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微电子所与英特尔专利诉讼案例看科研组织知识产权建设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1-20 点击:

钟莹洁

(中国科学院 光电技术研究所,成都 610209)

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21世纪,半导体技术已成为大部分现代技术的基础,芯片更是当今信息社会的基石。芯片技术的稳定发展和突破不仅影响着全球信息社会的发展步伐,更影响着社会民生和国家安全。根据世界半导体贸易统计组织统计和预估[1],2021年半导体市场规模达5 560亿美元,2022年将预计达到6 135亿美元。半导体产业已成为全球最重要的产业之一。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2020年中国进口芯片超2.4万亿元,芯片行业已是国内进口规模最大的行业之一。但随着中美贸易摩擦的加剧,中美芯片之争也在不断升级。近年来,美国从芯片设计、芯片制造、光刻设备、高端芯片产品等多方面对中国进行全球范围内的技术封锁和禁运,还在知识产权方面持续制造争端并引导舆论,试图对中国的高科技芯片产业形成“卡脖子”的压制局势。当前困境下,芯片产业的真正国产化发展以及核心技术的完全自主掌握将是势在必行的创新发展之道。中国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3]确定了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技术及成套工艺等16个重大专项。随着2008年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尤其在专攻集成电路的02专项的支持和引领作用下,中国集成电路产业链构建了比较完整的创新体系,芯片制造全产业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和进步。在知识产权方面共申请专利30 429件(其中发明专利25 221件,实用新型专利1 849件,国际专利3 358件)[4],与国外先进技术之间的差距正在不断缩小。

2021年3月,习近平在《求是》杂志上发表的重要文章《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5]中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更好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021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6]中指出“科研组织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中坚力量,承担着突破原创性基础研究、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破解创新发展难题的重任”。为了贯彻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支撑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更好地服务科技工作者,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科技创新、保障成果权益、支撑治理体系的制度性作用,提出了若干推动科研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年10月,《“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7]正式印发,其成为中国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政策第一个五年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引领纲要,明确了未来在中国形成“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整体格局的目标。

无论在国家政策支持层面还是在芯片产业需求层面,中国的知识产权建设均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科研组织作为肩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职责使命的创新力量,应当随着国家发展阶段和国际形势的变化持续推进和完善知识产权建设工作。本文将从半导体芯片领域的“先行者”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与“老牌跨国企业”英特尔公司之间的专利诉讼案例出发,分析微电子所的知识产权布局、保护和转化运用策略,同时借鉴其诉讼经验和实践思路,总结对于科研组织知识产权建设的积极启示。

图1 1987—2021年微电子所的专利申请量

1.1 涉诉双方背景介绍

为了满足国家研制晶体管计算机的战略需求,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的前身——原中国科学院109厂于1985年应运而生。109厂在1986年与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计算技术研究所有关研制大规模集成电路部分合并为中国科学院微电子中心,2003年9月正式更名为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下称微电子所)[8]。经过50多年的发展,微电子所在中国微电子领域拥有广泛的影响力,在科研成果方面突破了多项关键技术并取得了诸多成就。作为国内微电子领域学科方向布局最完整的综合研究与开发机构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集成电路装备及工艺前瞻性研发的牵头组织单位,微电子所在支撑中国微电子产业核心竞争力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正成为中国微电子技术创新的引领者和产业发展的推动者,其主要研究方向包括微电子器件与集成技术、硅器件与集成研发、微电子仪器设备、智能制造电子研发等。

英特尔公司(INTEL CORPORATION,下称英特尔)由罗伯特·诺伊斯和戈登·摩尔创立于1968年,其于1971年推出世界上第一款商用计算机微处理器后长期致力于微处理器、存储器等集成电路产品的研究与开发,成功研发推出多款世界领先的微处理器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作为半导体和计算创新领域的全球领先厂商引领着世界半导体产业的发展。但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以及韩国三星、SK海力士、中国华为、台积电、美国AMD、美国高通等多家半导体公司的相继崛起,英特尔在芯片及半导体领域的霸主地位遭遇挑战。虽然英特尔如今正逐渐转型为一家以数据为中心的公司,但其在芯片及半导体领域的地位和威力仍不可小觑,2020年的全年营收仍创下了5年来的历史新高[9]。

1.2 专利布局情况简析

截至2022年1月18日,通过商业专利数据库检索到微电子所全球范围内公开的专利8 117件。如图1所示,微电子所的专利布局始于1987年,其在1987—2003年的15年时间内以中国科学院微电子中心为申请主体陆续进行少量专利的申请;
而在2003年更名后至今的近20年时间内,微电子所逐步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并持续进行半导体等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布局,专利申请量保持平稳向上的增长态势并在2011年前后达到申请量峰值,这与微电子所参与02专项在“十二五”期间的实施有一定关联性,充分展现了微电子所扎实的攻关创新能力。

微电子所作为地处首都北京的老牌科研组织,其在微电子技术前沿持续深耕,而北京这块知识产权的热土以及半导体领域这个专利纠纷频发的技术领域促使微电子所的专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一方面体现在其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上的提升,另一方面则体现在其专利布局地域的扩展。从图2可以看出,微电子所的专利布局并没有局限在中国本土,而是从2008年开始陆续进行全球专利布局,其专利布局数量最多的国家是美国,同时还在中国台湾地区及欧洲、韩国、新加坡等地也尝试进行专利布局。近20年间,微电子所在中国和美国这两个半导体领域的市场大国和技术强国初步构建了专利保护网,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优势地位,也为后续的专利诉讼埋下了伏笔。

图2 2003—2021年微电子所的专利申请量地域分布

由图3和表1可以看出,微电子所的专利布局技术方向主要集中在带有绝缘栅的场效应晶体管的制造或处理以及由绝缘栅产生场效应的场效应晶体管单极器件上,除此之外还在计算机辅助设计、电极制造、其他半导体器件方面进行了专利布局。目前,场效应晶体管正是半导体领域中最为基础和关键的器件,在大规模集成电路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微电子所在该细分领域进行的深入研究和持续布局较为充分地发挥了自身的技术优势。

图3 微电子所近20年的技术构成(IPC主分类号)

表1 微电子所的专利主分类号分布情况

英特尔作为半导体行业的鼻祖型公司,经过50余年产品创新和市场领导的发展历史,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个人计算机零件和CPU制造商。英特尔具有大多数跨国企业所拥有的良好知识产权意识,其从研发初始阶段至今均非常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在全球形成了严密的专利保护网。截至2022年1月18日,通过商业专利数据库检索到英特尔全球范围内公开的专利158 655件,共计78 536个简单专利族,在全球40余个国家进行了专利布局,专利储备量是微电子所的近20倍。

如图4所示,英特尔的首件专利申请于1969年,随后经过了20余年的技术摸索期,从1991年开始进入了其专利申请量的第一个增长期并在2003年达到了申请量小高峰,并且2004年英特尔的全球年收入已达到342亿美元。随后5年,其专利申请量持续下滑并在2008年降至年申请量谷值,与之对应,2009年英特尔主动向垄断自首并支付12.5亿美元与AMD和解,说明其一系列商业上的战略调整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英特尔的技术研发方向和专利布局进程。随后,英特尔的专利申请量逐渐回升并在2015年达到年申请量峰值,同年12月英特尔斥资167亿美元收购了Altera公司,次年英特尔宣布退出智能手机芯片市场。此后至今的5年多时间,英特尔开始了以数据为中心的转型之路,专利申请量上则体现出了逐年下滑的趋势。

图4 1969—2021年英特尔的专利申请量

由图5可知,英特尔除了在大本营美国进行大量的专利申请布局之外,还在中国、欧洲、德国、韩国、日本等多个半导体产业发达或市场需求旺盛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大范围的专利布局。中国作为英特尔最重要的目标市场国,自然成为专利布局量最多的国家,目前英特尔在中国的专利申请量达到18 710件以上,其中授权专利近12 000件,形成了严密的专利丛林并给中国的竞争对手构筑了易守难攻的市场壁垒。

图5 2003—2021年英特尔的专利申请地域分布

由图6和表2可知,英特尔更侧重于应用存入的程序并执行机器指令的装置(即CPU)、电子数字数据处理中电源装置的节能装置、存储器系统或体系结构内的存取、寻址或分配以及通信控制、数据交换网络等方面的专利布局,但由绝缘栅产生场效应的场效应晶体管单极器件也同样成为英特尔的重点布局领域之一,可见微电子所与英特尔均在该技术领域进行了大量专利交叉布局。

图6 英特尔近20年的技术构成(IPC主分类号)

表2 英特尔的专利主分类号分布

此外,图7展示了英特尔近20年的技术申请趋势变化,在2003—2007年的5年时间里,英特尔的主要专利布局领域为G06F12/00(在存储器系统或体系结构内的存取、寻址或分配)和H04L12/28(以通路配置为特征的数据交换网络),可见此时英特尔的技术核心和市场重心主要集中在存储器和数据交换网上;
而从2011年开始,英特尔的专利布局重点明显转移至G06F9/30(应用存入的程序并执行机器指令的装置)和G06F1/32(电源装置的节能装置),显示出用户端对于高性能、低功耗CPU的强需求;
同时,英特尔从2013年开始增加了在H04L29/06(以协议为特征的通信控制或通信处理)和H01L29/78(由绝缘栅产生场效应的场效应晶体管单极器件)两个技术领域的研发投入和专利布局。

图7 2003—2021年英特尔的技术申请趋势(IPC主分类号)

1.3 诉讼过程概述

基于微电子所的公开专利信息、裁判文书网信息及相关媒体公开信息,目前已知的微电子所与英特尔之间专利诉讼主要包括两起。

第一起诉讼的涉案专利为申请于2011年8月、发明名称为半导体器件结构及其制作方法及半导体鳍制作方法的中国授权专利以及该中国专利在美国的同族专利US9070719B2,二者形成了该FinFET技术在中国和美国的双地域保护格局,其中,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1~7为方法权利要求,权利要求8~14为产品权利要求。

如图8所示,微电子所与英特尔围绕着上述涉案专利的专利交锋起始于2018年,2018年2月微电子所率先在北京高院向英特尔、戴尔(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发起侵权诉讼,微电子所认为英特尔生产销售的酷睿(Core)系列处理器涉嫌侵犯其上述FinFET专利的专利权,要求英特尔停止侵权,赔偿至少2亿元人民币并承担诉讼费用,同时申请法院对相关产品实施禁售。

图8 微电子所与英特尔第一起诉讼的专利交锋时间线

针对微电子所提出的侵权诉讼,英特尔在一个月后即首次向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复审委)提出针对涉案中国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于同年9月举行口审并在2019年1月作出维持涉案中国专利全部有效的无效决定(无效审查决定第38936号)。此后,英特尔再次于2020年1月提出针对涉案中国专利的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同年7月举行口审并在8月作出在权利要求1~7、9、11~1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专利有效的无效决定(无效审查决定第46689号);
同年12月,英特尔第三次提出针对涉案中国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21年6月举行口审并在8月作出维持专利权利要求1~7有效的无效决定(无效审查决定第51731号);
2022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英特尔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微电子所的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目前案件尚在进一步审理当中。也即,该涉案中国专利在经过三轮无效后,其方法权利要求和部分产品权利要求在现阶段仍被维持有效。

与此同时,英特尔于2018年9月和2019年3月先后两次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下称PTAB)提出针对该其美国同族专利的IPR无效请求,均被PTAB驳回请求。虽然后续英特尔也采取了一系列质疑上述审查决定的行动,但均未取得成效。至此,英特尔试图在中国和美国两地通过无效涉案专利来将专利诉讼扼杀在襁褓中并拖延应诉时间的行动基本告负,微电子所拥有的涉案专利则在一系列的无效进程中展现了扎实的专利质量和不俗的稳定性,目前留给英特尔的应对手段和应对时间所剩不多。事实上,英特尔早在2011年就开始使用FinFET技术制造芯片,若英特尔始终未能成功无效该涉案专利而最终被判定为侵权,英特尔或将付出惨痛的经济代价。

第二起诉讼的涉案专利为申请于2010年8月,发明名称为半导体结构及其制造方法的中国授权专利,该涉案专利同样具有在美国的同族授权专利,具体为涉及MOSFET技术的专利,其中,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1~8为产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9~19为方法权利要求。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信息[(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316号],微电子所于2019年12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英特尔生产销售的Intel i3系列芯片涉嫌侵犯其上述MOSFET专利的专利权,要求英特尔停止侵权,赔偿1 00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诉讼费用,同时申请法院对芯片及相关电脑产品实施禁售。针对该起诉讼,英特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来延长应对时间,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驳回异议的裁定后英特尔以不服裁定为由于2021年9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作出了驳回上诉并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除了司法程序方面的行动,英特尔还联合另一起微电子所诉讼案件的被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联想)分别在2020年7月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针对该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期间微电子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具体进行了在权利要求9中增加已记载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一浅沟槽隔离嵌于所述半导体衬底中”的小幅改动。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20年12月针对上述两个无效请求举行合并口审,并在2021年3月作出在专利权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决定(无效审查决定第48814号)。类似地,该涉案中国专利的方法权利要求和产品权利要求也在不同请求人的两轮无效中被维持有效。

基于上述案件信息可知,微电子所从2018年起陆续对英特尔发起的两轮专利诉讼分别以2010年左右布局的FINFET和MOSFET基础专利作为进攻武器,一方面试图通过司法手段在商业上阻止英特尔相关微处理器产品的生产行为及其销售商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并缩小其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其实也希望以科研组织的身份尝试着将专利诉讼作为专利运营的手段获得实施许可费或侵权赔偿费从而进一步提升相关专利的市场价值,促进所拥有知识产权的价值向效益的转化。

英特尔在两轮专利诉讼中的无效应对并未取得明显成效,单从目前双方的交锋结果来看,微电子所的上述涉案专利经受住了考验,不仅证明了微电子所在场效应晶体管技术领域上全球领先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实力,也从侧面证实了微电子所的专利布局与专利运营水平处于中国科研组织的领先位置。

2.1 知识产权管理

科研组织通常是有着明确研究方向和任务、有一定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与质量的研究人员、有开展研究工作的基本条件且长期有组织地从事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机构。因此,科研组织具有不同于商业机构的本质属性,其肩负着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性使命。而知识产权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知识产权更是一种在特定时间和范围内对特定技术的垄断性私权,因此科研组织在进行知识产权建设时需对其基于研究成果所获得的知识产权私权进行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微电子所作为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国有科研组织,从2007年起逐步提高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并在近年不断进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多方面的积极尝试,取得了极为可观的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成绩。微电子所一方面伴随着项目的研发过程围绕集成电路、器件等重要技术成果自主申请大量高质量专利并进行国际化专利布局,另一方面还通过培养专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队伍、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参与孵化多家创新企业等多种知识产权管理新模式,为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和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正因为在微电子技术领域长期的技术深耕、从上至下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以及整体积极进取的不断探索,微电子所才敢于在其擅长的技术领域接连向老牌外企英特尔发起一轮轮的诉讼挑战。

微电子所全所的知识产权管理以科技处为核心开展工作,由科技处对全所知识产权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在全所多个研发中心内分设知识产权辅助人员以协调各研发中心的知识产权工作。对于国家重大专项,微电子所会设立专利小组并配备具有中科院认可资质的知识产权专员,由知识产权专员在国家重大专项的执行过程中协助技术人员进行专利挖掘和专利申请以保证高质量专利产出,微电子所重大专项的专利产出能够占到微电子所年度专利申请量的一半以上。而为了激励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微电子所颁布了细化知识产权奖励方案和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收益分配方案的《微电子所保护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重视程度,微电子所每年都会对各项知识产权数据进行统计,不仅写入年鉴中而且将其作为年度考核评价依据之一;
为了进行高质量的专利价值分析和专利转化,微电子所还成立了由资深技术人员组成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对各类知识产权方案进行评审[10]。

此外,微电子所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贯标试点单位”(首批)和“中科院专利价值分析试点单位”,并在2021年入选中科院第二批《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单位,未来将通过建立与其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工作。

2.2 知识产权创造

知识产权创造是知识产权工作的基础,有效的知识产权运用和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建立在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创造上。科研组织知识产权创造包括发明创造和权利创造两个部分,发明创造依赖于科研人员的科研活动和科研成果,而权利创造则需要将能够申请专利保护的科研成果尽可能通过知识产权的方式固定、保护并形成专利池,促进科研成果进一步转化为生产力。

根据美国著名专利咨询公司LexInnova在2016年发布的全球FinFET专利调查报告:在商用最高端FinFET晶体管领域,微电子所的专利质量和数量均处于全球领先地位,其FinFET专利数量排在第11位,是中国大陆唯一进入前20位的企业,但其整体专利质量却位列全球第一,该指标甚至超越了全球多个著名的半导体公司Intel、IBM、三星、台积电等(来源于微电子所官网)。

上述数据不仅从侧面证实了微电子所在FinFET技术领域的科研实力,更证明了微电子所在专利质量和专利数量的综合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能够达到全球主要半导体企业的同等水平,并在集成电路制造的关键技术领域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知识产权布局。

2.3 知识产权运用

随着中国知识产权水平的不断提升,科研组织对于知识产权运用的重视程度也在逐步提升。科研组织创造得到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如果无法在产业上转化应用并达到促进科技进步的目的,知识产权很容易沦为科研组织的负资产而丧失其应有价值。微电子所基于其知识产权创造及管理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在知识产权运用方面进行了多方面尝试,采取了多样化的知识产权运用战略,不仅进行相关技术领域的深度研发和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同时还提供了与产业配套的多样化服务。

2011年,微电子所成立了北京中科微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作为微电子所的资产管理平台,负责研究所对外投资、投后管理、发起设立基金等工作,全面配合微电子所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已实现对外投资47家企业并控股9家企业。随后在2017年底,微电子所又依托产业化促进中心设立北京中科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组建专职转化服务和管理团队,使其成为微电子所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探索微电子所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并促进半导体领域高质量知识产权转化,已实现对外投资15家企业并控股3家企业。同时,微电子所大力鼓励科研人员加入专利运营队伍,目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多达百余人,这些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背景、了解行业客户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的专业人员在知识产权的推广和应用过程中有力推动了专利技术的应用与转化。微电子所通过技术供给、团队支持、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及投资入股等复合方式帮助多家不同类型的创新企业实现了孵化并帮助其不断成长壮大,自身在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运用方面的能力也日趋成熟和稳定。

此外,根据截至2022年1月的专利检索数据,微电子所发生的专利转让共2 251件、许可22件、质押20件,同样说明了微电子所在知识产权运用方面的较高活跃度。

2.4 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科研组织依法取得的民事权利,科研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就像一条护城河,能够起到良好的自我防御作用,同时保持自身的持续竞争优势。有效确保科研组织“护城河”的防御作用并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是科研组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主要目的,这要求科研组织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日常自我保护体系和机制,不仅需要对他方的知识产权侵犯情况和己方的职务知识产权流失情况进行监督把控,同时还需要在日常专利申请过程中主动保护知识产权,积极通过司法诉讼和行政调处等手段应对知识产权侵权及权属纠纷。

微电子所贯彻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鼓励发明创造、发展专利的战略,将专利、科技管理与知识创新工作有机结合,重点进行专利技术的实施与转让。微电子所一方面在FinFET领域布局大量基础专利和核心专利,围绕相应基础专利和核心专利布局专利网,形成与微电子大企业之间的交叉制衡局面;
另一方面还通过对其他市场主体的专利许可、专利转让来获取一定收益并支持产业发展,进而不断提升自身研发实力并促进技术产业化。本文所讨论的系列专利诉讼正是微电子所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积极探索和对十余年知识产权申请策略的有效验证,即通过专利诉讼方式积极保护自身权益并促进技术及知识产权实施。在当前国家鼓励高校和科研组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大背景下,微电子所十余年厚积薄发之后所下的这一步大棋实属难得。

3.1 科研组织知识产权建设现状

中国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的组织体系建设目前还不够健全,许多科研组织并未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通常由科技处或者科研管理处等科技管理部门兼顾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使得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附属于科技管理职能,并导致知识产权管理职能较为单一,无法深入地实现诸如知识产权投资、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高质量建设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功能。但随着近年来知识产权意识及管理水平的普遍提升,中国科研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也有了明显优化,组织体系的配置、定位和职能逐渐明确和细化,但与先进的知识产权组织管理模式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存在较大改善空间。

中国科研组织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大多未接受过专业培训或不具有相关从业经验,大部分科研组织也没有组建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大多数情况由科技行政管理人员兼职进行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专职管理人员的数量并不多,高水平管理人才数量较少,既懂技术和法律又懂市场与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更是稀缺。从2007年起,中国科学院开始探索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专员制度,通过培养一批既懂科学技术、又掌握知识产权保护与应用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为院知识产权战略发展提供坚实的知识产权人才保障。截至2017年底,共有来自109个院属单位的360名具备良好科研水平、掌握相当知识产权知识技能的科研和知识产权管理骨干通过了知识产权专员考试并获得知识产权专员资格[11]。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特殊性,现有知识产权专员制度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如仍有超过50%的院属单位中没有通过专员考试的知识产权专员,现有知识产权专员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有限且尤其在分析、诉讼、转移转化等方面能力欠缺,知识产权专员属于科研项目团队非必要内设人员而面临着因身份复杂导致的“术业不专”或职业发展受限等现状。

由于知识产权天生自带私权属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商业竞争的产物,因此公益属性的科研组织对于科研人员申请专利的认可程度要明显低于论文,这不仅导致科研组织的科研人员进行专利申请的积极性要显著低于论文发表,而且还存在项目在结题阶段集中、批量申请专利以在专利数量等形式上满足结题要求的情况,既不符合科研成果循序渐进产出的规律,也未能将知识产权管理贯穿科研项目的全过程,无法实现高质量专利的有效管理和培育。并且,中国科研组织还存在专利质量普遍不高的问题,形式上主要表现为权利要求书篇幅过长导致授权专利无法起到有效保护作用、说明书内容不够清楚完整导致专利无法获得授权以及科研组织整体上缺乏战略性的中长期专利布局和规划等,究其深层次原因则包括自行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委托低价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申请以及缺乏把关和提升专利质量的高水平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等。

中国科研组织在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虽然科研组织拥有大量有效专利,但通过司法和行政途径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动性不够,导致自主知识产权的维权案例并不多,科研组织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力也不高,保护效果并不佳。此外,尽管中国多项法律法规作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以及职务发明转移转化的相关规定,国家也发布了多项政策以促进专利的转移转化落地,但这些规定和政策的全面落地实施并不到位,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科研组织科研人员积极性不够,很多专利无法进入到实施运用层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科研人员在专利质量优化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热情。

3.2 科研组织知识产权建设启示

为更有针对性地对中国科研组织知识产权建设提供参考,下面以中国科学院光电技术研究所(下称光电所)为例进行说明,光电所作为中国老牌科研组织,具有鲜明自身特点的同时也存在以上现状中所阐述的一些问题,以下将进行共性结合个性的分析说明。

中国科学院光电技术研究所是中国科学院在西南地区规模最大的研究所,自1970年建所以来,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聚焦世界科技前沿开展光电领域基础性、前瞻性、颠覆性的创新研究,逐步成为国家科技战略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光电科技力量。

如图9所示,截至2022年1月,光电所共申请专利2 652件,其中仅包括21件PCT国际专利和约50件美日欧等国家或地区的国家专利,可见光电所的专利布局区域主要集中在中国,并逐步开始进行海外的专利布局;
中国发明授权专利共1 418件,其中约15%为G03F7光刻技术领域方面的专利,可见光刻技术领域是光电所进行创新研究和专利布局的主要方向;
有效专利占比为49.7%,而失效专利占比近40%,其中涉及转让的专利仅80件,涉及许可、诉讼的专利不到10件,可见光电所在专利维持、专利转化应用以及专利保护等方面的积极性并不高。

图9 光电所专利申请情况

3.2.1 提升知识产权质量

知识产权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基础成果,知识产权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科研组织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和科技创新成果的转移转化效果。目前评价检测知识产权质量的指标有很多,此处以较为直观的首项独立权利要求字数来粗略评价专利质量,专利的保护范围宽窄通常与权利要求字数成反比,也即权利要求字数越多则保护范围越窄、越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

以光电所申请的专利为例,其中首项独立权利要求字数在400字以上的专利占比达53%,而微电子申请的专利中首项独立权利要求字数在400字以上的专利占比仅为16.49%,其大部分专利的首项独立权利要求字数在100~300字,从该指标可以看出微电子所布局专利具有相对较高的质量和较宽的保护范围。从微电子所的专利诉讼案例也能够看出,过硬的专利质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保障,只有充分重视专利质量才能实现科研组织自主创新的有效保护,进而在未来促进成果转化率的提升。

因此,中国科研组织应当由上至下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重视知识产权质量,建立知识产权质量监测控制体系,对知识产权进行质量评估与质量把控;
在机关、研究室或项目组中引入具有专利代理资格、律师资格等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或培养内部知识产权专员,定期对科研人员进行知识产权培训和申请指导,对知识产权的全生命周期进行有效质量管理;
同时,建立专利代理公司与专利代理人的质量档案,从专利申请文件质量、专利处理周期、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等多方面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动态调整选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员及服务方式。

3.2.2 注重知识产权布局

创新主体通常通过构建严密知识产权保护网的方式实现创新成果的有力保护并促进知识产权价值的最大化,而知识产权布局正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的有力手段。

微电子所近10年来国内外近万件专利的知识产权积累正是基于其核心研发路径所进行的有目的、有规划的持续性布局,尤其在FinFET技术方面的重点布局更是其形成技术壁垒,并逐步成长为国内集成电路技术领域引领者的重要原因。目前,光电所已在自适应光学、光束控制、微纳光学等领域取得了多项重大成就,尤其在微纳光学的光刻细分领域进行长期技术深耕和大量专利布局,初步形成了具备竞争优势的专利池。若要继续保持在光刻领域的优势地位,光电所除了继续在现有基础专利及核心专利基础上布局改进专利及外围专利之外,还应加强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布局,同时可对未来几年甚至更长远时间内可能实施的光刻技术进行提前规划并加以专利保护,如在纳米压印技术、量子光学光刻技术、二维材料光刻技术等新型光刻技术方面进行前瞻性专利布局。

因此,中国科研组织应当充分重视技术优势方向的国内外专利布局,同时密切关注研究领域崛起的新兴技术,在规划科研项目和科研方向的同时,以前瞻性视角进行知识产权的提前规划和长远布局;
并且应当重视现有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知识产权布局。①在立项阶段,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科研工作的引导和服务作用,扎实做好早期的专利检索分析和预警工作,利用知识产权分析报告为项目负责人提供决策参考,把握科研项目当前所处技术生命周期的阶段和未来的发展态势,进而在充分了解科研项目的创新性、自主可控性后进行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布局战略规划;
②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应确保知识产权布局活动紧跟科研活动的研究进展,在知识产权布局战略规划的指导下对科研过程中产生的技术创新点进行检索分析,提出知识产权建议并采取合理的布局形式,以点带线、从线及面地完成优势技术方向的专利池构建、保护体系优化乃至技术标准的制定;
③在项目结题验收阶段,应完成知识产权分析报告的撰写,对科研项目全程的知识产权创造、布局及应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为项目结题提供知识产权布局方面的参考依据,从中总结布局经验并作为未来相关项目的知识产权布局策略迭代优化基础。

3.2.3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及保护

知识产权运用作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管理的目的和目标,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精华所在。对于科研组织而言,只有充分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及保护,才能将科研活动中所创造的技术成果真正转化为生产力并为自身、社会和国家创造新的价值。中国科研组织经过多年积累,科研水平不断提升,科研成果不断喷涌,正处于科技产出的爆发期,而产学研一体化是当前形势下中国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知识产权运用及保护则是架起科研组织与产业之间关联的重要桥梁。

以光刻技术为代表的集成电路领域具有当今时代背景下的领域独特性,不仅全球化程度高、经济波及面广、产学研关联性大,而且具有极强的技术垄断性及专利壁垒性,各大优势企业纷纷在世界集成电路技术大国和消费大国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并频频以知识产权运用及保护的方式进行市场进攻与防守。虽然中国的创新主体已有了一定的技术积累和知识产权积累,但包括光电所在内的部分科研组织缺乏在知识产权运用及保护方面的经验和热情,而微电子所通过其在集成电路领域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等运用方面的积极探索以及在知识产权诉讼等保护方面所进行的大胆尝试已成为科研组织知识产权建设的良好榜样,值得科研组织学习。中国科研组织未来应当在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的支持下,借鉴微电子所等优势创新主体的经验,通过对知识产权运用及保护的持续实践和总结,进一步提升中国科研组织的知识产权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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