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青年女性群体的社会参与:类型、阶层与体制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1-20 点击:

■ 李升 任伟榕

青年群体的社会参与是激发社会活力的主要来源,是社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将青年社会融入与社会参与作为青年十大发展领域之一。已有研究指出,随着时代的发展,青年参与进一步自主化、全面化、务实化、多元化[1]。2021年,国务院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将“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列入发展领域中,明确提出要采取“提高妇女参与社会事务和民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等系列策略措施,推动妇女的社会参与。从经验现实来看,当前我国很多社会参与实践中,女性尤其是青年女性群体逐渐成为重要的主体力量,无论是呼吁女性权益平等保障的诉求表达活动,还是积极投入社会领域贡献自身力量的志愿服务活动,都能够看到越来越多的青年女性群体身影。然而,根据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21年全球性别差距报告》,在数据收录的156个国家中,中国位列107名,其中在经济参与上位列69名,而在政治赋权上则排在118名,这一报告在显示出中国女性更多实现经济领域劳动参与的同时,在非经济领域的社会参与还有较大提升的空间。那么,中国女性为何会产生经济领域与非经济领域之间的发展差异?

女性在非经济领域的发展往往是由她们的社会参与状况来呈现的,以往研究或是聚焦于“家庭内外”视野来探讨影响女性社会参与的因素,即由于女性需要更多顾及婚姻家庭因而减弱了在社会领域的活动参与,或是探讨女性与男性在社会参与内容与程度方面是否一致,实际上涉及的是社会参与的性别差异、性别偏好、性别隔离等问题[2-4],最终指向男女群体不同的社会地位或社会权益等问题。然而,研究视角重点关注家庭内外或性别差异的同时,往往也容易忽视由于女性群体分化导致的社会参与差异。尤其是考虑到当代青年女性社会参与类型的多样化发展,以及女性在经济领域不同就业状况形成的阶层化趋势,对女性群体社会参与的类型化及阶层化讨论就更为必要。

对于当代青年女性群体社会参与开展研究,实际上是在更为广阔的社会领域中,对女性的社会角色扮演、社会权益诉求及社会功能发挥的深入探讨,聚焦的是女性在社会领域的全方位发展。然而,当前关于青年女性群体社会参与的研究仍然十分有限,实证研究则更为匮乏。尤其对于新社会阶层青年女性群体而言,由于其不仅具有阶层性特征,还具有体制性特征,因而有必要对该群体的社会参与及其阶层或体制的社会结构性影响因素进行充分且深入的探讨。基于此,本文提出的基本问题是:当代青年女性群体是否会由于社会结构性特征呈现社会参与类型的差异化结果?尤其是就业于体制外的新社会阶层青年女性是否与体制内青年女性群体具有不同的社会参与特征?本文将通过对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尝试对此问题做出回应。

(一)女性社会参与的类型化讨论

女性群体的社会参与究竟涵盖哪些范畴的问题一直被持续讨论,归根结底是中国社会语境中对于社会参与的认知一直存在着分歧。有从广义上认为社会参与应是现实生活中的所有社会阶层通过各式各样的参与形态参与到能够推动社会良性运行的从小到大、方方面面的社会事务和领域中[5],是社会成员可以某种方式参与、干预、介入从而影响到社会发展的各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社区的公共事务活动[6-7]。然而,更多情况下社会参与的广泛性和包容性并未被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学术界在操作化社会参与的概念,乃至在实际的政治社会生活推动社会参与时,也并未完全以广义的角度进行,因此出现了很多纠缠于狭义范畴下的社会参与,即用政治参与指代社会参与、或将社会经济活动排除在外以及被认为只有行动不包含参与意识[8-9]等。

事实上,将女性的社会参与直接视为政治参与的狭义界定,与早期女性社会参与主要来源于妇女解放运动具有紧密的关系,即女性的社会参与一开始就是志向人类解放、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和实现男女平等的目标[10-11]。特别是进入到21世纪之后,女性政治参与开始走向全面化,既包括从事国家管理事务的从政女性,也包括参与、组织、管理社会事务的普通女性[12],既表现为“制度性的参与”,也表现为“主体性的参与”。“制度性的参与”即女性通过制度化行为方式和制度化渠道影响推动政府决策[13],行使法律规定和赋予的政治权利或是在公共事务中表达自身利益和需求,譬如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来参与政治活动。从20世纪初起,女性政治参与的核心就是力争宪法上的平等权利,其中主要包括选举与被选举等政治权利[14],随后女性开始在政治活动中活跃起来。“主体性的参与”即女性在主动性极强的参与行为方式下影响政府决策及改变政治制度等[15],比如为实现某些权益保障的向上申诉或付诸行动、为实现自身地位改变的活动组织或政策倡导等。这方面虽然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赋予了社会参与形式的合法性途径,但在实际情况中,这类社会参与活动容易超越法律范围,甚至会使女性参与者与活动举行地政府处于一时对立的激烈状态[16]。

随着女性自身性别意识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当代女性开展的社会参与并不像起初的仅有政治参与或只有少数人的参与,开始更加注重在广泛社会领域中对社会公共事务及自身发展产生影响的社会参与。一些研究指出了女性社会参与包括了制度化和组织化的社会团体参与,例如宗亲会、宗教团体、志愿者组织、环保组织、联谊组织[17],以及提升人际关系、归属感和认同度的社区参与[18]等。还有研究将女性参与公共生活的自由和权利作为“参与性社会”存在的一个必要条件,提出热心公益、具备一定的政治知识、理性讨论国事等都属于女性的社会参与[19]。不难看出,女性的社会参与内容越来越丰富,参与类型也越来越多样化。

现有研究表明,女性社会参与经历了从早期的政治事务参与到更广泛的社会公共事务参与的发展过程,意味着女性走向了更广阔的领域进行社会参与,对女性社会参与的多样化或类型化研究显得越来越重要。有研究将女性社会参与分为三类,即在传统等级制社会中比较普遍的基于命令的参与,现代社会中常见的基于个人动机、权益或责任的参与,适合当代中国社会政治情境的基于政府要求和群众志愿互动基础的“政府驱动式参与”[20];
还有研究将女性社会参与分为“政策支持类”“志愿公益类”“意见表达类”“行动组织类”四个类别[21],更为具体地探讨影响不同类别社会参与的因素,其中政策支持类是指女性参与选举活动等政治参与,志愿公益类是指女性参与各种志愿服务活动,意见表达类是指女性向政府或媒体等表达意见,行动组织类是指参加具体的宗教或抗议等活动,通常前两类被视为积极性社会参与,后两类被视为消极性社会参与。

(二)影响女性社会参与的社会结构性因素

已有研究一方面指出了城乡户籍、政治面貌、文化信仰等个体特征因素会对女性社会参与产生影响[22-24],另一方面则强调了家庭劳务、子代抚育、婚姻质量等婚姻家庭生活因素与女性社会参与之间密切关联[25-28]。除此之外更为重要的是,随着当代女性群体在经济领域就业的持续发展,她们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位置也呈现分化特征,因此,女性群体的社会参与也将受到社会结构性因素的影响,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阶层与体制因素。

1.阶层性因素

社会结构性因素的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社会阶层特征,直接体现了社会成员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当女性群体在经济领域持续走向职业化,体现社会经济状况分化的社会阶层因素就有可能对其社会参与产生作用。已有研究指出社会阶层与社会参与之间具有十分紧密的关联[29-30],并主要包含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积极的观点认为社会经济地位高者更倾向于参与社会活动[29][31]。通常认为社会经济地位更高的群体由于具有更高的经济收入和更高的受教育程度,更倾向于关注社会领域的秩序与规则,公民责任感更高,有更强的对社会问题的认知力、对社会现实的关注力以及开展工作的组织力,所以比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群体有更多的资源、机会及意愿来开展社会参与活动。已有研究指出女性的受教育状况会对其社会参与产生影响[32],受教育程度低、再教育机会少都会造成女性自我素质偏低,从而对女性的社会参与意识和社会公共事务见解产生消极影响。反之,当女性受教育程度提高且有了更高的经济地位时,就会追求在社会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另一种消极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地位高者的社会参与水平不会高[33]。此种观点认为,虽然工作经济状况好的群体在一些方面具有更多的参与资源,但很可能因为缺少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显示出比其他群体低的社会参与度。社会经济地位的提升也可能会使女性面临工作与家庭的双重压力,由于时间与精力的有限,女性在社会领域的参与可能反而会被弱化。尤其是在一些婚姻家庭观念相对传统的地区,女性在经济领域的发展未必会带来在社会领域的全面发展。

2.体制性因素

对于体制性因素影响的讨论,重在着眼于新社会阶层群体或新兴青年群体的发展,青年女性群体是在国有或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体制内就业,还是在单位体制之外的市场部门就业,其结果会影响到她们的社会参与状况。尤其是在当代有更多的青年女性群体在体制外就业,成为新社会阶层的重要构成主体,对她们的社会参与讨论就更为必要。对于体制性因素影响女性群体的社会参与,也会存在两类不同倾向的讨论。一类倾向是,当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提升后,她们会重视社会领域的参与[34],尤其是在体制内发展较好的女性,她们会积极运用单位体制搭建的社会参与渠道或平台优势,在社会领域使自身获得更多发展机会,无论是工具性选择还是价值性选择。也就是说,单位体制的社会优势能够促进女性群体的社会参与,这也是女性选择体制内就业的重要原因。

另一类倾向是,与体制内就业具有安稳的工作环境与福利保障等相比,体制外的新社会阶层群体更关注与自身经济利益直接相关的社会问题,更担忧社会保障,更容易感受社会冲突,更期待政府工作改进等[35],因而更容易产生社会参与。体制外就业的新社会阶层女性会更加注重自身的权益诉求,即由于“就业不稳定”或“保障缺乏”,因而会更关心来自社会领域的权益获得。她们会关注社会问题,并期望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构建更有利的社会环境,以追求自我价值实现[36]。尤其对于新社会阶层青年女性群体来说,她们不仅更为关注诸如性别平等的权益保障,也更重视自身群体的社会呈现。她们在社会领域的积极社会参与,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进而有可能改变女性群体的社会地位,促进女性群体的全面发展。

综上所述,女性群体的社会参与既具有类型上的多元化特征,也会受到阶层或体制的社会结构性因素的影响。虽然已有研究对社会结构性因素影响社会参与有不同的探索,但仍需进一步的实证检验。由此,本文主要验证的基本命题为:当代青年女性群体是否会由于更多地关注权益诉求及自身发展,因而倾向于积极进行各类社会参与,且阶层或体制的社会结构性因素是否会影响到她们不同类型的社会参与状况。本文将基于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数据,对此展开进一步的实证研究。

(一)分析策略与数据来源

本文聚焦于青年女性群体的社会参与状况开展实证研究。在“青年”的界定方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17年发布的《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年龄范围确定为14~35周岁。在核心讨论的社会结构性因素方面,一方面探讨青年女性群体的职业、收入、教育、阶层认同等阶层性因素对不同类型社会参与的影响;
另一方面重点考虑“新社会阶层”特征,探讨单位体制对青年女性社会参与的影响。由于在“新社会阶层”的界定方面,核心的范畴是“体制外”与“中间阶层”所属[35][37],因此本文也是重点对“体制外”就业的青年女性群体进行研究。在社会参与的类型化分析方面,基于已有研究和使用数据的基础,集中于政策支持类、志愿社交类、意见表达类、行动组织类等四类社会参与类型。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于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主持的2015年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CSS2015)。该调查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乡区域展开,采用多阶段分层概率抽样的方法和入户访问的方式收集到10249份有效个案。考虑到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为青年女性群体,同时比较在阶层与体制维度上的青年女性群体社会参与的状况,本研究选取调查数据中18~35周岁且从事非农工作的女性为研究对象,经过数据筛选共获得757份有效个案。

(二)变量操作与描述分析

1.因变量

基于已有的青年女性社会参与的基本概念和分类,结合 CSS2015 问卷的设计,本研究选取了调查问卷中“社会参与/政治参与”部分的“自2012年以来,您是否参加过下列事情?”问题下的9项社会活动作为女性社会参与的内容。对于每项社会参与的回答,分别操作化为:“0=未参加过,1=参加过”,并将9项社会参与活动分别加总重新编码为政策支持类、志愿社交类、意见表达类、行动组织类四个类别。同时为验证四类社会参与划分的有效性,对九项社会参与活动进行了因子分析,结果显示KMO值为0.631,Bartlett检验中sig.为0.000,所采集的数据能够使用因子分析法。

依据四个主成分降维后的分析结果,发现与理论上四个类别的划分具有一致性,即本研究中青年女性的社会参与能够分为四个类别,分别为:“志愿社交类”(包括参加政府/单位/学校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参加自发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比如义务清理环境,为老年人、残疾人、病人提供义务帮助;
与他人讨论政治问题)、“意见表达类”(向政府部门反映意见;
到政府部门上访;
给报刊、电台等媒体反映社会问题)、“行动组织类”(参加宗教活动;
参与示威游行、罢工罢市、罢课等行动)、“政策支持类”(参加村委会或居委会选举)。

社会参与的不同类型体现了不同的社会意义。政策支持类社会参与和志愿社交类社会参与更强调青年女性个体以外的制度化或组织化支持,表现为积极正向的社会参与状态;
意见表达类社会参与和行动组织类社会参与强调的是青年女性个体的应对问题性特征,表现为消极负向的社会参与状态。对于重新归类的四个类型社会参与变量,将每个变量得出的“0”以外的回答选项合并,赋值为“1”表示参加过活动,赋值仍为“0”表示未参加过活动。重新编码生成的四个类型社会参与将作为此次分析的因变量,由于四类变量即“政策支持类”“志愿社交类”“意见表达类”“行动组织类”均为二分类变量,研究将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影响因素的验证分析。

2.自变量

本文核心验证的自变量是青年女性的社会结构性因素,并重点判断新社会阶层青年女性群体的社会参与状况。阶层性因素主要包括青年女性的职业情况、收入情况、受教育程度情况以及受访者主观阶层认同情况,体制性因素主要是就业的所在单位性质,各变量的主要操作如下。(1)职业划分: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职业大类框架,将受访者填写的职业分别归纳为国家与社会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商业服务业员工、农业劳动者、产业工人、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将其中的国家与社会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办事人员归类为“白领阶层”(中间阶层),赋值为1,其余为“非白领阶层”赋值为0。(2)收入状况:采用家庭人均年收入反映经济地位,根据受访者2014年的家庭总收入除以相对应的家庭人口数得出,并取自然对数。(3)受教育程度:归类为“初中及以下”“高中、中专、职高技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分别赋值为1~3,“初中及以下”为参照组。(4)阶层认同:根据受访者对自身社会经济地位的评价,从“下、中下、中、中上、上”分别赋值为1~5。(5)单位体制:将就业单位性质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集体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自治组织工作划分为在“体制内”工作,赋值为1;
在“体制外”工作则指在私营企业、三资企业、民办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和个体工商户或没有单位,赋值为0。

3.控制变量

根据已有研究讨论,分析的控制变量主要包括个体基本特征变量和婚姻家庭生活变量。个体基本特征变量包括户口性质、居住社区、政治面貌、民族及宗教信仰等内容。(1)户口性质:按照改革前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划分,“农业户口”赋值为 0,“非农业户口”赋值为1。(2)居住社区类型:将“农村”赋值为1,作为参照组,“农转居社区”为2,“未经改造的老城区”为3,“单一或混合的单位社区”为4,“保障性住房社区”为5,将普通商品房小区和别墅区或高级住宅区以“商品房小区”代表,赋值为6。(3)政治面貌:加入共产党、共青团、民主党派即代表“已加入政治团体”,赋值为1,其余为“未加入政治团体”,赋值为0。(4)民族:“少数民族”和“汉族”分别赋值为0和1。(5)宗教信仰:将没有宗教信仰的人和信仰各类宗教的人重新编码为“0=无宗教信仰;
1=有宗教信仰”。

婚姻家庭生活变量主要包括婚姻状况、家庭生活问题以及家庭生活满意度等内容。(1)婚姻状况:将问卷中的多分类变量操作化为两分类,“未在婚姻或无配偶状态”和“已在婚姻或同居状态”分别赋值为0和1。(2)家庭生活问题:其界定是通过询问受访者“在过去12个月中,她或她的家庭是否遇到下列生活方面的问题”,即“①住房条件差,建/买不起房;
②子女教育费用高,难以承受;
③家庭关系不和(如离婚、分居、婆媳关系不好等);
④医疗支出大,难以承受;
⑤物价上涨,影响生活水平;
⑥家庭收入低,日常生活困难;
⑦家人无业、失业或工作不稳定;
⑧赡养老人负担过重;
⑨家庭人情支出大,难以承受。”各项生活问题变量赋值为“0=否;
1=是”,将9种生活方面的问题选择进行加总,最终得分从0~9分依次排列,0分代表生活中未遇到以上9种问题,分数越高表示所遇到的生活问题越多。(3)家庭生活满意度:选取的生活满意度既有家庭关系满意度,也有对整个家庭的经济状况满意度,具体由受访者自己评价,从1分到10分来体现满意程度,1分表示“非常不满意”,10分表示“非常满意”。

4.描述性分析结果

各变量的描述性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从数据结果可以看出,调查的青年女性群体中已婚或同居比例占到68.8%,非农户籍比例为34.8%,已经加入政治团体的青年女性为31.6%;
无宗教信仰者比例为83.2%,整体表现为家庭生活问题较少,对家庭关系满意度较高,对家庭经济状况满意度评价偏向中间值。在社会阶层状况中,青年白领女性有46.8%,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高中职学历的分别占46.2%和23.3%,家庭人均年收入偏向中等,对自己的社会经济地位多认同为中(40.8%)和中下(36.3%)。在就业单位性质方面,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体制内就业的青年女性比例为26.3%,多数在体制外就业。

表1 相关变量的描述统计结果

(续上表)

调查数据显示(见表2),青年女性群体不同程度地出现在各类社会参与中,志愿社交类社会参与(45.0%)和政策支持类社会参与(23.2%)比例较高,行动组织类社会参与(8.0%)和意见表达类社会参与(7.4%)相对较少。从整体来说,青年女性群体社会参与的程度依然有限,她们在四种类别中的参与比例均低于未参与比例。即使在参与更活跃且更能体现参与积极性一面的志愿社交类和政策支持类的两类社会参与中,未参与者比参与者的比例仍分别高出10%和53.6%,且参与比例均未过半数,一定程度上表明青年女性群体社会参与水平仍相对较低的社会现实。

表2 青年女性的不同类型社会参与情况

在不同单位性质中,青年女性群体的社会参与状况与整体保持相对一致,但也有类型上的差异(见表3)。在体制外工作的青年女性社会参与程度从高到低依次为志愿社交类(36.6%)、政策支持类(23.3%)、行动组织类(7.9%)、意见表达类(6.5%);
体制内工作的青年女性社会参与程度依次为志愿社交类(68.8%)、政策支持类(22.6%)、意见表达类(9.6%)、行动组织类(8.0%)。具体来说,在志愿社交类活动中,体制内青年女性参与度远高于体制外青年女性;
在意见表达活动中,体制内青年女性较为积极;
在行动组织类社会参与中,两类女性参与度较为接近;
在政策支持类社会参与中,体制内青年女性活跃度略低于体制外女性。虽然调查样本中体制内的青年女性比例较少,但从整体上看,体制内青年女性群体的社会参与比例要高于体制外青年女性群体。

表3 不同单位性质就业的青年女性社会参与情况

(三)实证结果分析

1.青年女性的社会参与类型受多维度因素影响

数据结果显示(见表4),受到多维度因素的影响,青年女性的社会参与类型是多样化的。个体基本特征因素、婚姻家庭因素以及社会结构性因素,均不同程度地影响到青年女性的社会参与类型。可以看到:(1)在政策支持类社会参与方面,青年女性存在一定的城乡居住差异,居住在农村的青年女性更可能参与到基层选举的政策支持类活动中;
对家庭经济状况满意度越高的青年女性越有可能参与到政策支持类活动中。(2)在志愿社交类社会参与方面,相对于处于婚姻或同居状态的青年女性来说,未婚青年女性参与志愿社交类社会活动的发生率更高,更可能通过志愿社交类活动来发挥自身的价值。然而也需看到,对于已婚的青年女性,若遇到的家庭生活问题较多,也越可能参加志愿社交类活动。(3)在意见表达类社会参与方面,居住条件相对较差的青年女性更可能参加意见表达类活动,而家庭生活问题多、家庭关系满意度低的青年女性也更可能参加意见表达类活动。(4)在行动组织类社会参与方面,除了宗教信仰因素外,家庭关系满意度高的青年女性也可能参与相关活动之中。

表4 青年女性社会参与的类型化分析(Logistic回归模型)

(续上表)

2.阶层与体制的社会结构因素影响青年女性的社会参与

需要重点关注的是,阶层与体制的社会结构因素会影响到青年女性的社会参与。整体表现为,体制内的社会阶层地位较高的青年女性越能够开展积极性的社会参与,而体制外的新社会阶层青年女性进行社会参与的可能性相对较低。具体来看,在青年女性参与最多的志愿社交类活动中,与阶层变量相关联的受教育程度越高、主观阶层认同为中上层的青年女性参与概率更高;
相对于在体制外工作的青年女性,体制内的青年女性更倾向于参与志愿社交类活动。在政策支持类社会参与方面,阶层性因素的直接关联并不明显,相对于在体制外工作的青年女性,体制内的青年女性更可能参与政策支持类活动。另外,虽然青年女性参与意见表达类活动和行动组织类活动不多,但仍可以看到,职业上的白领青年女性很少参与意见表达类活动,反映社会问题的大多为受过中等教育的青年女性,且她们更倾向于向政府反映问题。相对于在体制外工作的青年女性,体制内的青年女性更可能参与意见表达类活动。青年女性的行动组织类社会参与虽不存在就业体制上的显著差异,但家庭经济收入低、主观阶层认同为中下层的青年女性更可能参与行动组织类活动。

当代青年女性群体的社会参与状况既体现社会发展的内在活力,又表征社会领域的性别平等程度。虽然当代青年女性在经济领域的劳动参与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但在社会领域的发展差距仍然需要深入且持续的探讨。本文通过对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CSS2015)数据的分析,对青年女性社会参与的类型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重点验证了阶层与体制的社会结构性因素的影响。研究表明,当代青年女性群体的社会参与水平整体上仍然不高,在社会参与具有类型上的差异化特征,其中参与相对较多的是志愿社交类活动,其次是政策支持类活动,意见表达类和行动组织类活动的参与则很少,整体上表现为积极正向的社会参与状态。进一步研究发现,除个体和家庭因素影响外,阶层与体制的社会结构性因素也会影响到青年女性的社会参与。

实证研究结果能够回应本文提出的命题假设,表明当代青年女性在社会结构中的分化产生多样化的社会参与。进入到体制内就业且实现社会经济地位提高的青年女性群体更能够积极主动地开展社会参与活动,而体制外就业的新社会阶层青年女性的社会参与整体偏弱,尤其对于那些难以实现社会经济地位提高的青年女性而言,她们更可能会为了利益诉求等开展消极性的社会参与活动,由此当代青年女性的社会结构分化也使其在社会参与领域产生差异化的发展。基于本文对青年女性的社会参与状况及阶层与体制的社会结构性因素分析,今后在提升青年女性社会参与水平及促进女性全面发展方面可做以下探讨。

(一)提高女性社会经济地位推进积极全面的社会参与

中国社会发展到今天,女性已逐渐开始在更为广泛的社会领域开展社会参与实践,而不再仅限于经济领域的劳动参与。尤其是当代青年女性群体,她们或追求权利上的性别平等,或基于自身权益提起诉求,或积极为社会发展发挥价值,都成为促使她们开展社会参与的重要动力。对于当代青年女性群体的社会参与而言,既不是仅限于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更不再是仅仅为了女性自身解放存在,而需要聚焦于女性在更广泛社会领域中的全面发展。因此,需要在更广阔、更多维的范畴探讨女性社会参与的内涵与形式,充分考虑女性的个体特征与家庭条件,尤其是女性群体在社会结构中分化的现实因素。

当代青年女性群体社会经济地位提升紧密关联到其社会参与水平,因此在女性全面发展需求的基础上,在社会经济领域给予女性更多的资源与机会就显得尤为重要。随着青年女性的受教育水平不断提升,经济领域的就业越来越高层次化,一方面她们的权益诉求会越来越强烈,另一方面政府与社会也希望她们贡献更多的力量,因而青年女性群体社会参与的水平就会持续提升。当然从数据结果也可以看出,阶层性因素对青年女性群体社会参与的影响并不完全,在不同类型社会参与上发挥不同的影响作用,需要结合个体基本特征或婚姻家庭因素共同来理解。因此,在提升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同时,仍需要兼顾女性自身特征与婚姻家庭因素,通过多渠道营造良性社会参与的机制与氛围,从而积极正向地引导其社会参与,促进青年女性群体的全面发展。

(二)拓展新社会阶层女性群体的社会参与渠道

作为本文的重要结论,在体制内工作的青年女性社会参与水平总体上高于体制外的青年女性,当代青年女性的社会参与类型及影响因素呈现出体制内外的差异化特征,揭示出新社会阶层青年女性群体的社会参与依然有限的现实状况。体制内外青年女性的社会参与差异化显示了不同群体的权益认同差异化,体制外的新社会阶层群体更认同市场机制,体制内的群体则更认同分配机制,基于市场机制的社会阶层利益整合与基于分配而形成的身份群体的利益整合存在根本性差别[37]。体制外青年女性更在意通过市场机制获取权益,而社会参与需要花费时间与精力,且不直接带来收益,如果不是关联自身权益的意见表达类或行动组织类活动,她们则往往很难主动参与。体制内青年女性则不同,她们参加政策支持类或志愿社交类活动,往往会影响到她们在体制内的评价与位置,而且这些活动也往往通过体制将内部群体组织起来,因而就会表现出较高的社会参与水平。

在当前中国,随着更多青年女性进入到非公经济领域就业,她们作为新社会阶层群体发挥着重要功能,其社会参与状况也越来越值得关注。虽然无论是从全球性别差距报告或是本文的数据分析结果,都看到女性群体的总体社会参与水平不高,但并不意味着其社会参与意愿弱。如果未能形成良性的社会参与渠道及机制,那么体制外的新社会阶层群体会由于非正式、不规范或碎片化等原因走向消极被动的社会参与。新社会阶层是促进我国阶层关系和谐稳定的关键群体,是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力量[38]。因此,有效引导并吸纳新社会阶层群体开展社会参与实践,是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课题[39]。为新社会阶层拓展合理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利益诉求机制,积极引导其规范有序地参与政治生活,能够激发其在社会经济建设领域的能动性,为社会现代化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40]。因此,为新社会阶层青年女性拓展利益诉求表达的渠道,构建积极有序的社会参与机制,激活其社会参与的能动性,仍是今后需要面临的重要课题。一方面需要持续完善就业层面的行业协会及工会等组织保障,另一方面在关系青年女性权益诉求的社区及社会组织等层面建立社会参与的有效渠道,推进青年女性群体在更广泛社会领域范畴中的意愿表达与行动实践,从而激活其社会参与的主体性与能动性,实现青年女性群体更为全面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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