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公益性岗位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全文)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08-1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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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公益性岗位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全文)

村级公益性岗位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2篇

第一篇: 村级公益性岗位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

公益性岗位考勤制度

篇一:公益岗位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镇江社区公益岗位人员

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杜绝拿钱不干事,“吃空饷”的现象,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社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汝溪镇镇江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二条、公益岗位业务、日常工作及考勤由镇江社区负责管理。

第三条、本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年终考核由镇江社区居委统一组织。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在上岗期间私自离岗。

(二)爱岗敬业,对责任内的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团结同志,服从领导,认真完成社区交给的各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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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四)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考勤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勤由镇江社区负责。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持上下班制度和考勤签到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本人到社区签到,签到时间为:上午8点30分签到。

(三)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未签到者为迟到。凡迟到两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四)早退、脱岗。在上班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为早退或脱岗。早退、脱岗两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五)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未上班视为旷工。

第六条 违反劳动纪律处理办法

(一)一月内迟到、早退、脱岗三次批评教育;四次给予书面警告;再次出现迟到、早退、脱岗现象,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请社保所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二)旷工:无故旷工二次给予书面警告并给予100元/次的经济处罚;无故旷工三次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社保所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篇二: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毕节市七星关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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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有效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贵州省就业促进办法》、《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政策扶持,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并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各类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市容协管员、环保监察协管员、园林管护员、低保协管、残疾工作协管、社区矫正协管、司法协管、社会治安联防队员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福利院、养老院、公共卫生服务等机构公益性岗位;在乡、镇、社区开发的保洁、护林、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主要包括门卫、收发、驾驶、打印、保洁、保绿、公办学校食宿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外人员的后勤服务性岗位。

(四)其他政府需要特殊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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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具有七星关区非农业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一)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二)“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失业人员;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同一户口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就业困难无1人就业的家庭;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人员;

(五)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人员;

(六)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

(七)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三、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一)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不交叉不重复、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二)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办理招聘手续和录用人员。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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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益性岗位必须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二)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时,应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用。招聘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协办。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及解除

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管理。用人单位要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1年以上,并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和就业登记手续。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续签下一年劳动合同。年终考核不合格者,或合同期内有违反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和奖惩办法情节严重的,由用人单位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予以清退。

六、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

(一)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其工资由各用人单位发放后,再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对各类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七、公益性岗位的申请及拨付

(一)用人单位可按月或按季度持以下书面材料向区人社局提出拨付补贴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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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2、公益性岗位人员银行代发工资发放清册;

3、单位内部结算票据。

(二)用人单位按月向区人社局申报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增、减情况,并按时申报所有在岗人员的岗位补贴,提供资料不完整的,不拨付补贴资金。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发现并经查实,停发公益性岗位补贴,并由用人单位追回已拨金额并追究相关责任。

八、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监督

(一)区人社局负责对用人单位岗位开发业务指导和岗位使用、待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管理,用人单位负责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实行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对其上岗情况进行考核,作为岗位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椐。

(四)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检查考核制度。区人社局负责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停止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

九、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报区人社局,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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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超过3年的;

2、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3、到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6、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7、有违法行为的。

十、工作要求

(一)坚持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出现问题追究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收回公益性岗位。

(二)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政策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

十一、本办法适用于七星关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三: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西冲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

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杜绝拿钱不干事,“吃空饷”的现象,本着“谁用人,谁管理,谁考勤,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西冲镇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及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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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人事和资金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业务、日常工作及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条、全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年终考核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用人单位提供考核依据。

第四条、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档案,主要存入登记表、聘用合同、工作业绩材料、考核记录、奖惩材料等。聘用和被解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五条、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学习、会议、考勤、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簿册,同时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制订岗位职责,并将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报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备案。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私自离岗。

(二)爱岗敬业,对责任内的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团结同志,服从领导,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体制

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实行“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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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实施具体管理,镇人民政府实施宏观管理”的管理办法。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单位每季度对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用人位负责人要认真配合检查,据实提供有关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情况。对镇人民政府的检查推诿、应付和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和冒名顶替,若随意更换和冒名顶替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一经发现,镇人民政府将取消其一切待遇。检查时发现不符合条件和不在岗的,一律解除合同,并由所在单位返还不在岗期间工资。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

(一)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镇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二)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达到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由用人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报镇人民政府解除聘用合同。

(三)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的,拒绝用人单位工作安排的,其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违犯劳动合同达到辞退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报镇人民政府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条: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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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益岗位安置人员的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持上下班制度和考勤签到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本人到单位签到,签到时间为:上午8点30分签到(因岗位特殊不能签到的由单位写出说明,负责人签字认可报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轮班、值班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安排,自行确定签到时间。

(二)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未签到者为迟到。凡迟到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三)早退、脱岗。在上班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为早退或脱岗。早退、脱岗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四)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未上班视为旷工。

第十条、请假制度

(一)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向用人单位请假,取得同意后方可准假;三天以上由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签署意见后,报镇政府,经镇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否则,作为旷工处理。

(二)病假:五天以内(含五天),持医院相关证明,向用人单位请假,取得同意后方可准假;五天以上由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签署意见后,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报镇政府,经镇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生病住院的,必须有医院的住院疾病证明)。否则,作为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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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假、丧假、产假按国家规定的假期执行。

第十一条 违反劳动纪律处理办法

(一)一月内迟到、早退、脱岗三次批评教育;四次全镇通报,并给予书面警告;五次作待岗一月处理(待岗期间工资待遇停发);如待岗后,再次出现迟到、早退、脱岗现象,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请镇政府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二)旷工:无故旷工二次全镇通报,并给予书面警告;无故旷工三次以上,作待岗处理;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镇政府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三)事假、病假严格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请假制度;如遇特殊情况,连续事假一个月以上或连续病假两个月以上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查实,报请镇政府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西冲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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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村级公益性岗位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

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以下是惠好考试网分享的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

  一、安置程序

  各村(居)在招用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时,优先安排未脱贫劳动力和易地搬迁贫困劳动力。规范程序,向镇政府书面申请,镇政府再向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书面申报,审批通过后,由村(居)社会发出招聘公告,公开公平公正聘用。农村公益性岗位还应遵守村民议事会议相关规则,召开村民大会经多数同意后,方可按程序上岗。

  二、岗位工作范围

  农村道路公益岗位主要作用于所有硬化的村社道路的清扫,除杂草,清理背沟,清除公路两边白色垃圾;金鸡产业项目每年固定安排扶贫资产收益资金用于购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物业管理、河库巡查保洁管护、农村养老等岗位;华裕农科产业项目每年固定安排资金用于购买农村人居环境管理、河库巡查保洁管护、农村养老服务等岗位,岗位职责参照人社农村公益性岗位、金鸡产业购买服务岗位执行。

  三、岗位工作管理

  各村(居)应建立包括岗位职责、工作考勤、考核奖惩、培训学习、安全管理及动态调整等在内的一整套制度,与公益性岗位工作签定目标责任书,公示上墙并认真组织实施。各村(居)应安排专人监管,每月做好工作安排、日常出勤记录、劳务完成情况记录等用于对公益岗位人员的考核。同时做好公益岗位人员进出公益岗位档案资料。

  四、岗位人员职责

  各公益岗位人员要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工作人员实行签到制度;要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村(居)安排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公益岗位人员必须每月出勤22天以上人,全日制每个工作日出勤6-8小时,非全日制公益岗位人员每个工作日工作2.5小时以上不少于4小时。

  五、考核利用

  (一)村级考核。对承包劳务的贫困劳动力实行劳务数量管理和劳务时间管理”双重”管理办法。在明确劳务内容的基础上,确保每个月的劳务工作量足够,工作数量不足够的要及时增加工作数量。各村(居)每月要对公益岗位人员的考核情况于30日前报送镇社保所,对没有足额完成劳务数量或达到工作标准的、劳务出勤时间不够或出工不出力等人员,采取罚款、扣发劳务费的方式,按照本村(居)制定的管理制度执行。

  (二)监督办法及结果利用。

  1.村级要根据劳务协议对本级公益岗位人员做好日常管理,此项工作纳入每月的村级考核(考核分值根据镇党政办分配)。

  2.村级制定一整套日常管理考核制度,按时报送考核情况,将公益岗位管理纳入综合目标考核。

  3.公益岗位人员要听从村(居)委安排,出勤好工作内容:

  (1)公益岗位人员必须每月出勤22天以上人,全日制每个工作日出勤6-8小时,非全日制公益岗位人员每个工作日工作2.5小时以上不少于4小时,镇政府根据村(居)考核天数发放工资,缺勤1天扣发80元,累计计算,缺勤5天及以上,镇、村两级都可将单方解除聘用。

  (2)被群众举报1次,扣发被举报公益岗位人员100元/次,被举报3次及以上,镇、村两级都可单方解除聘用。

  (3)镇政府、镇社保中心将不定期对农村公益性岗位进行督促检查,发现有不在岗、代岗、顶岗、混岗现象,扣发100元/次,发现2次及以上,镇、村两级都可单方解除聘用。

  (4)公益岗位人员在协议务工期间,不能参加职工五险;不能办理个体工商户、专业合作社、厂矿等;不能有商业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不能享受其他就业补贴;在岗期间不能长期外出和经常性外出县外;在岗期不能从事其他职业。经检查、举报发现后将立即解除聘用。

  (5)公益岗位人员在协议务工期间,不得”双重”享受公益岗位待遇,经检查、举报核实后将解除聘用,同时清退其中一方岗位待遇。

  六、安全管理

  村(居)委要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同时购买赔付不少于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

  七、动态调整

  农村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在每月考核的基础上,各村(居)在劳务协议签订的第12个月上半月对公益岗位人员开展一次民主测评,对民主评议不达标的,由村支两委开会集体决定是否继续与之签订下一年劳务协议。

  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加快推进就业脱贫步伐,结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关于印发定西市2018年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和我县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脱贫攻坚期间,省、市、县政府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服务性、辅助性岗位,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三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开发,实行”县定、乡聘乡管、村用”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岗位开发设置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因岗定责、总量控制的原则。在开发总量范围内,可根据村的大小和实际需要,经县人社部门同意后,在乡镇内适当调剂岗位开发数量。

  第五条 主要设置乡村保洁员、乡村道路维护员、乡村公益设施管理员、乡村绿化员、乡村水电保障员、农村养老服务员、村级就业社保协管员、乡村公共安全管理员等类别的岗位,服务期限原则上3-5年。各岗位具体职责为:

  1. 乡村保洁员。负责划定区域内卫生的保洁、清扫和管理,督促、监督农户对自家产生的垃圾及时清理,保持院落周边洁净,确保实现村域卫生院门净、路面净、路边净、墙根净、花坛绿化带净的”五净”标准。对农户开展卫生保洁宣传教育,督促指导农户按要求将生活垃圾及时归类收集并就近入箱。

  2. 乡村道路维护员。负责本村乡村道路日常维护和管理,路面清扫、路肩整修及公路沿线各类堆积物清理等工作,对因洪水等自然灾害损毁路段的情况及时报告并参与紧急抢修工作。

  3. 乡村公益设施管理员。负责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体育器械、路灯、公厕、垃圾箱、排水渠等公益设施管理。

  4. 乡村绿化员。负责本村通村道路两侧、河渠池塘以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绿化和管理。协助做好乡镇安排的绿化美化任务。

  5. 乡村水电保障员。负责本村农村饮水工程村级、社级管网、入户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抢修工作,水务突发事件的上报和应急处置,山洪预警”户户知”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搞好河坝、灌溉渠道等其他水利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用电的服务和保障工作。

  6.农村养老服务员。对农村供养服务机构(即农村敬老院)的特困人员,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

  7.村级就业社保协管员。协助实施辖区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工作,做好辖区内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协助搞好救灾救济、优待抚恤、拥军优属和弱势群体救助工作。

  8.乡村公共安全管理员。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时排查调处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协助掌握辖区治安动态,做好治安信息收集、反馈,搞好群防群治工作。负责本村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本村房屋等建筑安全的排摸、提醒和上报工作。因工作需要,乡(镇)、村集体研究后可跨岗位安排临时性工作任务,聘用人员参与临时性工作情况纳入月度考核。

  第六条 各乡镇按县上核定数量,结合所辖村级规模、人口数量等实际需要,核定所辖村岗位类别和数量。一个贫困户至多安排一人。

  第七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由乡镇统一管理,原则上不跨村聘用。

  第三章 岗位对象

  第八条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列入我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

  2.零输转就业家庭成员,主要指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家庭成员;

  3.年龄在16-60周岁之间(男性身体条件允许的可放宽至65周岁),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能胜任相应工作,责任心强;

  4.非一、二类低保对象、非村干部家庭成员;

  5.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第四章 岗位待遇及资金保障

  第九条 岗位补贴每人每月为500元。为充分调动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村委会可在村级集体收益资金中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聘用人员次月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数额由村委会结合集体资金情况和聘用人员完成工作量集体讨论确定。

  第五章 申报招聘

  第十条 申报招聘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公告。乡镇政府在符合条件村组,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2.选聘范围、程序、方式;

  3.岗位职责、岗位报酬;

  4.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项。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通过村委会向当地乡镇政府申报,提交相关资料。

  (三)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 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贫困状况及岗位适应程度。考察可以由乡镇政府组织行政村两委、村民小组长、乡镇扶贫站干部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进行。

  (五)评定。乡镇政府组成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打分排序,研究确定拟聘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

  (六)公示。乡镇政府对拟聘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 7 天。

  (七)聘用。按照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县定、乡聘乡管、村用”的管理机制,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经县扶贫办审核、县人社局审定后,由乡镇政府与其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等相关资料报县人社、扶贫部门备案。

  (八)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聘用人员确定后,要按岗位类别组织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要及时为聘用人员依法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凡有人员退出时,用人单位应在当月月底前报告县人社部门,停止发放岗位补贴。空缺岗位由乡镇政府按程序予以补充,未经申报自行补充岗位人员或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的,停止发放岗位补贴。

  第六章 补贴拨付

  第十二条 在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设立县级乡村公益性岗位资金专户,统筹管理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上岗后,县人社局要按月及时发放岗位补贴,每月的岗位补贴审批表和补贴花名册由乡镇政府在次月5日前报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岗位补贴于10日前从县级乡村公益性岗位资金专户直接拨付到聘用人员本人银行账户。乡镇在初次申请岗位补贴时,须提供聘用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银联卡号、聘用协议、考勤表、补贴核定表及考核意见等材料。以后每月申请聘用人员岗位补贴时,提供补贴核定表、考勤表及考核意见等。

  第七章 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审核管理,负责全县乡村公益性岗位职数设置和指标控制,加强督查检查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要与聘用人员签订《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实行一年一签,一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第十六条 所有聘用人员实行台账管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

  (一)负责聘用人员的工作考勤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明确聘用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标准、工作时间等。

  (三)聘用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顶替上岗。

  (四)要根据聘用人员需求及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做好公共服务,努力提升就业能力,促进稳定就业。

  第十七条 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情况。凡平时考核或年终考核不合格人员,由乡镇政府取消其服务资格并向县人社部门报备,停止发放岗位补贴。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乡村公益性岗位:

  (一)户籍转入城镇、户籍迁出本村或本人移居外村的;

  (二)刑事犯罪的;

  (三)终止就业需求的;

  (四)不按规定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

  (五)由他人长期顶替上岗的;

  (六)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

  (七)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公益性岗位的情形。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和程序办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岗位补贴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县人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用人单位日常管理、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以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渭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家、省上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上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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