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报告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09-2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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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报告

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报告6篇

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报告篇1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报告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贯彻执行简政放权政策措施。一是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工作部署,认真做好局系统行政权力梳理、公示、衔接、下放、归并、运转等工作,确保行政审批管理事项正常高效运转,行政审批效率和行政服务水平全面提升。二是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减少审批内部流转环节,当场即办件事项90%以上,其中“一审一核”事项占比60%以上。同时,通过提前介入、前期指导、提前预审、取消前置、合并审批环节等方式,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以前,工业项目审批不仅环节多且手续复杂,现在将审批流程由原来的“串联式”改为“并联式”,极大地简化了审批流程。三是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企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督办组,负责各项制度的督查落实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处理影响发展环境的各类问题,确保在创优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上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摸清底数,建立完善各类清单,实现动态管理。根据市、县两级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梳理并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并根据县审改办要求和上级下放事权变化,及时进行清理和动态调整,调整后共保留行政权力事项394项和公共服务事项17项。全面梳理企业和群众办事项目,制定“最多跑一次”清单并向全社会公布,首次公布的“最多跑一次清单”事项覆盖窗口事项90%以上。实行“容缺预审、承诺补齐”制度,将部分资料、次要条件列为容缺补齐件,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模拟审批”服务,工业项目审批过程更加顺畅、便捷。

(三)围绕营商环境优化,创新服务方式。紧紧围绕简化施工流程和提高审批效率下功夫,不折不扣地执行县委、县政府一系列关于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园区建设、重点项目落地等优惠政策,坚决克服一切困难,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住建局的工作职能,一是开辟特事特办绿色通道。对特殊事项实行特事特办、专人负责。采取提速快办、主动协办、跟踪督办等措施,积极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绿色通道服务。二是在企业项目建设中,从工程招投标、质监安监备案、施工许可到竣工验收等方面,提供优质快捷服务和技术指导。三是积极探索“网上预审”在窗口事项中的应用,设立了特殊事项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推出窗口审批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延时服务、协助协办,努力做好企业和群众的“店小二”。

(四)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完善法制机构建设,配备一名专职法制人员;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落实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截至目前我局持有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共44名,行政执法关键岗位持证率达到90%以上。积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业培训。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住建部新标准宣贯培训会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组织执法人员参加县法制办组织的行政执法卷宗评查培训会等,认真学习领会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提高执法水平,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通过日常检查、事先合法性审查、执法卷宗评查等形式,不断规范行政执法流程。将县政府对我局行政执法卷宗评查结果通报本局相关执法股室,要求执法人员加以整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逐步提高执法卷宗质量,提升办案水平。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广泛宣传发动,使每名同志进一步深化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重要意义的正确认识,能够明确自身肩负的工作责任,能够自觉树立起为群众和企业办实事解难题的思想意识,不断营造全员参与、同促共进的良好氛围。

二是提高服务效能。在严格执行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要求的基础上,统筹推进建筑业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大气污染防治、物业服务、住房保障、农民工工资清欠、及信访案件办理等各领域服务工作,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服务效能,全面提高群众和企业对住建工作的满意度、获得感。

三是严肃工作纪律。以开展“双创双服”活动为契机,施行一系列作风建设新举措,对违反工作纪律、不按程序办事、损害群众利益、刁难办事企业和服务对象等问题,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严肃问责。把干部职工在纪律执行、工作落实、办事效率等方面的成效与评先树优、选拔推荐紧密结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为各项工作高质高效开展提供坚强作风保障。

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报告篇2

一、市场主体的概念

1.市场主体,是指经国家批准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2.按照市场经济理论,广义的市场主体包括市场的管理者、市场的生产经营者、市场的消费者及市场活动的中介机构等。本书所指的市场主体为狭义的市场主体,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及经营活动的市场竞争主体。

二、市场主体的特征

经营性、营利性、独立性、经国家核准

三、市场主体的分类

1.按照市场主体的所有制性质分类

2.按照市场主体隶属关系分类

3.按照市场主体在社会在生产过程中的智能分类

4.按照市场主体的规模分类

5.按照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分类

四、企业法人的概念

企业法人,是指经国家批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五、企业法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经国家认可

2.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住所以及组织章程

3.必须有自己能够支配的独立财产

4.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和进行诉讼

六、公司的特征

1.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2.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3.公司是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经济组织

4.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经济组织

七、公司的种类

1.无限责任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3.独资公司

4.两合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

6.股份两合公司

八、公司设立的基本原则

申请设立公司必须符合公司的法定条件,符合条件者即可直接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登记注册。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有些公司设立必须先经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注册之前办理审批手续,然后再持这些前置性审批手续到登记注册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因此,我国目前公司设立实行的是准则主义为主、审批主义为辅的两者结合的原则和制度。

公司设立的条件

九、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一十、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公司设立申请程序

一十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申请程序

设立条件:

1.股东代表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2.由发起人组织制定公司章程,并提交全体股东通过

3.股东依约缴纳出资,全部出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4.选任公司组织机构董事会、监事会、高层经理等

5.股东代表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6.公司获准登记注册后,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宣告成立。

一十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程序

1.全体发起人共同订立公司章程,并签字盖章起草经营估算书和招股说明书,发起人足额缴纳认购股份并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2.发起人代表向国务院授权机构或省级政府申请批准设立公司募集设立的公司发起人代表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申请募集股份,获准后公告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招股

3.发起人代表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4.召开公司发起人大会或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组织机构,审议和通过有关公司设立的各项决议

5.董事会代表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公司登记注册

6.公司获准登记注册后,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宣告成立

一十三、公司登记注册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程序性审查、实质性审查、实地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一十四、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特征

1.个人或家庭投资经营

2.个体工商户享有特殊的权利能力

3.承担无限责任

一十五、个体工商户进行营业登记的条件

(一)一般条件

1.人员条件

2.户籍条件

3.场地条件

4.经营范围条件

(二)特定条件

一十六、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类别和适用程序

1.开业登记

2.变更登记

3.停业登记

4.注销登记

5.异地经营登记

6.重新登记

7.开业登记程序

8.变更登记程序

9.停止登记程序

10.注销登记程序

11.异地经营登记程序

12.重新登记程序

一十七、自然人企业的形式

(一)自然人独资企业

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

2.经营者身份与投资者身份的合一性

3.责任承担的无限性

(二)自然人合伙企业

1.有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协议组成

2.合伙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对企业内部事务享有管理权和监督权

3.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清偿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一十八、自然人企业的性质

1.自然人企业,包括自然人独资企业和自然人合伙企业,在性质上都属于非法人企业、私营企业。

2.根据我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界定,私营企业系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并且规定,私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三种,即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去组建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属公司制法人企业。私人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皆不具备企业法人的资格条件,仅具备自然人企业的资格,分别按《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去办理营业登记注册,属非法人企业。

3.一般私营企业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属非法人企业;
后者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属公司制法人企业。

一十九、自然人企业办理营业登记注册的条件

1.资金条件

2.人员条件

3.经营场地和设施条件

4.经营范围条件

5.其他条件

二十、自然人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别和适用程序

1.开业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4.重新登记

5.开业登记程序

6.变更登记程序

7.注销登记程序

8.重新登记程序

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制度

二十一、年度检验制度

1.年度检验的执行机关

2.年检的对象

3.年检的性质

二十二、年度检验制度的作用

1.年度检验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登记事项和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和中心环节

2.年度检验制度能为各级政府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依据

3.年度检验制度有利于提高企业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十三、年检的主要内容

企业法人年检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企业法人登记事项的执行及变动情况,企业法人的投资情况,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情况,投资者的出资情况。

二十四、年检的基本程序

1.企业法人领取、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年检材料

3.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

4.企业法人缴纳年检费

5.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对年检执行情况的监督

二十五、企业法人年检制度时限

按规定企业法人年度检验的起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法人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具体办法参加年检。

二十六、企业法人年检材料失实及查处

企业法人年检时报送的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有关材料,必须是真实、确切的报告。对于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再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七、对年检不合格企业法人的处理

二十七、私营企业年度年检制度

私营企业年检制度,是指私营企业在每一个经营年度内,按照规定的期限对企业在本年度内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填报年度检验报告书的制度。

二十八、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制度

验照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对查验,以确认是否具有继续经营资格的行政管理制度。验照的目的是全面检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中的问题,保护合法经营,制止违法经营。

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报告篇3


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情况报告

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 统计处

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伯华局长关于发展市场主体“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十六字方针,以玉亭副局长关于创新企业登记监管工作的精神为指导,把市场主体管理和规范置于国民经济发展大局,站在服务国家宏观调控、推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战略思路上开展登记监管。同时应对年初冰冻雨雪灾害、汶川特大地震、全球金融危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积极服务产业经济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培育各类市场主体,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
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大力推进信用分类监管机制,不断提升市场主体监管效能;
有力地促进了各类市场主体的持续稳定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全国市场主体平稳发展,企业增长速度放缓

近年来,全国企业实有总户数以5%左右的速度持续增长,2008年企业增长速度明显放缓,东部地区企业实有户数开始下降,中西部企业实有户数呈现增长态势。企业注册资本(金)持续增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区域产业转移较为明显。

(一)全国市场主体平稳增长。截至2008年底,全国实有企业971.46万户(含分支机构,下同),比上年底增加7.49万户,增长0.78%。内资企业实有927.96万户,比上年底增加4.64万户,增长0.5%;
其中私营企业657.42万户,比上年底增加54.37万户,增长9.02%。外商投资企业43.49万户,比上年底增加2.85万户,增长7.01%。个体工商户实有2917.33万户,比上年底增长6.41%,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11.09万户。2008年新登记企业128.5万户,其中登记内资企业123.26万户,外商投资企业5.24万户,登记个体工商户615.18万户。

全国企业实有注册资本(金)43.48万亿元,比上年底增加4.8万亿元,增长12.42%。企业法人户均注册资本(金)575.14万元,比上年底增加63.18万元,增长12.34%。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34.58万亿元,其中私营企业11.74万亿元;
外商投资企业8.9万亿元。个体工商业资金数额0.9万亿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0.09万亿元。

(二)中、西部企业实有户数增长。根据国家有关产业转移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执行了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实施意见,制定了多方面的具体措施,如严格执行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政策和政府产业政策、保护转移企业名称字号及商标品牌、为企业迁移提供政策便利和便捷高效服务等,有效推动了东中西部产业转移,中西部企业实有户数持续增长。

中部九省实有企业215.2万户,比上年底增长5.06%,占全国企业总户数的22.15%;
西部十省市实有企业155万户,比上年底增长4.24%,占全国企业实有总户数的15.96%;
东部十二省市实有601.26万户,比上年底下降1.5%,占61.89%。

(三)全国企业第三产业户数持续增长,占总户数的68.68%。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国家工商总局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参与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服务业企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第三产业企业的规模继续扩大,产业结构得到明显改善。

第三产业实有企业667.19万户,占实有总户数的68.68 %,比上年底的比重增加 0.91个百分点;
第一产业实有企业 21.03万户,占实有总户数的2.16%,比上年底减少0.09个百分点;
第二产业283.24万户,占29.16%,比上年底减少0.82个百分点。

从注册资本(金)看,第三产业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增长最快,实有25.62万亿元,比上年底增长13.28%,占企业注册资本(金)总额的58.92%,比上年底的比重增加 0.44个百分点;
第二产业的企业注册资本(金)17.28万亿元,比上年底增长11.22%,占企业注册资本(金)总额的39.75%,比上年底减少0.43个百分点;
第一产业的企业注册资本(金)0.58万亿元,比上年底增长11.24%,占企业注册资本(金)总额的1.33%,比上年底减少0.01个百分点。

从行业看,批发和零售业的企业实有户数持续位居榜首,为342.32万户,占企业总户数的35.24%;其次为制造业222.87万户,占22.94%;再次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7.7万户,占8%,建筑业43.56万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41.58万户。教育业实有企业最少,为1.4万户。

二、内资企业实力不断增强,国有企业法人户均注册资本突破两千万,股权出质为企业开辟融资新路

随着企业改革的日趋深化,全国内资企业质量不断提高,规模实力逐步增强,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进一步增强,形成向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的趋势。截至年底,全国内资企业实有927.96万户(含私营企业及分支机构),比上年底增加4.64万户,增长0.5%。实有注册资本(金)34.58万亿元,比上年增加3.99万亿元,增长13.04%,企业法人户均注册资本475.58万元, 比上年底增加54.63万元,增长12.98%。

(一)国有企业改制增资明显,法人户均注册资本突破两千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支持大企业、大集团的战略重组、产业结构调整,采取事前介入、上门服务、全程跟踪方式,及时为企业改制提供咨询服务,有力地促进了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顺利进行。广东省为了帮助电信有限公司改组,下发了《关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解决其吸收合并后的组织架构、前置审批衔接等问题;
为广东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实解决了该企业品牌经营、投资主体多元化等重大问题;
针对中石油、中石化、中油BP三大公司长期存在的加油站租赁经营政策不明确等问题,积极研究,协调省经贸委明确了租赁加油站的性质和有关规范事项,妥善解决了全省近300户加油站租赁经营问题。2008年全国有4651户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1947户国有企业改制为其他企业,2724户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秩序的进一步规范,企业追求规模效应,不断扩大经营领域、调整经营方式,增资扩股的情况明显增多,特别是一批大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为公司制企业,规模大、起点高,注册资本增加额较大。如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重组后注册资本为640亿,国家开发银行改制后注册资本为300亿,沪汉蓉铁路湖北有限公司增资到40亿。另外西部地区注册资本(金)增长也较为明显,如中国华能集团、中国铝业集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全国性大企业纷纷到西藏投资落户,中国电信集团西藏分公司经改制后重新登记落户,其注册资本达28.9亿元。

截至2008年底,全国实有国有企业56.88万户(其中企业法人23.69万户),比上年底减少6.86万户,下降10.77%,占内资企业实有户数的6.13%,注册资金4.78万亿元,比上年底增加54.33亿元,增长0.11%,占内资企业实有注册资本(金)的13.82%。企业法人户均注册资本2016.93万元, 比上年底增加192.64万元,增长10.56%。

(二)股权出质为企业破解融资难题。为了丰富公司出资方式,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截至年底,全国已办理股权出质登记1894件,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额265.75亿元, 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额127.89亿股, 担保债权总额506.31亿元;
有效降低了企业成本,拓展了企业融资的新渠道。

(三)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长较快。随着国家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优化,公司制企业在内资企业实有户数中所占比重持续增加,全国实有641.43万户(其中公司法人528.48万户),占内资企业实有户数的69.13%,注册资本28.14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5.95%。有限责任公司629.12万户(其中企业法人526.36万户),注册资本24.23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4.3%,实收资本20.89万亿元。股份有限公司12.31万户(其中企业法人1.45万户),注册资本3.91万亿元,比上年增长27.02%,实收资本3.81万亿元。

集体企业85.67万户(其中企业法人45.17万户),比上年底减少10.68万户,下降11.09%,占内资企业实有户数的9.23%,注册资金0.62万亿元,下降7.73%。

独资企业实有108.31万户(其中分支机构3.22万户),比上年底增加3.94万户,增长3.77%,占内资企业实有户数的 11.67%;
注册资金0.57万亿元,增加0.11万亿元,增长24.13%。

合伙企业实有12.69万户(其中分支机构4662户),比上年底减少8037户,下降5.96%,占内资企业实有户数的1.37 %,认缴出资金额0.16万亿元,增长95.29%。

股份合作企业16.74万户(其中企业法人11.42万户),比上年底减少1.61万户,下降8.75%,占1.8%,注册资金0.23万亿元。

其他企业6.24万户,注册资金0.08万亿元。

(四)内资企业第三产业实有户数稳步增长,占内资企业总户数的69.5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积极支持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兴行业的发展,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帮助企业拓展市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从实有户数看,第一产业实有20.29万户,占内资企业总户数的2.19%;
第二产业实有262.35万户,占总户数的28.27%;
第三产业实有645.32万户,占总户数的69.54%。

从注册资本(金)看,内资企业在第二产业增长最快。第一产业实有0.47万亿元,比上年底增长12.07%,占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总额的1.35%;
第二产业实有11.83万亿元,增长14.12%,占注册资本(金)总额的34.21%;
第三产业实有22.28万亿元,增长12.49%,占注册资本(金)总额的64.44%。

三、私营企业实有户数增长9.02%,个私经济从业人员达1.37亿人

按照钟攸平副局长“把履行个体私营经济监管职能与促进经济发展和服务社会稳定大局有机结合起来”的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断完善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和服务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支持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兼并或参股国有、集体企业;
鼓励发展科技型、外向型个体私营企业,通过“拓展中小企业投融资新渠道、促进中小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深入落实品牌战略”等四个方面的工作,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促进经济平稳增长,推动调整私营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

(一)私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增长25.0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长1.89倍。在世界宏观经济低迷的状态下,我国私营企业始终保持稳定发展态势,带动了内资企业缓慢增长。全国实有私营企业657.42万户(含分支机构,下同),比上年底增加54.37万户,增长9.02%;
实有注册资本(金)11.74万亿元,比上年底增长25.02%。其中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实有535.29万户,增长10.38%,注册资本10.69万亿元,增长22.38%;
独资企业108.31万户,增长3.77%;
注册资金5748.75亿元,增长24.13%。合伙企业12.69万户,下降5.96%,认缴出资金额1572.12亿元,增长95.29%。

新《公司法》的实施,降低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门槛,加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鼓励了投资者的热情,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人数迅速增长,注册资本增长尤为迅猛。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实有1.12万户,投资者11.27万人,比上年底增长76.37%,注册资本3131.79亿元,增长1.89倍。

从本期登记看,2008年登记私营企业106.53万户(含分支机构),注册资本(金)1.6万亿元,从业人员910.31万人。

(二)个体私营经济就业人数达1.37亿人,第一、三产业就业人数增长较快。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的工作部署,以加快服务业发展为契机,通过实行收费减免、鼓励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引导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合法经营等措施,切实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促进了服务业发展与扩大就业之间的良性互动,使服务业成为吸纳城乡新增就业的主要渠道,个体私营经济在第一、三产业的就业人数增长较快,有效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

2008年全国个体私营实有就业人数为1.37亿人,比上年增加0.09亿人,增长7.3%,约占全国就业人数的18%,比上年的比重提高了约两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实有从业人员最多,为8968.9万人,比上年底增长8.94%,占个体私营经济就业人数的65.56%;
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增长最快,为234.22万人,比上年底增长11.77%,占个体私营经济就业人数的1.71%;
第二产业从业人员4477.27万人,增长3.96%,占32.73%。

全国工商系统共引导、支持124.89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在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实现再就业,落实中央和地方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合计5.78亿元,其中落实国家再就业优惠政策减免4.05亿元。支持11.87万名高校毕业生进入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就业,其中1.62万人申办个体工商户,1.06万人投资兴办私营企业,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1605.03万元。

(三)个体私营经济总产值持续增长。个体私营经济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2008年全国个体私营私营经济总产值为5.18万亿元,比上年增长6.54%;
销售总额9.23万亿元,增长24.17%;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4.57万亿元,增长13.53%。其中全国私营企业总产值4万亿元,比上年增长8.88%;
销售总额5.91万亿元,增长30.62%;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2.51万亿元,增长12.86%。

(四)私营企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实有户数超过建筑业位居第四。私营企业在服务业发展迅速,第三产业所占比重持续增长,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实有户数首次超过建筑业位居第四。

私营企业在第一产业实有13.51万户,占私营企业总户数的2.05%,注册资本(金)0.23万亿元,占私营企业注册资本(金)总额的1.98%;
第二产业202.63万户,占30.82%,注册资本(金)4.31万亿元,占私营企业注册资本(金)总额的36.67%;第三产业441.28万户,占67.13%,注册资本(金)7.2万亿元,占私营企业注册资本(金)总额的61.35%。

从行业看,私营企业在批发和零售业最多,为233.01万户,占私营企业总户数的35.44%。其次为制造业162.77万户,租赁和服务业60.35万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1.44万户,建筑业31.22万户。

(五)东、西部私营企业实有户数持续增长。国家工商总局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部署,积极参与举办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2008中国·青海投资贸易洽谈会暨郁金香节等多项经贸洽谈活动,有效促进了私营企业的东中西互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东、西部私营企业实有户数增长较快。

私营企业在东部十二省市实有437.88万户,比上年底增长11.52%,占私营企业总户数的66.60%,西部十省市90.51万户,增长9.36%,占私营企业总户数的13.77%,中部九省实有129.03万户,增长1.09%,占私营企业总户数的19.63%。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金融业逐步升温,第三产业注册资本增长21.49%,中部地区实有户数增长15.81%

随着我国入世后各项条款的承诺逐步兑现,我国陆续出台了关于围绕优化外资结构、提高引进外资质量一系列政策,如修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调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加工贸易政策等,有效引导了外资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外商在我国境内也掀起新一轮的投资高潮,外商投资企业实有户数持续保持稳定增长趋势,注册资本增长较快,中部地区各项指标增长明显,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一)外商投资企业继续保持稳定增长态势。截至2008年,全国实有外商投资企业43.49万户(含分支机构14.69万户),比上年底增加2.85万户,增长7.01%,投资总额2.32万亿美元,比上年底增加0.22万亿美元,增长10.21%;
注册资本1.3万亿美元,增加0.15万亿美元,增长12.56%;
其中外方认缴出资额1.04万亿美元,增加0.12万亿美元,增长12.78%,外方认缴出资额占认缴注册资本的79.88%,比上年底增加0.16个百分点。企业法人户均注册资本451.47万美元,比上年底增长11.84%。

人民币升值传递给全世界中国综合实力增强的信号,在某种程度上增强了外国投资者的信心,企业投资规模进一步扩大,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块头”企业实有4.3万户,占外商投资企业总户数的14.93%,比上年底增加2375户,增长5.84%。

2008年全国登记外商投资企业5.24万户(含分支机构2.81万户),投资总额0.18万亿美元,注册资本0.12万亿美元,其中外方认缴出资额0.1万亿美元。

(二)港资企业仍是我国外资经济的主流,拉丁美洲来华投资增长较快。从投资来源地看,亚洲地区来华投资实有户数仍居首位,拉丁美洲投资增长较快,实有外商投资企业户数首次超过北美洲位居第二。

亚洲地区投资的企业为25.57万户(含分支机构,下同),占外商投资企业实有总户数的58.78%,注册资本8193.81亿美元;
其次为拉丁美洲3.58万户,注册资本1821.32亿美元;
再次为北美洲3.42万户,注册资本987.42亿美元;
欧洲2.25万户,注册资本1051.66亿美元。可见,在我国良好的经济运行局面以及其他政策层面的影响下,亚洲地区的外商在华投资热情不减,同时以美国为首的北美国家投资者为了避免受本国金融危机的深度影响,将投资目光转移到了中国。

从国别和地区的外资流向看,香港、台湾、美国、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国家和地区仍然是我国主要外资来源地。企业户数(含分支机构)位居前六位的国别和地区分别是:香港14.93万户、英属维尔京群岛3.11万户、台湾2.96万户、美国2.8万户、日本2.58万户、韩国2.22万户。港资企业占外商投资企业总户数的34.3%,香港与内地合作历史悠久,加之港商看好内地的资源优势和良好的投资环境,预计在今后,港资企业仍会持续增长,并长期在内地外资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

值得关注的是,2008年不丹、马拉维、莫桑比克、马其顿共和国、圭亚那、海地、波多黎各等7国外商首次在我国投资。截止2008年底,已有来自世界六大洲211个国家(或地区)的外商在华投资,呈现“朋友遍天下”的多元化趋势。

(三)外商投资仍以外商独资经营为主,占实有总户数59.21%。外商独资企业持续增长,所占比重进一步提高,全国实有25.75万户(含分支机构,下同),占外商投资企业实有总户数的59.21%;
中外合资企业11.13万户,占25.59%;
中外合作企业6.16万户,占14.17%;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0.45万户,占1.03%。

(四)第三产业一路领先,注册资本(金)增长21.49%。第一产业由于受诸多因素制约,如养殖业和种植业受灾害天气影响,投资收益期长、技术性较高等风险制约,呈现较缓慢的发展趋势。随着国家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高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业等产业政策的实施,以制造业为主体的第二产业将是外商投资的热点。与此同时第三产业的发展前景广阔,特别是新的《外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扩大了服务业准入范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支持外商设立现代服务业和研发机构,利用外资的质量不断提高,各地新登记服务业企业大幅增加,外商对第一、三产业的投资增长明显,第三产业的注册资本(金)增长尤为迅速。预计今后外商投资第三产业的比重将持续呈上升趋势。

从企业实有户数上看,目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产业分布呈金字塔状。2008年底外商投资企业在第三产业实有21.87万户,占实有总户数的50.28%,注册资本4873.98亿美元,比上年底增长21.49%,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7.48%;
第二产业实有20.89万户,占实有总户数的48.02%,注册资本7968.95亿美元,增长7.76%,占注册资本总额的61.27%;
第一产业实有0.74万户,占实有总户数的1.7%,注册资本162.6亿美元,比上年底增长10.27%,占认缴注册资本总额的1.25%。

(五)金融业逐步升温,房地产业直线下滑。从行业看,制造业实有户数以19.95万户(含分支机构,下同)高居首位,占实有总户数的45.87%;
以下依次为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6.31万户、批发和零售业5.04万户、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98万户、房地产业1.86万户。

2008年登记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户数(含分支机构、下同)排在前五位的行业是:制造业1.21万户,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1.2万户,批发和零售业0.98万户,租赁和商务服务业0.48万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0.22万户。

外商投资企业在各行业的发展趋向有以下六个特点:

1、外资银行落户我国村镇。2008年底金融业实有外商投资企业法人366户,比上年底增长21.59%;
注册资本232.56亿美元,比上年底增长25.91%。分支机构新登记户数大幅增加,2008年底实有分支机构3611户,全年新登记金融业分支机构1179户。

在全球金融海啸袭来之际,外资银行将目光投向我国村镇并不断增资。2007年12月10日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在湖北设立了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外方认缴均为1000万人民币元,折合131.58万美元,成立之日全部到资,这是外资银行首次在我国落户在远离城市的村镇。2008年9月10日,该银行办理增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外方认缴均增加到4000 万元人民币元,折合568.26万美元,并于当天全部到资。

2008年11月25日,花旗银行海外投资公司设立了湖北荆州公安花旗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外方认缴均为1700万人民币元,折合250.7375万美元,成立之日全部到资。

2、房地产业直线下滑。2008年房地产业实有外商投资企业1.86万户(其中分支机构4681户),注册资本1729.52亿美元,行业排名由上年的第三位降至第五位。本年登记房地产法人企业450户(上年同期为1559户),注册资本145.87亿美元(上年底为279.78亿美元),同比分别下降71.14%和99.99%。受国家产业指导政策调整的影响,加之国际金融危机带来资金紧缺,外商对房地产业的青睐程度明显减退。

3、制造业优势仍在。长期以来,制造业一直是外商投资的热点行业,近年制造业继续受到外商投资追捧。2008年登记法人企业9842户,注册资本501.43亿美元;
分别占新登记企业总量的40.44%和42.11%。

4、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规模扩大。2008年信息行业实有6.31万户(含分支机构5.48万户),注册资本480.95亿美元。08年登记法人企业964户(07年为1107户),虽然新登记户数比上年略有减少,但投资规模扩大,注册资本30.5亿美元(上年为25.67亿美元),同比增长18.84%。

5、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成为新的投资热门。为适应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发展需要,外商投资逐步向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向发展。2008年底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实有外商投资企业1995户(含分支机构118户),注册资本73.71亿美元。本期新登记法人企业户数与上年持平,同为115户,但质量比上年有大幅度提高,注册资本13.71亿美元(上年同期为11.65亿美元),同比增长17.67%。

6、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新登记户数大幅回落。

2008年期末实有1.18万户(含分支机构1475户),注册资本346.64亿美元。08年登记法人企业1881户(上年为2385户),注册资本63.43亿美元(上年为64.9亿美元);
同比分别下降21.13%和2.27%。

(六)外商投资企业区域分布呈现 “东高西低”之势,凸显中部崛起。外商投资区域分布仍然不平衡,中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实有户数增长较快,西部地区实有户数呈现下降态势。

1、东部沿海地区聚集了全国81.69%的外商投资企业。东部沿海地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也是中国外商投资的重要聚集地,全国81.69%的外商投资企业落户该地区,2008年底东部十二省市实有35.53万户,比上年底增长6.6%。多年来,广东、上海、江苏三省市实有外商投资企业户数长期名列全国三强。

珠江三角洲是我国著名的侨乡,地理位置毗邻港澳,拥有优良的港口、较好的产业配套条件、完善的基础设施以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环境等优势,使得广东连续20年成为全国吸收外资最多的省份。2008年底广东省实有外商投资企业9.01万户,占全国实有户数的20.72%。

随着长三角洲(包括江苏、浙江、上海)投资环境持续改善,长三角在基建与服务资源、社会文化及资源环境等方面优势尤为明显,长三角地区以其完善的产业布局和强大的经济活力,令外商投资企业对投资该地区充满信心,外商投资企业成为长三角地区经济重要的驱动力。2008年底长三角地区实有外商投资企业13万户,占整个东部地区实有外商投资企业总户数的36.6%。

2008年有一批著名外资企业在长三角地区的投资项目新开工或建成,给长三角经济频吹“暖风”。如2008年11月14日,著名的跨国化学公司德国瓦克化学与美国道康宁公司共同投资建设的张家港硅氧烷和气相二氧化硅工厂正式投产。一期工厂占地近100万平方米,总投资约12亿美元,是中国乃至全球最大、最先进的有机硅生产基地之一。2008年11月27日,世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普华永道在宁波开设浙江省首家事务所。

2、中部地区外资吸引力增强。入世后中部地区进一步拓宽了向外资开放的领域及区域市场,吸收外资的综合竞争优势得到了明显提高。加之受沿海地区资源、生产成本、产业转移、市场等因素影响,国内外产业和资本向中西部转移,中部地区优越的区位条件、良好的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吸引越来越多的外商来投资。2008年4月第三届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在武汉成功举行,吸引了113个国家和地区的境外客商前来寻找商机。目前中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实有户数增长较快,2008年底中部九省实有5.05万户,同比增长15.81%,占实有总户数的11.62%。

3、西部地区实有户数呈现下降态势。由于全国各地吸引外商投资的政策差异越来越小,西部地区很难依靠政策优惠形成新的竞争优势,除少数中心城市外,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基础和配套服务能力不强,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增加了投资成本和风险,在相同产业准入范围内,西部对外资吸引力不大。2008年底西部十省市实有2.91万户,下降1.35%,占实有总户数的6.69%。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向四川、重庆、陕西高度集聚,川、渝、陕三地外商投资企业实有18043户,占整个西部地区总量的61.98%。

(七)常驻代表机构主要集中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有户数持续增长,2008年底全国实有常驻代表机构6.94万户,比上年增长10.06%;
其中外国企业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4.11万户,增长14.72%。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最多,实有3.3万户,占实有常驻代表机构总户数的47.47%,再次为批发和零售业0.87万户,占12.58%,再次为制造业0.25万户,占3.64%。

从国别和地区看,常驻代表机构主要来自亚洲,实有4.41万户,比上年增长5%,占常驻代表机构总户数的63.49%,其中香港2.58万户,增长2.03%,占常驻代表机构总户数的37.21%。

五、个体工商户实有户数稳步增长,实力不断增强,第一、三产业发展较快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全方位提高登记服务水平,全国个体工商户稳定发展,运营资金数额迅速增长,户均资金数额增长明显,实力不断增强。

(一)个体工商户实有户均资金数额增长15.13%,新登记个体工商户资金数额增长26.49%。截至2008年底,全国实有个体工商户2917.33万户,比上年底增加175.80万户,增长6.41%;
实有资金数额9005.97亿元,比上年底增加1655.18亿元,增长22.52%。户均资金数额3.09万元,比上年底增加0.41万元,增长15.13%;
从业人员5776.41万人,增加280.24万人,增长5.1%。

2008年全国新登记个体工商户615.18万户,比上年增加27.21万户,增长4.63%。新登记个体工商户规模不断扩大,资金数额2576.29亿元,比上年增长26.49%。新登记个体工商户户均资金4.19万元,比实有个体工商户户均资金高1.1万元,比上年新登记个体工商户户均资金增长20.89%。

(二)城镇个体户实有户数增长10.37%,资金数额增长26.63%。随着全国城镇化建设进程进一步深入,城镇个体工商户各项指标稳定增长。全国城镇实有1858.67万户,比上年底增加174.62万户,增长10.37%;
资金数额5794.48亿元,增加1218.73亿元,增长26.63%;
从业人员3609.44万人,增加299.9万人,增长9.06%。农村个体工商户1058.66万户,比上年底增加1.18万户,增长0.11%;
从业人员2166.97万人,减少19.66万人,下降0.9%;
资金数额3211.49亿元,增加436.46亿元,增长15.73%。

(三)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实有户数快速增长,资金数额增长尤为迅速。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及时落实CEPA及后续四个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服务粤港澳紧密合作,进一步放宽港澳投资者主体限制、名称限制,简化登记手续,为港澳居民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促进发展开放型经济,全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实有户数持续增长。

截至2008年底,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实有3660户,比上年底增长20.67%,从业人员9649人,增长19.26%,资金数额2.42亿元,增长28.3%。其中香港居民申办个体户实有3203户,从业人员8641人,资金数额2.19亿元。

2008年全国新登记港澳居民个体户1026户,从业人员2907人,资金数额6991.86万元,其中香港居民申办个体户854户,从业人员2491人,资金数额6185.37万元。

从行业看,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设立零售业最多,实有2838户,占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实有总户数的77.54%;
其次为餐饮业383户,占10.46%;
再次为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131户,占3.58%。

2008年 CEPA框架下放宽港澳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部分行业在广东现行先试,广东登记的港澳个体工商户持续位居全国前列,截至年底,广东申办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实有2969户,占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实有总户数的81.12%,从业人员7308人,占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实有从业人员75.74%,资金数额1.7亿元,占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实有资金数额的70.13%;
其次为福建154户,再次为上海90户,江苏84户。

全国实有台湾农民个体户174户,从业人员676人,资金数额2389.46万元。2008年新登记台湾农民个体户79户,从业人员334人,资金数额1406.75万元。

从行业看,台湾农民个体户在种植业最多,实有27户,从业人员104人,资金数额1156.8万元;
其次为养殖业16户,从业人员89人,资金数额169.02万元。

(四)个体工商业第一产业实有户数增长12.15%,资金数额增长85.71%,第三产业实有户数增长7.0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继续贯彻落实支持“三农”的各项政策,配合政府部门运用产业政策对农民进行引导,极大提高了农民开办个体工商户的积极性,第一产业发展较快,资金数额增长速度尤为迅猛。

第一产业实有个体工商户31.9万户,比上年底增长12.15%,占个体工商户总户数的1.09%,资金数额430.7亿元,增长85.71%, 占个体工商户总资金数额的4.78%,从业人员76.91万人,增长17.41%。第三产业2619.95万户,增长7.03%,占个体工商户总户数的89.80%,资金数额7057.5亿元,增长22.05%,从业人员4846.88万人,增长6.55%。第二产业265.48万户,增长0.13%,资金数额1517.77亿元,增长13.59%。

(五)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个体工商户实有户数增长24.44%,批发和零售业个体工商户占实有总户数的60.87%。从各行业的增长速度看,个体工商户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增长最快,实有20.09万户,比上年底增长24.44%,资金数额107.37亿元,增长29.12%,从业人员40.54万人,增长25.42%。

从各行业的实有户数看,个体工商户最多的是批发和零售业,为1775.72万户,比上年底增长8.28%,占个体户实有总户数的60.87%;
其次为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94.23万户,再次为住宿和餐饮业258.59万户,第四为制造业252.25万户,第五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61.20万户。这五个行业个体户实有总数为2741.98万户,占个体工商户实有总户数的93.99%。

(六)个体工商户在东、中、西部均衡发展,实有户数最多的是广东、江苏、浙江。从区域看,个体工商户的发展速度较为均衡,东部十二省市实有个体工商户1486.8万户,比上年底增长6.63%,资金数额5232.46亿元,增长23.77%,从业人员2940.46万人,增长4.87%;
中部九省实有832.8万户,增长6.92%,资金数额2505.15亿元,增长21.29%,从业人员1752.33万人,增长4.96%;
西部十省市实有597.73万户,增长5.18%,资金数额1268.36亿元,增长19.93%,从业人员1083.62万人,增长5.96%。

从各省市看,个体工商户实有户数最多的是广东320.52万户,江苏227.96万户,浙江189.97万户;
个体工商户实有资金数额最多的是江苏1204.3亿元,辽宁884.27亿元,浙江739.17亿元;从业人员最多的是广东637.98万人,山东410.03万人,浙江396.62万人。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分布在种植业和养殖业,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94.51%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积极鼓励农民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产品商标注册,提高农村市场化水平,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当地已成形的主导产业、优势产品,形成了鲜明的区域经济特色,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区域化布局和规模化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引入的现代生产和经营方式,强化了农村劳动力科学技术和职业技能的培训,促进了农民群众向新型农民转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销售等行业。截至2008年底,全国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1.09万户(含分支机构)。出资总额880.16亿元,其中货币出资额693.47亿元,非货币出资额186.69亿元。从业务范围看,有4.28万户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种植业,占实有总户数的38.59%;
3.42万户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养殖业,占实有总户数的30.84%。

2008年全国新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7.41万户。出资总额568.5亿元,其中货币出资额452.12亿元,非货币出资额116.38亿元。成员总数86.03万个,其中农民成员82.33万个。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结构以农民为主体,占成员总数的94.51%。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成员总数141.71万个,其中农民成员133.94万个,占成员总数的94.51%,高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为80%的比重;
非农民成员6.01万个,企业单位成员1.67万个,事业单位成员682个,社会团体成员334个。农民成员各地的农村种植养殖大户、技术能手、经纪人等成为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头人,把农户之间通过生产合作关系连接起来,形成了成员之间的良性互动。一些乡村干部进入领导机构,以其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为合作社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成为本地农民的致富带头人。

(三)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货币出资为主要方式,占出资总额的78.29%,法人户均出资总额为80.23万元。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出资总额880.16亿元,其中货币出资额693.47亿元,占出资总额的78.79%,非货币出资额186.69亿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户均出资总额为80.23万元。

从出资规模看,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多,为8.98万户,占实有总户数的80.97%,100-500万元的有1.84万户,500-1000万元的有1986户,1000万-1亿元的有726户,1亿元以上的有11户。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户数最多的省市是山西、江苏、山东。从地区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户数最多的是山西,实有1.28万户,出资总额58.44亿元,成员总数8.58万个;
其次为江苏,实有1.22万户,出资总额93.57亿元,成员总数19.62万个;
再次为山东,实有1.11万户,出资总额68.54亿元,成员总数12.72万个。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基点,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加强组织、引导、服务工作,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发展局面。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民有、民营、民管、民享”的原则,加强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培育、大力支持、放手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全省各地均出现了一些规模、影响力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如诸城市得利斯生猪专业合作社,由山东得利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和4个农民成员构成,出资额1亿元,是山东省出资额最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庆云中澳养鸭专业合作社成员共计3012个,出资额3112万元,上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中澳集团,下连广大肉鸭养殖户,形成了“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场+农户”的模式,带动广大农民致富,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

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报告篇4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报告

今年以来,县住建局全力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工作,通过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服务、规范涉企收费、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能等措施,扎实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努力打造诚实守信、公正法治、服务高效的社会环境,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贯彻执行简政放权政策措施。一是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工作部署,认真做好局系统行政权力梳理、公示、衔接、下放、归并、运转等工作,确保行政审批管理事项正常高效运转,行政审批效率和行政服务水平全面提升。二是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减少审批内部流转环节,当场即办件事项90%以上,其中“一审一核”事项占比60%以上。同时,通过提前介入、前期指导、提前预审、取消前置、合并审批环节等方式,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以前,工业项目审批不仅环节多且手续复杂,现在将审批流程由原来的“串联式”改为“并联式”,极大地简化了审批流程。三是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企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督办组,负责各项制度的督查落实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处理影响发展环境的各类问题,确保在创优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上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摸清底数,建立完善各类清单,实现动态管理。根据市、县两级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梳理并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并根据县审改办要求和上级下放事权变化,及时进行清理和动态调整,调整后共保留行政权力事项394项和公共服务事项17项。全面梳理企业和群众办事项目,制定“最多跑一次”清单并向全社会公布,首次公布的“最多跑一次清单”事项覆盖窗口事项90%以上。实行“容缺预审、承诺补齐”制度,将部分资料、次要条件列为容缺补齐件,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模拟审批”服务,工业项目审批过程更加顺畅、便捷。

(三)围绕营商环境优化,创新服务方式。紧紧围绕简化施工流程和提高审批效率下功夫,不折不扣地执行县委、县政府一系列关于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园区建设、重点项目落地等优惠政策,坚决克服一切困难,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住建局的工作职能,一是开辟特事特办绿色通道。对特殊事项实行特事特办、专人负责。采取提速快办、主动协办、跟踪督办等措施,积极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绿色通道服务。二是在企业项目建设中,从工程招投标、质监安监备案、施工许可到竣工验收等方面,提供优质快捷服务和技术指导。三是积极探索“网上预审”在窗口事项中的应用,设立了特殊事项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推出窗口审批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延时服务、协助协办,努力做好企业和群众的“店小二”。

(四)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完善法制机构建设,配备一名专职法制人员;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落实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截至目前我局持有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共44名,行政执法关键岗位持证率达到90%以上。积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业培训。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住建部新标准宣贯培训会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组织执法人员参加县法制办组织的行政执法卷宗评查培训会等,认真学习领会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提高执法水平,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通过日常检查、事先合法性审查、执法卷宗评查等形式,不断规范行政执法流程。将县政府对我局行政执法卷宗评查结果通报本局相关执法股室,要求执法人员加以整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逐步提高执法卷宗质量,提升办案水平。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广泛宣传发动,使每名同志进一步深化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重要意义的正确认识,能够明确自身肩负的工作责任,能够自觉树立起为群众和企业办实事解难题的思想意识,不断营造全员参与、同促共进的良好氛围。

二是提高服务效能。在严格执行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要求的基础上,统筹推进建筑业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大气污染防治、物业服务、住房保障、农民工工资清欠、及信访案件办理等各领域服务工作,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服务效能,全面提高群众和企业对住建工作的满意度、获得感。

三是严肃工作纪律。以开展“双创双服”活动为契机,施行一系列作风建设新举措,对违反工作纪律、不按程序办事、损害群众利益、刁难办事企业和服务对象等问题,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严肃问责。把干部职工在纪律执行、工作落实、办事效率等方面的成效与评先树优、选拔推荐紧密结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为各项工作高质高效开展提供坚强作风保障。

内容仅供参考

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报告篇5

深化改革 优化服务
让市场主体满意【期刊名称】福建质量技术监督 【年(卷,期】2017(000012 【总页数】2

福建省质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通过体制创新下好简政放权“先手棋”,集中全力破解过往行政审批存在的问题,构建职责清晰、权限明确、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以流程再造、便民利民举措为抓手,切实打出优化服务“组合拳”,让办事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发挥体制创新牵引作用,棋眼落子盘活全局
一是党组总揽。党组成员率先垂范、主动担责,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了《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实施方案》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为顺利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是主官主抓。省质监局局长和党组书记亲自担任深化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分别牵头抓好行政审批、行政监管两项改革工作,充分调动各业务处室工作积极性,营造全局协同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是处室统管。2015年8月,将分散在局机关业务处室的审批权限集中到行政审批办公室统一管理。同年10月,在福建省委编办支持下,撤法规处成立法规与行政审批处,下设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对外开展审批服务,真正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审批改革目标。
流程再造助推机制创新,精准改革落地有声

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报告篇6

第二章 证券市场主体
一.证券发行人 证券市场融资活动:
指资金盈余单位和赤字单位之间以有价证券为媒介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活动。

有价证券:
具有一定票面金额并能给其持有者带来一定收益的财产所有权凭证或债券凭证,主要包括股票和债券

证券市场融资活动的特征:
1.证券融资是直接融资
2.证券融资是一种强市场性的金融活动
3.证券融资是在由各种中介机构组成的证券中介服务体系的支持下完成的 4.证券中介服务体系通过建立证券集中交易组织,形成了筹资单位竞争上市公司资格的优胜 劣汰的机制
5.证券融资是长期融资

直接融资
工具主要有:票据、债券、股票和投资基金证券 分类:
1.商业信用 2.国家信用 3.消费信用 4.民间个人信用

特征:
直接性、分散性、信誉上的差异较大性、部分不可逆性、相对较强的自主性

间接融资
工具主要有: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 种类:银行信用,消费信用(贷款) 特征:
间接性(需求者与供给者不发生直接借贷关系)、相对集中性、信誉的差异性较小、全部具有可逆性、融资的主动权主要掌握在金融中介手中

直接与间接区别:

融资过程中资金的需求者与资金的供给者是否直接形成债券债务关系 优势
直接融资
1.节约交易成本,资金融出单位可获得较高的资金报酬 2.通过发行长期债券和发行股票有利于筹集稳定的、可以长期使用的投资资金 3.有助于市场竞争,资源优化配置
1.需要一定的金融投资专业知识和技能
2.投资者需要承担较大风险 3.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收集、分析信息
4.缺乏管理灵活性
间接融资
1.网点多,吸收存款的起点低,能够广泛筹集社会各方面闲散资金
2.有利于降低信息成本和合约成本
3.分散化投资降低风险
4.银行体系具有货币创造功能
1.过多依赖于金融中介的素质
2.对新兴产业、高风险项目难以及时、足量满足
3.减少了投资者对投资对象经营情况的关注
劣势

证券发行人:
为筹资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政府及其机构、金融机构、公司和企业 主要包括:
1.政府类:国库券(最短1年)、财政债券、建设证券 (无风险债券)[地方债称公债] 2.企业类:股票、债券(公募和私募) 3.金融机构类:金融债券(去货币化)

政府债券特点:安全性高,流通性强,收益稳定,免税待遇 金融机构直接融资:
1.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化解金融风险 2.有利于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优化金融资产结构 3.丰富市场层次,增加投资产品种类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是重要的战略性任务,意义:
1.可以起到分散过度集中于银行的金融风险,有利于金融和经济的平稳运行
2.提高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通过主体充分博弈直接进行交易,有利于合理引导资源配置,发挥市场筛选作用

提高直接金融比重,需关注:
1.发展和健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2.丰富直接融资的新的金融工具
3.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证券投资者

证券市场投资者:
获取利息,股息或资本收益为目的而买入证券的机构和个人

证券投资者的特点:
1.分散性和流动性 2.目的性
3.市场的支撑性

分类:
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共同基金 个人投资者:最广泛

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及演化 一.1990-1996散户时期
二.1996-2000内资机构投机时期(证券公司狂热投机,非规范运作,风险增大)
三.2001-2005内外资机构投资者多元化(快速发展,保险资金,社保资金称为重要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引入) 四.2005进入多元化时期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投资证券基金的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特点:
1.投资管理专业化 2.投资结构组合化 3.投资行为规范化 4.风险管理者
5.具有稳定市场的功能

分类:
1.政府机构类投资者(调剂资金余缺,公开市场操作,宏观经济调控) 2.金融机构类投资者

金融机构类投资者:
1.证券经营机构(最活跃)
2.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3.保险经营机构(最大的机构投资者)
4.主权财富基金(中投公司,2007年9月29成立,注册资金2000亿美元) 5.其他金融机构(信托,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合格境外投资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申购 合格境内投资者(QDII:
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类机构投资者:
1.证券投资基金
2.社保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险基金) 3.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4.社会公益基金

机构投资者的作用:
1.有助于改善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机制与效率,促进直接金融市场的发展
2.有助于促进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的有机结合与协调发展,健全金融市场运行机制 3.有助于分散金融风险
4.有助于实现社会保障体系与宏观经济的良性互动发展

三.中介机构 证券公司:
证券商,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并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
20实际80年代开始,我国恢复发行国债,开始股份制,企业债券的尝试 1987年,第一家专业性证券公司 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 1988年,国债柜台交易正式启动
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营业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证券法》实施

我国证券公司的监督制度及具体要求 1.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 2.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经营风险控制制度 3.合规管理制度(2008《合规施行规定》) 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5.信息保送与披露制度(基本信息公示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

信息保送与披露方面监管要求:
1.信息报送制度 (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每月结束7个工作日) 2.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3.年报审计监管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的种类:

1.证券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
2.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4.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承销:代销或者包销,确定发行价格) 5.证券自营业务(自有资金买卖证券交易所证券)
6.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要求: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3年以上证券自营,有从业经历人员不少于5人) 7.融资融券业务
8.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IB) 9.直接投资业务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种类:
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封闭运行) 2.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多个客户) 3.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专门账户经营)

融资融券业务:
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工期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IB):
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起源于美国,我国,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 申请条件:
1.申请日6个月各项风控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资拥有或者控制一家期货公司
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5名,IB业务部至少2名拥有期货从业资格证人员 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IB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 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业务范围: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直接投资业务:
范围:
1.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2.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
3.设立直投基金,筹集并管理客户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4.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国债,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

直投基金的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方案可行,结构设计合理
2.非公开方式筹集,对象限于机构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不得采用广告,公开方式筹集资金
3.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者筛选标准和程序 4.委托独立的商业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对基金资产进行托管 5.不得负债经营
6.直投子公司由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直投基金的,应当占51%以上股权或者出资

证券服务机构:
1.投资咨询机构 2.财务顾问机构 3.资信评级机构 4.资产评估机构 5.会计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
2007年3月9日《《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出具法律意见范围: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2.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3.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4.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5.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1.内部管理规范,风控制度健全,社会信誉良好 2.20名以上职业律师
3.最近2年未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近2年未受行政处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1.近3年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2.近3年连续执业
3.近3年从事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

同一律师不得同时为证券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意见,不得同时对收购人和被收购公司出具意见

会计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的条件:
1.依法成立3年以上
2.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通过全国统一注会考试的不得少于55人,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 3.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合伙会计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 4.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 5.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

6.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这是半数的合伙人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具备的条件:
1.证券或者期货的5名以上取得政权、期货从业资格,同时从事证券期货的10名以上 2.100万注册资金 3.固有场所

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的条件:
1.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
2.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近3年连续职业不少于20人 3.净资产不少于200万
4.半数合伙人持有不少于50%的股权,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 5.近3年业务收入不少于2000万,且每年不少于500万

证券金融公司从事转融通业务的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60亿 2.不以盈利为目的
3.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保证金,不得低于15% 4.相关法律职责所形成的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20年

四.自律性组织
1.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执行机构,公司制盈利机构,会员制非盈利)
2.证券业协会(1991.8.28成立,负责从业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职责:自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后续 职业培训,制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从业人员诚信管理】,服务,传导) 3.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交易经手费20%,营业收入0.5%-5%)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正式形成 证券业协会会员大会:
最高权力机构,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4.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5.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会员大会许2/3以上会员出席,决议需2/3以上表决通过,4年召开一次,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证券业协会理事会:
执行机构,非会员理事会由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会成员不得超过1/5.理事任期4年,可连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需2/3出席,表决需2/3通过

常务理事会: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不得超过理事会1/3,每半年召开一次

监事会:
体会员监事组成,是监督机构,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年召开一次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设立条件: 1.自有资金不少于2亿人民币 2.必要场所和设施
3.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有从业资格

主要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手及相关管理 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股红,股息,利息等)

登记结算制度:
1.证券实名制
2.货银对付交手制度
3.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 4.净额结算制度

证券市场监管 原则:
1.依法监管
2.保护投资者收益 3.“三公”原则
4.监督与自律相结合原则

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组成:
1.中国证监会(1992.10成立) 2.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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