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关于干部“能上能下”问题建议与方法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10-2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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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关于干部“能上能下”问题建议与方法

关于干部“能上能下”问题的建议与方法4篇

关于干部“能上能下”问题的建议与方法篇1

深入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研究
作者:宗红梅
来源:《企业文化》2017年第20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破除“官本位”观念,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可以说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能上能下不仅体现了干部踏实肯干的作风,有利于干部自身的建设,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能上能下可以增加干部队伍的生机活力,实施能者上,劣者下,发挥干部聪明才智,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能上能下可以促使党员干部不断提升自身,懂得奋发进取、居安思危、有效推动单位内部人员的流动,让干部队伍充满生机和活力。为了贯彻《规定》的精神,各基层单位贯彻中央精神,结合实际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运行机制,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方面进行了探索,现将情况综述如下:

        一、制约干部能上能下的因素分析

        (一)干部能上不能下

        随着干部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干部对能上能下重要性的认识有了比较大的提高,但长期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能上不能下的传统观念在有的干部头脑里根深蒂固,有“只有犯错误的干部才下台”的观念,一些干部群众把调整不胜任现职的干部与处分犯错误的干部相提并论,还没有形成有利于干部能上能下的舆论环境。部分干部没有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荣辱观,不能正确对待升降进退,不能正确树立能上能下的观念。

        (二)考核机制不健全

        干部的考核机制不健全,方法不完善,考核的标准不规范。《规定》中指出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领导干部称职与否,关键看工作、绩效,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岗位要求和指标,考核标准模糊,尺度也就很难把握。纵观近年来“下”来的干部大都是因为受到群众反映强烈、违反党纪国法等原因“下”来的,而体现干部履职能力的考核“下”来的干部为数不多,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如何认真执行考核结果,是现在考核工作面临的一道难题。

关于干部“能上能下”问题的建议与方法篇2

邓小平与干部“能上能下”
作者:杨治钊
来源:《前线》2016年第08期

        1962年,邓小平同志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他在《执政党的干部问题》一文中指出,多少年来,我们对干部就是包下来,能上不能下。现在看来,副作用很大,已经成为我们工作中的障碍,唯一的出路就是要能下。1975年,邓小平同志在复出主持中央日常工作之后,又提出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1978年,他在中央工作会议讲话中指出:“要根据工作成绩的大小好坏,有赏有罚,有升有降,而且,这种赏罚、升降必须同物质利益联系起来。”这是我党领导人明确提出干部能上能下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案。就当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来讲,重温这一“干部能上能下”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什么要提出“能上能下”呢?这还得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领导制度说起。自前苏联斯大林时代开始,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人皆实行领导职务终身制,尽管没有任何条款规定,然而实际操作中均是这么执行的。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虽然也曾提出不搞终身制,但事实上领导干部的任职仍然是无限期、不退休。这样不成文的规定,直接导致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和领导干部队伍中存在出口不畅等问题,其危害当然不可小视。邓小平同志批评了此危害的严重性,一针见血地指出:“主要弊病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

        此外,还有干部老化和断层的问题。参加革命比较早的老干部,大多出生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到1980年前后就有七八十岁高龄,出现干部队伍严重老化现象,有的还在重要岗位任要职,行走困难且不便,还要人搀扶着,坐几个小时更成问题。邓小平同志指出:“革命战争时期大家年纪都还轻,50年代正值年富力强,不存在退休问题,但是后来没有及时解决,是一个失策。应当承认,在当时的具体历史条件下,这个问题也无法解决或无法完全解决。”他形象地说:“庙只有那么大,菩萨只能要那么多,老的不退出来,新的进不去,这是很简单的道理。”

关于干部“能上能下”问题的建议与方法篇3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

(2015年7月28日公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九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二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三条 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十四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

关于干部“能上能下”问题的建议与方法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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