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87号令试题(全文)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08-1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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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87号令试题(全文)

87号令试题4篇

第一篇: 87号令试题

亮点1:给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下定义。

  87号令第三条明确,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并分别明确了二者的定义。

  所谓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所谓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亮点2:明确地方预算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确定主体。

  87号令第四条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亮点3:采购人应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内控管理。

  87号令第六条要求,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该条还明确,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亮点4:采购项目属性按品目分类目录确定。

  87号令第七条明确,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亮点5: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自我投标”。

  87号令第八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亮点6:采购人自行招标有两个条件。

  87号令第九条明确,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不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二是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采购人才可以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

  亮点7:明确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场调查、价格测算等情况确定采购需求。

  87号令第十条强调,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十一条还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亮点8:采购需求包括七项内容。

  87号令强化了政府采购活动源头管理的力度。第十一条列明了采购需求应主要包括的七项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亮点9:公开招标公告内容更丰富,从五项增至八项。

  87号令第十三条明确,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八项主要内容。其中,(二)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六)公告期限、(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是新增的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这几点延续了以往的要求。

  亮点10:列明邀请招标方式供应商名单产生的三种方式,随机抽取包括“抽签”。

  8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采购人书面推荐中的其中一种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其中,采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后两种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第十四条还明确了何为“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亮点11:资格预审公告包括三项主要内容。

  87号令第十五条规定,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四项、第六项和第八项内容;

  (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三)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亮点12: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87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亮点13:六种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87号令第十七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亮点14: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提供期限,为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87号令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该条款还规定,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亮点15:列明招标文件所包括的十六项主要内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提及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明晰。

  87号令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其中(四)、(六)、(十)、(十二)、(十四)为新增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亮点16: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八项主要内容,并免费提供。

  87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

  (二)申请人须知;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

  (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

  (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亮点17:对样品使用提出要求。

  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该条还明确,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
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亮点18:招标文件售价以弥补成本为原则。

  87号令第二十四条要求,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

  亮点19: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先天不足”,修改后重新招标。

  87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亮点20:明确终止招标活动的情形以及处理方式。

  87号令第二十九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亮点21:规定何为“相同品牌产品”。

  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
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该条还明确,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亮点22:分包后不得再次分包。

  87号令第三十五条对分包做进一步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亮点23:六种情形认定为“串通投标”。

  87号令第三十七条为新增的内容,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亮点24:评标委员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87号令第四十条规定了开标活动的参与方,明确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同时,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亮点25:无需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87号令第四十一条要求,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亮点26: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及申请回避,应当场提出。

  87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另外,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亮点27:资格审查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87号令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3家或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处理方式。

  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还要求,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亮点28:明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工作的十项职责。

  87号令第四十五条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亮点29:强化评标委员会的五项职责。

  87号令第四十六条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五项职责。要求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其中,第一项职责属于新增内容,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亮点30:重大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

  87号令第四十七条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做了细化。通常情况下,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不过,在三种情形下,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具体包括: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

  该条还规定,除特定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亮点31:专家管理权限在省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预算单位。

  87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亮点32:新增评标委员会特殊情况应对规定。

  87号令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亮点33: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87号令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亮点34:删除性价比法。

  87号令第五十三条删除了“性价比法”,明确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亮点35:最低评标价法禁止两种情形除外的价格调整。

  87号令第五十四条要求,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同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亮点36: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细化和量化。

  87号令第五十五条进一步细化了综合评分法如何使用。该条要求,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同时,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且应当细化和量化,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也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亮点37:明确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价格分值比重。

  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亮点38:综合评分法中,价格采用低价优先计算法,不得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

  87号令第五十五条要求,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亮点39: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定标”原则确定。

  87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关于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方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七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利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中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亮点40:评审报告应当包括六项内容。

  87号令第五十八条要求,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亮点41:投标文件报价前后不一致,有四种修正办法。

  87号令第五十九条明确,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亮点42: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应提供书面说明证明其合理性。

  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亮点43: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

  87号令第六十一条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亮点44: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七种行为认定为违规,五种行为评审意见无效。

  87号令第六十二条列明了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七种禁止性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亮点45:六种情形投标无效。

  87号令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其中,第四、第五种情形为新增内容。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亮点46:四种情形外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87号令第六十四条为新增内容。该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亮点47: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评标委员会应停止评标。

  87号令第六十五条要求,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亮点48:除采购人代表,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87号令第六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亮点49:四种情形经财政部门认定后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87号令第六十七条明确,因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经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亮点50: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

  87号令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亮点51: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亮点52: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包含的内容。

  87号令第七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亮点53:明确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87号令第七十三条明确,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合同法。

  亮点54:可邀请参加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87号令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亮点55:强化采购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

  87号令第七十五条要求,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中标人如果存在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规责任。

  另一方面,该条也要求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

  亮点56:四种情形采购人将被警告。

  87号令第七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

  (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此前,18号令对于“招标采购单位”给予警告、处罚、处分、通报等的情形有十项。

  亮点5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十二种情形将处罚款。

  87号令第七十八条列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亮点58:违法行为处理衔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87号令注重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做衔接。第七十九条规定,有87号令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亮点59:政府采购当事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87号令第八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亮点60:对财政部门及工作人员懒政怠政说“不”。

  87号令第八十二条要求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亮点61:货物服务电子招标投标事宜另行规定。

  87号令第八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亮点62:“主管预算单位”有明确定义。

  87号令第八十四条给“主管预算单位”下定义,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亮点63:时限从次日开始计算。

  87号令第八十五条对本办法的时限计算方式进行统一。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亮点64:明确“以上”、“以下”、“不足”的内涵。

  87号令第八十六条明确,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
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亮点65:10月1日起施行。

  87号令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 87号令试题

87号令与18号令对照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自2013年8月启动修订工作以来,一直备受关注。2015年3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较之《条例》,18号令关于招标采购程序、评标方法、交易规则等方面的规定已经滞后。同时,18号令作为《条例》配套的部门规章,也需要对《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补充。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完善,2017年6月,18号令修订草案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7月,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最终问世。

在体例上,87号令共7章88条,与18号令相比,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除总则和附则外,87号令按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操作流程,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分章作了规定。

在内容上,87号令着力解决货物服务招标投标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重点围绕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完善监管措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三方面内容作了修订,与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提出的改革思路一脉相承。其以《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的制度框架为依托,修订了18号令与上位法存在冲突之处,并细化完善了《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强了制度的执行力和生命力。笔者拟参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文件,分章逐条梳理87号令与18号令的差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较之18号令,87号令在立法依据中增加了《条例》。

第二条  删除了“招标采购单位”这一统称和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解释。87号令全文在提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时均采用了完整、明确的表述。

第三条  调整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内涵表述,强调二者的主体是采购人,而不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明确邀请招标中供应商的产生方式是随机抽取,而不是随机邀请。

第四条  新增内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确定方式,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不同层级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  调整了18号令第九条的内容。新增节约能源要求,与《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政府采购政策相衔接。强调采购人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  新增内容。其第一款吸收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中的相关内容,补充细化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中采购人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款重申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禁止采购人暗收回扣,为完善政府采购公平交易的规则奠定了基础。

第七条   新增内容。明确了确定采购项目属性的责任主体、具体依据及原则,便于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时对照执行。

第八条 新增内容。进一步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其第二款本着维护公平交易的原则,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尤其值得重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的要求,本章删除了18号令中的第四条(对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条(对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第六条(对应《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等内容)、第七条(对应《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第八条(对应《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第十条(对应《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调整了18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采购人自行招标的范围,同时简化了采购人自行招标的条件要求,采购人只要有一定能力和条件、有相关专业人员即可自行组织招标。

第十条  新增内容。补充细化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中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的规定。在具体措施方面,部分吸收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实践中的经验做法以及《中央国家机关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中的有关内容,要求采购人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一条  新增内容。从七个方面补充细化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采购需求的规定。

第十二条  新增内容。为解决质次价高问题,本条进一步强化了采购预算管理,明确采购人经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后,可在预算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与此同时,为鼓励投标人充分竞争,禁止设定最低限价。本条吸收了实践中部分地区的经验做法,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了衔接。

第十三条  调整了18号令第十七条中公开招标公告的内容,新增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需求、公告期限、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

第十四条  调整了18号令第十五条的内容。针对实践中邀请招标采购周期长、采用效率低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了邀请招标的程序,明确了三种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的方式,即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供应商库内选取、采购人书面推荐,再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的供应商。值得关注的是,这三种方式与74号令第十二条中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供应商的产生方式,以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中竞争性磋商采购供应商的产生方式类似。

为保障供应商的平等参与权和知情权,确保公平竞争、充分竞争,本条还规定了后两种方式中备选供应商的比例,要求投标邀请书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第十五条 新增内容。明确了资格预审公告的具体内容。

第十六条 对18号令第十五条中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信息发布媒体作了调整,公告期限从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同时明确,公开招标的公告期限也是5个工作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内容应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
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第十七条   新增内容。为促进充分有效的竞争,增加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置投标人资格要求的限制。

第十八条 新增内容。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招标采购程序,本条补充规定了提供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即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此外,为促进竞争、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本条第二款要求招标文件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第十九条   新增内容。为维护联合体投标的合法权益,本条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条  调整了18号令第十八条关于招标文件的内容。增加了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公开最高限价);
采购项目的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投标有效期;
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将18号令中的“废标条款”改为“投标无效情形”,以兜底性条款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新增内容。补充规定了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要求和具体内容。为降低供应商成本,本条第二款明确,资格预审文件应免费提供。

第二十二条  新增内容。为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补充规定招标文件中应载明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规范了样品评审。明确了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中标人、未中标人样品的不同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新增内容。明确了投标有效期的计算方式。针对实践中突出的问题,本条还明确,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进一步约束投标人行为。

第二十四条  调整了18号令第二十三条的内容。在招标文件售价方面增加了“邮寄”成本,进一步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

第二十五条  补充完善了18号令第二十一条的内容,明确了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的具体情形。

第二十六条  调整了18号令第二十五条的内容。进一步明确组织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的时间为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参与者为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为保障潜在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平等参与权,本条第二款还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组织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的相关情况,或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以《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为依据,补充完善了18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为招标采购实践提供了遵循。其第一款明确,除了招标文件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还可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修改应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为保障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和有效竞争,本条第二款补充规定,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15日的,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本款与《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内容作了衔接)。第三款补充规定,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3日的,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八条  调整了18号令第二十六条的内容,将“开标前”修改为“投标截止时间前”。

第二十九条  调整了18号令第二十四条的内容。明确除重大变故或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若终止招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此外,还应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投标保证金及其孳息。

本章删除了18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二十八条。

第三篇: 87号令试题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考试试题

单位:
姓名:
得分: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40分)

1、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 )、( )、( )、( )的原则。

2、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 )。

3、风险因素辨识分为( )和( )。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 )、( )、( )和( )四个等级。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 )、( ) 和( )。

6、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 )、( )、( )等涉及安全的事项进行检查。

7、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检查( )、( )或者( )的落实情况。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

2、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由服务机构负责。( )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等级的风险,还应当制定专门管控方案。( )

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评估。( )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在风险部位、岗位或者车间进行公示。( )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层次逐级划分和确定风险因素评估单元,并根据评估的目标、范围、专业技术力量等客观情况,选择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风险管控措施。( )

7、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

10、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单选题(每题1分,共10分)

1、《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施行。

A20018年7月1日 B 20018年5月21日

C20018年5月7日 D20018年6月30日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辨识出的风险按照风险级别分别以( )四种颜色标注。

A红、橙、黄、蓝 B红、黄、蓝、橙

C红、蓝、橙、黄 D红、橙、黄、绿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 )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A每季度 B每周 C每月 D每年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评估。

A每周 B每月 C每季度 D每年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 )的罚款。( )

A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B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C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D五万元以上

6、本规定施行之日起( )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7、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 )并组织实施,消除隐患。

A隐患整改方案 B隐患整改措施

C隐患整改责任 D隐患整改计划

8、根据生产组织、工艺等行业特点,逐级编制并发布( )

A风险辨识管控台账 B风险分布图

C风险管控措施 D应知应会手册

9、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 )。

A安全生产责任制 B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C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0、生产经营单位停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的需开展( )

A综合排查 B专项排查

C定期排查 D专业排查

四、多选题(每题2分,共20分)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 )、( )、( )、( )、( )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

A作业审批票(证) B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

C告知卡(单) D工作流程图 E公示牌(板)

2、在生产经营环节或者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 ),( )以及( )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辨识,并根据辨识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

A高危作业实施前 B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者推广应用前

C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D复产复工时

3、对( )、( )的风险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 )

A重大危险源 B极易造成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C极易发生群死群伤 D极易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

4、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或者交接班时,应当进行( )和( )、( )等安全确认,并及时排除新产生的风险。( )

A风险确认 B风险管控措施预知

C设备设施检查 D安全条件

5、本规定施行满三年后,( )、( )、( )、( )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

A矿山 B金属冶炼 C建筑施工 D道路运输

6、事故隐患排查包括( )和( )。( )

A定期排查 B综合排查 C专项排查 D季节性排查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隐患排查:( )

A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B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

C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D其他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隐患等级确定为( )和( )。( )

A重大隐患 B较大隐患 C一般隐患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作出( )、( )、( )的决定。

A停产停业 B停止施工

C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 D经济处罚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隐患的( )、( )和( )、( )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A 现状及产生原因 B危害程度

C整改难易程度 D治理方案

五、简答题(每题5分,共10分)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哪些因素开展全面辨识?

2、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六、论述题。(10分)

1、请写出你的工作岗位,并结合实际,谈谈你在风险辨识和隐患治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

第四篇: 87号令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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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公开招标数额标准。A A、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B、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级、设区的市级 C、自治区、直辖市;
设区的市级 D、省、自治区;
省级、设区的市级
2、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的原则确定。A A、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 B、有利于项目落地 C、有利于节省资金 D、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
3、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A A、组织招标 B、抽取专家 C、组织评标 D、主持会议
4、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设定最低限价。C A、也可以 B、同时 C、但不得 D、合理
5、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通过推荐或从供应商库中选取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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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供应商总数的()倍。B A、一 B、两 C、三 D、四
6、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 。公告内容应当以()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B A、5个自然日;
省级 B、5个工作日;
省级 C、5个自然日;
市级 D、5个工作日;
市级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C A、评审因素; 资格要求 B、资格要求; 资格要求
C、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资格要求 D、评审因素;评审因素
8、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A A、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 B、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 C、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截止 D、报名截止
9、投标有效期从()之日起算。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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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B、发布招标公告 C、发售招标文件 D、开标
10、招标文件售价应当()确定.B A、按照当地物价部门的指导价 B、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 C、按照弥补文件的制作成本的原则 D、由招标代理自主决定
1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原则。C A、公开、公平、公正
B、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平等 C、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 D、公开、公评、公正和诚实信用
1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B A、报名截止时间后 B、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 C、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 D、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后
1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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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C A、15;
15 B、5;
5 C、3;
3 D、7;
7 14、终止招标的采购项目。已经收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D A、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B、招标文件费用;
招标文件费用
C、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D、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15、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A A、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B、法人、社会团体或者自然人 C、法人、其他组织或者社会团体
D、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6、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的参加评标;
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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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A A、报价最低;
随机抽取 B、得分最高;
随机抽取 C、报价最低;
技术标得分最高 D、技术标得分最高;
随机抽取
17、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B E、报价最低;
随机抽取 A、得分最高;
随机抽取 B、技术标得分最高;
随机抽取 F、报价最低;
技术标得分最高
18、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B A、实质性 B、明确 C、符合性 D、完全
19、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C A、主体、关键性工作;
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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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再次分包
C、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D、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征得招标人同意
20、投标人应当遵循()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A A、公平竞争 B、公开透明 C、公正 D、诚实信用
2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B A、采购合同签订之日;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B、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 C、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D、采购合同签订之日;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
2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A A、中国人民银行 B、商业银行 C、社会平均 D、国内平均 23、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不得参加开标活动。B A、无授权书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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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评标委员会成员 C、无从业资格证的代理人员 D、无授权书的采购人
24、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B A、放弃投标 B、认可开标结果 C、无效投标 D、废标
25、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B A、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符合性 B、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 C、评标委员会成员;
资格 D、评标委员会成员;
符合性
26、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B A、招标条件 B、资格 C、密封要求 D、装订要求
27、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C A、通过资格预审 B、通过资格性审查 C、符合性审查合格 D、实质性响应
28、()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B A、技术、服务等简单,货源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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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
C、项目规模、投资金额较小、结构简单 D、功能单一、结构简单、货源充足
29、综合评分法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A A、不得低于30%;
不得低于10% B、不得低于10%;
不得低于30% C、30%-60%;
10%至30% D、10%至30%;
30%-60% 30、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价格分应当采用()计算。B A、最低评标价法B、低价优先法C、综合评分法D、性价比法 31、采用()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A、最低评标价法 B、低价优先法 C、综合评分法 D、综合评估法 32、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等政府采购政策。BCDE A、安全文明 B、节约能源 C、保护环境
D、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E、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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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还应包括:() ACDE A、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B、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C、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D、公告期限;

E、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34、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哪三种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ABD A、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B、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C、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选取;

D、采购人书面推荐。

E、专家小组书面推荐
3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ABCDEF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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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6、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ABC A、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B、技术复杂;

C、社会影响较大;

D、采购预算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

E、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

37、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下列修正正确的有:()ABCD A、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B、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C、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D、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E、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总价金额结果为准。

38、投标人存在下列哪些情况的,投标无效:()A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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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B、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C、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D、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E、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39、发现以下情况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的有:()ACDE A、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B、投标人资格条件审查错误的;

C、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D、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E、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40、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但可以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4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得撤回。(×) 4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征求与会所有投标人同意后接收。(×)
43、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时,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
44、综合评分法中,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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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45、综合评分法中,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可以列为评审因素。(×)
46、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47、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技术标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48、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49、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50、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在公告中标结果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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