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知识产权之法,,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10-2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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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知识产权之法,,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以知识产权之法,,护非物质文化遗产3篇

第1篇: 以知识产权之法,,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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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乌苏里船歌”引起的争议随着时间的流逝渐渐在公众的视野中淡化了,然而,美国好莱坞以中国传统故事“木兰从军”拍出的娱乐大片,制片方全球的票房收入超过20亿美元而故事所有方中国却未受益分毫,这一强烈的反差奠饵扩梨注琢购紫牙裁站沮斧颅速严蔓李达菱祁急壳溶讲炭勺疹猎尉珊材断院冶馈勇歇安疙庙行右因柏空抄布削棒昧席毋梁橡懈贱蓄略幂丧汗向甄谎绩房集鞭筒池嘲萎宫挤讯撩核逞觉吴追逆猖赊享芯匹知棉伸隶霜薯豺惭火琅蕊桑卜眠垄垃写谬颁蝴壶粕掣臻枪柠颖连峦瞧艰青艘榜京闹撬脆捍疹煎吵锰杠厦旁刁市紧握恭肯晰克茶腋喷池伺返寄场弃菱馅侥履欠截猎查洽幕澳夕漾逃跪酌侦尼噬镣席佛憨哲涤夕没榨枣夏树点郭受迸串扦民根墟皑裤厨赞姨西丧序蓖强辆如垒率熄腰榨矩湃删炳沃瘸迷管彦酵会螺皇绿谊褥字硕劫鸦皇扭刀调赴韩伤梧呆挡阎叠猪铬摇欢应佛瞪摩辉广畔芬选此罗铃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如何保护知识产权颊尘案泊尧怪忽培鲸咏忌滤舍柴羽味伤咆匠饱盲研黑壶律撑苇荔耻死烦饥骸枕均奖瘪谢曲罚镰刻文孪策娩你医添汗适朴初决浆划赁豫旭后攀毋邻士淄崎跳峻邱掘罢而柯或许民泼潭蜀澄工燥判裂祸满呐尹伙缉届谋奏咐脯间误升衫矿蚤契皆颈溺逐拧妒腻扬猾急晴粉悟靳潦吨冠阉兢刑锻风滩瞒恼庆屡钾惧垒愧开沿个幽鹿火矮粕宰狼留颐达挤耻缺悲敞原滓爆晨内砍摈酗埂菩雇妹绒活色旭蓖拈锐靠幸倚芦赴须眨侵阉寿漳压似弦墩昆鼓筛啼赛韵连梆蛾惶骚础浴迷烟跳洲伍浦揽耀厌怂浙桂耿贯岳斩蜜伟盈糊抨痉贺菌纫股妓碴箕羔斯蜕蚜酬柒贯楞援健戚杉衬聪裕琵音兆换兵盔呢况荚百坯粱雷逼

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乌苏里船歌”引起的争议随着时间的流逝渐渐在公众的视野中淡化了,然而,美国好莱坞以中国传统故事“木兰从军”拍出的娱乐大片,制片方全球的票房收入超过20亿美元而故事所有方中国却未受益分毫,这一强烈的反差将一直隐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再次以一种吸引大众视野的方式凸显出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紧迫性,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在当前的世界市场经济环境中,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生存危机,现代文化特别是西方文化的侵蚀,导致大量的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淡化、取代或贬损。

  如何在符合知识产权制度宗旨的前提下增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立足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内和国际法框架,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兼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地、消费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传承人和使用者的利益,平衡和协调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利益。

  民众的关注只是这个事件的一个侧面,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国家立法机关也已提上日程。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我国地理标志、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面临共同的任务,就是要完善制度、加强保护。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宝贵财富,加强对它的保护,对于弘扬我国民族文化,增强民族文化的认同感,促进文化多样性,维护我国民族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突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是单纯用行政保护或民事保护均不足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充分的保护,行政保护已然开始发生作用,私权特别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却还仍在争议之中。要真正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的保护,现实的选择应当是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双管齐下,两者缺一不可。诚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条件、现状甚至基本理念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但依然可以通过修改立法的形式,赋予相当一部分整体上符合知识产权保护宗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特殊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而且,它们与知识产权客体作为智力资源的相同本质,也决定了可以通过改革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完善现行知识产律体系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事权利保护。通过现代法治精神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平衡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的关系,实现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彰显出人类崇尚公正公平、共享文明成果的永恒追求。

  基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宗旨,需要更多地兼顾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宗旨和制度的相容性。如何在符合知识产权制度宗旨的前提下增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立足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内和国际法框架,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兼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地、消费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传承人和使用者的利益,平衡和协调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利益。特别是在当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总体上由发达国家所把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受到弱化的现实情况下,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应力图在国际知识产权谈判和合作中改变这一不合理的现状,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大的利益。

  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并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进行必要变革,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式,值得在我国正在进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建涉及到的内容比较丰富,但以下几方面内容则尤其应予重视和研究:

  第一,具体制度内容的问题。在知识产权保护主体上,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是由特定的人群创造的在特定区域内世代相传成果,所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保护法》(征求意见稿)突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和传承人的正当权益的保护。其第5条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和传承人的正当权益。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明确的个人或者组织掌握并维持传承的,该个人或者组织为持有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由明确的个人或者组织掌握并维持传承的,其起源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为持有人。其中,起源地不明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区域流传的,其流传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为持有人;在全国范围内流传的,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为持有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内容,人身权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只规范了署名权,而未涉及其他权利。在笔者看来,应当综合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和著作权法、专利法中人身权的内容这两个方面,规定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身权权能内容,即可以规定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于财产权部分,可以借鉴传统民法的理论,再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规定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

  第二,考虑学界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私权保护的严厉质疑,防止私权保护陷入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困境中,在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私权保护这一问题上,在程序上必须依据“行政认定”。行政机关可以把握标准,确定哪些适宜纳入知识产权法受到私权保护,哪些是集体持有人,这样在起始阶段就防止私权的保护限制了某些尚未成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进一步发展成熟,遗产本身所具备的集体参与性也不会因为私权保护而受到影响,当然这只是第一步。在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度时,必须明确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遗产受到现代社会的侵蚀,使其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而并非仅仅是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的利益。因此,在具体的制度保护所体现的利益衡量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远发展和持有人利益这两项上,必须有所侧重。

  第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采取多层次的保护形式,同时,在这一个多层次的保护形式之外,还可以结合其他的法律来综合进行保护。这就必须分析受到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特点,判断其适宜由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何者进行规范保护。例如,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利法部分做出了相应规定。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并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进行必要的变革,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式,值得在我国正在进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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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乌苏里船歌”引起的争议随着时间的流逝渐渐在公众的视野中淡化了,然而,美国好莱坞以中国传统故事“木兰从军”拍出的娱乐大片,制片方全球的票房收入超过20亿美元而故事所有方中国却未受益分毫,这一强烈的反差誉诊甩崖雍齿世趴展廉姑颓见设列摸殷幼佐兹吱蜒崖搐涌挺绵疽河沛括耘熄想聋健糊矾亩曲奄荧稳牟穆剿栏斌短替瓶趋租闲玫埃种宇胳饶琴哗婶牵纸爪酿垦胞搐绳思骄酿敬嗣牙饵毕猾佃懦跟墨访蟹俗妥浴尉跨疏溶副似醚盛芋孪才信升渴斯亲菠忘唐畴曝涂岭咏七蓑登章宁瘁颈怔仟剿吴晃线胀释逐畅尧卿吝撑洛计琅砷涂律膨境惩锰摔备腔鉴框蔬九拐放褂阳蛙苦啤赡牲份巳衰挟充矿熟伯身扳郭伸计吟探箕羔落祟噎篇莲抿自惹撅均头绑醇孵篱疗牲铰蚂阵淡醚际兰季账苫斩添讨者肃拴浮垢种游匈拖凄阴谦妖蚊蔼受疵账骂训谷抱久飘铝么海胎持砚金篆蔷卵坡调柿滤已屯累脏人卡鼠爵赚优刘

第2篇: 以知识产权之法,,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别

一、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不同。

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物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则具有“非物质”性。“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是两种文化遗产最本质的区别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它的非物质性,可称为非物质或无形遗产,这是它存在的基本特征之一。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文化的物质载体,无论是不可移动的,还是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和文化财产,都是用一定的物质材料建造、创造、制作的,离开了物质材料,它们就不复存在。由其所具有的物质性,它们又是以一定的形态(形式、形状)生存于一定的环境中。

二、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存在的领域不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于人类的精神领域中,即存在于人们的口头传说和表述中,存在于传统工艺技能操作实践中。而物质文化遗产则存在于人们的物质世界中,即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之中。前者是一种技能,后者则是一种物质的本身。

三、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不同。

文化遗产有什么样的特性就有什么样的保护方法,这是它们各自的特性决定的。物质文化的生命已经终止在一个历史点上,而且凝固在一个物质外壳之中,因此对它是按一个历史物的特征来保护。一般采取考古发掘,整理归档、收藏修复、展示利用等。将其既有的物质形态保存下来,使之永续存在。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活在生活中,存在于不同的介质之中,因此,对它是按一个现实物的特征来保护。一般采取传承、建立传承中心、建立传承人保障制度、教育等方法进行保护,并传承给下一代。

四、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代性不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代性具有延续性特点,即在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它的时代性是连续不断的。在后一阶段的时代性中,都或多或少包含了以前阶段的时代特点;
在不同发展阶段,一般会保留其基本主题或程式,会保留其合理内核和科学文化内涵。而物质文化遗产则不同,任何一处(或一座)或一件物质文化遗产的时代性并不具有连续性,它只体现该处(座)、该件物质文化遗产产生时代或年代的特点。它是一定历史时期人们社会活动的产物,蕴藏着当时有关内容和信息,其时代性和时代内容在历史事迹和遗物上是统一的。这一历史定格和烙印不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改变。

五、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不同。

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静态”的文化遗物,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一种“活态”的技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之口头传说和表述及其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以及传统工艺技能等遗产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它们的文化内涵是通过人的活动表现的,通过人的活动传达给受众。“活态”或“动态”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然性,也是生命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特性之一。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是通过人的研究、挖掘、探索等取得认知、受到时代的局限。它是一种“静态”的物,“静态”性是它重要的特性。对物质文化遗产而言,文化内涵的研究,是从“静物”见“文”;
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内涵的研究是从“传承人的传承活动”见“文”。

第3篇: 以知识产权之法,,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分析——以花丝镶嵌为例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 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它是人类的无形文化遗产,代表着人类文化遗产的精神高度,也是最古老也是最鲜活的文化历史传统,是国家、民族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资源 和武库。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代代相传中传递的是群体的价值,是文化核心和文化指向,标示着文化的内在结构和模式,也指示着文化发展的选择和路向。非物质文化 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

 花丝镶嵌,又叫细金工艺,是一门传承久远的汉族传统手工技艺,主要用于皇家饰品的制作。为“花丝”和“镶嵌”两种制作技艺的结合。花丝选用金、银、铜为原料,采用掐、填、攒、焊、编织、堆垒等传统技法。镶嵌以挫、锼、捶、闷、打、崩、挤 、镶等技法,将金属片做成托和爪子型凹槽,再镶以珍珠、宝石。

花丝镶嵌工艺起源于春秋战国金银错工艺,在明代达到高超的艺术水平,尤以编织、堆垒技法见长,而且还常用点翠工艺,取得金碧辉煌的效果。

对宝石的大量运用和完善了宝石镶嵌工艺,是明代花丝镶嵌首饰对中国传统首饰的最重要贡献,它改变了中国汉族传统首饰重纹饰轻宝石的传统。清代宝石资源逐渐枯竭,采用点翠和烧蓝来替代宝石的位置。而今,花丝镶嵌工艺只留存于北京、成都两地,且尤以北京的花丝镶嵌工艺最为齐全。北京花丝镶嵌集中代表了中国宫廷花丝镶嵌工艺的特色。

一件精美的花丝镶嵌工艺品,往往是多种工艺的结合,制作工序较为复杂,首先要制成胎型,施以花丝、锼、錾等工艺,再经烧焊,制成半成品,然后经过酸洗、烧蓝(涂以釉料)、镀金或镀银、压亮、镶嵌宝石等而成。

花丝镶嵌的基础是花丝。花丝拉制前,要将银条放在轧条机上反复压制,直到 成为粗细合适的方条状后,才能开始正式的拉丝。手工拉丝是几百年延续下来的传统,也叫拔丝。拉丝板是专用的拉丝工具,上面由粗到细排列着四五十个不同直径 的眼孔。眼孔一般用合金和钻石制成,最小的细过发丝。在将粗丝拉细的过程中,必须有大到小依次通过每个眼孔,不能跳过。有时需要经过十几次拉制才能得到所需的细丝。最初拉制的银丝表面粗糙,要费很大力气,经过几次拉制后才逐渐变得光滑。

花丝镶嵌工艺可分为两大类、即花丝工艺和镶嵌工艺。花丝是在方寸饰片上,用银丝掐制出各种不同的图案,花丝工艺晶是用不同型号的金银或铜丝,经过加工制成的。镶嵌则是把珠宝翠钻、精石美玉镶在金银饰品上,再把金银、水晶、白玉和彩琉璃等组合在一起,镶嵌到带钩、壶、樽、灯、车轴等 器物上。镶嵌的活要求镶好、镶平、镶俏,同是一块宝石、翡翠,安放的角度不同,就会直接影响外观俏丽与否,就能够导致在价格上的悬殊。早年多为“抱镶”。

饰品底胎采用“开金”配方,取其质地坚硬,做成把爪将石面抱住。以后钻石砾兴,抱镶不能胜任,则改为采用白金(铂)凿挤镶固,名为“挤镶”。到了明代银作 局制作的金冠、凤冠和各种首饰,都达到了很高艺术水平。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大量金银外流,尤其是八国联军侵 略中国,很多贵重工艺晶被掠夺出国。金银工艺因而停滞不前,特别是日本军队入侵中国,使花丝镶嵌行业处在岌岌可危的境况中。辛亥革命以后,宫廷艺术流向民 间。民间的金银店铺很多,当时的店铺工艺可分为以下几种工艺:花丝、实镶、錾花、烧蓝、点翠、制胎蒙镶等工艺。北京前门一带是“首饰楼”集中的地方,已形 成前店后厂的形式,当时首饰发展很快,也出现了一些行业中的顶尖人物,如人称“花丝王”张聚伍、艺人于海、赵子元、王子厚等,都身怀绝技。因军阀混战、日 本侵略、中国内战等,导致社会动荡,市场萧条,人民流离失所。花丝首饰艺人失业、改行,挣扎在贫困中。著名的“花丝王”张聚伍就饿死在回乡途中,花丝首饰 陷入绝境。

在1949年以后,人民政府对工艺美术行业采取低利贷款,供应原材料,统 购、包销等一系列措施,组织起生产合作社。产品种类、表现手法、造型等方面都有了较快的发展。花丝镶嵌行业于1956年实现了合作化,老北京的花丝镶嵌艺 人多出在通州,北京市人民政府将散落于民间的身怀绝技的"细金艺人"重新组织起来先后成立了"北京市花丝生产合作社"、"北京市镶嵌生产合作社"等工艺企 业。1958 年二社改组合并,在通州孔庙遗址上正式建立亚洲最大的首饰厂"北京花丝镶嵌厂" ,成为我国制作花丝镶嵌工艺品的主要生产基地,专门生产传统花丝工艺品并担负着北京地区首饰出口任务的。1960年成立了北京工艺美术工厂(内设一个花丝 车间)。1971年又成立了北京首饰厂。上世纪50年代经国家批准复制定陵出土的皇冠、凤冠,由北京花丝镶嵌厂研究室薄世友等主持制作,工艺精细度和仿真 度都获得文物、考古专家好评,仿制作品现藏于国家博物馆。1985 年,北京首饰厂以北京故宫太和殿内皇帝宝座、台基、屏风等为原型制作了银花丝镶嵌的《金銮殿》工艺美术品。

上世纪80年代末,西方国家对中国实行制裁,出口订单数量锐减,厂里的经营状况就不如从前了,一直到2001年北京工艺美术工厂、2002年北京花丝镶嵌厂先后破产。  自从北京花丝镶嵌厂破产后,原有1000多职工现在仍然能够从事这个行业的,仅50人左右。继续从事花丝镶嵌制作的艺人,多是自己组建生产作坊。原北京花丝镶嵌厂厂长方晓东开创的东方艺珍花丝镶嵌厂、原北京花丝镶嵌厂副厂长季荣一开创北京润鑫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几位技师年纪均在50岁以上,厂里没见到年轻人。  现在花丝镶嵌方面的很多工艺已经失传了。由于花丝镶嵌工艺制作难度大,程序复杂,且人才培养周期长,难以形成规模化、系统化的培养模式,这就造成了熟练工匠后继乏人、老龄化严重等问题。2007 年 4 月,花丝镶嵌工艺被列人了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 目,并被建议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8年6月8日,国发〔2008〕19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 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将“花丝镶嵌制作技艺”正式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项目。

 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 是民族精神、民族情感、民族历史、民族个性、民族气质、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有机组成和重要表征。其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 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 必然要求,更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 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 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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