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与整合:哈贝马斯民族国家批判理论评析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12-07 点击:

张会龙,董俊苗,2

[1.云南大学,昆明 650500;

2.同济大学,上海 200092]

21世纪,全球化已经成为毋庸置疑的事实和不可避免的趋势,这成为现代民族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场域。在全球化的进程中,民族国家面临着自身民族性与全球性的二重矛盾,这一矛盾造成了民族国家的双重危机:功能性的系统整合危机与规范性的社会整合危机。面对强大的压力和挑战,民族国家应该怎样实现自我超越?是否需要一个新的合法性理由?其出路究竟在何方?在聚讼纷纭中,哈贝马斯通过对西方现代性的审视以及民族国家危机的反思,以宪法爱国主义为核心,提出克服民族国家危机的现代方案。在全球化依旧是主流趋势、西方民族国家的危机仍然持续的背景下,哈贝马斯的思想对民族国家自我超越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

早在20世纪60年代,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哈贝马斯就对资本主义国家权力合法化问题进行了反思,在70年代的《合法化危机》一书中将这种问题明确为“危机”。80年代在《交往行为理论》中以交往行为理论为理论基础进一步深挖了这一问题的根源,即生活世界殖民化。应该说至此他都是在民族国家内部来讨论这一危机的。他以交往行为为核心,以系统和生活世界的双层结构为解释框架,认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危机本质上为系统整合和社会整合的双重缺失,但更为重要的是现代民族国家在资本主义经济的推动下,过于看重民族国家的系统性功能,系统整合超越社会整合成为了主要的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以金钱和权力为媒介的系统整合已经无视团体认同以及共同意识,由此导致了民族国家的危机。自1986年起,先后在《何谓民族?》《公民身份和民族认同》《后民族结构》《关于欧洲宪法的思考》等著作中,哈贝马斯将民族国家的合法化问题带入到了超越民族国家的语境中,提出了民族国家的自然性、公共性与世界性的矛盾问题,由此揭示了民族国家合法化危机的世界化表现和根本原因,并将其民族国家批判转向了后民族国家批判。然而,不管面对的是民族国家内部的危机还是后民族结构中的危机,他都运用了系统—生活世界的批判分析框架,也诉诸生活世界—交往行为—公共领域—宪法爱国主义的危机解决路径。

(一)民族国家危机阐释的框架

哈贝马斯在胡塞尔、舒茨等人“生活世界”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独特见解。他认为应该把社会同时视为生活世界和系统来看待,它们各自由特定的原则支配运行,但又在一定程度上彼此作用。在哈贝马斯看来,生活世界首先体现为交往行为的先验场所,其作为一种共通的文化背景存在于交往行为之前,人们在其中通过交往、沟通而达成相互理解;
另一方面,生活世界又被称作“自我理解或不可动摇的信念储蓄库”,包括在伦理道德、价值理念等方面形成的共识,“交往的参与者为了合作的解释过程可以利用这些自我理解力和鉴定的信念”。(1)[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2卷,洪佩郁、蔺青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年,第171页。其实简单理解,生活世界就是一种文化背景,人们在这个背景中沟通、交流、思考,逐渐建立起开放和谐的交往网络,增强自我理解并互相理解。作为与生活世界相对的系统,其划分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原始社会时由于生产力低下,再分配、管理等通过简单的交往即可进行,因此系统和生活世界并没有进行分化。但随着社会互动性不断提高,仅靠生活世界的活动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由此出现了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的系统,每个系统又会制定出不同的专业化制度来组织管理。系统最本质的特征就是以成功为价值取向,它的存在是为了“使复杂的社会成为可操作的。我们普通人使用我们的日常经验所能处理的东西只有这么多,系统显示了被加于这些能力之上的负担”。(2)[英]安德鲁·埃德加《哈贝马斯:关键概念》,杨礼银、朱松峰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76页。

系统从生活世界中分化出来并受生活世界的推动,这使得人们对自然、对社会的控制力不断增强,社会效率大大提高,二者的和谐发展推动着社会不断进步。但二者的核心原则存在着很大的分歧,系统的核心原则是工具理性,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而生活世界的核心原则是交往理性,强调的是真实、正当、真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生活世界指向的是人,它是目的,是最终价值,而系统是手段,其工具性远大于价值性,它的出现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生活世界的交往,是为了使其中的主体能在其中“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

因此,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理性逐渐扩展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对利益最大化、高效率的追求使得系统不再从生活世界中获得规范化的、价值性的支持。工具理性成为了系统最大的价值来源,并逐渐入侵生活世界,使其中的活动成为了追求系统目标的手段,权力与金钱不断地侵蚀着人的自我价值。生活世界这种被控制的状态就是“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其实系统和生活世界的分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推动了生活世界的发展,而生活世界的完善又使系统的扩张得以顺利进行。殖民化的问题不在于二者的分化,而是迅速发展的系统对于生活世界的压制。摆脱殖民化的关键在于增强生活世界,以交往理性控制工具理性,使系统重新从生活世界中获得规范性支持,促进二者的和谐发展。

(二)民族国家的系统整合

哈贝马斯的民族国家危机理论正是在“系统—生活世界”的双层社会解释框架下形成的。系统和生活世界分别代表着两种不同的整合方式:系统整合和社会整合,民族国家的危机就是两种整合双重缺失的结果。

哈贝马斯是从功能性角度去探讨系统整合的。它是系统“克服复杂的周围环境而维持住其界限和实存的能力”,(3)[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城、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页。实际体现为由于组织管理所创造的各种控制机制。系统整合的危机在于全球化造成的政治、经济等各个子系统之间的不协调。现代社会的经济系统已扩展至全球,相应的政治系统却依旧着眼于一定的地域,由此出现了政治与经济系统的垂直落差,导致民族国家无法在国家范畴内全面实施调控。在全球化与多元文化的冲击下,民族国家的管理国家、保护主权、收取税款、扩大福利等功能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危机。

首先,日益普遍的全球化对民族国家管理能力的削弱。国家通过行政机构及公共管理机构对各种事物进行管理,维持社会秩序,为公民提供保护。但在全球化时代,许多活动都超过了国家的界限,民族国家的决策却只能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作出,单一的民族国家不足以完全解决恐怖主义、毒品贩卖、核辐射、气候变暖等全球性风险,也无法抵御其他国家作出的决定以及承受由此带来的后果和蝴蝶效应,国家的管理能力逐渐式微,管理效率也就大打折扣。

其次,全球化对民族国家主权的侵蚀,使得国家的政治塑造力缺失。国家主权是现代民族国家的基本属性和最重要的国家利益,但在全球化场域中,活动的跨国性和非国家行为体的增多都在不断地限制着民族国家的选择权。在解决全球污染、恐怖主义等自发性超越边界的问题时,民族国家就不得不作出妥协,以让渡一小部分主权为代价组成区域性组织来应对跨国性问题。区域性组织的建立意味着民族国家同时受到了国内法律和组织规则的约束,必须基于国家和组织两种立场行事。但问题在于跨国组织中总会存在大国主导规则的现象,每个国家的地位并不是完全等同的,奉行强权主义和霸权主义的国家会凭借己方主导的规则,以诸多借口进行有预谋的超越边界行为,导致其他国家尤其是弱小国家的主权被侵犯。以欧洲为例,在他看来,“出路只有一条:聚合整个欧洲大陆的力量,深化欧洲一体化,坚持 实行统一货币,让渡国家主权至共同体”。(4)[德]斯蒂芬·穆勒-多姆:《于尔根·哈贝马斯:知识分子与公共生活》,刘风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第401页。

最后,全球化的流动性使民族国家对税收的控制力减弱,从而导致了民族国家的福利危机。收取税款是民族国家调控经济、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对资本的控制能力不断减弱,无法在国际市场上作出有效调控,对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的课税实施困难。甚至在面对全球竞争压力时,出于保护本国企业发展的考量,给予企业一定的税收减免、默许企业的部分不正当竞争以保障国内经济环境的相对优势。对税收控制的减弱必然会导致以福利为取向的国家治理危机。税收是民族国家制定福利政策的重要标尺,但由于国家市场的不可预测性和民族国家对税收掌控的减弱,国家既无法妥善地通过税收满足社会的福利需求,又无法不断地刺激经济增长以提高民众生活水平。直接的后果便是国家内部严重的贫富分化、不断攀升的失业率与越来越边缘化的贫困人口,民族国家的系统性整合进一步遭到破坏。由于现代社会的殖民化现象,奠基于金钱与权力之上的系统整合成为了主要的整合方式,民众越来越看重国家是否能满足其物质上的需求,一旦民族国家无法满足公民的需求,就会形成大规模的认同危机。

(三)民族国家的社会整合

社会整合以行动者的意识为媒介,旨在交往行动的基础上,通过商谈促进人们的理解以达成共识,并逐步构建起各类社会规则,在民众间建立广泛的团结,这是一种通过价值、规范和理解而发生整合。民族国家社会整合的危机就在于传统社会整合纽带断裂后,新的生活世界丧失了团结的社会整合功能,从而无法产生新的社会团结机制。在这里哈贝马斯借鉴了柯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理论,(5)柯尔伯格将道德发展划分为:前习俗水平(服从权威、避免惩罚以及自我欲望满足的需要)、习俗水平(寻求赞赏和认可,盲目地服从法律)、后习俗水平(考虑全人类的正义和尊严,自愿判断道德标准)。在前习俗阶段,个体注重的是自身的欲望和利益。进入到习俗阶段后,个体开始压制自身的欲望,并将其置于社会规范之下,但这种服从仅仅是因为个体生活在集体之中,于是自然而然地接受了整个社会的规范和原则,是不加反思的。而在后习俗阶段,个体开始对加诸自身的社会规范进行反思,以正义等普遍原则思考问题。这一理论同样适用于集体认同。传统社会的集体认同依赖血缘、地域、文化传统、宗教等非反思性特征,而在现代社会中,集体认同是以个体的平等和普遍参与为前提的,是一种基于反思的方式不断相互学习的过程。现代社会强调的是人民主权,个体开始反思政权是否合法,制度是否合理,个人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回到民族国家,哈贝马斯认为民族国家的认同包含两个层面:对民族身份的认同与公民身份的认同。民族身份认同建立在具体的历史、文化、语言甚至血缘等纽带之上,“具有原始同质性,且界限明确”。(6)[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7页。这种认同是授予性的,即人从一开始就被界定在具有共同特征的群体之中,这种同质性自始至终都存在,并且随着时间愈加根植于人的意识中,使人们处在一种由共同的语言和历史铸造的共同体中。在被纳入这些共同体时,个人是无法自主做出选择的。在这个层面上,我们说对民族身份的认同是一种前现代、非反思的认同。而公民身份认同则体现了一定的反思性特征。现代国家的构建不仅仅是民族意识凝聚的过程,同时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确立过程,二者缺一不可。国家必须通过民众的自由意志确立原则与秩序,以此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可以说公民身份认同是现代国家合法化的重要来源,它根植于公民积极地运用其民主的参与权利和交往权利的实践,公民在不断的参与中形成了对政治共同体的倾向和感情,这是由自主性构建起来的认同,体现了公民的反思性。

因此,民族身份认同和公民身份认同之间始终存在一种张力。民族身份认同从具体的历史、文化、地域等方面实现了社会的整合,它想要突出的是本民族的特性,带有一定的排斥性,这种强烈的归属感会对公民身份认同造成压制,导致对少数群体的排斥以及极端的民族主义,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无疑造成社会整合的割裂。社会整合的关键在于其中的规范性基础,人们共同商讨社会的规范和原则应该是怎样的,并通过交往、商谈等过程逐渐加深对整个社会的规范和原则的理解,从而使人们团结在社会的整体中。但现在这种团结的规范性基础是紧张的、有时甚至是对立的。那么个人该怎样去理解自己在群体中的身份和角色,又怎样根据这种理解去建立与集体的联系?尤其是涉及多元社会中的问题时,这种割裂会尤为明显,然而在全球化的今天,多元社会又是每个人避无可避的存在。

民族国家面临的问题有两方面:一是政治系统与经济系统的不平衡导致的系统整合的不足;
二是集体认同的规范原则之间的紧张引发的社会整合的危机。但其中还隐藏着一个更为关键的危机——系统整合与社会整合的失衡,即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如果仅仅考虑在社会整合层面确立新的规范性原则来促进民族国家内部的社会团结,那么仍然无法解决全球化造成的民族国家的功能性不足。但仅考虑系统层面的整合,又会使系统缺乏生活世界的规范性支持而出现殖民化现象。因此不仅要解决两种整合中的问题,还要考虑如何使系统的运行遵从生活世界的规范,把握两种整合的平衡关系。

(一)系统上超越民族国家的范围

现如今资本的流动已经超出了民族国家的范围,政治系统却仍然局限于一国之地域,不仅无法解决资本的全球流动带来的社会不平等和分化,而且需要被迫接受各种外来文化的输入与冲击。全球化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我们有理由称赞市场,但更需要看到当今世界经济强权所塑造的社会模式——人被当做一种作出合理决策的经营者,不断剥削自己的劳动力;
容忍边缘化、拒绝和排斥;
把国家的公民还原为一个市场社会的成员,把国家重新定义为向当事人和顾客提供服务的企业;
认为除了自发形成的政策之外,再没有更好的力量了——的巨大弊端。(7)[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第154-155页。这种世界范围内的没有约束的资本市场带来了极大的社会不平等、道德堕落以及民主的衰败,这一进程是建立在无数人的巨大不幸之上的,“只要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仍然是一种不受引导和驯服的全球化力量,民族国家就不得不屈服于自由竞争的逻辑,并以社会福利和社会正义为代价”。(8)马珂:《后民族主义的欧洲观:哈贝马斯及其批评者》,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55页。更为重要的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政治还出现了碎片化现象,这与“整个世界不受国家边界影响而广泛蔓延的系统压力”处在矛盾中,(9)[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关于欧洲宪法的思考》,伍慧萍、朱苗苗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8页。目前的民族国家并不具备完善的跨国政治调控能力,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在政治系统内寻找相应的引导力量,“只有利用这样的新的跨国的调控力,才能驯服跨国间被激起的社会的自然力量”,(10)[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关于欧洲宪法的思考》,第28页。其中的自然力量指的就是前述所说的不受国家边界影响而广泛蔓延的系统压力,在当今主要就是指全球银行业、资本流动带来的系统性压力。从而实现政治和经济系统之间的平衡。因此,哈贝马斯将视线投入到了跨国间的区域政治统一体,以超越国家的政治机制对民族国家职能的不足进行补偿。

但建立超越民族国家的政治统一体也只能解决一时的问题,其最终也只是民族国家在地域上的扩大化,依然无法逃脱各区域统一体的竞争博弈格局。因此哈贝马斯也明白建立区域政治统一体改变不了经济竞争的本地模式,但他认为这并不是最终的解决方式,而是解决问题的中间步骤,是暂时性的着眼于当前困局的方法。任何一个新的跨国体制都将会产生更多具有全球行动能力与合作能力的主体,减少各主体达成共识的阻碍,从而逐渐实现全球的内部治理。因此,他对欧盟的建设寄予了无限厚望,因为在所有的区域性组织中,欧盟是目前为止影响最大、走得最远的。

(二)重建社会整合的规范性基础

哈贝马斯提出区域政治统一体对系统进行整合,但系统整合可以弥补民族国家在功能上的部分不足,却不能解决统一体的认同问题,这属于社会整合的范畴。民族国家建立在一种由文化同质性加以保障的基本共识之上,在以民族认同为基础的共同体中,特性是认同的核心内容。但现代社会的各种冲突与融合已经触及了原有的民族文化基础,冲击了以民族同质性为基础的民众团结,导致民族国家内部的不稳定。传统的民族意识在多元化时代并不能成为社会整合的关键,我们需要为此寻求新的规范性基础,以适应现代社会的整合需要。宪法爱国主义正是哈贝马斯给出的“良药”,其试图以具有普遍意义的程序性的法律作为现代社会认同的基础。借助宪法爱国主义,陌生的公民可以以法律为中介,在宪法原则之下建立全新的、抽象的团结他者的模式。

但为什么法律可以作为现代社会认同的媒介呢?这一点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解释。首先,以法律为媒介的认同适应了现代多元社会的需求。民族认同建立在同质性的文化之上,这种文化是具体的、明确的。文化描述越具体,就越容易陷入自我中心主义,这是因为每一种具体的描述都在无形中划分他者,限定条件越多,边界也就更加狭窄。而现代社会却是“由一些自我理解不尽相同的亚群体和个人所组成”,(11)童世骏:《政治文化和现代社会的集体认同——读哈贝马斯近著两种》,《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评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各种亚文化都在其中自主发展。一旦我们以其中的某个亚文化为主体进行社会整合,就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文化霸权,带来排斥、压迫等负面效果。因此“把所有群体整合为一个整体的,不应当是那种过于具体、以至于不能容纳亚群体和个人之间的种种差异的东西”。(12)童世骏:《政治文化和现代社会的集体认同——读哈贝马斯近著两种》,《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评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而公民在法律体系的互动中所塑造的身份认同是一种更加抽象、普遍且具有包容性的认同,可以将各个不同的亚文化统一起来,形成广泛的民众团结。

其次,对法律的认同体现了反思性。现代社会所要求是一种基于理性反思的认同,即这是由个体充分的自由选择所确定的认同。法律的合法性体现在哈贝马斯交往理论的核心原则——商谈中,法律必须通过商谈来论证自身的合法性。真正合法的法律是在保障所有人都拥有平等话语权的条件下,通过各个主体间的交往和商谈形成主体间的意见,并通过正当程序形成的正式的法律。人们在商谈中就法律的基础原则达成了一致意见,形成了一种共识性的基础,个人的意志在法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这展现了哈贝马斯的一个观点,他认为:“公民的法律自主观念要求法律的接受者同时能意识到他们自身又是法律的制定者。”(13)[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329页。法律的承受者就是法律的制定者,公民在自己参与制定的法律原则中参与政治生活,不断对法律进行影响和调整,最终形成了基于自身理性反思的普遍性的认同。另外在商谈中,每个人不一定会就某个具体问题达成一致,但在这个过程中却促进了相互的理解,进一步在对话商谈中强化了公民的集体认同,实现以法律为规范性基础的社会整合。

最后,法律可以作为生活世界对系统的规范手段。哈贝马斯认为生活世界由文化、社会、人格三部分构成,(14)在哈贝马斯的理解中,文化是共同体的成员所继承的文化传统、生活方式等;
社会则是指调节人们关系的共同的社会规范和法律建制;
人格则是指共同体的成员的生物——心理特征,如肤色、个性、种族等。其中“社会”就是指调节人们关系的共同的社会规范和法律建制,“社会”中的法律涉及的是法律的基础原则及其与道德有关的规范。而系统中也存在着调节经济系统和政治系统的法律制度。法律是两种整合联系的桥梁,它既承担着社会整合的功能,又具有系统整合的效用,因此可以以法律作为生活世界控制系统的手段。但也要警惕,系统也可以通过法律侵占生活世界,这就要求法律不仅要通过法定的程序制定,而且要以人们在生活世界的相互交流的过程中确认的、得到人们一致认同的法律的基础原则和与道德有关的规范为根本原则,这样的法律才是真正合法的法律。因此必须将法律建立在商谈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制约经济和政治系统的恶性扩张,将系统纳入生活世界的规范中。

(三)实现平衡的三大要件

在理论上,以法律原则为核心的认同确实更具包容力和普遍性,并且可以防止一定区域内系统整合对社会整合的压制。但还有两个关键性的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宪法爱国主义如何突破国家界限,从而实现对已经扩张至全球的系统整合的规范性制约;
二是抽象的宪法爱国主义所提供的情感是否足够强大以至于其可以成为社会团结的纽带,以及宪法爱国主义所提倡的普遍的规范性价值能否与民族认同这一基于特定文化的认同相容。随着社会复杂性的提高和系统的逐渐扩展,为了更好地维持系统和生活世界的平衡,就必须依赖一个具有高度凝结力和团结力的共同体。在这方面,宪法爱国主义似乎缺乏一些能够动员人们的强大的情感基础。因此,普遍范围内社会整合和系统整合的平衡需要三大要件的支持:公民社会、全球公共领域与互为主体共享的政治文化。

首先,宪法爱国主义在跨国层面的整合是以已经形成的相应的社会为基础的,公民意识的转向是宪法爱国主义扩大其团结性的重要助推力。因此必须形成一个将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容纳进来,其通过世界性的宪法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其次,健全的全球性公共领域是基本场域。全球性公共领域是所有公民可以自由表达意见、交流讨论的公共舆论场域,也是公民进行民主商谈、形成政治文化的场域,更是产生合法性公共意志的场域。公共领域平等地对所有公民开放,各种公共议题和政治议题通过大众传媒进入其中,引发人们的普遍关注和讨论,最终形成基于讨论的公共舆论,从而使非正式的交往权力上升为政治权力,对政治产生影响。在哈贝马斯看来,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交往技术和交通技术不断改善,已经为全球公共领域和交往网络提供了基础条件。面对今天碎片化的网络新媒体对公共领域产生的新变化,他强调了其中的辩证性质。这种公共领域可以在多元化社会中为人们作为不可替代的个体充分表达民主意志提供保障,但是同时还需要政治公共领域通过正式的政治共识来保障这种意志。他说:“对于社会生活状况、文化生活形式和社会个人生活方式的异质性越大,越是缺乏一种更严重的现有背景共识,就必须通过公共舆论和决定的共性来弥补。”(15)Habermas, “Überlegungen und Hypothesen zu einem erneuten Strukturwandel der politischen Öffentlichkeit”, in Martin Seeliger & Sebastian Sevignani (Hrsg.), Ein neuer Strukturwandel der Öffentlichkeit? Baden-Baden: Nomos Verlag, 2021, P.475.最后,互为主体共享的政治文化是重要补充。哈贝马斯所谓的政治文化是在政治参与过程中形成的文化,是以有效宪法为结晶的、没有固定内容的一种开放型文化。公民通过民主商谈达到主体间的共识,不同文化群体的成员都能平等地表达和争取自身的权利,获得相应的承认和尊重。同时,在这种民主的法律商谈过程中形成的政治文化又加深了各个群体对宪法原则的认同,对抽象的宪法原则的认同又反过来帮助各个群体更好地进行商谈,达成共识,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另一方面,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并未彻底将特殊主义的认同,诸如民族认同、文化认同等排除在外,宪法爱国主义的构建仍然建立在一定的文化底盘之上,其本身就依赖着特定的特殊性补充,或者说普遍主义的概念本就允许特殊的政治文化的嵌入。(16)Jan-Werner Muller, “On the Origins of 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in Consemorary Political Theory,No.2 (July 2006),pp.278-296.在这里,传统的特殊主义的认同充当了政治文化形成的背景性支持,人们可以在传统和特定的文化背景下参与政治过程,用“特定的传统和自我理解来支持‘大家都同意’的法律规范”,(17)马珂:《后民族主义的欧洲观:哈贝马斯及其批评者》,第134页。这也可以加深各个群体对宪法的认同。但特殊主义的认同决不能上升为普遍的、主流的文化,也无法成为法律,最终还是要经过民主商谈达成共识,这就在普遍主义的框架下,为特殊主义留下了空间。

面对民族国家的危机,哈贝马斯坚定地致力于一种超民族的认同模式,并以商谈实现共同理解。尽管哈贝马斯设想的社会、其理论所涉及的关于国家利益和国际秩序的冲突、国际合法性的来源等都具有很大争议,但全球化带来的民族国家某些功能的不足、传统认同的极端性风险以及以欧盟为代表的区域合作体的兴起,都意味着我们不能仅仅局限在民族国家内部去思考问题,还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全球性视野,在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扩展全球治理的维度。从这个角度看,哈贝马斯的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可能的途径,我们可以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

(一)推进现代国家建设

哈贝马斯多方面论证了超越民族国家的必要性,也提出了相应的建设方法,但理论并不能简单地对应到现实。民族国家本身即是现代性的产物,是现代性的解决方案之一,其以一种强烈的民族情感和同质团结的社会基础为纽带,满足了现代社会经济、政治、民主等实行的条件,形成了一个高度凝聚的政治共同体。另外,全球化虽然给民族国家带来了一定的危机,但民族国家在全球化面前并不只是被动承受冲击,其也在不断地适应着全球化带来的改变,甚至在某些方面比以往更加强大。在管理层面,随着现代社会的复杂性不断提高,民族国家也形成了更加规制的、科层的控制手段,使得国家的权利逐渐扩展至各个领域,实行更加直接、持续且广泛的干预。在认同层面,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强了民族国家认同。首先全球化的资本流动以及跨国合作促进了民族国家的经济发展,增强了民族国家满足其社会成员需要的能力,这种能力与公民的认同密切相关;
其次,在多元文化的处境中,个人对“我是谁”的追问会比以往更加强烈,因为人总是处在一定的自我理解中,需要不断地寻求身份归属。而民族国家“承载着人们的集体记忆、文化、历史以及共同观念,传达着一种不同于全球化流动的空间逻辑的安全、稳定和简单的图景”。(18)殷冬水、张婷:《全球化真的会削弱国家认同吗?——已有研究的经验证据和理论解释》,《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最后,全球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不公和对自身利益的忧虑促使部分人们更愿意回到民族国家的叙事当中,期望以民族性对抗全球性,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改善处境、保全自身。

由此,哈贝马斯所设想的超越民族国家的图景仍然面临着现实民族性叙事的巨大挑战,理论是前瞻性的,但探寻超越民族国家路径必须依托现实情境,在现阶段中,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依旧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成为现代人难以摆脱的情感纽带。民族主义的叙事逻辑在为现代国家提供部分合法性的同时,也将其所具有的排斥性、顽固性等一并纳入,为民族国家的危机埋下了伏笔。但是民族国家只是现代国家建设的一个维度,超越民族国家究竟是超越其中民族主义的叙事方式还是说完全超越现有的现代国家体系是我们需要慎重思考的问题。哈贝马斯强调公民意识和平等对话对推动世界公民社会愿景的重要性,但正如其对政治文化的论述,公民并无法完全摆脱某一共同体身份的认同,平等对话也有赖对资本、霸权等的约束,而这些都不仅仅是具有普遍包容意识的公民一己之力所能达到的。因此在现有的框架下,公民和国家是两个不可或缺的行为主体。不论是缓和民族性和全球性的冲突,还是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的实现,其最终都要以现代国家体系为前提,必须兼顾到国家和国际两个层面,国家作为不可或缺的、强而有力的国际行为主体,其自身建设和全球治理的推进是协同并进的。在国家层面,提高国家能力的强度、改善国家的弱治理、增进国家的合法性等,是培育具有包容意识的公民、形成更广泛的团结的重要保障。在国际层面,处理国际问题和跨国家层面的政策制定时,也必须依靠各个国家的自愿性以及自主性,考虑到不同参与者的主体利益和特殊利益,才能更好地推动跨国问题的解决。这是因为跨国家共同体的合法性来源于各个国家一定程度的“主权分享”,而这一分享的合法基础在于跨国共同体的公民具有世界公民和特殊共同体的双重身份,他们有充分理由相信在新的体系中也可以坚持各自国家的平等角色,已经在国家层面实现的、受到国家保障一些权利和自由应该成为一个标准,跨国家共同体的法律原则被允许在国家层面得到贯彻之前,必须达到这项标准。(19)[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关于欧洲宪法的思考》,第44-45页。

(二)培育宪法爱国主义

前述的国家建设是实现全球治理目标的重要保障,但最为基础的还是从公民自身出发,弱化其中的族群性和排他性,提升包容性的意识和认同。从现代国家的特性及现代社会“利益至上”观念盛行、种族文化偏见、强权霸权政治等现象来看,在实质上以规范基础、制度安排等弱化民族国家族群性的宪法爱国主义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就现代国家的特性而言,现代民族国家不仅仅包括身份建构、地缘政治等要素,同时它还是一个“经由法律拟制而获得的法律存在”,(20)许章润:《论现代民族国家是一个法律共同体》,《政法论坛》2008年第3期。主权、公民等都是在法律语境下的概念,并不仅仅以身份构建为标准,一个成熟的现代国家必定同时是一个完善的法律共同体。法律共同体首先体现为一种普遍的、抽象的认同形式而区别于文化共同体、种族共同体,同时又体现出一种特殊意义而区别于纯粹抽象的道德共同体。因为道德共同体考虑的是对所有人都同等地好,而法律共同体则承担着具体的“民族国家的当下存在”,其“表达的是特定文明类型运用法律以体系化地安排自家生活的理性能力,特定地域的人民追求美好人间秩序的道德愿望和法律理想”。(21)许章润:《论现代民族国家是一个法律共同体》,《政法论坛》2008年第3期。因此对于现代国家来说,培育法律信仰,积极塑造基于法律的认同不仅是塑造国家合法性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国家特色治理的方式。

就社会现状而言,培育宪法爱国主义对现代国家的建设以及全球的和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价值层面来讲,法律是通过商谈来论证自身的合法性的,法律的权威不是来源于政府,而是存在于所有人的平等参与所凝聚的公共意志中,既吸收了自由主义的观念,重视宪法和人权,强调对于个人权利的保障;
又汲取了共和主义的优点,强调公民对政治的参与,期望在商谈中凝聚公共意志并加强集体认同,这种经过自身的参与、商谈及理性反思形成的认同对现代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从现实性的角度看,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具有一定的实践基础。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在最初就试图通过人权宣言、宪法等法律性媒介宣传自由、民主、人权等理念,成功地激起了广大民众对国家的积极情感。尽管目前西方民粹主义盛行,但不可否认法律在现代国家的建设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另外,当今世界充满着严重的社会贫富分化以及不公,由此滋生了种种仇视心理,反现代化和全球化、主张本国优先、具有排外主义色彩的民粹主义兴起,成为了近些年各种冲突的重要诱因。宪法爱国主义以抽象性法律为基础,通过商谈原则得以确立,并在此基础上为民族认同、文化认同等提供了空间,以民主与法治对民族主义加以约束,协调民族主义所包含的排外性、极端性,使民族认同与制度认同相融合,从而形成理性的国家认同。

(三)加强商谈政治

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将各个国家、地区、民族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单个民族国家势必要与其他各个国家进行交流合作。但各个国家都有不同的主张和诉求,暴力、观念、文化、利益等各种因素都在阻碍着民族国家的交流合作。为了避免国际冲突与争端,就必须更加努力地寻求一种相互理解、和谐沟通的交流方式。面对这一问题,哈贝马斯提出了自己的商谈民主理论,期望在主体间实现自由的商谈,并通过正当的程序使商谈的结果上升成为社会的规范性内容。但许多研究者都指出了其商谈政治存在的问题:商谈政治是否具有足够的现实基础、商谈政治这一模式是否具有偏好性以及商谈模式对“共识”的追求是否是一种新的激进民主等等。批评者认为哈贝马斯商谈政治中隐含着对“共识”的追求,但问题是现实中的很多矛盾是难以调和的,在不同的利益诉求下,达成的共识无非是理智的妥协或弱者的退场,这种要不达成共识要不就是“非合理”的简单的二分法何尝不是一种新的激进民主呢?(22)David Dyzenhaus, “The Legitimacy of Legality”,The University of Toronto Law Journal, Vol.46, No.1,1996,pp.129-180.

不可否认的是,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过分注重了语言和商谈的力量,忽视了交往商谈所需要的物质及实践背景。在现代社会中商谈的力量并不一定能抵消金钱和权力等对人的支配作用,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可以达成一致,取得共识。一旦共识无法达成,那建基于此的规则秩序和多元文化冲突下的现存秩序在实质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现实中永远不可能有一个事先存在的、没有分歧和冲突的先验场所,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行动,在于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去缓和甚至弥合冲突的尝试。而哈贝马斯的这一理论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条可能的途径。商谈政治强调了人们的相互承认和彼此尊重,包括两个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第一,其理论强调了一个基本信念,即“在商谈过程中参与者应该尽可能平等而且尽可能广泛,商谈民主理论强调公民集体决策和参与商谈的能力、权利和机会”。(23)何包钢:《民主理论:困境和出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245页。在商谈政治中,每个参与者都能自由而平等地发表意见,“其中只有‘潜在的参与者’,没有‘绝对的陌生人’,没有人可以利用自己的特权人为地制造界限”。(24)关英菊:《对话与商谈如何可能?——以哈贝马斯商谈伦理透视多元社会之伦理建构方式》,《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第二,政策的制定以及问题的解决依靠的是商谈说服,而不是暴力和胁迫。商谈政治依靠商谈形成一定的公共性共识,在此基础上相互尊重、包容他者,加强团结。因此就必须排除暴力、强权等的干扰,只有在各个主体平等的交流下,才有可能形成真正的共识。因此哈贝马斯也对现实作出了一定的妥协,即最终能否形成共识也许并不是最重要的,交往商谈并不能消灭分歧,重要的是我们在积极寻求一种将暴力、胁迫、强权等排除出去的解决问题的手段,以非暴力的方式化解分歧与冲突。

因此,强调商谈政治并不是简单地寻求绝对共识,而是在探讨是否能够以协商的方式实现平等的交流。首先,各个国家必须在世界话语体系中谋求平等的话语权,“只有在不断对话或话语争夺之中,以获得参与世界秩序原理重建的资格,我们的主体性文化身份才可能得以真正确立,同时我们的文化自觉或者文化创造也才会真正成为可能”。(25)吴励生:《思想中国——现代性民族国家重构的前沿性问题》,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154页。也只有在不断地争取平等对话的努力中,各个民族国家自身的意愿和权利才可能得到承认与尊重。其次,各个国家也应当在合理维护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以一种开放的眼光看待世界,要具备一定的全球性视野,认识到现代社会文化的多元性和差异性,基于整体人类的长远利益思考问题,在商谈中促进各方意志的顺畅表达,在非暴力的合作中解决跨越国家界限的全球性问题。

哈贝马斯的理论由于过于注重话语、协商等的作用而带有一定的理想性,在其理论中,平等的对话和协商是解决权力、资本、经济等造成的各种危机的关键,通过这种方式促进所有人之间的普遍理解,从而形成基于交往的主体间性的集体认同。但问题是现实中的平等的对话,各个主体间的共识达成的具体途径以及在无法达成共识时遵循何种“妥协”原则等受到物质利益、阶级立场、资本运作等的极大影响,哈贝马斯的理论运用到现实中时始终缺乏一种强有力的保障。但并不是说其理论在现实中完全没有实践空间,目前越来越多的民族主义灾难以及国际冲突,都要求民族国家必须抛弃一些不合时宜的政策,积极做出有效应变。具体而言,就是要在保持自身自主性的基础上具备一定的全球性视野,加强商谈政治,鼓励全球间的平等对话与协商,并且要积极培育法律信仰,强化公民身份认同。这不仅能有效地缓和国内的社会矛盾,更是促进国际交流、构建平等话语体系的重要原则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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