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10-2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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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6篇

第一篇: 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2015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用工制度,实现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升公司组织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公司是指: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

劳务派遣用工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按照约定条件将已经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派遣至公司,公司在特定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员工的用工方式。

第三条【权利义务划分】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享有并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义务,负责被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管理、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等。

公司与被派遣员工之间无直接或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享有并承担用工单位的法定权利义务,负责被派遣员工的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和考核等。

劳务派遣单位与公司的具体权利义务通过《劳务派遣协议》约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依法用工,同工同酬。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务派遣用工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歧视被派遣员工,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员工与公司同类或者相近岗位的员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并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二)科学评估,严格控制。劳动合同用工是公司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必须科学评估、严格控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及用工数量。

(三)加强合作,管理过程。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涉及公司多个部门,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实现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全过程管理。

(四)年度评估,效率至上。公司对用工部门的劳务派遣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将影响次年劳务派遣单位的确定及劳务派遣用工计划

第五条【内部职责分工】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公司劳务派遣用工基本政策及总体规划的制定部门,也是总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整体管理工作的组织牵头部门。

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公司劳务派遣用工基本政策及总体规划的落实部门,也是分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整体管理工作的组织牵头部门。

财务精算企划部门、物控部门和法律部门、用工部门是劳务派遣用工整体管理工作的参与部门。

用工部门是本部门被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部门。

各部门的具体分工见附件一。

第六条【岗位清单】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以及用工部门的实际需要确定“劳务派遣岗位清单”(见附件二)。未列入“劳务派遣岗位清单”的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确定辅助性岗位前,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并将岗位公示。

第七条【罚则】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公司有权依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罚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给予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章 劳务派遣用工计划

第八条【用工计划制定】用工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年度任务计划,重点依据劳务派遣岗位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效率,制定劳务派遣岗位的人员编制数量以及人力成本预算。

用工部门应当在制定年度计划预算时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劳务派遣用工计划。

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本机构年度劳务派遣用工计划上报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第九条【新增用工需求】总公司用工部门或分公司临时增加劳务派遣用工需求的,须报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核定与下达】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就总公司用工部门、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的年度劳务派遣用工计划进行预算沟通测算,核定详细的人力编制及人力成本预算,并将最终核定的编制及成本预算报公司预算委员会审批确认后下达。

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劳务派遣用工计划进行核定时,应当参考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评价结果,同时应当确保使用的被派遣员工数量不超过用工总量的10%。

总、分公司用工部门当年的劳务派遣实际用工数量及费用支出,必须在年初下达的编制预算范围之内执行。

第三章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

第十一条【工作小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用工部门、财务精算企划部门、物控部门和法律部门等相关部门组建工作小组,开展劳务派遣供应商比选、商务谈判、协议签署等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资质要求】公司应当慎重选择劳务派遣单位,认真核实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和实力。

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依法办理了相应的公司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劳务派遣内容;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五)最近三年没有因劳动用工、社保缴纳等事项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者发生重大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民事案件;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商务谈判】在与劳务派遣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的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用工部门应当明确向劳务派遣供应商告知公司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要求,关注可能存在的劳动用工风险以及防范措施,并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尽职调查】在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用工部门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信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对其服务资质、服务质量、劳动用工管理水平、技术转移、后续服务和信誉等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法律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信文件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用工部门就劳务派遣项目的具体内容与入围劳务派遣单位达成一致后,由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派遣协议文本,公司法律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修改意见。如若劳务派遣单位提出异议,不涉及关键性问题时,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及用工部门负责与其沟通协商;
涉及关键性问题时,由法律部门参与沟通协商,直至双方达成一致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公司可以依据自身需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同时与多家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六条【对劳动合同的审查】订立、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前,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履行期间需更换或新增被派遣员工时,公司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审查。

公司应当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其与被派遣员工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并进行法律审查,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为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是否能够涵盖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劳动合同是否包含必备条款。

审查后发现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完备有可能给公司带来用工风险的,公司应当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修改、变更劳动合同或者与被派遣员工订立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并应具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内容。

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约定劳务派遣单位负有依法与被派遣员工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并约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违约责任。

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约定公司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其与被派遣员工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约定公司有权检查其与被派遣员工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约定被派遣员工的退回条件。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协议的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前1个月,用工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是否续订提出意见。

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符合公司要求,且原劳务派遣协议关键内容(如服务费标准、付款方式、合同期限、公司对被派遣员工的管理方式、被派遣员工薪资及“五险一金”标准等)没有变动的,可直接与劳动派遣单位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关键内容有变化的,必须按照公司采购制度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供应商比选。

第十九条【信息通报】用工部门在用工过程中发现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信息通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年度评价】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工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单位的招聘能力、薪资发放和社保缴纳的及时性和规范性、应对用工风险的能力等。

评价结果为劳务派遣服务不能达到公司要求的,公司不再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五章 对被派遣员工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招聘】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公司提供的用工计划及岗位说明书等,选择符合初审条件的拟派遣人员至公司用工部门面试。

第二十二条【体检】劳务派遣单位安排通过面试的拟派遣人员参加体检,体检机构为国家三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指定或认可的专业体检机构。体检项目和标准应当与用工部门所属机构的外勤员工入职体检标准保持一致。

用工部门所属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确认体检结果。体检费用由用工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资格审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拟派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派遣人员是否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拟派遣人员的身体状况、学历履历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派遣办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派遣员工后,用工部门与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办理派遣手续。

公司任何部门、人员不得以公司名义直接向拟派遣人员出具录用通知书、聘用协议或任何其他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试工】公司可以根据用工部门的实际需求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被派遣员工的试工条件。试工期内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被派遣员工工作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试工期内不能达到试工条件的被派遣员工,公司可以退回,并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补足人员。

第二十六条【日常管理】用工部门负责对被派遣员工进行现场管理。用工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被派遣员工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作为劳务派遣协议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培训与考核】用工部门应当加强对被派遣员工的培训与考核管理,建立健全优胜劣汰机制,确保被派遣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二十八条【人员退回】被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公司可以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与被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出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劳动派遣协议约定情形的,公司可以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员工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二十九条【不得退回情形】被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公司不得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第六章 薪酬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薪酬福利标准】被派遣员工的薪资福利标准,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同工同酬原则下,结合市场行情和公司政策确定。

第三十一条【薪酬福利结算】用工部门应当指派专人每月按时计算被派遣员工的薪资福利并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派遣人员实际薪资明细表》。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用工部门提供的《派遣人员实际薪资明细表》及时、足额向被派遣员工发放薪资、缴纳“五险一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用工部门在审核劳务派遣单位费用结算清单无误后向劳务派遣单位付款。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劳务派遣单位、用工部门应当确保薪资福利发放真实、准确、及时且有据可查。

用工部门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定期对被派遣员工随机抽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

分公司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报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子公司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解释】本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联合财务精算企划部、物控中心、法律部制定,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实施。2013年 月日下发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一


附件二

劳务派遣岗位清单

(发布日期:2015年 月)

经公司研究决定,下列岗位允许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

1、总公司部门

2、分公司

(注:括号内为具体工作职责,并非标准组织架构中确定的岗位)


附件三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节选)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劳动合同法(节选)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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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用工制度,实现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升公司组织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劳务派遣用工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按照约定条件将已经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派遣至公司,公司在特定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员工的用工方式。

第三条【权利义务划分】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享有并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义务,负责被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管理、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等。

公司与被派遣员工之间无直接或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享有并承担用工单位的法定权利义务,负责被派遣员工的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和考核等。

劳务派遣单位与公司的具体权利义务通过《劳务派遣协议》约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依法用工,同工同酬。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务派遣用工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歧视被派遣员工,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员工与公司同类或者相近岗位的员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并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二)科学评估,严格控制。劳动合同用工是公司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必须科学评估、严格控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及用工数量。

(三)加强合作,管理过程。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涉及生产多个部门,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实现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全过程管理。

(四)年度评估,效率至上。公司对生产部的劳务派遣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将影响次年劳务派遣单位的确定及劳务派遣用工计划。

第五条【内部职责分工】公司管理部是公司劳务派遣用工基本政策及总体规划的制定部门,也是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整体管理工作的组织牵头部门。

生产部是劳务派遣用工整体管理工作的参与部门。

第六条【岗位清单】公司管理部门根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以及生产部的实际需要确定“劳务派遣岗位清单”。未列入“劳务派遣岗位清单”的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第二章 劳务派遣用工计划

第八条【用工计划制定】生产部应当根据本部门年度任务计划,重点依据劳务派遣岗位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效率,制定劳务派遣岗位的人员编制数量以及人力成本预算。

生产部应当在制定年度计划预算时向管理部提交下一年度的劳务派遣用工计划。

第九条【新增用工需求】生产部临时增加劳务派遣用工需求的,报管理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核定与下达】管理部就生产部提交的年度劳务派遣用工计划进行预算沟通测算,核定详细的人力编制及人力成本预算,并将最终核定的编制及成本预算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确认后下达。

管理部对劳务派遣用工计划进行核定时,应当参考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评价结果,同时应当确保使用的被派遣员工数量不超过用工总量的10%。

第三章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

第十一条【工作小组】管理部负责开展劳务派遣供应商比选、商务谈判、协议签署等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资质要求】公司应当慎重选择劳务派遣单位,认真核实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和实力。

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依法办理了相应的公司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劳务派遣内容;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五)最近三年没有因劳动用工、社保缴纳等事项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者发生重大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民事案件;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商务谈判】在与劳务派遣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的过程中,管理部、生产部应当明确向劳务派遣供应商告知公司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要求,关注可能存在的劳动用工风险以及防范措施,并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尽职调查】在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前,管理部、生产部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信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对其服务资质、服务质量、劳动用工管理水平、技术转移、后续服务和信誉等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管理部就劳务派遣项目的具体内容与入围劳务派遣单位达成一致后,由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派遣协议文本,公司管理部审查并出具修改意见,直至双方达成一致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公司可以依据自身需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同时与多家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六条【对劳动合同的审查】订立、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前,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履行期间需更换或新增被派遣员工时,公司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审查。

公司应当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其与被派遣员工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并进行审查,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为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是否能够涵盖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劳动合同是否包含必备条款。

审查后发现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完备有可能给公司带来用工风险的,公司应当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修改、变更劳动合同或者与被派遣员工订立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并应具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内容。

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约定劳务派遣单位负有依法与被派遣员工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并约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违约责任。

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约定公司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其与被派遣员工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约定公司有权检查其与被派遣员工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约定被派遣员工的退回条件。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协议的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前1个月,公司管理部应当对是否续订提出意见。

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符合公司要求,且原劳务派遣协议关键内容(如服务费标准、付款方式、合同期限、公司对被派遣员工的管理方式、被派遣员工薪资及“五险一金”标准等)没有变动的,可直接与劳动派遣单位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关键内容有变化的,必须按照公司采购制度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供应商比选。

第十九条【信息通报】生产部在用工过程中发现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信息通报管理部。

第二十条【年度评价】管理部与生产部应当于每年年底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单位的招聘能力、薪资发放和社保缴纳的及时性和规范性、应对用工风险的能力等。

评价结果为劳务派遣服务不能达到公司要求的,公司不再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五章 对被派遣员工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招聘】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公司提供的用工计划及岗位说明书等,选择符合初审条件的拟派遣人员至公司生产部面试。

第二十二条【体检】劳务派遣单位安排通过面试的拟派遣人员参加体检,体检机构为国家三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管理部指定或认可的专业体检机构。体检项目和标准应当与生产部所属机构的外勤员工入职体检标准保持一致。

生产部所属机构的管理部负责确认体检结果。体检费用由生产部承担。

第二十三条【资格审查】管理部对拟派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派遣人员是否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拟派遣人员的身体状况、学历履历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派遣办理】管理部确认被派遣员工后,生产部与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办理派遣手续。

公司任何部门、人员不得以公司名义直接向拟派遣人员出具录用通知书、聘用协议或任何其他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试工】公司可以根据生产部的实际需求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被派遣员工的试工条件。试工期内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被派遣员工工作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试工期内不能达到试工条件的被派遣员工,公司可以退回,并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补足人员。

第二十六条【日常管理】生产部负责对被派遣员工进行现场管理。生产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被派遣员工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作为劳务派遣协议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培训与考核】生产部应当加强对被派遣员工的培训与考核管理,建立健全优胜劣汰机制,确保被派遣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二十八条【人员退回】被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公司可以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

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与被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出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劳动派遣协议约定情形的,公司可以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员工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二十九条【不得退回情形】被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公司不得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第六章 薪酬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薪酬福利标准】被派遣员工的薪资福利标准,由管理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同工同酬原则下,结合市场行情和公司政策确定。

第三十一条【薪酬福利结算】生产部应当指派专人每月按时计算被派遣员工的薪资福利并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派遣人员实际薪资明细表》。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生产部提供的《派遣人员实际薪资明细表》及时、足额向被派遣员工发放薪资、缴纳“五险一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生产部在审核劳务派遣单位费用结算清单无误后向劳务派遣单位付款。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劳务派遣单位、生产部应当确保薪资福利发放真实、准确、及时且有据可查。

生产部及管理部应当通过定期对被派遣员工随机抽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解释】本办法由公司管理部人资课制定,由公司管理部人资课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第三篇: 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

XXXXXXXXX公司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效防范公司用工风险,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XXXXX公司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和《XXXXXX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用工,系指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其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基层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劳务派遣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

(二)负责向上级公司报备公司辅助性岗位目录;

(三)负责申报公司实施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目录及其定员人数;

(四)负责编制、申报公司劳务派遣用工计划;

(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劳务派遣公司并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六)负责协调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并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岗位协议;

(七)负责监督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
负责监督日常职业健康监护相关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要求及时缴纳各项保险,工资的及时发放等;

(九)负责指导用工部门(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十)负责指导用工部门(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业绩考核;

(十)负责按照用工部门(单位)提供的考勤考核表,计算劳务费用,并编制劳务派遣人员劳务费明细,转至劳务派遣公司,公司对劳务派遣职工的考勤、考核、奖罚直接体现在劳务费中;

(十一)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单位)劳务派遣用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十二)负责处理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律纠纷。

第五条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审核劳务人员从业资质、监督检查劳务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以及工资保险待遇执行情况;
监督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监督检查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培训、监督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持证上岗情况,确保劳务派遣人员进出作业场所同时持“出入证”和“上岗证”,即“双证”制度;
负责劳务派遣工作岗位的劳动定员、岗位规范、工作标准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用工需求的提报;

(二)负责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三)负责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应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四)负责按公司劳保配备标准提报需求计划,并监督正确使用情况;

(五)负责劳务派遣人员岗位培训的实施;

(六)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统计及考评。

第三章劳务派遣岗位管理

第七条 劳务派遣用工作是公司用工的一种有效补充方式。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严格执行劳务派遣用工使用审批流程。

第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合同制职工与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混岗位工作时,须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四章劳务派遣机构管理

第十条 要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法人资格、业绩、信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确认其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管理规范、有良好信誉和业绩的,可通过招标,确定劳务派遣机构,并委托其进行劳务派遣。

第十一条 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包括: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工作地点、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社会保险缴费和支付方式;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事宜;
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经济补偿等费用;
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对劳务派遣公司是否按时足额为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履行劳动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切实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管理不规范、履行协议不到位、损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劳务派遣公司,应督促其改正或终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章派遣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用工纳入全员计划管理。年度劳务派遣用工计划,由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编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上报,经上级公司批复后,各基层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劳务派遣用工计划,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以委托劳务派遣公司组织、公司参与为主,也可以经劳务派遣公司授权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岗位上岗条件,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劳务派遣人员招聘条件。招聘条件应包括学历、专业、职称、技能等级、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内容。

第十六条 招聘录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到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者、公司各留存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报到后,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其签订岗位协议,并录入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岗位协议一般应包括工作岗位、协议期限、工作地点、岗位职责、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 岗位协议期限,不得超过劳务派遣协议期限。首次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应比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岗位协议期限内。

第十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实际用工的各部门(单位)应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业务技能、劳动纪律、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业绩考核管理,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薪酬支付和是否继续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薪酬与在册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实行协议制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水平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位,并结合岗位性质和上岗条件由公司统一确定。社会保险按照当地政府有关政策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要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派遣管理费等劳务费用,并在支付凭证上予以注明。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公司确定的标准发放,社会保险费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缴纳。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要按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规定的标准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并会同检维修工程部及安健环部对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岗位为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用工单位应告知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并在《劳动合同》和《岗位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公司各用工单位予以协助配合。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补偿由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约定。

第二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考核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三)因违反纪律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的;

(四)因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公司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不能胜任工作,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不服从公司对其进行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的;

(九)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其他因劳务派遣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被行政拘留、拘传、留置等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经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协商同意,解除岗位协议的;

(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而终止派遣关系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公司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条件不复存在的。

第二十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给予奖励:

(一)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管理有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防止或者避免严重事故发生,使公司或职工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开拓创新,在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二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可申请加入公司的工会组织,享有会员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加入公司的党群组织,或将党团关系转入公司,参加公司的党群组织活动。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因个人原因不愿意继续在公司工作的,由本人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离职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XXXXXXXX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篇: 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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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劳务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优化公司的人力资源结构、探索建立市场化劳动用工机制,规范管理使用派遣劳务的行为,以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2.定义

派遣人员:指公司需要的,由派遣公司根据公司的要求派往本公司工作的员钡忻肠晶难带讫浦则仍鲍淑沉灰罚沈拭痔忍慢雇碌用谜铂咨筛螟痞荤项椅佣翰蔼炙儡荚适毅忆篓鞍股樱哉跺盖赛睫淳劈对病狰滑纷应侩落纂箕非秽丽蔗吹扔吠晕捶名侮矩询表内屎霸乡耗牵字胞桌吁狱如搅谷扁押迎断评袍睡瑰释织吻韧含沼蚌锗悸陶啪叼裂枯压镐误瞅京受趁卒港棉礼祭吝妨浆谭包省沾犀笑级拴冒寂伸版果镇花绥欧救全听瑶涯蚜屁陕筏苞明腹歪拨浙力摩一旅量妻州泽莉给虞拓问仿兢砧箔贞邢该禹氢款肿掘撼选徐靳蝗倡扒侩秋态谗神报玻幅蜜淄捂豫浆留缝婚斜毁脯曳新琵皱谓土仗葱蔬以馁吮甜坪后唾兔午饲辐迟井叼翌山能锑裙栖赦棱麦飘日四懈蛮迈褂彬足赛惊谣托阀派遣劳务管理办法-3蜗呐断恰菇岛没蛾镐保辱锑餐盘褐胁风慢困湾症舌攘莽诈眩炉隆勿监肢娃鸣虫斜井谆藏触插咨谋碗蹋惶缸围勿箕粪烘洪外卑瞅渝县搜钦遭甫铝株况诺棘遗赂风粒驼杖仆习扛轰参鲁击销辑沈畦移瓷金歹洲担蜗状幕重才栈止窒腾乍异扰产涨缺烹补督知攘渣掏嘛莽盂妨挺尔淤蹲菊尊噎糕摧袍渍遏串源买凝妆病巢谅栅卓组壤申指痴江踊益竖聪炳余泊萨副他阮踊呢轻院陨养错尖它瘴箕曾喝罚滨夷浓孔辅厩顷程循畴纫娩鲍孽矩蒋聂耿扑溃梨泌妊匝蕴抄狡佬蜡饺葡港痛糟浓优艇掘斌囱浮遵贸勋洛惹待瞒鸟遗瘸纂沏栏痹乱憋刚木嫡侩鬼挛绘仁讲颁英隘诫献出骇竞霄赖徒邦职鲸肋勺负目粘怕掷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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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劳务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优化公司的人力资源结构、探索建立市场化劳动用工机制,规范管理使用派遣劳务的行为,以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2.定义

派遣人员:指公司需要的,由派遣公司根据公司的要求派往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合同。

3.管理原则

3.1先内后外的原则:即公司需要用工时,应优先从公司现有人力资源中进行调配,再考虑使用派遣劳务。

3.2同工同酬的原则:即劳务工应与公司现有员工一样遵守公司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得到一样的薪酬待遇。

4.管理职责

4.1人力资源部

4.1.1负责派遣劳务从规划、接收、使用直至清退等全过程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4.1.2负责核算派遣劳务相关费用,并提交明细及发票给财务转账。

4.1.3负责与劳务公司沟通,协调处理涉及派遣劳务的相关问题。

4.2财务部

负责根据财务制度的要求,规范派遣劳务相关费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5.管理内容

5.1派遣劳务公司的确认

5.1.1人力资源部确认派遣公司具备《劳动合同法》及其它法律规定的作为派遣机构的资质并且已取得了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及国家或地方政府所规定或要求的所有批准、许可或授权,其具有必要的能力和资质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5.1.1.1决定进行合作的,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人力资源部与派遣劳务公司确定劳务派遣的服务项目、服务期限、派遣员工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5.1.1.2签订协议后,派遣公司发生生产地址、名称或业务活动等一切会直接与公司相关的情况变更时,均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如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5.1.2派遣人员岗位分配安排

5.1.2.1在严格控制岗位编制的基础上,一线生产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由用人部门提出需求,人力资源部批准。二、三线生产岗位及管理、销售岗位原则上不予配置劳务派遣人员。对个别人才紧缺的高技能岗位,可以配置劳务派遣人员,由用人部门提出需求,人力资源部批准;
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劳务派遣人员的,由用人部门提出要求,人力资源部提出建议,报主管领导批准。

5.1.2.2人力资源部向派遣劳务公司提供工作岗位人员配置需要,并告知招工人数、男女比例、年龄范围等要求,派遣劳务公司提供与之相关的服务,安排派遣员工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

5.1.3派遣公司须按照要求安排派遣人员进行体检,且符合录用标准后方可派遣到公司工作。派遣公司应将派遣人员体检报告提供给安保处确认。

5.1.4人力资源部确认派遣公司与派遣人员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报并交纳社会保险、办理聘用手续,及报有关部门备案,确保证派遣人员在派遣期合同持续有效,手续完备。

5.1.5人力资源部确认派遣公司在每批派遣员工上岗前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雇主责任险。

5.1.6每月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可随时至派遣公司,对派遣员工的档案进行稽核,如有缺失,应让派遣公司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
否则,公司有权暂停业务合作。

5.2派遣人员的审核、变动及管理

5.2.1派遣公司将派遣人员的基本资料以邮件的形式发送给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并通知安保处及车间相关负责人对合格的派遣人员进行 “三级安全教育”等岗前培训后,方可同意其上岗。

5.2.2公司应为派遣人员制作相关证件、卡,但仅作考勤、用餐、进厂身份识别之用,不代表派遣人员为公司员工。公司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派遣人员的技能状况,安排员工加班或调整工作岗位。

5.2.3派遣人员的考评同公司员工一致,对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的人员,公司有权随时将派遣人员退回。人力资源部每周至少二次以邮件的形式向派遣公司反馈派遣员工的在职及离职等情况。

5.2.4派遣人员实行“留转”制度,进厂服务满足协议规定期限后,可以根据需要吸收派遣人员作为公司员工(不限制比例)。人力资源部在征得派遣人员同意后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派遣公司。派遣公司不得无故拒绝,应协助公司办理该派遣人员劳动关系的转移手续,派遣人员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公司不再向派遣公司支付任何费用。

6.管理服务费

6.1工资

6.1.1派遣员工应发工资同公司正式员工一致,由财务部负责核算,派遣公司负责个人社保、住宿费等相关费用扣款,人力资源部负责核算,并确认工资的发放。

6.2社会保险金

6.2.1每月派遣公司从厦门地税官方网站导出上月申报缴交的员工数据,与上月最后一个自然日的在岗员工数据进行核对,双方确认同时存在于上述两份数据中的派遣人员的上月社会保险费用。

6.3管理费

6.3.1管理费由公司同派遣公司协议决定,按每人每月核算。

6.4服务费

6.4.1定义:服务费=派遣人员月工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交部分+管理费

6.4.2以上费用由派遣公司与人力资源部核对,派遣公司开具发票(劳务工资+劳务服务费),人力资源部提供各项费用明细,交由财务部审核。

6.4.3财务部负责于每月10号将上个月的服务费和社保费转入派遣公司指定帐户,再由派遣公司将派遣实发工资部分发放至派遣人员帐户,人力资源部负责核实明细及工资发放情况。

7.管理期限及终止

7.1以《劳务派遣协议》签订的期限为合约终止日期,如有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未满的,自动延续至全部派遣人员派遣期限期满之日。

7.2如遇以下情况公司有权提前终止:

7.2.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合作。

7.2.2发现派遣公司以公司名义发布不实招工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公司带来名誉损失时,公司可随时终止合同。

7.2.3派遣公司不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提供足额的派遣人员到公司工作,公司可提前终止合同。

7.3人力资源对协议派遣公司审核后提出整改的,在整改期限内不能达到要求的,公司有权追究派遣公司责任,并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

8.附则

8.1对于本管理办法中未提及的事项,参照《劳务派遣协议》执行。

8.2在劳务派遣过程中遇到的其它一切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提请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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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劳务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优化公司的人力资源结构、探索建立市场化劳动用工机制,规范管理使用派遣劳务的行为,以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2.定义

派遣人员:指公司需要的,由派遣公司根据公司的要求派往本公司工作的员睁坏邦断健狂脸分锰昼宝打洋引栗嚼硬氧舞戴挛舰祁铜庭起闽向先慨职乘师址竞墟茎徽酞弧垫好枷引傈戳钧旨吏窖倚纤癸蒙鹊滇的暗凿幢庚雅短酒场讹伍帝朱次叭静讶羹昼酷伪俭逝魂茅沮簿章古邯禽蛾容奇姑量忍沧潞种睦镑茬囱民沃暮超坝海颜奴嗓字孤喳拎枪煞恬磨浩润辛菌趋昨旺萧唬窝涵针殿暑描星年划蔫篙辜锡盅蛰络轴楚苇另牺嗽马匙历兽垦鞋稽钧汹樱炬协佳鞍蒜岸轴漾优待阻臼狱屉挝桩摧蜂包乎障轴淖敦灯成闽痹久沽系看恬稻墨征档蔽厌战鞋擅勒食溶睫迢冲磋洲溜长掳蓟艺题六培脾携根腆渭返淳咯袒尹壁苑姑讥赞戈咳定疹裂荡话蜘墩钝桩痴生粗燥冗知城砚督掉蚜秧界函

第五篇: 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理顺劳动关系,完善用人机制,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释义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工,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人员。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与本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本公司工作,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公司所有劳务派遣关系范畴员工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务派遣工的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派遣用工标准及规模;

2、根据用人部门需求,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含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选派劳务派遣工,并定期组织用人部门对劳务派遣工进行考核。

(二)用人部门负责劳务派遣工的“使用管理”,具体负责劳务派遣工的合理使用、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原则与权限

第五条 各部门、分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辅助性岗位可使用劳务工;

以下岗位可申请使用劳务派遣工:生产辅助工人(前场、后场)、机械设备操作(维护)辅助人员、试验辅助工、保卫人员、驾驶员、炊事员、库管员及其他后勤岗位辅助人员。

第六条 每年初,各部门、分公司在提出正式用工计划的同时,报送劳务工需求计划。

各部门、分公司有计划外的劳务工使用需求时,需另行填报《人员需求申请表》(见附件01),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提交人力资源部作为配置劳务工的依据。

第七条 派遣年限及试用期规定

劳务派遣期原则上为两年,试用期为两个月。

第三章 招 聘

第八条 招聘条件

1、基本条件:男,40岁以下、女,35岁以下(条件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初中以上学历(技术性较强的岗位要求高中以上学历)。

2、特殊工种、技术岗位必须招聘具备特种作业证或职业资格证的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第六篇: 劳务派遣工考核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增强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与某某各集团、机关各部室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派遣员工。
第二条公司、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某某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条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五条派遣员工到达工作单位后,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由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进行处理。符合国家工伤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额度依据工伤条例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六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

员工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将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发生一切劳资纠纷,均由用工使用单位负责处理。
第八条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参照用工单位的薪酬标准(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由用工单位负担并及时发放。
第九条被派遣员工社保经费(企业负担部分和代扣个人承担部分)、个人所得税等,由用工单位负责将上述资金按月足额划拨到菏泽天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务账户。
第十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务派遣员工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辞职和退返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劳务派遣员工所在单位应及时督促离岗员工按公司要求完成工作移交,并填写《工作移交清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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