的积极组织者、有力促进者和自觉实践者。提高党委政党协商的能力,一要强化政党协商意识,充分展现领导党的气度和虚心听取意见的胸襟,积极营造和谐的协商氛围,鼓励政党协商过程中民主党派代表主动发言、积极互动,真正秉持“商量”精神,多安排交流互动时间、减少通报性内容比重,通过深入交流协商出共识和办法。二要在政党协商实践中充分体现出执政党的能力,在政党协商过程中遵循协商规律、掌握协商方法、了解协商内容、尊重协商对象、总结协商经验,在政党协商的实践中不断淬炼以理服人、以诚感人的理念与方法,既在政党协商中充分发扬和体现民主的精神,也要在政党协商过程中发挥团结的功能,坚持利益统筹兼顾,有理、有礼、有节。

第二,全面提升民主党派政党协商的能力。政党协商作用的彰显不仅在于执政党的海纳百川,也在于参政党决策咨询、咨政建言作用的充分发挥和履职能力、协商水平的充分展现。具体来说,一要加强民主党派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梯队培养,多岗位培养、造就、历练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且敢于讲真话、进诤言的党外代表人士队伍。二是充分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阵地作用,把对民主党派人士的政治培训纳入各级党校培训计划,有计划、分批次地展开轮训,并充分发挥好各级社会主义学院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

(三)进一步提高政党协商的制度建设程度

进一步提高政党协商制度建设程度是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唯有各级党委从制度建设层面进一步细化量化政党协商的制度性安排,政党协商才能够确保在可持续的轨道上发展。

第一,进一步细化量化知情明政机制。一是建立定期举办由中国共产党党委统一部署、统战部牵头组织,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的情况通报会或专题报告会制度,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情况通报会,视情况随时组织专题性报告会。二是建议建立财政、发改、统计等职能部门对口支持民主党派获取信息机制,至少每半年将相关数据对民主党派进行书面通报。三是明确专题协商座谈会和调研协商座谈会前统战部门必须在特定时间(建议时间为至少10个工作日)前向民主党派通报情况、提供信息、组织集中阅读文件并留足充分时间供民主党派准备座谈材料

第二,进一步细化量化考察调研机制。调研是民主党派的基本功,各级党委和统战部门要领导、引导、指导各民主党派不断提高调查研究水平,细化调研协商座谈会的组织、内容、任务、要求,探索完善符合国情的民主党派重点考察调研的提出机制、组织体系、实施程序、保障平台,积极支持配合民主党派自行开展的考察调研,探索优秀调研成果送达党委政府从而影响决策的“直通车”机制。

第三,进一步细化量化工作联系机制。具体而言,一是建议制度化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考察调研时根据需要邀请民主党派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机制;
二是建议探索建立邀请民主党派人士列席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重要工作会议或联合调研、书面交流、定期走访等形式的日常工作联系机制;
三是在各级党委、政府构建专家咨询机制时重视民主党派组织的作用,依托民主党派拓展决策“外脑”。

第四,进一步量化细化协商反馈机制。没有反馈意味着政党协商没有实际效力,针对个别情况下反馈不及时或不进行反馈的问题,建议一要明确协商反馈的程序和责任,每次政党协商会议后,应有统战部门对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集中整理,党委办公厅根据职能分工将具体意见建议拆解至各职能部门进行办理,限期(建议时间为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党委进行情况说明,并由党委向民主党派进行情况通报。二要健全政党协商的督查机制,探索完善统战部门政党协商成果转化督查通报制度,定期督促检查政党协商的反馈落实,探索把政党协商开展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项目,对解决问题不及时的部门及其领导可适当进行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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