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排序版)【优秀范文】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10-2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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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排序版)【优秀范文】

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排序版)5篇

【篇1】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排序版)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题题库(排序版)

(电大期末纸质考试必备资料)

说明:试卷号码:1020;

资料整理于2020年2月16日,收集了2007年7月至2019年7月中央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案例]1995年,中国籍公民赵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1998年,佐佐木智子独自回日本居住。2000年,赵耿虎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佐佐木智子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佐佐木智子要求将赵小虎带回日本,由她抚养,赵耿虎要求将赵小虎留在中国,由他抚养。[2011年1月试题]

[案例]1995年,中国籍公民赵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1998年,佐佐木智子独自回日本居住。2000年,赵耿虎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佐佐木智子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佐佐木智子要求将赵小虎带回日本,由她抚养,赵耿虎要求将赵小虎留在中国,由他抚养。[2012年1月试题]

[案例]1995年,中国籍公民赵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1998年,佐佐木智子独自回日本居住。2000年,赵耿虎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佐佐木智子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佐佐木智子要求将赵小虎带回日本,由她抚养,赵耿虎要求将赵小虎留在中国,由他抚养。[2013年1月试题]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作准据法?

答:对监护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各国多主张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或法院地法。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其父是中国公民,赵小虎具有中国国籍。本案在中国提起诉讼,法院地法是中国法,所以,监护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

对抚养权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赵小虎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赵小虎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案例]2008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200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1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2014年1月试题]

[案例]2008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200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1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2017年1月试题]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29 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该法第 30 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由此可见,本案中,中国法律和日本法律都可以适用,关键在于确定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因为被扶养人一直生活在中国,其经常居住地和其监护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都在中国,因此,与中国具有最为密切的联系,中国法更有利于保护其权益,故本案应适用中国法。

[案例]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2011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2011年10月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2012年8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柳某对此表示同意。[2014年7月试题]

[案例]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2011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2011年10月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2012年8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柳某对此表示同意。[2017年6月试题]

问:(1)对于本案,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

答: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如受理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

答: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该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案例]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籍女教师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尤塔•毛雷尔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起诉后,尤塔•毛雷尔任教期满,准备回国。尤塔•毛雷尔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德国籍教师或委托德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2009年7月试题]

【篇2】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排序版)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商法》十年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排序版)

(电大期末纸质考试必备资料)

说明:试卷代号:1058;

适用专业及层次:法学本科;

资料整理于2020年2月19日,涵盖了2010年1月至2019年7月中央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最主要区别是什么?[2016年7月试题]

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最主要区别是什么?[2017年6月试题]

答:第一,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提出一定合理理由予以对抗,并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第二,民法上的抗辩权是指民事主体为排除相对人行使给付请求权的一种权利,其作用在于对抗相对人请求权的行使,而非否认请求权的一种权利。

第三,票据法上的抗辩权除了否认票据债权行使的抗辩权外,还包括否认票据债权存在的抗辩权,如对票据缺乏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抗辩、票据伪造的抗辩等。

试述保险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及其后果。[2012年1月试题]

试述保险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及其后果。[2016年1月试题]

试述保险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及其后果。[2018年1月试题]

答:第一,当事人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事项却没有通知,除了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论当事人是否故意,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一方违反告知义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在保险中,告知义务是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诚信原则,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估计的,这些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三,当事人违反特约条款义务,致使原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无须对方协商。

第四,保险欺诈嫌疑,主要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标的不存在的,保险标的不合法的等情形,保险人发现这些情形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无效,根据责任的大小,已交付的保险费应返还给投保人,已受领的保险金应当返还给保险人,被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试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监事会及监事的职责。[2019年1月试题]

答:第一,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质询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调查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继续履职责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试述合伙企业出资的形式。[2011年1月试题]

试述合伙企业出资的形式。[2013年1月试题]

试述合伙企业出资的形式。[2014年1月试题]

试述合伙企业出资的形式。[2017年1月试题]

答: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

对于非货币的出资,是否需要评估作价,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实物出资有两种情形:一是转移所有权,二是不转移所有权,只提供使用权或者使用收益权。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人能否以债权、股权出资的问题,应认为,原则上应予允许。

试述票据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的概念、种类及效力。[2010年1月试题]

答:依据背书的目的,背书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1.转让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通常的背书均为此种。

2.非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权利以外的目的而为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又可分为设质背书和委托背书。

(1)设质背书是以设定质权担保债权为目的的背书。设质背书,它是背书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所为的背书。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

(2)委任背书是以委任他人(被背书人)代为取款为目的的背书。

委任背书,又称为委任取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委托被背书人代为领取票款而为的背书。该种背书一般应有委任取款文句的记载,以防和一般的背书相混淆。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民法上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存在权利担保关系,应依民法处理。

委任背书不具有权利移转之效力。

(1)被背书人受委任后,得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这里所称的一切权利,不仅仅指票据权利,而且包括票据法上的权利。

(2)被背书人有再背书,以将其代理权转让于第三人,而不得为转让背书。

(3)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汇票债务人所有对抗背书人之事由均得对抗被背书人,也就是说,委任背书不发生人的抗辩切断效力。

试述破产程序适用范围。[2011年7月试题]

试述破产程序适用范围。[2012年7月试题]

试述破产程序适用范围。[2014年7月试题]

答:(1)一般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2)特别规定

①国有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133条的规定:“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②金融机构破产。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该适用本法所规定的程序。对金融机构启动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需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③合伙企业破产。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合伙人、出资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试述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依据。[2018年7月试题]

答:重整制度的理论依据涉及到重整制度建立的原因,以及其能够达到设立目的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三个论题:营运价值论、利益与共论、社会政策论。

(一)营运价值论

营运价值指企业作为营运实体的财产价值,或者说是企业在持续营业状态下的价值。在许多情况下,企业的营运价值高于它的清算价值。

(二)利益与共论

在企业陷于困境之际,为了拯救企业从而挽救投资者的投资,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应该建立一种利益与共的关系,所有的权利人都尽可能地参加拯救企业的行列。

(三)社会政策论

建立重整制度的着眼点并非仅仅限于债务人的重新开始,而是整个社会资源的保护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建立重建制度也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但这种公平不仅仅是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而且还要顾及到破产事件影响所及的那些非请求权和其他案外人的利益。

试述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2013年7月试题]

试述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2015年1月试题]

试述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2015年7月试题]

答:第一,收购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股票。

第二,收购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第三,收购要约的公告。收购耍约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的收购报告书,并将该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按规定报送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第四,收购期限。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并不得超过60日,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股票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出售其股票,收购要约人应当收购。

第五,收购结果。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3.试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2019年7月试题]

答:(1)三公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简称三公原则。各国证券法都将三公原则作为最基本的适法原则和执法原则,因为证券只能代表一定的财产,本身并无价值,要判断其是否具有投资价值,需要准确、完整和及时地了鳃证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严格遵守信息公开、交易公平和监管公正原则,有助于减少欺诈和保证交易安全。

(2)交易基本准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各个当事人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证券发行、交易的各种活动中都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守法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

券市场的行为。由于证券只是财产的代表,一方容易蒙蔽交易另一方,因此证券法要求当事人须依法行事,严禁利用信息不对称和其他非法手段损人利己以及损害证券市场秩序。

(4)分业经营原则

不同行业有各自的风险,为抑制不同行业的风险传递,分业经营原则为许多国家的金融法所采纳。证券法规定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和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18.试述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的区别。[2010年7月试题]

答:根据我国新的破产法的程序设计,和解和重整成为两种独立的程序,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重整不仅适用于已经具有破产原因的企业,也适用于那些因经营或财务困难,将要出现破产原因的企业,而和解仅适用于前一种情形;

(2)重整申请可以由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提出,而和解只可由债务人提出;

(3)重整程序不仅包括重整计划通过的规则,而且以包括一系列营业保护的规则,而和解程序仅包括和解协议通过的规则;

(4)担保债权的行使,在重整期间受到约束,而在和解期间不受约束;

(5)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开始后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在和解开始前提出;

(6)重整计划草案可以由管理人或者自行营业的债务人提出,而和解协议草案仅可由债务人提出;

(7)重整计划包括债权调整、债务人营业改善等一系列旨在拯救企业的综合性方案,而和解协议仅为以债权人让步为条件的债务调整方案;

(8)在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情况下,重整计划可以由法院强行批准,而和解协议则不可如此;

(9)重整程序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终结,和解程序于和解协议成立时终结。

【篇3】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排序版)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商法》十年期末考试判断题题库

(电大期末纸质考试必备资料)

说明:1.试卷代号:1058;

2.适用专业及层次:法学本科;

3.资料整理于2020年4月9日,涵盖了2010年1月至2020年1月中央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2020年1月试题及答案

16.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

17.商法的一项任务,就是尽量减少商事关系中的不确切、不稳定因素,提高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可预见性,以增强人们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交易的积极性。(对)

18.公司新设合并是指参加合并的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对)

19.对于非货币的出资,是否需要评估作价,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对)

20.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对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税款,按同一比例予以清偿。(错)

21.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对)

22.汇票上不必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的字样。(错)

23.信息公开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基本制度。(对)

24.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享有向第三者追索的权利。(错)

25.《保险法》规定我国商业保险经营机构应当采取股份有限保险公司或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形式。(对)

2019年7月试题及答案

16.商事组织就是人们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而结成的经济实体。(对)

17.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公司也可以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对)

18.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对)

19.合伙企业与公司一样,有独立的人格,具有法人地位。(错)

20.企业破产法上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所有债权人都具有约束力。(错)

21.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不受法律保护。(错)

【篇4】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排序版)

国开(中央电大)学前本科《幼儿园课程与活动设计》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电大期末纸质考试必备资料)

说明:试卷号:1335。

资料整理于2019年5月29日,涵盖了中央电大2012年1月至2019年1月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2019年1月试题及答案

25.(字数不得少于300字)

以下是一位幼儿园教师的一段陈述,请分析案例中所反映的幼儿园课程价值取向以及小学入学考试对幼儿园课程价值取向的影响。

我们班的一位女孩王××,聪明文静,是班里非常优秀的宝宝。马上要毕业升小学了,我带着她去参加徐汇区某外国语小学的笔试,1000余名考生中,她以第120名的笔试成绩脱颖而出。一周后,我又带她去该校面试,面试内容是阅读一篇中文儿歌、做100以内的加减法以及一个全英语的游戏活动。最后面试的成绩是第400名。事后,面试教师告诉我:“她数学方面完成得不错。做英语游戏活动时,声音太轻了;念儿歌的时候也是,念到第三句就再也不愿意念下去了。”王X×后来解释:“儿歌里很多字都不认识,不想念了”。

要求:

(1)结合提供的案例进行分析;

(2)有明确的观点,观点、材料统一,语言通畅;

(3)分析文字在300字以上。

评分标准:

(1)能运用所提供的实例内容,观点明确,有论证,文字在300字以上,酌情给分;

(2)不能运用所提供的实例内容,但观点明确,有论证,文字在300字以上,扣6-10分;

(3)不足300字,在可得分数中扣5分。

要点:

答:从该幼儿笔试成绩突出,面试时数学方面表现出色可侧面反映出该幼儿园的课程价值取向较注重幼儿的认知能力和知识、技能的获得,表现出了一种知识本位的课程价值取向。

但从该幼儿的其他表现,比如说声音很轻,遇到困难就轻易放弃(有些字不会念,就不想念了)可以发现,该幼儿园较忽视幼儿主动、自信、抗挫折能力等良好个性和心理品质的培养,过于注重认知,忽略了个性和社会性等方面。

从两次小学入学考试科目和题目又可以看出,幼儿园的这种课程价值取向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小学入学考试内容的影响。因为小学过于注重知识、技能等培养,因此幼儿园在课程设置时也迎合了这种需求。但对于幼儿的长久发展来说,良好的个性和行为习惯是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2018年7月试题及答案

25.结合案例,分析主题健康教育活动的设计。

健康教育活动:打雷仗(中班)

活动目标:

(1)练习投掷,锻炼走、跑、跳、躲闪等能力。

(2)练习点数,体验和同伴一起做游戏的快乐。

活动准备:

软沙包若干个(最好用白色、米色、鹅黄色等浅颜色的布做,代表雪球,里面装布等软和的材料,避免受伤)。

活动过程:

一、说一说:取暖办法多

(1)教师:冬天来了,外面冷飕飕的,有什么办法让自己暖和起来呢?

(2)幼儿介绍自己的取暖办法。

(3)教师小结:多穿衣服可以取暖,多运动也可以取暖。跑一跑,跳一跳,就暖和了。冬天好玩的游戏可多了,我们来玩一个打雪仗的游戏吧。

二、游戏:打雪仗

(1)教师在户外划出一块正方形的场地,作为雪地。

(2)幼儿分为两组,一组掷“雪球”(沙包),一组在圈内跑,躲避“雪球”。被“雪球”打中的幼儿,走到圈外旁观比赛。如果一组幼儿被打中了五个,则两组幼儿交换角色,游戏继续进行。

(3)教师可以在活动中随时暂停,带领幼儿一起点人数,看看被“雪球”打中了几个,是不是该交换角色继续游戏。

要求:

(1)结合提供的案例进行分析;

(2)有明确的观点,观点、材料统一,语言通畅;

(3)分析文字在300字以上。

评分标准:

(1)能运用所提供的实例内容,观点明确,有论证,文字在300字以上,酌情给分;

(2)不能运用所提供的实例内容,但观点明确,有论证,文字在300字以上,扣6-10分;

(3)不足300字,在可得分数中扣5分。

要点:

(1)主题健康教育活动设计具有一定的结构性,但结构化程度较“单一科目”健康教育活动低。

(2)主题健康教育活动设计以教师和幼儿为双主体,活动设计具有一定的弹性和开放性。

(3)主题健康教育活动设计具有一定的科目渗透和结合的倾向。

2018年1月试题及答案

25.从所学的幼儿园教育活动结构化程度的不同出发,来说明该一日活动的组合与安排是否在结构化程度上保持了平衡。

案例:某园一日活动安排:

7:45-8:45 来园、桌面游戏、吃点心

8:45-9:00 生活活动

9:00-9:15 集体体育游戏

9:00-9:45 生活活动、集体学习活动

9:45-10:15 分散体育运动

10:15-11:00 区角游戏

11:00-11:30 午餐

11:30-12:00 散步

12:00-14:30 午睡

14:30-15:00 生活活动和吃点心

15:00-15:30 户外活动

15:30-16:00 个别化学习

16:00-16:15 生活活动

16:15 离园

答:从所学的幼儿园教育活动结构化程度的不同出发,除了生活活动外,分别计算高结构活动、低结构活动和游戏活动的时间长短,其中低结构活动,如区角游戏活动、个别化学习、分散体育运动时间较多,集体体育游戏:集体学习活动次之,自主桌面游戏活动时间也有30分钟左右。大致可以说明该一日‘活动的组合与安排在结构化程度上保持了平衡。

2017年6月试题及答案

25.请根据游戏在幼儿园课程中的作用分析以下案例。

体育活动时间,3岁的涛涛在操场上玩滑梯的游戏。涛涛选择了一木质滑梯一格一格地手脚交替爬,一边爬一边数着梯子的格数“1,2,3,4……”。很快他就爬到了梯子的顶端并滑了下来。在随后的爬滑梯过程中,涛涛一边爬一边在念老师教过的爬滑梯儿歌“滑滑梯,滑滑梯,你先我后别着急。……”,爬到一半时,他低头看着地面,还大声叫着地面上同伴的名字:“看,我多高呀!”。爬了几遍后,涛涛换了操场上的一个塑料滑梯,又开始了自己滑梯游戏。

答:爬滑梯的游戏直接发展了幼儿手脚交替向上爬的身体基本动作,促进了幼儿健康领域中身体运动的经验。但是,在爬滑梯的过程中,幼儿也同步练习和发展了数数的能力,发生了与同伴的交往,感受了木头、塑料等不同质地滑梯的触摸感觉,体验着站立高度的不同与地面上人物大小变化之间的关系……通过爬滑梯的这一游戏活动,幼儿在健康、数学、语言、科学等领域都获得了不同程度的、多方面的学习经验。

【篇5】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排序版)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排序版)

(电大期末纸质考试必备资料)

说明:1.试卷号码:2110;

2.资料整理于2019年8月17日,收集了2006年7月2019年1月中央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案情介绍:1999年9月,原告田某考入被告北京某大学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2002年6月29日,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某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北京某大学于同年7月5日根据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3条第5项关于“夹带者 ,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 的规定,认定田某的行为是作弊,根据《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1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7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该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没有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2003年5月,在临近毕业时,北京某大学认为田某已被按退学处理,没有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田某不服,以北京某大学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2009年1月试题]

[问题]:北京某大学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为什么?

答:北京某大学能够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北京某大学在本案中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行使职权的阻止的行为不服而起诉的,该被授权的组织是被告。

本案中,由于北京某大学并没有把退学决定送达田某,该退学决定并没有生效。因此,北京某大学作为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经教育法规的授权,享有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北京某大学拒绝给田某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田某不服,可以以学校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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