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互联视域下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可及性框架与评价——以10个数字乡村试点县为例*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12-10 点击:

冯 献 李 瑾 崔 凯

(1.北京市农林科学院信息技术研究中心 北京 100097;
2.国家农业信息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 100097;
3.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北京 100732)

文化是乡村的灵魂,振兴乡村的要义在于振兴乡村文化。在乡村普遍面临衰败的现实背景下,寻求新的技术手段与服务模式让各类农村群体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公共文化服务,不断增强城乡之间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性和可及性,已成为我国振兴乡村文化、促进城乡居民共同富裕的重要课题。伴随着人类社会由工业文明向信息文明迈进,以智能手机等为代表的移动终端逐渐成为农村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根据第49次CNNIC报告数据,截至2021年12月,我国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已达57.6%,农村网民规模为2.84亿人,其中超过9成是通过手机连接到互联网。这表明移动互联网已成为农村地区的主流传播媒介与必要网络设施,为移动图书馆、移动文化云等新型公共文化服务资源下沉农村提供了载体与环境,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可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飞入”乡村百姓家,让公共文化服务在乡村亦“触手可及”。然而,对于中西部偏远地区,尤其是网络欠佳地区来说,村民利用移动端获取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存在着接入难、技能难、采纳难与使用效果不佳的“三难一不”的困境。在此环境下,要想利用5G网络、移动互联网应用(App)、智能手机、融媒体等移动互联技术产品“快捷、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创新探索适宜不同乡村特色的惠农公共文化服务模式与产品,需对现阶段移动互联下乡村居民公共文化服务的可及性进行评价,找出关键短板与制约因素,为政府部门优化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资源配置、提升村民可及性提供方向指引,以此让更多的村民参与到乡村文化治理当中。

笔者通过梳理文献发现,“可及性”的概念源自20世纪60年代末Kehrer对卫生服务“using service”的阐述[1],之后Penchansky 和 Thomas从“匹配”的视角丰富了可及性的概念内涵[2]127-140。2005年Shengelia 等进一步将“可及性”的概念界定为 “政府服务供给的覆盖程度”和“受众对服务的使用程度”[3]。当前,学界主要沿用Shengelia等人的观点,并将卫生服务可及性的概念拓展至整个公共服务领域[4]。在“可及性”的概念基础上,有学者开始关注公共文化服务可及性的评估框架,并围绕“可获得性、可接近性、可接受性、可适应性”4A框架对公共文化服务的可及性展开评价研究。如谢雨婷从可获得性、可接近性、可接受性和可适应性四个维度构建了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综合评价体系[5];
崔娜等从治理角度构建了包含可获得性、可匹配性与可承受性三个维度的公共文化可及性指标[6];
王前提出了对县域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的理解,并认为服务绩效的标准可从可及性体现,而县域公共文化服务的可及性可从可获得性、可接近性、可接受性和可适应性四个维度进行评价[7];
冯献和李瑾构建了包含可得性、可达性、可负担性、可接受性、可适应性等五个维度在内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可及性评价指标体系,并以北京市为例开展了实际评价[8]。但目前尚未有学者对移动互联下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可及性评估框架问题展开相关研究。对此,本研究将结合可及性的评估框架,基于受众视角设计出针对移动互联环境下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可及性评估体系,并开展典型应用与评价,以期为相关学者的研究提供理论参考。

1.1 “可及性”概念在我国的发展

“可及”一词在我国政府文件中最早可见于200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文件强调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即“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随后“可及性”被拓展应用于基本公共服务的各个领域,并成为衡量公共服务效率与效能的关键标准之一。2012年,《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首次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行了界定,即“全体公民都能公平可及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主要强调衡量可及性的标准在于“方便可及”。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及性”。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将“可及性”的标准拓展至“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普惠性”。2021年,《“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又对“可及”的范畴进行了界定,明确是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人群之间实现“便利可及”。从中央已出台的政策文件及相关表述中可以看出,“均等化”和“可及性”已经成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两大目标取向[9]。

1.2 移动互联下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可及性

1.2.1 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可及性的概念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现阶段我国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涵盖基本文化体育领域的设施与资源[10],包括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送戏曲下乡、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读书看报、少数民族文化服务和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等。结合可及性的定义,本研究所讨论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可及性特指不同乡村区域、不同农民群体在有文化需求的前提下,能够公平可及地获得大致均等的上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该概念的核心是资源配置的均等化,实现手段在于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并行,实现过程在于推进公共文化设施标准化、便利化、规范化,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共享化、专业化、均等化,以及公共文化服务渠道便捷化、数字化、智能化等。

1.2.2 基于移动互联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表现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以移动终端、移动网络、云存储、智能算法为核心的“云网端数”移动互联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推动着人民生活进入智慧民生新时代,智能手机也已成为全面连接人与公共服务不可或缺的工具。为适应移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的发展趋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乡村地区的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明确将“繁荣发展乡村网络文化”列为数字乡村建设的十大任务之一,并提出全面推进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推进数字广播电视户户通和智慧广电建设、推进乡村优秀文化资源数字化等相关举措。2021年,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的《“十四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也明确提出“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引导优质文化资源和文化服务更多地向农村倾斜”。部分地区借力移动互联的发展机遇,积极推动本地公共数字文化工程的建设,建立了当地的公共文化云平台,如上海“文化云盒”、北京海淀的“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广东从化区文化馆的“云平台”等。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期间,重庆试点建设的“学习强国”数字农家书屋、国家博物馆推行的“博物馆在移动”云展览,还有多地文化馆线上服务“不打烊”,都切实提升了当地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可及性。

1.2.3 基于移动互联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可及性概念

从实践回归理论,基于移动互联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实际上属于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范畴,而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是指在数字环境下产生的文化服务类型,是传统公共文化与数字文化相融合的综合体[11]。由此可知,基于移动互联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是由政府主导,为满足乡村居民基本数字文化需求,在移动互联环境下为乡村居民提供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专业的移动应用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推送、短视频等。而移动互联下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可及性则指不同乡村区域、不同农民群体在有文化需求的前提下,能够公平可及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包括服务场地与设施的可及(如移动网络、移动终端)、服务内容的可及、服务支付的可及以及服务的满意度。与传统公共文化服务相比,移动互联背景下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呈现出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渠道移动化与圈层化、服务内容多样化与互动化、受众获取服务碎片化与共享化等特点。

1.3 基于移动互联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可及性评估框架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基于移动互联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属于乡村公共文化服务范畴,其可及性的表征可用Penchansky和Thomas构建的5A“适合度”概念模型(即可用性、可达性、可负担性、可接受性、可适用性)解释[2]127-140,同时也遵循Peters等提出的中低收入国家卫生服务可及性分析框架[12](即服务质量、地理可及性、可获得性、经济可及性、可接受性),以及Tomaševski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4A”框架[13](即可获得性、可接近性、可接受性、可适应性)。由此,文章将融合以上概念模型,结合供需视角提出基于移动互联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可及性评估框架,包含可达性、可接受性、可获得性、可利用性、可适应性等5个维度(如图1所示)。

图1 基于移动互联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可及性评价框架

可达性,指乡村居民个体对于利用移动互联网获取公共文化服务所能承担的经济可及性和现实移动网络与设备终端的可及性,主要用于衡量在乡村居民有数字文化需求的前提下,当地经济、设备、网络条件能否达到获取服务的要求。

可获得性,指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供给方所提供的设施及人员种类和数量能否满足乡村居民的现实文化需求,主要衡量现有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供给能否保障乡村居民的基本数字文化权利。

可接受性,指乡村居民对于通过移动互联获得的公共文化服务事项是否符合其社会文化期待及产生的心理反应,主要衡量乡村居民对服务的接受程度,包括其对服务内容、服务人员、服务渠道的主观评价。

可利用性,指乡村居民利用移动互联网获取公共文化服务所需的时间成本、支付成本、技术性问题及其他阻碍乡村居民接收利用服务的行为,还包括其对于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技术性接受程度等,主要衡量乡村居民利用移动互联公平享有公共文化服务的水平[14]。

可适应性,指乡村居民对通过移动互联所获得的公共文化服务适应程度的自我评价,主要衡量乡村居民对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移动应用的需求反馈以及未来使用意愿等。

2.1 评估指标体系构建

为进一步验证上述可及性评价框架的适用性,笔者基于受众视角,遵循评价指标体系的可比性、可操作性、可量化性以及可行性原则,通过构建李克特量表,对现阶段乡村居民利用移动互联获取公共文化服务的可及性进行了主观感知评价,并结合上述评价框架,构建了包含5个评价维度、23个评价问项的评价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表1 基于移动互联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可及性评价指标体系

2.2 评价方法

文章主要采用李克特5点量表对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数字化可及性水平进行评估,即对于每个问项,按照“1、2、3、4、5”的顺序由低到高进行赋值。以乡村居民对所获取的公共文化服务移动应用满意度评价为例,其选项设定为非常不满意、比较不满意、一般、比较满意和非常满意,对应的得分赋值则为:1、2、3、4、5。

对于维度指标的得分,笔者采用指数法进行标准化计算,即将各维度对应的问题得分进行平均赋值,然后再计算其百分制标准化得分,计算公式为:

Xi1、Xi2、Xi3……Xin为第i个维度指标第n个具体问项的得分,N为问项数量。对于可及性综合得分,笔者采用每个维度指标的平均得分。对于总体以及区域存在的“数字鸿沟”,研究综合采用变异系数法、基尼系数法和熵值法进行衡量。

2.3 数据来源

2021年9月作者依托问卷网平台向全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数字乡村试点县开展了调查并获得了所需数据。本次调查对象为全国10个试点县(其中东部4个、中部3个、西部3个),共收集了700位乡村常住居民的样本数据。受访者的基本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受访者基本情况统计

2.4 信度与效度分析

笔者采用SPSS工具计算了问卷调查结果的克隆巴赫(Cronbach"s Alpha)信度系数,结果显示其信度系数为0.852,说明问卷具有较高信度。采用KMO和巴特利特检验对评价指标的问项进行效度检验后得知,KMO统计值为0.919,显著性水平P值小于0.05,说明该问卷效度较高。

3.1 可及性总体处于中等偏上水平

笔者根据调查结果绘制的核密度图如图2所示。分析该图可知,现阶段乡村居民利用移动互联网获取公共文化服务的可及性平均为78.58分,总体处于中等偏上(较好)水平,且核密度图呈现右倾态势,说明现阶段我国在推动基于移动互联的乡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建设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此外,从变异系数(0.12)、泰尔指数(0.007)、基尼系数(0.06)来看,尽管泰尔指数和基尼系数均呈现较为“均等”的状态,但变异系数反映出个体间的可及性还是存在一定差距。

图2 基于移动互联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可及性水平核密度图

3.2 各维度发展水平均有所差异

调查结果显示,10个试点县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可达性、可获得性、可利用性、可接受性、可适应性得分分别为74.66、79.01、81.52、78.67、79.07,除可利用性外,其余均在80分以下。这一方面反映了现有的乡村移动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供给基本不存在技术性歧视或态度性歧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移动互联的发展有力促进了乡村居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公平性,即不论年龄、文化程度、所处地域、身体状况等,均能利用同类型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相比之下,可达性得分较低,从侧面反映出现阶段导致乡村居民个体可及性差异的关键因素是居民个体的经济条件、网络条件或移动设备条件。从网络资费看,近20%的乡村居民认为当前移动网络资费偏高,移动流量月均使用量少于5GB的乡村居民占比为28.72%。从时间可达性看,45%的受访居民日均上网时长小于4小时,除去必要的工作与娱乐时间,其在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上的可支出时间可忽略不计。此外,可接受性也存在弱项,原因可能在于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度不够以及未形成完整的创作、筛选、发布体系。当前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向乡村居民提供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在内容质量、服务人员素质、服务过程等方面与乡村居民的文化需求有一定差距,同时相关App的界面与功能设计、操作流程等方面也有待完善。可获得性、可适应性两个维度差异不大,原因可能在于乡村居民对利用移动设备获取公共文化服务信息的操作流程不熟,以及现有移动应用提供的服务数量与种类尚不能满足其需求,还可能是相关服务机构在对接移动应用的服务反馈时,未能及时、有效地根据乡村居民的基本文化需求进行动态调整,导致现阶段基于移动互联的公共文化服务存在供需不匹配的问题。

3.3 区域间可及性水平呈现“自东向西递减”态势,区域内部亦存在一定差异

从东、中、西部三个区域看,东部地区的整体可及性水平最高,中部地区次之,西部地区最低,三个区域的可及性水平得分分别为80.67、78.61、75.79,总体可及性水平变异系数为3.13(见表3),即区域间存在一定差异,核密度对比图也反映出同样的情况(见图3)。究其原因可能在于:东部地区的整体经济水平更高,人均收入高于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且乡村居民的文化程度普遍更高(受访者为高中及以上学历的占71.79%,而西部地区为64.29%),政府对乡村经济、文化等建设的投资力度较大,乡村居民对新生事物的接受度较高,在移动互联的接入,移动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应用与反馈等方面均已形成主观能动性。与东部地区相比,中西部地区的可达性与可获得性偏低,这表明对于中西部乡村居民而言,移动互联背景下的公共文化服务大多表现为一种“愿望”,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对于当地居民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权利”更深层次的保障能力仍有待提升,对公共数字文化资源配置的倾斜力度有待加大。

图3 不同区域乡村居民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可及性水平核密度图

表3 东、中、西部地区各指标及可及性水平

从东中西部的内部差异看,三大区域的内部虽存在一定差异但总体上处于平衡发展状态。其中,东部、中部地区的内部差异较小,可及性综合得分的变异系数(基尼系数)分别为0.1024(0.0528)、0.1025(0.0548);
西部地区可及性综合得分的变异系数(基尼系数)为 0.1356(0.0755)。

3.4 不同群体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

通过对个体特征进行分类比较可发现,在移动互联的助力下,乡村居民公共文化服务可及性基本实现了普遍均等(见表4),这与总体评估中的“可利用性”一致。表明现阶段基于移动互联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不存在技术性歧视与态度性歧视,也不排斥老年人、低收入人群等,不同类型的乡村居民基本能够公平地享受基于移动互联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表4 不同群体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可及性水平

4.1 研究结论

4.1.1 基于移动互联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可及性由五个维度构成

通过理论分析,结合公共文化服务供需现状,文章认为移动互联下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可及性属于公共文化服务可及性范畴,由可达性、可获得性、可利用性、可接受性和可适应性五个维度构成,五个维度的指标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其中,可达性与可获得性是体现受众需求与服务供给的基础性指标,可解释为实现移动互联下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公平可及的基础前提;
可利用性是衡量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供给能否转化为可被村民实际利用的驱动力;
可接受性是可及性评价的主观维度,受可获得性和可利用性的直接影响;
可适应性是实现移动互联下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需有效对接的关键性指标,也是影响可获得性、可接受性与可利用性的重要因素,在优化服务供给主体的服务方式、服务机制与服务内容方面起到关键作用。

4.1.2 可达性与可利用性分别是体现移动互联下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可及性水平的弱项与优势项

通过构建涵盖5个维度指标、23个具体问项的评估指标体系,基于对10个数字乡村试点县的700位乡村居民的调查统计结果,我们得知可及性综合水平为 78.58,处于中等偏上水平。从维度指标看,可利用性得分最高,达到 80分以上,而可达性得分最低,为 74.66分,这表明现阶段移动互联下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需存在一定的错配,其中,供给层面的短板在于移动应用的操作、功能的扩展、服务质量的提升,需求层面的短板在于主体能动性不强、数字素养不高等。

4.1.3 移动互联下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可及性基本实现普遍均等

尽管区域间乡村居民公共文化服务的个体可及性水平存在一定差异,表现出“自东向西递减”的状态,但这大多是由历史地理环境与经济基础不同导致的,且在消除“数字鸿沟”的过程中存在时间上的滞后。但研究也发现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学历、不同收入的乡村居民群体间并不存在显著的差异,大体上都处于中等偏上水平。

4.2 启示

4.2.1 注重改善乡村网络基础设施条件

一是政府应以乡村建设行动为契机,持续推进数字乡村试点工程建设,着力推动5G在偏远地区的应用,为乡村居民提供更加顺畅、便利的网络环境。二是要对乡镇文化站、村级图书室、农家书屋等设施进行数字化改造,建立村级电子阅览室,提升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可达性。三是建议减免部分欠发达地区农村互联网接入和数据传输的通信费用,分类制定更为优惠的流量套餐,研发低成本的移动终端产品等,以降低移动应用App的使用成本。

4.2.2 拓展移动互联下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渠道

强化广电主流媒体的传播作用,充分发挥县级融媒体中心的本土优势,全面打通县域“播、视、报、网、端、微”等传播媒介,探索建立适应本地的“融媒平台+政务+科技+文化”等服务模式。培育互动式新媒体、移动多媒体等新兴视听行业,积极发展乡村数字娱乐、数字传媒、数字出版,为乡村居民提供更具原创性、更有针对性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同时要注重对乡村网络文化舆情与信息安全的监控,确保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安全可控。在服务内容整合方面,建议以公共文化云平台为核心,进行本地化部署,拓展平台服务功能,提供订单式、菜单式服务,增强居民的服务体验。调研显示,有85%的受访居民愿意使用集文化资讯、电子阅读、直播、文化活动预约、在线观看文艺活动、文化技艺学习等于一体的一站式公共文化服务平台。

4.2.3 利用大数据解决供需机制问题

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开放机制,以国家公共文化云为载体,加快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大数据平台与地方分平台建设,形成覆盖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村史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大数据分析平台,有效对接文化和旅游部的综合监测与应急指挥平台。采集并分析乡村居民公共文化参与行为的大数据,为乡村居民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产品、文化活动等,持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15]。建立并完善平台应用的需求调查机制、参与机制与互动反馈机制,结合数据分析模型,对乡村居民的基本公共数字文化需求进行动态调整,持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可适应性。

4.2.4 加强对乡村居民数字素养的培训

整合各类涉农培训经费,加强对乡村居民移动终端与移动应用App操作技能、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培训。鼓励相关软件开发方兼顾农村、农民所需,特别要注重适老化与无障碍改造,开发更多农民一看就懂、一学就会的应用软件,逐步提升农民的数字素养。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相关部门可利用微信群、数字广播、数字电视及县域融媒体平台等,加大对公共数字文化的宣传,开展技能比拼活动,让乡村居民主动“触网”,享受到基本文化权益,打造 积极健康的乡村网络文化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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