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上海同德法医讲习所考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11-19 点击:

茆巍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迄今为止的民国法医史研究,特别是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以下简称“国民政府”)时期(1925年7月1日—1948年5月20日),以黄瑞亭、胡丙杰为代表的学者论述中,相关的重点都放在成立于上海真如的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以下简称“法医研究所”),以及近代法医界的关键人物林几、孙逵方的探讨上。此后的研究也大都承袭了这种箭垛式的关注。实际上,除法医研究所之外,民国时期(1912年1月1日—1949年9月30日)还有其他类型的法医训练班,这些短期性的培训对民国时期法医现代化均有一定的意义。在此,笔者以1930年江苏省高等法院(以下简称“高等法院”)委托上海同德医学专门学校举办的法医讲习所(以下简称“法医讲习所”)为重点,作出一点考证与勾稽。

民国时期是一个教育多元化的时代,大学除了公立的、私立的,还有教会创办的。这个现象的出现,与清末新政有关,在借助义和团抵御外强失败之后,清政府痛定思痛,开始了一系列的自我革新,教育上即是鼓励办学堂、出国留学等。北京政府时期(1912—1928年),又颁布了《大学令》《公立私立专门学校规程》《私立大学规程》等一系列法令,对之予以了认可、保障与规范。同德医学专门学校作为一所私立学校,是由沈云扉等人于1918年正式创办的,后于1935年经过校舍扩建,符合了国民政府的标准,正式改名为同德医学院。抗战时期因不便搬迁,一直滞留于上海,并在1952年,同德医学院与圣约翰大学医学院、震旦大学医学院合并成立上海第二医学院(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同德医学专门学校的首任校长是江逢治,后继任有黄钟、庞京周等,其最早的校董事会主席是原维新派领袖康有为,中法药房总经理黄楚九也曾任校董事会主席,后者是亚洲最大的娱乐中心“上海大世界”的开办者,同时也是民国时期有名的“艾罗补脑汁”“龙虎人丹”的创办人。聘任这些社会名流作校董事会主席,部分原因与该类私立学校经费紧张,需要在社会上筹款有关,同时这些社会名流本身可能就是学校经费的捐助人。

举办法医讲习所之时的高等法院院长系林彪(1889—?),字礼源,广东香山县人,早年赴欧美留学,入读比利时大学、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德国威尔士堡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他于民国时期(1923年)回国后,任广东军政府大元帅府秘书,1928年任国民政府司法院秘书,1929年署江苏高等法院院长。时任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王思默(1896—?),浙江绍兴人,震旦毕业生,法国巴黎大学博士,1928年任此职,1935年任上海第二特别区地方法院院长。民国时期的检察没有自成体系,附属于法院之内,而法医检验之职系由检察官指挥。受委托举办法医讲习所的同德医学专门学校,时任校长庞京周(1897—1966年),早年毕业于苏州草桥中学,与顾颉刚、叶圣陶为同窗,后入同济医工专门学校习医,1921年毕业,开业行医,后任教于同德医学专门学校,1935年辞去院长,赴欧美日考察医学教育情况,1937年后,为响应抗战,先后任中国红十字会秘书长、重庆空袭救济委员会主任、滇缅公路卫生处处长等职。他的医学学历于民国时期并不见长,从其履历看更像是一位出色的医学与卫生活动家。其子也说他“广交遍海内”,于医界、文艺界、政界都有交往,他曾响应宋美龄的号召组建伤兵医院出任院长,也曾亲自给八路军送过药,和杜月笙能相知,和章士钊能卧榻倾谈。高等法院能将法医讲习所委托同德医学专门学校,一方面可能与庞京周出色的交际能力有关,另一方面,当归结于同德医学专门学校实力在当时的上海不算弱,其虽比不上圣约翰大学医学院与震旦大学医学院,但后两者都是教会学校,而彼时正是一个民族意识高涨的时代,故能受此之任,同时私立学校又普遍经费紧张,高等法院的委托办班,或能帮助同德医学专门学校解决一点经费。

法医讲习所的整个合作、培训过程,现都较完整地保存于上海档案馆中,下面主要依托档案对整体情况作一概览,行文中也不再一一注释,只有涉及到非档案的,才另作说明。

法医讲习所的筹划过程自1929年始,合同签订于1930年3月11日,正式上课、培训时间则自1930年8月16日始,至1931年5月24日终。整个培训时间只有两次休假: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前的12月28日至次年1月3日;
第二学期毕业考试前的5月4日至11日。

法医讲习所的招生自合同签订后即开始,但其进展颇为不顺,前后分三批才陆续完成预想的“暂定三十名,以招足学生二十名即开学授课”的最低目标。第一次是原设的1930年4月11日前,但只招到4人,为此不得不延至7月11日,但仍达不到要求,又登报延续到开学前。从实际运作来看,其招生一直延续到开学后的两周内。所有报名者共计27人,通过考试筛选,最后录取20人。

整个招生过程中,相关人员可谓煞费苦心,因为报名人数迟迟不济,但又已经将培训计划呈报司法行政部,“势在必行,万难中缀,无论如何困难,必须设法补救”,为此不仅频繁登报,而且同德医学专门学校及高等法院都分别向齐鲁、湘雅、广济、南洋、东南等医学校发送招生简章,高等法院方还一度希望同德医学专门学校发动其本校五年级学生也积极参与(不过最后没有同德医学专门学校的学生在册)。为了鼓励录取的学生报到,特地对相关学生声明,“法院当局面嘱,为优待第一次毕业生起见,将来尽先分发江南一带录用,其它职务但与法医不相抵触者,得准兼任。”

从报名条件来看,要求并不低,限于“曾在四年以上之公私立医学校毕业,或有相当程度者”,民国时期医学学制最低是五年,即相当于接受了系统的医学教育,且所有人入学要通过“国文、外国文、生理学、解剖学、化学、病理学”考试。这样的条件,在秉持精英化教育的民国,本身就是不多的,当时各地医院也在紧急招人,“新医需要方急,原已供不应求”。尽管我们能感受到讲习所在招录时,对学生的标准有所下滑,但其仍作了一定的把关,如一名叫潘文斌的,投考三次,后被误录入名册中,同德医学专门学校仍发函高等法院方予以剔除。这些学员入学后,还“应填具保证书、志愿书”,毕业后如果没有服从派遣的法医职位安排,依约“对于法院应负赔偿之责任”。在最后录取的学员中,有一位女性学员张继安。这届学员中还录取了一位叫袁矩范的,原上海南洋医大毕业,从录取时间看,他当是第三批录取的学员,庞京周向法院的录取推荐评价颇高,“高才可造,志向甚殷”。我们不清楚他此次毕业后的直接去向,但他很可能走上了仕途,因为汪伪政权时,他竟然担任了上海特别市的卫生局局长。

法医讲习所开设课程是6门:病理学、精神病学、法医各论、裁判化学、犯罪学、刑法及诉法大意,此外还有病理学、化学实习课程。依其合同中的课程安排是:各科课程除医校原规定之法医学及精神病学照常授课外,每周应授之学科如下:(1)教室课程每周8小时内,分法医各论3小时、裁判化学3小时、犯罪学及刑法大意、刑诉法大意2小时。(2)试验室课程每周5小时内,分病理学实习2小时、化学实习3小时、法医临案实习无定时。在正式开课后,因发现课程较少,为此同德医学专门学校还特地允许这些学员旁听本校的医学课,后每周加授法医各论及病理学各1小时。

因病理学及法医各论重要,故相关讲授者同时兼任法医讲习所主任。但不知何故,竟两易其人。最初安排者是单德广,他本是个极合适的人选,同济医工专门学校毕业。在1924—1925年期间,上海地方检察厅的疑难法医案件委托的是病理学教授欧本·海姆(同济,德国人)主持处理,单德广则是协助者之一。单德广此时在武汉工作,接到庞京周邀请后,来沪表示协同,却于开学前辞去,后又委托颜性然,但很快于1930年10月又改聘张致果(德国哥敦根大学医学博士),并直至结束。精神病学讲授者是童亚澄,德国医学博士,时任同德医学专门学校教授。裁判化学讲授者周锡庚,浙江医专毕业,时任中法药厂厂长。至于法律上的刑法、刑诉法课程讲授者则由高等法院安排的上海地方法院庭长过守一、检察官雷人龙担任。

法医讲习所上学期主要是课堂授课,下学期按合同原安排是实习时间。从实际安排来看,上学期可能已经穿插了实习,1930年12月校务处的一则公告称,“本月十四日(星期四)由张致果先生率领往吴淞参观”,推断多少与实习有关联。依计划,“下学期主要学程原属尸体解剖,及临案实习二项”,更具体设想是:实习期间于解剖尸体,应依照现行解剖尸体规则,高等法院仅先指定讲习所依法处理,但每学期如有应交之尸体,以2具为率。各地方法院如有重要伤杀命案发生,高等法院得通知法医主任教授带领学生到场协助,法医学班于第一学期肄业终了,上海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内之法医职务,高等法院得委任法医讲习所主任教授负责办理,其办法另订之。这个计划很美好,对于医学院来说更是个相当有诱惑力的条件,因为尸源确实难觅,庞京周最初的草案甚至是,每年至少提供2具尸体,仅上海地方法院每年就委托法医讲习所至少临案十次,但实践中却落差很大。庞京周第二学期一开始就与法院反复沟通,“尤祷尸体实习一节事关重要”“迭次函催高法院,亦经屡函上海法院商请照案办理”“派员往苏切实面商”。最终,各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法医案件委托法医讲习所办理首先就不现实,上海地方法院的答复即是,“至临案实习一节,地方法院亦以时间紧促,深恐有不及通知之虞”。至于尸源提供,也颇多曲折,上海地方法院曾一度交付2具尸体,但旋即家属认领,不得不又交还,《申报》一度发生误会并大肆报道,同德医学专门学校不得不专门澄清,声明这只是其附设法医讲习所之依约行为,并非学校自身擅为。档案中能反映出来的实习情况是,至少在三月份,上海地方法院提供了病死尸1具,总的具数则不知。为了增广学生见识,还安排相关学员去了松江(民国时期的松江不归上海管辖)见识下当地一个案件的检骨操作,但这实际上是传统《洗冤录》中的检验办法,并非现代法医学的操作;
童志青还曾一度想率领学生到苏州福音医院附设的疯人院观摩精神病人,但最后成行与否不知,因为在向高等法院报销部分川资费用时被婉拒,“如参观之行费既无出,弟意不妨从缓”。

实习情况中的坎坷,推测可能与民国时期的司法体制有关,民国时期的法官委任权在司法行政部,高等法院上下级并没有隶属关系。上海地方法院在接到配合实习要求时,第一反应是向司法行政部请求解释,高等法院能做的,除了转呈司法行政部“迅予解释”外,最后竟表态“贵处派员向地方法院接洽,自是正解”,王思默回函则是“附致特区地院杨院长函一件”,并告知庞京周,“再贵院如另有友人向杨院长致函介绍尤妥”,落得须用私人关系来解决公共事务。

因为是高等法院委托同德医学专门学校开办法医讲习所班,故在费用上当然是由高等法院出具全部培训经费,依约高等法院需支付3 108元,同德医学专门学校则另向每名学生以讲义、杂费名义每学期收取20元,但食宿自理。于第一学期终了之时,经双方沟通,高等法院似愿意再追加400元。又因是高等法院委托举办的缘故,故一切事项,从招生到授课,再到学生旷课惩戒,费用开支、考试方式、及格评定办法,均须由高等法院同意认定,如在录取报名学生时,即要“附送学生分数、履历表册过院”,重要事项再由高等法院向司法行政部备案。同样的是,在最后毕业考时,也是同德医学专门学校方面拟题十道,由高等法院派出的两名监视员抽题,评定完毕后,相关试卷还要誊阅一份带回。为了保证考试的严肃性,法院方还一度计划派出苏州国医专科学校教授,毕业于德国柏林大学的医学博士王几道会商出题,但我们并不能确知其成行与否。

最后的毕业考试时间为5月12日至16日,前四天一日一门,最后一日下午连考两门——精神病学及刑法、刑诉法课程大义。其中法医各论试题为:(1)缢死者之尸体现象;
(2)血迹之检验方法;
(3)试举猝死之原因数种;
(4)磷中毒之脏腑有若何变化;
(5)试述常见的尸体变化。上述各题仍是今天法医学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不及格者补考时间为5月24日,其标准与第一学期期末考相似,“六科中有任何一科不及六十分者,概须补试。其补试办法,当以一次为限,限满而不考,或考而仍不及格者,一体除名。”最后有3人考试未到除名,1人缺考四科也除名,1人补考仍未及格,未毕业的依其请求,发给修业证一份。全部学员中共15名毕业,发给毕业证,依高等法院对同德医学专门学校发函,其设计是,“兹拟订毕业证书式样一纸,送请查照,代为制办,按名填好,连同毕业学生名册,并各附二寸半身软照片二张(一张粘贴证书一张存案),寄交本院,加盖印章,再送贵院长按名给领,毋庸本院派员参加,再毕业学生名册,应将年龄、籍贯,及此次各科考试成绩分数、总平均分数,分别填列,以便报部。”此后,他们则是“拟定下星期二(六月廿三日)午前到苏面聆台训”,即到高等法院晋谒林彪、王思默等人,接受训示。

法医讲习所虽然坚持了一定的淘汰原则,但其并没有对学生完全从严,而更可能的是,考虑到生源太少,社会又需才的基础上,实行了不得已的宽松。这不仅体现在最初的招生,原来所谓的备取生最后全录上,而且在旷课处理上也是如此。开学不久,就发现法医讲习所有学生旷课甚多,高等法院一度表示要严惩,但最后是同德医学专门学校自己打圆场,“所有承嘱拟定旷课取缔办法一节,此时似可从缓,爰现查该所学生近因考期将近,亦已上课较勤,其有久不到校者,经学期试验之后,自然淘汰,无异甄别”。而在同德医学专门学校自己的学生管理上,有明确的缺课时间达到一定时数(1/3),不得参加考试的规定。

最后毕业生的去向细节我们无从一一得知,但从高等法院的相关安排来看,主要是在“上海、吴县、江宁、镇江”几个地方法院,这也与他们在最初招生困难时所承诺的尽量安排江南相一致。其中前4名直接充任法医职务(起薪70元),其余则是暂履学习法医之职(起薪30元),三月后再重新安排,安排上海地方法院的则有5人之多,高等法院对此的解释是,“上海地方法院案件频颐,收入较多,学习法医故拟酌派五员”。我们能确定的是,其中的张炎、姚志上2名学员毕业后是在上海的法院工作,前者至少服务到1939年。

同德法医讲习所无疑是民国法医现代化的一朵浪花。清末以后,特别是受日本列强影响,法医学与公共卫生学被提上了国家医学的范畴,教育部也将裁判医学纳入了《医学专门学校规程》《大学规程令》中,北平医专随后开设了裁判医学课程,但专门有针对性的系统培训则一直缺如。20世纪初,随着治外法权收回呼声的高涨,引发了人们更加高度的关注。1928年,江苏省政府向民国政府提交了《设法养成法医人才》的提案,引起了司法部的重视。正是在此背景下,浙江、江苏等省率先作了探索,1929年,浙江省依托省立医药专门学校举办法医训练所,1930年,江苏省则是依托同德医学专门学校设立了法医讲习所。这是当时我国最早的法医现代化人才短训班。

浙江省的训练所情况有待进一步考证,就同德法医讲习所而言,其对民国时期的法医现代化发展无疑是有一定贡献的。根据在1933年的数据,其毕业的学员中,此时仍在服务的至少有8人(上海2人,苏州2人,无锡1人,镇江1人,南京1人,江都1人)。也是在这一年,司法行政部“通令各省法院,关于检验吏尽量陶汰,改用法医充任”,上海地方法院首倡响应,“昨已将检验吏两员裁去一员,而另派法医充其主干,检验吏仅扶助之”,所谓检验吏,就是前清仵作于民国时的另一称呼。没有讲习所毕业学员的支持,上海是绝对不能如此为之的。

因为种种的问题,包括同德医学专门学校自身的实力,高等法院安排的不周等,法医讲习所举办过程中经历了种种困难与挫折,其短训过程或也不令举办人满意,这从其毕业典礼之规格上似可看出。无论和法医研究所首届学员毕业相比,还是和江苏于清末举办的检验吏学习所相比,前者是司法行政部部长王用宾亲临,主持毕业典礼,“并致训词、沪地各法院长官均往参加、典礼极为隆重”,后者是巡抚亲自莅临,学员代表致答词。但法医讲习所的毕业,只是同德医学专门学校一方发给毕业证后,“例应晋谒”,没有任何典礼举办,显得格外冷落。也就在讲习所开办的同一年,法医研究所在开始筹建之中了。1933年,则以研究员的名义招收学员,其还给同德医学专门学校寄来了招生简章。法医讲习所的短暂,当与此有一定的关系。法医研究所的成立,的确克服了同德医学专门学校操作中的种种难题。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法医研究所的成功,而对法医讲习所作出贬抑,第一届法医研究所的研究员班毕业学员也不到20人,他们和法医讲习所的学员一样,都是最初播散下去的火种。

法医讲习所的培训,还充分体现了民国时期追求司法人员精英化的特点。在人才极其短缺的条件下,国民政府仍出于对司法的保障,予以可能的投入,“虑其资格过宽,又限之于考试,忧其经验太少,又励之以讲习。”从法医讲习所的这批学员来看,除个别外,大多数毕业后有工作然后再参与者,如那名叫张继安的女生,毕业时才24岁,但入法医讲习所前已是苏州大同产科医院院长,湖州吴兴医院产科主任。他们的报考,很大程度上不是为了个人求职、谋生,而更多的是与那个时代所呼唤的对治外法权的收回,国家需要人才报效的呼吁有关。因此,虽然法医讲习所在培训中存在着不满意的地方,但仍寄托了国人的一份情怀,展现了那个时代的前辈为了国家与民族的奔走呼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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