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10-2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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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5篇

第一篇: 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

(原创,可修改)

20XX年度

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

我乡地处偏远,群众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意识观念相对落后,依法开展计生工作的难度较大,致使工作基础薄弱,相对其他乡镇问题较多。综合软硬件方面的各项指标,现将存在的问题归纳梳理并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一、存在的问题

1、宣传氛围不够浓厚

开展多角度、全方位的计生知识宣传,是提高广大育龄人群自觉执行计生政策强有力的保障。但就我乡而言,涉及马路沿线(甘什路)的村有10个,大多都是千人以上的重点村(容易被上级计生部门检查),在宣传方面,除了有几十条固定标语外,没有一块图文和当年新开展的各项工作并茂的宣传牌,更谈不上有文化长廊、文化大院,在这方面显得非常单调。

2、示范点创建规格不高

今年我乡的计划生育示范点有2个,分别是长官村和王沟村,其中长官村有较为整洁宽敞的阵地,因此,在区上半年考核中进行了布臵,除缺少两个报栏外,基本上符合区上的要求。但王沟村的阵地陈旧,环境很差,无法做进一步的布臵整理,至今该村示范点创建还是一个空白,而王沟村接待市区年终考核验收的可能性极大。

3、节育措施落实难度大

截至目前,我乡本年度报表上反映的出生275人,其中落实结扎000人,放环000人,但全乡的实际出生人数远远大于275人。大约在340人左右,其中多孩出生15人以上。也就是说,真正应结扎人数在160人左右,放环100人左右。而全乡目前真正落实手术为:结扎72例(区服务站大夫做56例,医院证明16例),放环:26例(服务所落实23例,医院证明3例)。手术欠账为:结扎约80例,放环约70例,欠账依然严重。

4、社会抚养费征收率不高

社会抚养费征收率不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征收标准不高,按照《省条例》规定,我乡当年计外出生的二胎,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4397.6元,计外出生三胎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为38393.6元。但在实际工作中,计外二胎、三胎征得的社会抚养费仅为3000-5000之间,和政策规定的征收数额差距很大。二是应征对象没有做到100%的征收。主要表现在:上街村的几个钉子户,已经计划外生育了二胎,但是一直拒交社会抚养费,并威胁乡专干和村干部。其他村的计外三胎(二女户生第三胎或有儿有女户扎后生)则以女扎手术不成功或种种原因,大多数拒交社会抚养费。而计生局对多胎拒交社会抚养费的情况并不支持起诉,以致这些对象逍遥法外。

第二篇: 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当前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当前,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经过三十多年的不懈努力,有效控制了人口自然增长过快势头,进入了推行优质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但随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的提出和实践,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呈现出执法环境的深刻变革,干部群众思想的深刻变化,工作体制机制的深刻转变,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呈现明显弱化的趋势,急需进一步分析、研究,采取刚性措施予以解决和处理。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开展,我深入乡村,对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

一、存在问题

(一)社会阶层深刻变化,群众思想千差万别,低生育水平反弹。一是由于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贫困人口减少,农村育龄妇女家庭负担的减轻,小孩抚养成本的降低,导致原本只要一个小孩的,现在又想生育第二个,这是导致低生育水平反弹的重要因素;
二是是现在正处于又一轮生育高峰期,上世纪70-80年代出生的人,现在正是生育期,他们想生二孩欲望性很强。三是群众传宗接代思想影响,农村家庭对男孩的追求还是根深蒂固。四是违法超生成本对部分富裕阶层没有经济压力,不足轻重,此阶层成为政策外生育的重要力量。四是留守家庭的增多,使农村学生缺乏有效监管,早婚早恋导致农村初高中学生成为生育盲流、政策外生育的新生力量。

(二)和谐社会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促使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计划生育工作模式转型过快。计划生育是国策,工作重点在农村。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工作,现在的计划生育工作已由过去的以强有力的、从下至上的行政管理为主的工作模式,走向了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村民自治、优质服务的管理模式。工作主体和工作对象均没有变,仍然是乡村干部和人民群众。但由于依法行政和以人为本和谐社会要求的提出和贯彻落实,乡村干部在计划生育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由于没有执法资格、执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部分群众对抗情绪加剧,导致目前计划生育工作环境十分恶劣,基层干部普遍存在不敢大胆开展工作,过多注重软材料。特别是计划生育七不准的宣传,基层干部对违法计生对象更是投鼠忌器,造成当前部分人认为计划生育政策放宽了,政府拿违法生育没有办法。

(三)事责权不对等,只问责,不尊重基层干部客观愿望和客观实际利益,计生干部被动工作,消极应付。计划生育工作面广,内容复杂,做人的工作没有一支强有力的工作队伍是不行的。当前乡镇干部责任无限大,权力无限小。乡镇计生办主任工资待遇享受科员级别,负责的工作任务和承担风险责任比其它部门分管领导还要重;
同时,基层干部待遇低,与县直机关干部相比做的工作多,担的风险大,待遇却很少,明显不公平;
再者就是计生工作缺少激励机制,作为“一票否决”工作奖励不多,处罚倒不少,片面的处罚只能导致计生工作无人愿做,就是迫于组织压力做了,也只是完成任务的态度,没有任何工作积极性。

(四)新时期农村计生工作空间缩小,方式单一,计划生育工作手段弱化。当前的计划生育工作不再是过去的一律用强制手段控制生育数量,而是为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依法行政。乡镇的执法主体资格被取消,对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只能一律采用柔性手段来实施,如政策解释、做思想工作等。面对部分逃避、抵制计划生育工作的对象,就束手无策。例如:有的对象利用家庭老、弱、病、残人来威协,利用社会渣子来干扰,引起不明真象群众聚会,在各地不胜枚举。这些人以一带十,从而造成整个计划生育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五)流动量大,管理成本增加,基层难为无米之炊,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大。要稳定低生育水平,流动人口既是难点,又是重点。其表现有二:一是未婚青年管理难。近年来,打工经济热俏城乡,80%的成年青年便外出务工,在此期间,很可能组织了“家庭”,等他们回来时,已有一个甚至几个小孩了,加之这些流出人员流动性太强,居无定所,其户籍地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
二是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处理难。由于流动人口活动区域广,调查取证和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大。在本地找不到人,取不到证。到外地,又不知道其地址,办理案件必须二人以上,且成本太大,取证仍然难,往往是花了人力、物力、财力,可工作效果并不理想。

(六)有执法主体资格的难管,无执法主体资格的无法管,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大。按照计划生育法,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才有执法权。而计划生育工作对象涉及千家万户,仅一个部门几个执法人员无法应付庞大计生违法对象群体。而负责管理的农村基层干部没有相应执法资格,导致非法行政工作加剧,而一旦出现问题,就简单追究基层干部责任。由于现行政策对文明执法作出较具体明确的规定,拆房、拉猪拉牛等以前行之有效的手段已成为百姓知晓的违法执法行为。部分百姓有意隐瞒财产、故意对抗征收行为,执法效率低下,特别是法院强制执行面太广而难以执行,对那些多次执行或生活的确困难的超生对象无法征收到社会抚养费,直接影响了其他育龄群众执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甚至有更多百姓加入躲避、对抗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行列,造成计划生育整体工作软化。

(七)各行其事,各自为阵,部门配合协调差,难以形成计划生育工作整体合力。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不是哪一个部门,哪一个人能完成的,它必须由各部门的密切配合,相互协调来完成。尤其是有的医院在接收产妇时不凭有效证件接待、记录,也不向当地计生部门及时反馈情况,导致政策外怀孕异地出生。而公安和计生部门也缺乏有效对接,很多基层派出所完全按照公安部门内部规定办理户口和身份证,没有利用职能认真查验计生部门相关手续,也没有认真开展严厉的溺婴、非法鉴定性别等非法犯罪的惩处;
教育系统也缺乏对学生行之有效的计划生育知识宣传教育,导致未婚青年早孕、早育现象逐年上升 。

二、几点对策

(一)加大典型案例宣传,着力维护计划生育政策权威,尽力营造农村计划生育工作良好氛围。搞好宣传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先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有利于工作的推进。当前,除认真宣传贯彻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外,要加强典型突出成功查处案例的宣传力度,用身边人身边事触动群众的神经,树立百姓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国策的权威。强化计划生育刚性政策的宣传,保持计划生育高压政策态势。当前,宣传要有所为有所不为,避免过多宣传计生工作的负面报道和不切实际的执法程序要求。积极发挥学校教育阵地作用,加大对高初中的生育生殖知识教育力度,避免适学青年政策外生育的出现。

(二)从严执法,违法必究,大力完善计划生育执法体系。维护刚性的计划生育国策是当前搞好农村计划生育的基础和保障。立法机关务必考虑我国国情,根据实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以乡村基层干部为行政主体符合基层干部工作实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为基层干部贯彻落实好计划生育国策创造良好的法制基础,而不是一味的只提目标指标,不顾实现目标指标的基础。在依法行政中,更加注重逐步完善的过程,而不是不切实际的一步到位,不顾客观实际拿基层干部问责。司法系统务必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国策的权威,对证据确凿的,更加注重实体上违法行为,从紧从快加大打击力度,而不是更多关注程序上的合法性。要赋予计生部门和基层组织更多的执法主体,让计生干部敢抓敢管,从重对违法生育者严肃处理,做到以一儆百,减轻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压力。

(三)坚持以人为本,村民自治,调整规范计划生育政策。在广泛开展计生政策、新型婚育文化宣传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开展村民自治,发挥群众的参与意识,使群众对计生工作做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由“治民”走向“民治”。结合当地农村的生活实际,对个别计生限制性政策做好适当调整。

(四)尊重客观,解决实际,加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当前计生队伍老化、待遇低、思想不稳定的现状,切实加以解决。一是对当前计生队伍特别是村级专干队伍进行调整。充实一批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年轻计生专干队伍;
二是减轻计生专干工作压力。将计生专干兼职的其他工作尽量减少,使其有时间、有精力从事计生工作;
三是切实解决乡镇计生办主任级别和待遇,以利调动其积极性;
四是提高专干待遇。从事计生工作的干部相对其他同志来说,工作量大、责任重,在通常的待遇基础上增加一定的补贴,让其劳有所获,稳定人心;
五是尽量减少政治压力,让其放心大胆工作,而不是提心吊胆工作。按各级要求,我们的计生干部是计生政策的执行者,计生工作业务指导者和操作者。计生工作是大家的事,但在现实工作中,我们的计生干部却成了所有计生工作的承包人,所有计生责任的承担者。五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计生主管部门要深入基层指导工作,帮助化解矛盾,解决难题。

(五)进出联动,从严管理,探索流动人口有效管理方式。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流动人口的队伍越来越庞大,计生工作难度也随之增大,要真正做好这项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对流入人口的计生问题不能一赶了之,而是要就地解决,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以考核流入地为准;
二是严格证件管理,对流动人口一律要求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入地加大验证力度,对未办证的,实行限期办证,否则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三是对流入重点对象实行“季查”制度,不按要求参加的,应追究用人单位和个人责任。

(六)多方筹资,重在落实,完善利益导向机制。为更好地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奖励扶助政策。比如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机制,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但由于全国人口众多,国家财力有限,目前还不可能全面覆盖落实。所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符合本地实际的优惠政策,让这些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更多的得到好处,从而影响和带动一部分家庭,使他们也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七)部门配合,齐抓共管,营造良好新格局。计划生育工作不是哪一人哪一个部门能够单独完成的,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努力。一是公安部门在小孩上户时,要求在出具医学出生证明的同时出具结婚证、生育证或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法有效证明,再给予上户;
二是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对擅自为育龄妇女实施解除节育措施手术的,坚决予以打击;
三是医疗机构严格坚持凭证检查和凭证生育制度,并及时通报同级计生主管部门,否则,追究医疗机构及当事医生的责任。

第三篇: 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当前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

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已经实施了多年,这是根据我国的人口现状制定的人口战略政策。近年来,通过各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我国的人口自然增长率得到有效控制,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推行优质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部分干部群众的生育观念和计生意识有所淡化,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有较大差距等原因,在一定时期之内,人口计生工作仍然面临诸多困难。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计生政策与群众意愿差距仍然较大,计划外生育法制约束力有弱化的一面。在目前计划生育人性化管理的前提下,对缺少约束力或意识落后的计生对象不能像以往那样可以强制执行,此外违法生育现象呈多元化趋势。
  (二)社区的管理幅度与难度日益加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更趋频繁,城镇计生面临形势已十分严峻。
  (三)计生违法对象逃避或拖赖,使行政执法“有法难执”。
  (四)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出现新的难点。主要是管理对象流向复杂,流动频繁,综合治理长效机制难以落实。主要表现在:一是三无人员,没有公安协助,无法登记;
二是计划外怀孕对象不配合,真正要人流引产也存在困难;
三是企业、出租屋房东计划生育意识淡薄。
  (五)部门综合治理不够
  人口计生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明确和强化相关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合作,联防联治,才能取得效果。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工商部门、民政部门等联动不够,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的开展。
  (六)部分村干部作风不实,责任追究不力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针对当前人口计生工作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跳出就计生抓计生的思维模式,扩大视野,统筹规划,全局运作。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为计生工作提供坚强保证。一是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从镇、村(居)、单位层层落实责任制强化一票否决制。
  (二)加强生育文化建设,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宣教活动
  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计生工作要实行根本性的转变,必须切实转变群众的生育观念,从宣传教育入手。从宣传形式、宣传手段、宣传内容上创新。
  (三)突出利益导向机制,完善奖励政策和保障体系。
  加强和完善计划生育奖励与保障机制,真正使计划生育家庭在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养老问题有保障,提高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推动人口计生事业的全面发展。
  (四)改革考核制度
  坚持“突出重点、明确导向、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改革以往的考核模式,完善目标考核评估办法。一是明确考核的目的。
  二是调整考核的时间。
  三是改变考核的方式。
  四是调整考核的内容。
  (五)加强部门配合与沟通,依法落实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职责。
  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在完善干部包村包户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的同时,加强公安、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的配合协助和及时的信息沟通,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落实齐抓共管计划生育工作措施。
  (六)理顺体制,加强对社区住宅小区的计生管理
  加大力度,配足力量,扎实做好城镇计生管理工作。
  (七)加强领导,实行社会综合治理
  打击非法行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打击非法行医联席会议制度,将打击非法行医列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整治合力。
  总之,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协调发动全社会力量做好计生工作是我们当前的主要任务,当前的计生工作形势严峻、任务艰巨,不能有丝毫的放松和懈怠,要正视问题,重点突破,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相信在区委、区政府和区计生局的关心和支持下,在镇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计生办上下齐心协力,一定能把计生工作做好、抓实,使计划生育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第四篇: 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户分离问题及对策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通过各级政府的努力,计生政策已深入人心。但随着形势发展,计生工作同样面临许多问题,尤其是在计划生育工作走向法制化的今天,更是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新的矛盾。

现今社会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许多家庭已步入小康家庭,首批独生子女也开始纷纷有了自己的家庭。由于这些家庭的成员有一方或双方是在独生子女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自己对成长过程中自己体会过的孤独感和出于对下一代教育的考虑,有一部分家庭不愿意自己的后代仍然是独生子女。希望自己的子女在今后的成长和生活中能有个伴儿,在今后的生活遇到困难时能多一人帮忙,因此一些不符合生育二胎的家庭不惜交付高额罚金也要给自己的孩子生一个弟弟或妹妹。导致这种情况出的另一重要原因就是“421”家庭结构的出现,两个人要赡养四位老人和一个孩子的生活压力和精神压力自然不言而喻,因此,宁可自己多承受一些,也希望将来自己的子女可以压力小一些。

我社区地处西长安街沿线,经过多次拆迁,寄挂户、空挂户非常多,人户分离现象十分严重。同时,我社区的辖区内还有中国银行、北京电力公司和人民大会堂这三大集体户,进一步增加了人户分离的程度和严重性,他们在人户分离人员中也是占绝大部分的。其中,集体户人员的户籍变动也是很大的,每年都有大量的迁入迁出的人员。人户分离现象为计生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不小的难度,无论是从生育情况的统计还是从政策、法规的宣传以及各项福利的发放都带了较大的阻力。这就给计生专干增加了不少的工作压力。空挂户也是难点之一他们在户籍地没有实际居住地址,只有一个户籍,街坊邻居也很少有人知道他们,因此在联系起来的难度一点也不比集体户小。

由于人户分离,导致监管力度大大减弱,违法生育情况越发突出,不少地方都出现了违法生育的情况。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政策国家虽然早已作出规定,但是奖励制度并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有所变动,独生子女费依然维持在每人每月5元。这5元钱在政策执行之初的确可以帮很多家庭解决生活问题,改善生活质量,但是,在现今社会这5元钱的作用微乎其微,甚至有些家庭嫌麻烦根没有申请过独生子女的相关奖励。对于独生子女的奖励力度应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有所变化,或者参照一些其他国家的生育制度,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国力适当提高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和帮扶力度,在子女入园、入学,甚至今后就业上提供一定的优待政策,使更多的人在更多的优惠政策下,从内心愿意遵守国家政策,不超生,不违法生育。

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家庭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质量的改善,开始为自己的后代考虑到了今后成长、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觉得多一个孩子,在遇到困难是能相互有个帮衬,不会像自己有着那么大的压力。但是,我国的二胎政策并没有完全开放,对于想要生育二胎的家庭还是有着比较严格的审核制度。因而一些不符合政策的家庭只能选择其他途径生育第二个子女。到户籍地以外的地方渡过怀孕生产的时期,等孩子出生后再到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接受处罚。对于这个不可逆转的既定事实相关部门也只能对其进行一定金额的经济处罚,在一次处罚之后,超生的子女便可以获得与合法生育的子女相同权益,在今后的生活、教育、工作等方面并不会有什么影响。故而许多家庭宁愿接受处罚也要生于第二个子女。

计划生育政策目前依然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对于违法生育家庭的经济处罚只是一种处罚手段,并不能扭转已经放生成的事实,并不能有效地预防违法生育的发生。相关部门应该根据社会的发展水平及时调节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政策和其他方面的福利待遇,出台有关独生子女成年后的相关帮扶政策,使得相关政策能够跟得上时代的的发展变化,与时俱进,使得更多的家庭感到自己和自己的子女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有强有力的保障。同时还应该,加强对违法生育的政策宣传,不单单从经济方面作出处罚,还要从其他方面作出相关的处罚措施,使有违法生育想法的家庭在知道相关处罚后能够及时权衡利弊比,意识到违法生育将产生的严重后果,进一步减少违法生育情况的发生。目前,我国的处罚措施是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的城镇或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处罚基础,根据情节不同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但是,现在居民生活水平不断变化,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同样的处罚金额对于有些家庭或个人也许并不能够对其造成一定的影响。在处罚方式上,也应该根据违法生育家庭或个人的经济收入、资产总额、社会影响力等方面综合考量,制定出更能够起到警戒或惩戒的相关措。使惩罚措施能够造成一定的影响力。

由于人户分离现象的产生,在对育龄妇女的监管上单纯依靠计生专干以及不能满足对育龄妇女的监管力度,还要依靠育龄妇女所在单位的相关部门的配合、监督,与育龄妇女户籍所在社区定期进行性相关信息的交换,使得育龄妇女户籍所在社区和单位形成一个较为全面的监管。针对有违法生育情况的家庭或个人,除了对其自身进行处罚,还对其所在单位、居住地的相关部门进行一定的惩罚,毕竟,户籍社区的监管力量是有限的,这就注定了要多方合作,共同执法。这样不仅能提高新生儿预计出生的准确率,还能够进一步提高防治违法生育行为出现的能力,减少违法生育现象的发生使得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

西交民巷社区

徐婧遥

2013年7月

新京报报道:11日有媒体报道,广州将有可能再次申请"单独二胎"(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第二个孩子)试点。广东省计生委、广州计生局随后分别澄清,称目前不存在申请"单独二胎"试点的问题。

而此前一周,国家卫计委3次回应"放开单独二胎"说法。卫计委表示,生育政策包括非常庞杂的内容,"如果把调整‘生育政策’简单地理解为二胎又有放开的迹象这明显是不正确的,这和是否放开单独二胎或者二胎政策不是一回事。"同时卫计委仍表示,正组织调查研究"完善生育政策"的思路和方案。

而记者盘点31省份计生政策,发现各地都有各不相同的生二胎规定。原国家人口计生委数据显示,2011年之前,真正限定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政策覆盖率仅占总人口35.4%,其他人口都实行有条件的生二胎政策。

盘点 之 身份

农村普遍"一孩半"

当前各地农村普遍实行"农村一孩半":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农村居民,其夫妻仅生育过一个女孩,可以生二胎。

官方数据显示,"一孩半"政策覆盖了我国53.6%的人口。

"养儿防老"是在农村仍普遍存在的传统观念。因此,各省份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地方法规时,都或多或少地对农民放开了"二孩生育"的口子。

比如,人口大省广东省规定,"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只生育有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在人口基数较小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则直接规定,"提倡农村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最多生育两个";海南省也有类似的规定。

在人口增长形势严峻的直辖市,对"农村一孩半"政策也相应收紧。比如,现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只有"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才能生育第二个孩子。

全国人大代表、原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马旭在今年两会上表示,东北的吉林、辽宁,江苏和安徽、福建、天津、上海等地开始针对农村家庭试点"单独家庭"放开二胎。

归国华侨可生二胎

这一条里列举的情况,国家均有一些单独规定,总的来说,这些规定是允许"再生育一个子女"。

部分省份的计生条例,列举了上述条件,但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有不少省份在国家政策基础上,明确了地方规定。

现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河北的规定类似,但将"身边只有一个子女",收紧为"只有一个子女"。

江西、江苏两省的规定更为细致。比如,《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盘点 之 婚姻情况

农村男子入赘可生二胎

男方入赘可生二胎普遍适用于农村夫妻,可以说是"农村一孩半"的延伸,但各地政策在细节上有不同。

现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就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或女方为农村居民,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贵州省的规定很简洁,"夫妻双方是农民,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北京《条例》的规定更看重赡养老人的承诺,"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两个月前,最新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山东省,在"二胎"政策中,则对"入赘"条件中,附加了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男方,"要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现实要求。

盘点 之 职业

矿工渔民可申请再生育

在我国西北、东北地区和沿海省份,矿工、林场工人、渔民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众。他们的工作充满艰辛,甚至有生命危险。而"有一个儿子,或者多一个孩子,延续家族血脉",也是这群人很质朴的心愿。多个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尊重了这些特殊职业(工种)人群的生育意愿。

现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夫妻双方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有的地方则附加了一定条件,比如说广东规定,"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满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在人口同样密集的上海规定,"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浙江、江苏、河南等人口大省的现行《条例》中,对一方是特殊职业(工种)的夫妻生育"二胎",前提条件是第一胎为女孩。

盘点 之 少数民族

少数民族政策相对宽松

2002年9月1日,《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其中规定,现行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实际上,在此之前,绝大多数省份都已制定了地方计生条例,均对少数民族夫妻制定了相对宽松的计划生育"要求"。比如,内蒙古、海南等省份规定,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省份,都依据少数民族分布的特征,制定了特色的,具体的生育调节规定。

第五篇: 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问题探讨・Problem Discussion
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周爱兰 / 江苏省东台市溱东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摘  要】计划生育是当前我国最基本的一项国策,经过各级政府三十多年的艰苦奋斗,有效控制了人口增长的速度,使得我国进入了比较平稳的生育水平状态,计划生育政策也深入人心。然而随着时代在进步,以及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以及响应国家近些年的政策以及变革,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也要顺应时代在发生改变,人们的思想以及处在的环境都会发生深刻的变革,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让它的发展趋势逐渐走向下坡路,急需我们进一步去发现问题、分析研究以及解决并且处理。尤其是在法治社会的当下,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更是有很多问题待解决。
【关键词】基层;
计划生育;
问题;
对策
一、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问题(一)基层群众思想发生巨大变化
在基层工作中群众的思想个别差异比较大,低生育水平反弹。首先是基层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各项计划生育等优惠政策的落实,困难的人数变少,家庭中育龄妇女的负担的减轻,国家征收的抚养费对于现在人们来讲也不是很重要的事情,这都导致了生育水平低反弹。二是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现在人们都是独生子女,抚养双方父母以及子女,生活和经济压力都比较大,所以大家现在生二胎的需求和想法都比较大。三是基层群众的思想还是比较传统,尤其是农村家庭对男孩的追求还是比较偏爱。四是违法超生对于富裕家庭就不是特别有压力的事情,不足轻重,这也为政策外生育提供了坚实的后盾。四是留守家庭的数量加大,孩子缺乏监管和教育,导致了孩子随波逐流早恋早育问题愈发严重,成为生育盲流、政策外生育的新生力量。
(二)不等的事责权
计划生育工作范围较大,内容复杂,需要强大而且思维缜密的团队来进行组织工作。基层领导的责任比较大,但是权利却是比较小的。在上级领导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察,不懂得尊重基层领导工作所碰触的难度,只问责基层计生工作成员就会变的被动,消极应对。计生工作的干部所受的待遇与自己负责的工作任务和承担的风险责任相较于其他部门领导都比较重,明显不公平;
最主要的是计划生育工作缺少了激励机制,工作奖励相对于处罚更是少的可怜。表面的惩罚只能造成计划生育工作无人主动去做,只是被迫去做,只有完成任务的态度,对于工作没有任何积极性。
(三)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工作有困境
国家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化进程发展迅速和计生政策的规范,在现在基层工作人员限制了许多以前强制性手段,甚于禁止,现有方法有孕检、谈话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等这几种。但是这几种方式之间还要收到制约所以难以实施,孕检和谈话都需要群众主动配合,征收社会度养肥还要有法律效益才能生效。最主要的是基层人们对计划生育政策的不理解,存在较大偏差。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就难以被广大基层群众所理解和支持,给基层干部也增加了困难,宣传工作难度也可想而知。
(四)人口流动量大
现在无论哪个城市都存在流动人口急剧增加的问题,尤其是在北上广三个城市。外来人口增加速度快,基层难为无米之炊,这大大给基层管理增加了难度以及成本增加。想要使得生育水平稳定,人口流动成为了近年来的重点难点。主要有两大问题:
1.未婚人员管理难:主要是户籍问题难以管理。2.流动人口生育问题:取证困难。(五)计划生育工作要求严谨
计划生育工作本来的要求就是细致严谨,而且要求很多,考查较多、多而复杂的材料软件业务,基层都疲于应付,难以置身于重点工作。基层好多书面上的材料工作,都浪费了工作人员的大把的精力和时间,而没有将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到实际生活中去,阻碍了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六)各基层之间协调合作能力差
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各基层、各部门能够形成一个整体,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不单是一个部门、一个人能够完成实施的。计划生育工作要求我们每个人、各个部门都能积极协调密切配合来完成,而不是各基层自己管自己,不管不顾他人和其他部门,造成工作思想上均不协调的局面。计划生育也可以从小抓起,在教学中对学生进行有效的计划生育工作的知识宣传以及进行讲解。
二、基层针对计划生育工作存在问题的几点解决对策(一)加大宣传计划生育工作
加强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将是基层实施计划生育工作的先导,
为以后工作进展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成功典型案例,用身边的人和事情触动基层人民群众,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权威和地位。正当合法宣传计划生育的细致工作以及作用重要性,禁止发生不切实际的执法程序和产生有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负面新闻。
(二)制定计划生育必要的惠民政策想要快速落实基层的计划生育工作,就要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彻底响应计划生育政策就要从百姓角度利益出发,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优厚的惠民政策,就要做到基层在从业、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险等生活方面提现实惠。基层要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政策,基层还要对计划生育工作起到监督、纠正作用,还要给予落实的个户对戏那个给予一定的奖励,违反者给予公正公开的处罚。
(三)调动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基层领导应该要充分了解群众们的心理,实心实意为百姓做事,成为百姓放心的计划生育工作者,只有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积极性增加了,工作效率才能提高。一是我们要加强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对于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的水平。二是提高基层干部的待遇。三是开阔基层计生问题的空间。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要运用很多的手段和方法,运用强有力的计生措施,才可以使得计生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执行计生政策要有更多的手段和方法。没有强有力的计生措施,计生工作就无法正常进行。
(四)计划生育工作要求科学具体化
因为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对于基层开展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为了减少基层干部的开展计生工作存在的压力,依据科学客观事实制定一系列指标,将书面文件等软件材料的要求大大精简规范。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制定考核的指标,最主要是依据实际情况保障基层的利益。上级计生部门更要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指标、方式和次数进行总结,减少不必要的考核指标,真正提高考核效果。
(五)加强计基层计划生育队伍建设
在对基层计划生育从业人员选拔要具有较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想要开展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关键在于拥有自身知识水平以及素质较高的队伍。因为目前的计划生育工作队伍思想不稳、待遇较低都需要解决。首先要对现队伍进行重编调整,选择一批责任心强和素质较高的文艺青年;
二是将计划生育专业人员的压力减轻,减少不必要工作内容,使其高效率、高集中于计划生育工作;
三是根据切实情况提高和区别计划生育人员的待遇。
(六)培养各部门协调工作能力
计划生育不是那一部门独立完成的,而是要各个部门团结合作、共同努力。首先要公安部对新生儿进行上户;
二是对医疗机构的调查加大;
三是要求医疗机构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凭证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否则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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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大陆桥视野·2015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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