掰手腕惹祸事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1-19 点击:

文/杨学友

翟文轩受邀进行掰手腕,属自愿参加该体育竞技活动,自甘风险,受伤只能自己担责。

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图/视觉中国)

翟文轩与赵伟英均系某市第二高中的同班同学。2020年6月26日上午课间休息时,赵伟英主动邀翟文轩进行掰手腕比赛。翟文轩欣然接受,双方遂进行掰手腕竞技。或许是二位同学臂力较为接近,互不相让,僵持状态持续好一会儿后,赵伟英突然发力,只听“咔嚓”一声,翟文轩的左手立即被压倒,随即疼痛得不能动弹。学校立即联系翟文轩的母亲,并将其送到离学校不远的其母亲所在单位,由其母亲将翟文轩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翟文轩左肱骨粉碎性骨折,住院15日,支出医疗费43624.22元。其中学校《校(园)方责任保险、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理赔了10270.31元;
赵伟英垫付医疗费7721元。2020年8月31日,翟文轩(甲方)的监护人翟祥、刘莉与赵伟英(乙方)的监护人赵丰、李秀娟签订受伤协议书,约定:甲方受伤之日起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医疗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等)乙方自愿承担50%,即7449元;
甲方因该次受伤引发的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协商。

事后,翟文轩觉得其左肱骨粉碎性骨折涉及伤残,鉴于赔偿数额或将有大的变化,且学校认为无过错、不同意承担责任。翟文轩以学校、赵伟英及其监护人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赵伟英、第二中学共同赔偿翟文轩损失143937.3元(医疗费25605.9元、残疾赔偿金87452元、护理费12339.4元、住院伙食补助1300元、交通费1040元、营养费4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200元);
2.判令人保公司在第二中学所投保的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申请了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鉴定。经法院委托,某市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翟文轩左肱骨骨折神经损伤致左肘活动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为90日(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13天,出院后需1人护理77天)。

法院认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翟文轩受赵伟英之邀进行掰手腕活动,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应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
赵伟英并不存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强迫行为,也未向翟文轩施加压力,翟文轩受邀进行掰手腕,应属于自愿参加该体育竞技活动;
翟文轩与赵伟英在掰手腕的角力中符合竞技性体育活动的一般特征,不能据此认定赵伟英对翟文轩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翟文轩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翟文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84元减半收取计1592元,由翟文轩负担。

如此判决结果,翟文轩无法接受,遂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其一,本案发生时,翟文轩与赵伟英均不满十八周岁,双方对于掰手腕这项活动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认识不足,虽然我国民法典规定了风险自担的条款,但是该条款并不能适用于本案。该条款中的行为主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本案中行为主体均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赵伟英的监护人因未尽到监护责任而应当对赵伟英的行为承担责任。无论赵伟英主观上是出于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客观上都已经造成了翟文轩受伤的损害后果,其应当对翟文轩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没有过错,属于意外事件,但毕竟翟文轩的身体是由于赵伟英的行为受到伤害,造成损害的一方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其二,第二中学对于翟文轩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作为未成年学生的管理单位,其应当对学生在学校内发生的行为及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另外,本案事故发生后,第二中学的处理方式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在得知翟文轩受伤以后,老师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电话,而是联系翟文轩的母亲,并将翟文轩送至其母亲处。该行为导致翟文轩获得救助的时间被拖后,病情加重,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三,人保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赵伟英辩称,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双方在角力中展现自身素质及身体爆发力,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应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赵伟英并未向翟文轩施加压力,翟文轩系自愿参加该竞技活动。掰手腕角力中的僵持状态系双方力量相当,一方突然发力属于掰手腕中的一般行为,不能据此认定为过错或过失。在翟文轩受伤后,赵伟英去医院探望,开学后帮助翟文轩打水、买饭等,尽到了竞技活动参与者的一般义务,并且赵伟英已支付翟文轩医疗费7721元。

第二中学答辩称,翟文轩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有相当的认知能力,应当对自愿参加掰手腕的行为负责。翟文轩2003年10月出生,2020年6月事件发生时,已满16周岁,就读高二年级,已经具有相当的认知能力。学校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已经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学校为每届新入学的高中生都发放了《第二中学学生指南》,并要求各班班主任在新生入学教育时带领学生认真学习并遵守。该学生指南的“课间常规”部分明确要求学生“不做剧烈的运动,不追逐打闹起哄……在教学楼、办公楼内,不打球和进行其他游戏活动……提前做好下一节课的准备工作”。学校将安全教育作为每次班会课的必要组成内容,包括“运动要量力而行,身体不适时不要勉强,要做好准备活动……比赛时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翟文轩与赵伟英掰手腕系双方自发行为,学校并非组织者,不应当承担责任。学校在事件发生后,采取了正确及时的处理方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掰手腕活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翟文轩在参加掰手腕活动受伤时,差1年4个月满18周岁,虽未成年,但已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而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其智力及心智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作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翟文轩自愿参加掰手腕活动受到伤害,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赵伟英与翟文轩掰手腕时,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翟文轩受伤的情形,翟文轩要求赵伟英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掰手腕活动系学生课间自发参与的,第二中学并非掰手腕活动的组织者,对伤害的发生亦不存在过错。翟文轩主张其受伤后,第二中学教师将其就近送到翟文轩母亲处,导致病情加重,证据不足。因第二中学依法不应承担责任,翟文轩要求人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亦于法无据。据此,二审法院近期公布了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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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本案起因系赵伟英主动邀翟文轩进行掰手腕力量比拼。但邀请仅仅是一种形式,受邀请人是否参加由本人自己决定,既然选择了参加,就应当自甘风险;
且在对方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翟文轩受伤只能自己担责。因此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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