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街舞社章程和管理制度(精选文档)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08-1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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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街舞社章程和管理制度(精选文档)

大学街舞社的章程和管理制度3篇

第1篇: 大学街舞社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一、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

  3、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4、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5、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7、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8、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9、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10、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11、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四、社员(代表)大会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社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六、本社社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合作社理事会工作制度

  一、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由5-7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3-5名。理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三、理事会职责

  1、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理事会表决制度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和经理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3至5名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五、理事会接到监事会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六、本社理事长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按章程主持社员(代表)大会;

  2、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

  3、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4、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5、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6、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合作社议事规则制度

  一、本社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策、理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成员团结合作”的民主管理机制运行。

  二、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召集和主持召开,其选举、决议、表决必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其内容,按照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采取举手通过、举手表决、票选票决方式民主进行。

  三、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民主集中制;
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在其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事务,制订提请成员(代表)审议事项的方案;
决定事务需表决的一律采取票决方式进行。

  四、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监督),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研究制订对理事会及其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合作社成员进行监督检查的办法和方案,提出质询建议内容、方式和答复要求。监事会(执行监事)书面提出质疑问题的同时,有权书面通知停止所质疑对象的此类行为,当答复通过后方才解除;
质疑对象答复解释说明不清,或者拒不整改的,根据质疑问题的大小和质疑对象的不同,通过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解决。

  五、根据全社社员居住分布状况和生产状况,实行每个理事、监事、社员代表分工联系社员制度,进行社情员意上传下达,开展生产经营指导服务,确保信息畅通,运作有序。

    合作社社员管理联系制度

  一、入社管理

  1、入社条件和程序。凡是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符合理事会规定的入社条件,自愿加入本社,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即可书面向本社提出申请,填写《入社申请书》,经本社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社员花名册上登记,颁发社员证,即成为本社社员。

  2、社员比例规定。本社社员中,农民必须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团体成员;
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社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
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

  7、承担本社的亏损;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三、社员退社、死亡、除名管理

  1、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填写《社退社申请书》,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在本会计年度决算后一个月内,办理退社财务结算。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社规定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2、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1)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2)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3)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第(2)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给予相应赔偿。

  3、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填写《入社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退社处理。

  4、合作社要对退社、死亡、除名成员的《社员证》及时收回,按规定注销社员资格。

  四、社员联系制度

  根据全社社员居住分布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实行每个理事、监事(或者社员代表)分工联系社员制度,进行社情员意上传下达,开展生产经营指导服务,确保信息畅通,运作有序。

    合作社生产销售管理制度

  一、统一生产计划

  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和本社产品实际,统一制订年度生产计划和各个阶段生产计划,由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按生产计划落实生产,与合作社签订生产合同,计划合同做到“八定”。即定定面积产量、质量规格、定农资农械需求、定技术服务、定安全生产责任、定产品交售办法、定加工要求、定管理人员工资报酬奖惩。

  二、统一供应农资

  合作社根据生产需要和技术要求,统一组织为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采购、供应生产资料和设备。实行规模采购,努力减少社员的生产成本。合作社统一采购供应的农资必须保证质量,适合本社各种生产和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负责采购的当事人赔偿。

  三、统一技术标准

  合作社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统一组织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按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

  四、统一产品认证

  合作社统一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有机产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等,提升产品品牌和档次。

  五、统一指导服务

  合作社实行管理人员(或者社员代表)分生产区域、分产业产品品种负责制,统一对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进行产前、产中、产后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合作社对管理人员的报酬或补助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发放。因指导服务不到位,造成损失的由负责人负责赔偿。

  六、统一加工销售

  1、合作社统一生产加工,统一商标品牌,统一包装销售。积极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网络,寻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销售费用,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2、在合作社收购社员产品环节上,要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收购质量、价格、数量,对待社员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
社员要维护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约守信,不贪小利;
社员要听从统一指挥,服从统一调度,保证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的交售产品,使产品能及时加工、包装、调运,进入市场。

  3、在产品交售加工期,合作社要确保信息畅通,按市场行情,随时公布交售产品的品种、质量、价格以及交售办法和要求,使社员及时组织采收、整理、分级、包装,使产品适时进入市场。合作社要确定专人,定期对收购、储存、调运的产品以及待交售的产品,分社员、分生产场,分产品种类、分质量规格,分客户、分市场建立台账,做好统计分析,以指导、调度好加工、储存和销售。

    合作社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机构

  理事会负责本社资产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资产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

  二、管理内容

  合作社资产财务管理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管理。合作社资金管理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

  三、资产管理

  本社的资产实行内部牵制制度管理和台账登记责任管理。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环节上,实行“五分开”,即购置计划与审批、审批与采购、采购与验收保管、保管与使用审批、处置与审批相互分开,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建立资产台账登记责任制度,确定专门理事对资产的购置、验收和保管、使用进行登记,建立台账,落实责任。凡造成资产损失或者浪费,又不能补救的,其直接和间接损失由责任人赔偿。财务部要根据本社实际,分门别类的确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比例,以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资产折旧。财务部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账账、账卡、账实清查,向理事会呈报实物资产清查报告,提出实物资产管理问题解决方案。加强对本社商标、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四、财务账款管理

  本社现金、各种存款、账目、支票和印鉴要按规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账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现金、存款和账目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本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本社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由当事人负责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五、财务审批管理

  本社财务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在_______元以内费用开支,由理事长直接审批;
在_______元以上费用开支,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
在_______元以上的开支和投资(或者理事长向合作社出资额度以上的费用开支和理事长向合作社出资额度2倍以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财务人员办理各项支出,原始凭证(支出计划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等凭证)必须齐全,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监事会在每月财务轧账前对财务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支出的,提出质询,责令整改纠正,甚至责令由责任人赔偿。

  六、财务公开办法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月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
每年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人员必须热情接待社员提出的与其有关的财务查询。

  七、购销价格管理

  本社购销产品、生产资料的价格确定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八、社员账户管理

  本社建立社员账户,由财务人员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以及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分开核算。国家财政扶持补助、其它捐赠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分配给成员,不得记入成员账户,仅作盈余分配依据之一,成员退社后不再享有。

    合作社社员盈余分配制度

  一、分配对象。参加盈余分配的人员为持有本社《社员证》的社员。

  二、分配核算。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财务人员要做好财物清查,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余,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财务核算结束后,向理事会提交盈余分配方案。

  三、盈余分配顺序和办法。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提取盈余公积金。按照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若累计有亏损,首先弥补亏损,抵亏后的公积金余额再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2、向社员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按照交易量(额)向社员返还,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按照出资额、成员应享有公积金份额和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捐赠确定为社员的份额向社员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不超过可分配盈余的40%。入社不满一年的社员,根据社员实际出资和入社时间,按时间段按比例进行分配。

  四、审批程序。理事会接到合作社财务部提交的盈余分配方案后,组织召开有监事会成员、管理人员、社员代表参加的理事会扩大会,听取意见,进一步完善方案,经理事会审核后,提请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记载登记。按交易量(额)比例分配盈余金额及平均量化到社员的资金份额要记载到《社员证》中。

   

  

合作社档案管理制度

  一、归档范围。凡是反映本社活动的章程、管理制度、社员情况、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财务审计、会计档案、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情况、会议记录、决定、委托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知等具有参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均属归档范围。

  二、档案管理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证本社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三、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归档资料实行“季度收集整理”和“年度归档立卷”制度,即:每年的四、七、十和次年的一月为季度收集整理期,每年二月份为档案资料归档立卷期。在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立卷期,由档案管理员分别向各部门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各部门应积支持极配合。凡涉及商业机密的文件必须按规定另外归档存放。档案管理员根据有关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制度实施档案归档整理。

  四、资料的分类与归档。档案资料的分类依据文书立卷归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档案资料的归档每年一次,属于平时立卷归档的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五、档案的借阅。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借阅非密级档案可直接通过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因工作需要,本社的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的,本人提出申请,非密级的由理事会成员审批;
借阅密级档案的由理事长审批,原则上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准再外借;
本社外的人员借阅档案,一律由理事长审批。借阅者要保持整洁完整,不得涂改遗失;
要注意安全保密,未经允许,不得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六、档案的销毁。任何个人或部门未经允许不得销毁档案资料。档案到了销毁期,由档案管理员进行清理,写出书面销毁报告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经批准销毁的档案,档案管理员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档案资料销毁审批报告和将要销毁的档案资料做好登记并归档。销毁登记表永久保存。在销毁档案资料时,必须由监事会成员监督销毁并在销毁登记表上签字。

    合作社学习培训制度

  一、学习培训内容

  主要学习培训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合作社法律法规政策、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合作社相关的生产技术等。

  二、学习培训时间

  每年全体社员集中学习培训不少于六次。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管理人员、社员代表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一次。有重要、紧急的学习内容随时安排集体学习。

  三、学习培训方式

  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自我组织培训与接受其它组织培训相结合,专题学习培训与以会代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学习培训要求

  1、学习培训要做到“六有”。即有组织、有计划、有考勤、有笔记、有测试、有奖惩。

  2、理事会负责社员学习培训的组织和领导,每年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学习培训计划,为社员统一免费配置笔记本。

  3、加强以本社《章程》和《管理制度》为重点的入社人员学习培训,经测试通过后方可入社。

  4、社员要按时参加集体学习培训教育活动,凡无故缺席1次(或者迟到早退3次),扣除相当于农民纯收入2天额度的盈余分配 (用于学习培训奖励),一年内连数3次(或者累计5次)无故缺席的,理事会可以予以除名。

  5、每年集中1-2次学习培训测试,对成绩优秀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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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大学街舞社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制度章程

企业管理制度章程,下面就是企业管理制度范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省级政府决定设立的省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公司的出资人(或”受省级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所有者各项权利。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英文名称:××××(缩写:×××)。

公司登记地址:××××,邮政编码:×××。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省级政府和省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省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省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含公司子公司)兼任职务。

第八条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十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党组织在公司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领导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公司应服从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宗旨:(如省铁路集团公司:公司是浙江省合资铁路的省方出资人代表,通过投资、建设和经营铁路交通项目及开展多元化产业投资和相关产业资本运营业务,在完成省级政府和省国资委下达的各项任务的基础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所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金

第十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亿元,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第四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省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行使股东会职权,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批准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

(二)依照法定程序任免(或建议任免)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董事、监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四)审核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

(五)审核、审批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审核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

(六)审核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审批公司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

(七)批准增减注册资本金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八)决定与审核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按有关规定批准不良资产处置方案;

(九)审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报省级政府批准;

(十)审核公司所属子公司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审批公司《投资担保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省国资委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保证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任意抽回出资;

(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省国资委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部分出资人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成员组成,其中职工董事×名。董事会成员除职工董事外,由省国资委按有关程序派出,职工董事根据有关规定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和省国资委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四)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国资委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对省国资委负责,依法自行或经过有关报批手续后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国资委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省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决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报省国资委批准;

(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报省国资委审核;

(四)按照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报省国资委审核和备案;

(五)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及经营计划;

(六)审议公司所属子公司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

(七)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八)制订公司《投资担保管理办法》,并报省国资委批准;

(九)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

(十)审议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报省国资委批准;

(十一)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并报省国资委批准;

(十二)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金、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报省国资委批准;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十四)制定公司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十五)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国资委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本条作相应调整)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根据董事会授权,与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年度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

(四)签署公司发行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重要合同和董事会重要文件,根据董事会决议签发有关聘任或解聘文件,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省国资委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和省国资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下列情况下应当于十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省国资委要求召开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的;

(三)监事会提议召开的。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其中涉及报省国资委或省级政府批准的事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或单独规定这些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除具体职责外,适用于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总经理和经营班子

第三十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人选由省国资委提议,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名,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省国资委批准,可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其他高级管理职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公司的经营班子。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若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则应增加相应职权):

(一)主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制定公司具体管理制度;

(七)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省国资委、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九)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者其他业务文件;

(十)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履行职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十三条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名成员由省国资委按有关程序派出,×名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省国资委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本公司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三年。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政府、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的办公、专项检查等费用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八章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

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应接受省国资委或其委托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九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省国资委。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制作,并同时符合省国资委的要求。

第四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公司获得的当年税后利润,应提取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省国资委批准,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三条公司按照经出资人批准的《投资担保管理办法》规范投资、担保行为。

第四十四条公司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级政府及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省国资委应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决定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解散:

(一)省级政府决定公司解散的;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的;

(四)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者重组需要解散的;

(五)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第四十八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省国资委指定人员组成。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事,维护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

第四十九条公司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重大事项向省国资委进行报告和备案。

第五十条公司重大事项是指:

(一)应当由省国资委行使出资人职权所决定、选举、审议、审批、决议、审核的事项;

(二)公司为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或以股权抵押贷款的事项;

(三)公司为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公司资产总额10%或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事项;

(四)占公司资产总额10%或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事项;

(五)公司境外投资项目和金融投资的事项;

(六)国有产(股)权变动、投资设立子公司的事项;

(七)重大涉讼事项;

(八)省国资委规定必须报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省国资委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后,对应当审核批准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审核批准。

第十一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省级政府有关规定修改,或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公司章程与之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省国资委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公司董事会提议修改章程并经省国资委批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章程修改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报省国资委批准。省国资委批准章程修改方案后,公司应及时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手续。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除特别说明外,本章程所称“以上”、“超过”、“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本公司按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拥有50%以上(不含50%)表决权或其他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省国资委批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应依照本章程制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3篇: 大学街舞社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前台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本培训中心前台管理,塑造special街舞培训中心的良好形象及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培训中心前台管理。

3、职责

负责来访人员登记

上课学员记录

安排会议

快件收发

会议纪要

更新和记录学员的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定期向上级汇报收支情况。

4、仪容仪表规范

上班必须要穿戴整齐,大方得体。

头发不能蓬乱无形,要梳理整齐,头饰要轻巧大方。

上班时不准浓妆艳抹,统一淡妆,给人清新淡雅的感觉。

保持身上无异味,不得用强烈香水。

5、礼节 礼貌要求

在工作的时候,要面带自然笑容,和蔼可亲,让每一位来访人员都感觉容易接近。

不得故作小动作或不雅动作。

工作时不得在前台吃东西,看报或干一些与工作无关的事。

学员·家长或来访者来到前台时,应立即停止手上的工作,礼貌的问安。

留心倾听客人的问题,不得打断客人的叙述,然后清晰地解答,以免答非所问。

6、 接待工作范围

来宾接待须知客人进门时,应站立问候,不能坐在位置上,等客人坐下或离开后才能坐下。

对非本培训中心同事进入,应主动询问,了解来访目的,并请对方出示名片后留下联系方式。

7、 接待语言规范

客人进门礼貌用语:您好 请进 请坐 请喝茶 您请看 请稍后 请问 您有什么事 您贵姓 怎么样称呼您。

当客人需要找的的相关人员不在时,应回答:对不起xxx不在,我可以代为转达等语言致意。

当客人走时礼貌用语:谢谢 请慢走 再见。

客人与他人交谈时,不得随意旁听或插话,若需打断时,要等对方谈话暂告一时,说声:“对不起,我打断一下可以吗?”得到允许后再插话。

8、 接听电话规范

电话铃一响,应迅速接听。

用亲切的口吻:您好special街舞培训中心。

若对方电话不清晰,应说:“对不起,请在重复一遍。”若来电口气不佳应和气应答。

在受理电话时,要认真听取对方谈话,必要时要做好详细记录。

接听来电时,要礼貌用语,如相关人员在时,应及时通知,如相关人员不在时,应详细记录并跟进在结束电话是应道:谢谢 再见!

9、拨打电话规范

在拨打电话时,要打好腹稿,重要电话时,要起草电话稿。

电话接通后,应通报自己单位·姓名,如:您好 我是special街舞培训中心 前台 xxx。

在需要对方记录时,在叙述事情之前提醒对方做好记录准备。

对于重要电话,在电话结束后,要在电话稿上记下接电话人的姓名及通话时间。

不得擅自用前台电话打私人电话,如遇急事可用其它电话。

10、语言的基本要求:发音要清楚,语气要准确,通话时要提醒自己:我在代表special街舞

培训中心讲话,要注意形象,用话时要注意礼貌。内容要扼要,重点要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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