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术拳种演进的制度逻辑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11-19 点击:

王柏利,王 岗

进入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迎来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繁荣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实基础。“研究阐释中华文化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涵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发展的指导思想。拳种是武术传承的载体,是武术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内容。围绕着武术拳种演进,有学者提出武术成形于宋代,表现为宋代时期武术体系的理论基础、技术基础、组织基础基本形成;
有学者认为武术集大成于明清,表现为明清时期武术家辈出,不同风格、特征的拳种、流派大量涌现,师徒传承方式基本形成。围绕武术拳种的形成原因,学界大致形成了地域环境影响、军事武术影响、文化发展影响、技术演变影响的观点,为全面了解武术拳种演进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提供了依据。但地域环境的差异、文化个性的塑造、技术演变的固守,都无法脱离其特定的时代背景。有学者从社会制度的社会背景,提出“武术拳种的形成与中国社会宗法制度内向封闭的社会化环境特点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武术也正是在遍及全国各地的以血缘关系及近似血缘关系的群体中传承,由此才形成了门派林立的格局”。这为研究武术拳种演进提供了新视野。以凝聚宗族为主的社会制度从“先秦君国宗族制—汉唐士族宗族制—宋元大官僚宗族制—明清绅衿宗族制”,整体呈现平民化趋势。伴随着社会制度在时间、空间上向地方社会的扩展,至宋代时期宗族社会制度逐渐作用于乡土社会,而此时武术体系初步形成。明清时期宗族社会制度盛行于乡村时,武术拳种呈现繁荣。武术拳种作为类似家族性质的社会组织,无疑是宗族社会制度整合乡村社会的一个缩影。鉴于此,从传统社会制度演变视角,探索社会制度演变与武术拳种演进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厘清武术拳种演进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进而为当代武术拳种发展提供可借鉴的理论依据。

拳种是武术存在的主要形态。拳种的形成不仅体现在丰富的拳理、独特的技术风格上,同时还应具有清晰的传承关系。宋代之前的武术技术已相当成熟,其拳理业已出现,但武术独特的技术风格及有序的传承关系并未形成。或者说,武术拳种还缺乏凝聚其群体关系的制度力量。

1.1 宋代之前宗族制度贵族化缺乏武术拳种生成的社会基础

宗族制度是指“中国古代以家长制为核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特殊社会体制”,是一种具有继嗣群体现象的亲属制度。商周时期,宗族制度主要作用于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王公贵族中,是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
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王公贵族的内部秩序,形成有序的权力分配。宋代之前的宗族制度,无论是先秦至周代时期以皇族为主的宗族制度,还是两汉至隋唐时期以世族、士族为主的宗族制度,主要盛行于王公贵族的上层社会中,当时的平民家庭尚未受到宗族制度的广泛整合。因此,在广大乡土社会中尚未形成普遍意义上的宗族组织。

武术拳种作为乡土社会中的一种文化形态,其门户的形成依赖于宗族制度建构的社会化空间,但此时乡土社会的平民家庭尚未受到宗族制度的普遍影响,武术拳种形成所需要的家族制度、伦理规范、封闭稳定的门户等缺乏生存的社会基础。尽管早在春秋时期,与武术技艺相关的射艺、剑术、长兵等军事武艺已相当成熟,武术蕴含的养生思想在《老子》《庄子》《黄帝内经》文献中业已出现,手搏、角抵等技术在秦汉三国时期广泛开展,以及隋唐时期的府兵制,促进了武艺的发展,但由于凝聚武术拳种的宗族制度尚未下移至乡土社会,武术拳种生成的社会根基尚未形成。因此,在东汉时期“越女论剑”、唐代时期“公孙大娘舞剑”等文献记载中,并未看到拳种的端倪,也没有形成风格迥异的门派。

1.2 宋代之前平民家庭小型化缺乏武术拳种产生的组织基础

在早期的中国社会中,家并非是家族建构的基本单位,而是与族并行存在的组织形态。据郑玄对《周礼》注解时记载:“闾,二十五家;
族,百家;
党,五百家;
州,二千五百家;
乡,万二千五百家。其中所谓的族有百家,这个族不是家族,也不是以血缘成族,家和族之间本来没有血缘关系。即家不是族单位,族也不是家的扩展”。因此,这个时期的家与族有着不同的含义,两者之间是并行的,即与国家权利有密切关系的大家族,和平民小家庭是分处于社会不同层面的两种群体。并且,由于上层社会的宗族制度较为发达,乡土社会的小家庭发展受到限制。因此,无法形成武术拳种所需要的家族共同体。“大约春秋中期,个体小家庭逐渐摆脱大家族的笼罩而出现,秦汉时代个体小家庭则占据了主导地位”。但此时的家庭主要以小家庭为主,仍无法整合为拳种所需要的大家族。据许倬云对两汉时期农业发展考察时得出“两汉时期,家庭平均人口由‘八口之家’趋向于‘五口之家’,以一对夫妇组成的核心家庭为多”。由此可见,在宋之前,乡土社会中的家庭要么淹没于上层社会的宗族制度中,要么以小家庭的形态存在。或者说,蕴含着宗族关系的社会制度对乡土社会的影响力还较弱,处于乡土社会中的武术缺乏形成拳种的组织共同体基础。

群体关系是社会制度的基础,社会制度的变化往往会形成新的群体关系。武术拳种形成所需要的群体关系,也必然受制于社会制度的影响。作为传统社会制度的宗族制度至宋元时期呈现下移趋势,为武术拳种的生成创造了条件。

2.1 宋元时期宗族制度官僚化为武术拳种的萌发提供了社会土壤

“乡土武术的生产、传承与发展离不开国家元场域的影响”。自宋代开始,宗族制度官僚化打破了贵族对国家权力的垄断,国家以宗族制度下移的方式整合乡村家庭,并赋予乡村家族制度中伦理关系的新内涵。这种宗族文化的再创造过程,“先是从南宋开始的士大夫化,继而是明代大规模的宗族庶民化”,使具有血缘关系的宗族开始与乡土社会中的家庭相结合,形成了“千余年来父子兄弟同居共财的中国家族模式”,具有近代意义上的宗族制度开始形成。宋元时期重建的宗族制度,“与古代的宗族制度和魏晋隋唐的世家大族式宗族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不仅有着严密的组织制度,完善的宗法族规,而且建立祠堂从精神上凝聚族人,修撰家谱从制度上强化宗族认同,购置族田从物质上凝聚族人。

这种重建乡村秩序的新型宗族制度为武术拳种的萌发提供了生存的社会土壤。严密的宗族组织制度保证了武艺可以在家族内部有序传承,为武术拳种不同风格的形成提供了生存的场域,如,宋代有擅长枪法的“李铁枪”,有杨氏的梨花枪法,“二十年梨花枪,天下无敌手的梨花枪”的风格迥异的武术技艺。元代曹洞宗福裕和尚主持少林寺期间,把少林寺建成“宗法门头制度的家族式寺院”。具有血缘关系的宗族伦理为武术拳种师徒传承方式的形成提供了制度保障。而修撰家谱既保证了武艺的有序传承,又强化了拳种的族群认同,甚至出现了“世家擅长骑射的詹氏家族”。另外,宗族制度与民间乡土文化相结合,为武术拳种的萌发提供了生存的社会土壤,使武术文化逐渐成熟。因此,宋代是“中国武术的真正形成期”。

2.2 宋元时期聚族而居的宗族形式为武术拳种形成提供了组织基础

宋元时期的宗族制度,是基于统治阶级对乡土社会秩序重建的国家需要,在宋明理学家们的诉求和设计下所形成的近代封建宗族制度。这种新型的宗族组织形式,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二是有许多个体小家庭聚族而居构成的宗族组织”。这种以血缘关系凝聚而成的宗族组织,成为宋以后封建宗族制度的主要形式。如,“安徽宁国地区,城乡都聚族而居,族之大者,人丁至一万余人,其次亦不下数千,最少者也有二三百人。池州各县,每逾一岭,过一溪,都可见到烟火万家聚族而居的村落”。由此可见,宋元时期的乡土社会中,宗族组织成了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聚族而居的村落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保障下,形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政治实体,并在宗族制度的规约下,形成了严格的宗族组织系统。这就为武术形成独特的技术风格创造了条件。

聚族而居的宗族组织形式具有封闭性特征,技艺往往在宗族中产生并被宗族所垄断,进而形成独特的技术风格。这种现象在宋时期较为普遍,如,张氏的制笔、景德镇的瓷器、《枫窗小牍》中记载北宋时期的王家奶酪、曹婆婆肉饼等技术,都体现出独特性特征。作为一种谋生技艺的武术,在两宋时期,武艺结社组织普遍存在,如,弓箭社、角抵社、锦标社、英略社等。甚至出现了专门的武术表演场所,如,瓦子勾栏有“作场相扑”“作场使棒”“路岐人”等武艺活动。这些武术结社组织为拳种共同体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宗族制度经过南宋时期的酝酿,至明代中期产生了宗族庶民化的繁荣景象。“嘉靖年间,明世宗接受礼部尚书夏言的建议,规定士民可以祭祀四代祖先”。到了清代,“宗族组织得到进一步发展和膨胀,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诸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平民可以建立家族、允许祭祀祖先时,原本存在于贵族阶层的宗族制度开始延伸到乡村平民家庭中,大量的民间家庭被整合,明清时期乡土社会中的宗族整体呈现繁荣发展的局面。宗族庶民化为宗族制度提供了依附的载体,乡土社会中以小家庭为主导的核心家庭,在宗族制度的影响下,逐渐向大家族转变。乡村宗族组织改变了乡村的家庭结构,广大乡村在宗族整合过程中被纳入到了封建社会的统治视野。宗族成为维持农村秩序的纽带,并被纳入到国家政权管理体系中,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统治的重要力量。可见,武术拳种在乡村宗族制度推动下呈现兴盛的局面。

3.1 明清时期宗族组织普及化夯实了武术拳种兴盛的社会根基

明清时期宗族制度庶民化及在乡村的盛行,使宗族组织普遍存在于乡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乡村社会被纳入到了国家秩序重建的范围之内。在宗族制度影响下,乡村社会中的核心家庭、小家庭组被拉伸、整合,其规模逐渐变大并成为大家族。这就为一些军功显赫、武艺高强的退役军人,返乡后在自己家族中传承武术进而形成武术世家提供了可能。卜永坚《从墓志铭看明代米氏锦衣卫家族的形成及演变》一文中,论述了明代世袭武官家族的形成等问题。于秀萍在对沧州武术进行研究时指出:“从明代至今,沧州回族李氏家族的习武传统从未中断。而李氏家族明代军户出身,从明初李仁美之子李忠任燕山左卫经历司经历之后,该族中多培养出武庠生、武举人、武进士。对武术拳种、流派的产生有一定的影响”。可见,乡村宗族组织的普及,扩大了家庭的规模,为民间武术拳种的兴盛提供了可能。

乡村宗族组织的普及,加速了“各家族之间的融合,社会性家族的观念得到培养”。这为模拟宗族关系的武术共同体形成提供了生存土壤。这种带有宗族性质的民间习武共同体具有明确的界限,产生了“门户”的意义。戴国斌教授曾提出“门户是门派存在的载体,门派的形成要在门户中诞生,门派的传播要借助门户来实现,门派的发展也要依据门户之大本营和根据地”。明清时期宗族组织的普及、家族文化的再创造以及家族观念的影响,使松散的乡村习武群体形成了一个个相互独立的武术门户。而武术门户的产生为武术拳种的形成提供了“技术传承的物理空间”和“道德教化的时空场所”。如,太极拳的创始人陈王廷是明武庠生出身,他在延续家传武学的基础上,依托陈氏家族进行传拳,陈氏太极拳至今已在家族中传承了“十二代”,从而使陈氏家族成为典型的陈氏太极拳家族。

对于“聚族而居的家族社会而言,宗族组织的发展,既是对周边环境资源的认可、承纳、改变的过程,又是对聚落领域、资源进行划分的过程,而这一过程都是在社群无意识接纳与有意识认同与协调之中完成的”。乡村宗族组织的普及为武术拳种形成提供了组织保障,而封闭的地域环境进一步塑造了武术拳种的个性,促进了武术拳种的繁荣发展。一些民间习武共同体往往把村落作为技艺传承的场域,并吸纳了村落的生活习惯和风土人情,使武术技艺具有了地域性特色,从而为武术拳种、流派的形成提供了文化土壤。如,“温州、青田县及其境内温溪,以及温岭等地在内,早在明代以前就是一个在浙江以拳术著称于世的发祥中心地”,后来就形成了温派武术。另外少林、武当、峨眉等武术也都体现出典型的地域文化特征。总之,明清时期乡村宗族组织的繁荣,宗族观念被平民所接受并效仿,为习武人群形成“门户”提供社会基础,也为武术拳种的繁荣提供了合适的温床与生存空间。

3.2 明清时期宗族伦理大众化提供了武术拳种兴盛的制度保障

伦理是传统社会维持国家统治和社会秩序稳定的纽带。早期伦理主要在于维护王公贵族的国家权力。“从宋代开始的中国后期社会,中国社会的伦理始以真正基层伦理亦即宗族或宗族伦理的形式出现”。后经过不同时期士大夫阶层的推广,至明清时期,传统的伦理思想以宗族组织为载体,在乡村普及开来,成为乡土社会秩序重建的重要力量。而此时依附于宗族组织的伦理被赋予了更多意义。模拟血缘关系的伦理被再创造,成为整合宗族组织的手段,这为武术拳种师徒传承的形成提供了制度保障。

传统伦理中的家长制赋予了师父的至高权威。宗族制度中的家长制是以男性为中心、由父系血缘关系联结起来的制度。以父系父权为代表的家长,在家庭中居于至尊的地位,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对整个家庭事务实行专制型管理。明清时期乡村宗族制度普及,家长制也成为管理宗族内部事务的重要制度,以此形成的族权、父权对宗族内部实行经济和思想专制控制,成为宗族内部权利的核心体现。而武术门户的形成具有典型家长制特征。在武术门户内部,师父具有至高的权威和地位。“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师徒如父子”等谚语,反映出武术门户中师父的地位,同时也体现出模拟家长制的伦理色彩。受家长制影响,师父拥有绝对权威,徒弟不能随意更改和创新武艺,也不能随便传给外人,只能遵从师父或祖训原封不动地传承武术技艺。由此形成了相对固定的衍变风格,保证了武术拳种个性的形成。

传统伦理中的继嗣制度产生了师徒的传承方式。明清时期乡村的宗族制度,作为国家权力继嗣制度,转化为重建乡村伦理秩序的宗族观念。对于宗族组织而言,家长不仅代表着权威,同时拥有财产的分配权和继承权。家庭成为维系、传递家族权力和地位的宗法系统,这种宗族制度中的继嗣观念,也成为明清时期乡村家族文化再创造的内容。武术门户也模拟宗族制度的继嗣模式,形成了武术拳种的师徒传承方式。“传男不传女”的传统观念,保证了武术技艺仅在家族内传承。而对局外人则以模拟血缘关系的方式,通过严格的拜师仪式,以师徒的关系纳入武术门户中。并且,以入室弟子和入门弟子之别,形成了“传内不传外”的传承制度。如孙式太极拳孙剑云确立了没有血缘关系的孙永田为第三代掌门人。这种模拟血缘关系的师徒传承方,保证武术技术按照一定的模式,在有限的范围内传承下去,对武术拳种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3.3 明清时期宗族文化再创造丰富了武术拳种兴盛的文化土壤

明清时期宗族文化的再创造既是国家重建乡村秩序的需要,也是乡村宗族组织自身构建的组成部分。此时的乡村宗族组织不再是单纯的宗祧群体,而是作为“文化象征的产品,具有文化产品的一般性如象征意义、文化手段、文化资源、话语性、伸缩性和历史性等”特征。因此,明清时期的乡村宗族组织往往通过建立祠堂、谱写族谱、制定族规、虚构宗族历史、攀附国家正统等方式,以构建宗族内部共享的价值观念,约束宗族组织成员的行为,进而扩大宗族的权利和控制力。而宗族文化的再创造对武术拳种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使习武群体通过依附神话故事构建精神寄托、制定门规戒律约束群内成员、谱写传承脉络宣扬拳种历史等象征文化符号的构建,最终强化习武群体的内聚性,进而实现对群体内部成员的有效约束。

构建武术拳种的象征文化符号,塑造尊祖敬宗的精神依托。武术拳种往往依附神话故事或历史名人,或虚构历史,通过认祖归宗形式以达到强化门户意识、提升内部凝聚力、塑造共同价值认同的目的。如少林拳起源依附于达摩、紧那罗王,虚构十三棍僧救唐王的故事;
太极拳依托张三丰梦见玄帝授拳;
形意拳起源有岳武穆创拳说等,使武术拳种、流派普遍形成了鼻祖附会现象。而这种对祖先的尊崇,往往带有迷信的色彩,使习武者有了对偶像崇拜的心理。在这种心理诱导下,徒弟一直认为自己的师父或者祖师的技艺高于自己,是自己努力奋斗的目标,从而激励着习武人群不断攀登高峰,使本门派的武术技艺臻于化境,促进了武术技术的不断发展。

制定门规戒律,约束武术拳种内部成员的行为规范。明清时期的乡村宗族组织,通常制定族规来约束宗族组织内部成员。谱写族谱、制定族规同样是宗族文化再创造的一个体现。而在武术门户内部,门规戒律也是强化内部秩序、维护门派利益的重要手段。如,陈式太极拳门规为“不倚权欺人、不畏强凌弱、不借势狂妄、不为非作歹、不自骄自满”等门尊十二严及戒章十二禁,从不同方面对门派内部人员进行约束。少林拳有严格的门规戒律,以便于约束习练者的行为规范,形意拳、八卦掌等传统拳种几乎都有本门的戒律和门规。它一方面通过门规戒律强制组织内部成员形成敬祖、尊师的观念,树立师父的权威;
另一方面,通过门规戒律灌输儒家伦理思想,进而强化等级观念,实现对门派内部秩序的控制,进而形成了武术拳种的文化个性。

构建传承谱系,强化武术拳种的门户认同。明清时期的乡村宗族组织,普遍存在着修家谱的现象。构建传承谱系也是维持宗族制度、强化宗族权利的一个重要内容。对武术群体组织而言,以模拟血缘关系形成的武术门户,成为武术人身份认同的社会单位,促成武术人身份的谱系认同。如,梅花拳至今还有“天下梅花是一家”之说,“海内外所有的梅花拳弟子都按照梅花拳‘百字辈’排序,都能以辈分论大小”。因此,在构建尊祖敬宗、依附神话故事等象征符号的基础上,各个习武群体都极力宣扬本门派武术起源的历史悠久,或者创始人功夫的高深,记录本门派历代功夫造诣较深的人物事迹并代代相传,以此形成了各门各派的传承谱系,为源流分明、传承有序的拳种、流派形成提供了清晰的传承路径。它一方面记录了本门的传承历史,使本门武术拳种彰显出历史文化的厚重;
另一方面传承谱系象征符号的构建,能够从心理上强化本门派成员的凝聚力,容易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念和文化认同。

3.4 明清时期宗族制度保守性塑造了武术拳种独特的技术个性

“一种生产技术、特别是手工制作技艺,往往是在一个家庭和家族的生产实践中首先总结提炼出来的。这些生产技术一旦产生,就立即被家族势力控制,当成一个家族的私有财产而进行长期的垄断封锁”。明清时期乡村宗族制度往往成为影响社会生产的重要力量,生产技术仅在家族内部世代相传,明清时期的手工行业都呈现出这样的特征。北京前门桥的首饰技术、景德镇的烧窑技术、宣州诸葛氏的制笔技术等等,都体现出典型的家族垄断特征。而作为一种安身立命、养家糊口的手段,也不可避免地被作为一种独特的技艺,在有限的空间里传承。而在有限的空间里,由于缺乏相互之间的交流,武术独特的演练风格逐渐形成,拳种、流派的独特个性也随即产生。

另外,作为家族私有财产的技艺,被当作家族生存的保障而秘密传承。这些作为祖传、家传的技艺,在封闭的家族中世代相传。“传男不传女、传内不传外、传媳不传女”成为明清时期手工行业的社会准则。如,“明清时景德镇的制瓷技术,各家各族均有秘诀,相互封锁、秘不示人”。武术作为一种技艺,其传承体现出拟家族化特征。不同习武群体之间相互保守,严防本门技艺外传,甚至不准带艺拜师。若非本门师父同意,另投师门被看作大逆不道的行为。这种传承方式的保守性也必然造成武术技术交流的困难,使各自的习武共同体能够按照自家的风格传习下去,容易形成武术独特的演练风格,同时也保证了武术技艺传承的连续性。

所以,受明清时期宗族制度的影响,作为技艺的中国武术在有限的空间里秘密传承,能够形成自身独特的演练风格;
而祖传、家传、师徒传承的方式在时间上保证了武术技艺传承的连续性,容易使武术形成有序的传承谱系,久而久之就产生了不同风格流派的拳种。

4.1 近代以来宗族制度的消解改变了武术拳种的生存环境

晚清至民国时期,代表传统社会制度的宗族制度逐渐走向衰落,乡村社会中的宗族组织也遭到削弱。尤其新中国成立来,与宗族制度密切相关的“家长、族产、宗法被取消,农民对家族依附的必要性大大减弱,宗族制度的衰落成为一种必然”。代表王朝国家的宗族制度,其蕴含的传统家族观念、封建伦理思想,已无法适应现代国家建设的需要。因此,宗族制度也应该根据社会的发展,及时实现其自身的创造性转化,服务当前的国家建设。

受传统宗族制度的影响,近代武术拳种不可避免地“多少染上了玄虚、神秘、保守落后的色彩”。不加区别地继承不仅给武术带来更多的污名化标签,更无法延续武术拳种的传承发展。武术拳种所遗存的宗法观念、师徒伦理关系,武术门户之间的等级观念等,都无法适应当今国家建设的需要。因此,“拓展武术拳种的新功能,是传统武术拳种在新时代创新发展的必需”。当今的武术拳种发展要自觉摈弃封建宗族思想,在平等、民主的基础上建立成员之间的关系,在现代法理、规则意识的引领下整合习武成员的凝聚力,在提升传承人自身文化素养的过程中,吸引更多人的参与,进而实现其自身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4.2 当代家文化兴起为武术拳种发展指明了方向

“家”承载着中国人生命实践的美好愿景,是理解中国文明历史的基因密码,也是见证中国社会变迁的重要标示。传统社会以宗族制度建构起来的家庭、家族、宗族及国家组织,为家文化的存续提供了场域。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家风、家教、家庭美德等家文化建设。武术拳种作为中华优秀文化的载体,理应承担起弘扬家文化的使命和责任。围绕着乡村振兴的时代主题,武术拳种应发挥其凝聚人心的社会功能,服务当下的乡村治理。存在于乡村社会中的武术拳种所蕴含的传统伦理,依然具有“维护社会秩序、协调社会矛盾的中介作用”。武术拳种应该发挥它“以拳塑乡”的新型乡村治理功能。应围绕着文化建设的需要,挖掘武术拳种蕴含的家文化价值,充分阐释武术拳种“以武化人”“以武育人”的教育功能。把武术蕴含的“尊师重道”“孝悌正义”等家文化观念,转化为尊敬师长、诚以待人的品德;
把武术拳种的门规戒律等宗法制度,转化为当下社会治理的道德规范;
把武术中蕴含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文化思想,转化为爱国主义教育的人生理想。围绕健康中国、全民健身的目标,开发武术拳种蕴含的健康价值。在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的过程中,挖掘各拳种预防控制重大疾病的健身、养生功能,弘扬武术拳种蕴含的传统养生观念,服务于新时代人们对健康生活的追求。武术拳种只有及时推动其蕴含“家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才能在新时代焕发出勃勃生机。

宗族制度作为贯穿中国封建社会的组织制度,对传统社会秩序的维系有纽带作用。不同历史时期的宗族制度呈现出不同特征,并对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产生诸多影响。武术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一种文化形态,在乡村社会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伴随着宗族制度的演变,武术不可避免地被纳入到乡村宗族制度的整合中,成为维系乡村社会秩序的组成部分。由此,也成为武术拳种个性化特征形成的制度力量。在中国进入新时代的当下,武术拳种所蕴含的家文化思想依然具有时代价值。在厘清武术拳种演进特征的基础上,处理好“守”与“变”的关系,避免错误的、腐朽的、落后的东西滋生蔓延。结合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对武术拳种的组织形式和文化内涵加以改造,推动其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使武术拳种真正起到讲述中国故事、展示中华文化魅力、彰显武术时代价值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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