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2022年)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08-18 点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2022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2022年)

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 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杭先生:

针对您与李先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初步法律意见如下:

一、目前掌握的材料

现已收到如下材料:《借款协议与担保协议》一份(以下简称“《借款协议》”)、《房地产抵押协议》一份(以下简称“《抵押协议》”)。

二、主要相关事实

1、2009年8月13日,您与李某签订《借款协议及担保协议》,其中约定:

(1)借款的数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

(2)借款期限为:借款资金入账后12个月内,其中资金入账期限为《借款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您应当在2009年8月16日之前提供资金。

(3)李某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后果:您有权每日按借款本金的每日千分之贰收取罚息,直至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偿付完毕,并可依《借款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李某责任。

(4)借款利息:月利率1.5%,利息按实际发生月数计算,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直至李某全部归还本金之日为止。

(5)资金管理费用:约定李某按借款资金金额的1%为月费率,每月向您支付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月数计算,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直至李某全部归还本金之日为止。

(6)利息及管理费用收取方式:按月收取。在资金入账当日,李某向您支付当月的利息及管理费用,在李某全部归还上述资金之前,每月的该日须向您支付上述利息及管理费用。

(7)李某逾期不支付利息及管理费用后果:若逾期三日不支付利息及管理费用,可视同李某违约,您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按照每日借款本金的千分之贰收取罚息,直至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偿付完毕,并可依《借款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李某责任。

(8)担保人:上海鑫鑫纺织品有限公司。

(9)保证方式:在《借款协议》第四条约定为一般保证;
而第五条又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方式前后矛盾。

(10)担保期限:约定为借款及其他衍生债务还清为止,或担保人代李某清偿完毕止,并且担保人有追偿权。

(11)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或者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12)约定您享有不安抗辩权。

2、2009年8月13日您与李某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协议》,其中约定:

(1)抵押担保的主合同为上述《借款协议》,抵押人李某担保债务本金为人民币壹佰万元。

(2)抵押权期限:从主债权发生之日起到主债权到期之日后2年。

(3)抵押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管理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保管费、保险费、电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4)抵押物:李某提供两套房产作为抵押物,李某承诺享有合法所以权、处置权。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1》、《抵押物清单2》。

(5)抵押物有李某占管。

(6)抵押期间,除非经您书面同意,李某不得对抵押物进行转让、变卖、抵债、再次抵押、出租等其他交易方式处理,并且不得对抵押物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若由此造成您损失的,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在主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30日内,如果李某不履行债务的,您可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8)在处置抵押物时,李某不能以撤销授权您将抵押物提交拍卖机构来抗辩,拍卖产生的一切费用有李某承担,您有权在拍卖收入中直接扣除。

(9)争议解决方式: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您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有执行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3、根据您的陈述,李某为上海鑫鑫纺织品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4、根据您的陈述,借款到期将近2年,李某仍分文未还,并且涉嫌刑事犯罪被关押在上海嘉定某看守所已逾一年,李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目前尚在上诉中。

5、根据您的陈述,您的户籍地、实际居住地均在虹口区,李某的户籍地、关押前实际居住地均在杨浦区,上海鑫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均在松江区。

6、根据您的陈述,李某目前财产状况不佳,个人财产(房产、账户、股权等)均被法院查封。上海鑫鑫纺织品有限公司也有大量对外债务,总额约为1.2亿。上海鑫鑫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主要财产为一块评估价值为1亿元的土地。

7、根据您的陈述,除了《借款协议与担保协议》、《房地产抵押协议》及银行转账记录外,再无其他文件签署,但您未提供我银行转账记录相关复印件。

8、根据您的陈述,抵押协议中的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

三、风险分析

1、还款期限没有明确约定起止日期(即固定时间节点),容易导致债权的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无法安全回收的风险。

2、《借款协议与担保协议》中约定上海鑫鑫纺织品有限公司为担保人、保证方式前后矛盾、保证期限约定不明确、协议争议解决方式约定既可诉讼又可仲裁。

上述情况导致我方可能的面临如下风险:

(1)李某作为上海鑫鑫纺织品有限公司股东,并未提供该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相关任何书面文件,该公司的担保将可能面临无效的风险。

(2)《借款协议与担保协议》中第四条约定,若李某不能按时归还资金,则保证人无条件代李某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管理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此项约定为一般保证方式,使得保证人上海鑫鑫纺织品有限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这与协议中第五条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相矛盾,从而导致我方请求该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阻力增大的风险。

(3)《借款协议与担保协议》中争议解决方式约定既可诉讼又可仲裁,会导致仲裁条款无效的风险。

3、我方在借款到期已近2年的期间,未能提供曾向李某主张过还款的书面文件,导致李某有权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风险。

4、根据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抵押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房地产抵押协议》签订后,李某并未对两套房产进行抵押登记,导致我方抵押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四、我方可以行使的权利

1、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尽快向李某主张还款权利,即在李某涉嫌刑事案件上诉中,可以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保证期限约定“借款及其其他衍生债务还清为止”属于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情形,按照《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我方可以主张两年的保证期间。

3、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区分原则”,不动产抵押未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此《房地产抵押协议》是有效的,因李某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我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我方可以向李某主张违约责任。

4、由于债务人李某涉嫌刑事案件,其发生住所变更,致使我方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我方可以主张保证人上海鑫鑫纺织品有限公司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五、解决方案

根据以上分析,现提出解决方案如下:

1、在2012年8月3日之前向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偿还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2、在保证诉讼时效届满前(具体要看我方向李某主张债权的时间节点,从该时间节点起2年内),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上海鑫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3、

第2篇: 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

××××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我做为其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我阅读了起诉意见书,听取了×××对案件陈述,对本案相关问题有进行了了解,为有利于公诉机关全面了解案情,现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供贵院审查起诉时参考:

一、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遗漏下列情况。

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是:20××年4月份,孙××、李××、×××三人利用××××公司不知情的隋况,经预谋由孙××找到常××以查询常××窗口业绩为名,骗到常××的身份证。孙××指使×××、李××于20××年4月到××县工商银行,以李××为代理人,以常××名义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信用卡。当天又以常××的名义打电话给××××公司讲原信用卡丢失,需要更改账户为由,在××县一个复印店里向公司传真了李××以常××名义写的信用卡丢失需要更改账号的申请以及常××的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公司将编号为(×××)佣金发放到新办理的信用卡上。20××年5月4日、20××年5月14日×××分两次将公司发放的佣金共计72200元转到自己的信用卡上,后将其中的33000元用于购物及其他费用。

辩护人会见×××时,×××供述:×××和李××到银行办理银行卡,后相约一起去常××家,给常××送新办的银行卡,但常××不要卡,还对他们说:“我没做(直销),这钱我也不会要,只要有利于市场发展,你们就看着用吧。”这一情况,×××讲她也向公安机关讲述过这个事情。之后,二人拿着新办的银行卡,取款、消费。

×××供述去常××家,常××让其使用其卡的情况,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但起诉意见书没有写明。

二、基于以上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和×××供述,辩护人认为,×××的行为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第196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具备以上几种情形,并且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才能构成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

l、×××主观方而没有犯罪的直接故意。

根据×××对案件的供述,她和李××在办完信用卡后共同去找到常××还信用卡,而常××不要,还对他们说:“我没做(直销),这钱我也不会要,只要有利于市场发展,你们就看着用吧。”在这以后,×××才开始使用常××的信用卡。×××使用常××的信用卡是得到常××许可的,即使常××在办卡前不知道×××他们用她的身份证办了一张信用卡,而在×××办卡后找到常××,常××对这一情况是掌握的、是明知的,×××使用银行卡不违背常××的意愿。虽然本案被告人×××在表现形式上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持卡人同意的。这种行为是违反信用卡使用规定的,但是使用人在主观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的财物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因此×××主观方面没有犯罪的直接故意。

2、在客观上×××没有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信用卡诈骗罪不但要有骗取信用卡的行为,还要有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结果。×××取得银行卡后,告诉常××,常××允许其使用,然后,×××才使用信用卡取款。×××把常××银行卡上的款取出的行为,没有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其行为客观上没有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3、在客体上没有侵犯银行卡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常××为××××公司的优惠顾客,按照公司规定,优惠顾客的身份是不能转让的。常××将其在富迪公司的编码以及对应的银行卡账号转让给何××,何××又转让给了许××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行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基于上述规定,常××与何××、许××之问的转让协议因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司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和××××公司的利益,是无效协议,那么,该案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常××的合法权益,但常××对办新银行卡及办卡意图明知,故而不存在侵犯银行卡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缺一不可,然而×××从主观上、客观上及犯罪客体上均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认定×××犯信用卡诈骗罪证据不足。

以上法律意见,恳请贵院采纳!

×××律师

二〇××年八月十五日

第3篇: 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

关于【】投资入股

【】

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

关于【】投资入股

【】之

法律意见书

致:【】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担任贵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为贵公司【】投资入股【】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依据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了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由贵公司根据需要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告有关政府机关或其他机构;

4、本所仅就与贵公司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本所已得到包括【】、贵公司及其他与本次交易各相关方保证,即其已提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
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交易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对【】本次交易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交易的双方为:出让方【】,受让方【】。本所律师对出让方【】及受让方【】是否具备从事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1、【】的主体资格

2、【】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交易的授权与批准

经核查,本次交易已取得如下授权和批准:

1、【】的授权和批准

2、【】的授权和批准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双方按照其各自章程的规定和决策程序,已经取得了对本次交易的授权和批准,双方授权代表人有权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协议

【】年【】月【】日,【】与【】签署了《关于【】的股份转让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协议对转让股份的数额、价格、股份交割、协议生效条件、各方的声明和保证、相关税费、公司治理、变更与解除、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保密条款、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标的

【】

2、转让价格

【】

3、相关税费

【】

4、股份交割

【】

5、转股款支付

【】

6、声明与保证

【】

7、其他

该协议第【】条至第【】条,分别对公司治理、保密、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协议生效、协议的变更解除及附件、附则作出了明确约定。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双方签定的《关于【】的股份转让协议》,形式及内容完备,协议条款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之处,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及【】履行该协议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1、(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该公司不存在将导致或可能导致【】与【】签订的《关于【】的股份转让协议》不能履行的情形。

2、【】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经核查,【】股东及其持股情况为【】。

本所律师核查了【】持有的目标公司的情况,【】现持有目标公司【】股股份,占通鼎股份的股权比例为【】%。

经核查,【】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不存在用于担保、抵押、质押或被扣押、冻结、查封等权利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核查,目标公司成立于【】,【】为其主要发起人。自目标公司设立至【】年【】月【】日【】与【】签订《关于【】的股份转让协议》,时间已逾一年。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真实、合法、有效;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存在任何担保、抵押、质押、被司法机关冻结、查封、扣押或其他导致所有权人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出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不受《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自股份公司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的规定限制;
【】持有的上述目标公司股权依法过户至【】名下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双方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
本次交易已取得现阶段必要且合法有效的批准或授权;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本次交易的协议合法、有效;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据此,【】实施本次股权投资的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推荐访问:意见书 增资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范本
上一篇:学校岗位责任清单【精选推荐】
下一篇:2022年度企业廉政党课讲稿【完整版】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