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08-1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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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调研报告4篇

【篇一】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关于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调研的报告

(原创,可修改)

20XX年度

关于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调研的报告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和命脉,企业经营管理者是企业的基石,肩负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维护企业内部稳定、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振兴国有企业的重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家和一支高水平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已成为当前提高国有企业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为加快推进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有力推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经济不断壮大,按照省委书记XX 同志对省政协《XX 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问题调研报告》的批示,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联合成立调研组对30家省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现状进行了调研。调研分为两个组,在工作上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会、个别谈话等方式,围绕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后备干部培养、人才引进等方面内容进行。

这次调研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把调查研究与推动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坚持边调研、边推进,注重调研成果向实践转化;
二是调研过程中,既注重传达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又注重总结挖掘我省省属国有企业自身情况;
三是调研工作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注意不同层面的代表性,采取汇报、座谈、个别谈话等各种方式。

一、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基本情况

目前,我省共有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30户,其中国有独资企业XX户、国有控股企业XX户、国有参股企业1户。截止20XX年7月,30户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99名,具有大专学历的37人,占总数的37%;大学学历47人,占总数的47%;
博士生、研究生XX名,占总数的16%。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有94人,占95%。其中中级19人,占19%;
高级71人,占71%。年龄36-45岁占18%,46-50岁占44%,50岁以上占38%。从调研情况来看,我省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在企业改革发展的实践中得到逐步加强,领导班子结构得到改善,整体素质和活力有所增强。第一,从企业领导班子结构情况看,领导班子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有一定改善;

【篇二】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按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薪酬,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各种劳动报酬及相关收入(不含车改补贴和通讯补贴)。

第五条 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参照同行业薪酬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

第六条 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 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企业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

第八条 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企业应当逐步简化补贴津贴的名目和减少种类,使薪酬结构简单、透明。

第九条 效绩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奖金。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当在企业薪酬方案中作为发放的前提予以确定。对于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员工,效绩工资(奖金)在薪酬构成中所占比重应当根据员工职务层级确定:高层管理人员的效绩工资(奖金)占其薪酬总额比重应当相对较大,普通管理人员效绩工资(奖金)占其薪酬总额比重应当相对较小。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薪酬方案的规定,根据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发放当期的效绩工资(奖金)。在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前提不成立时,不得发放当期的效绩工资(奖金),也不得在以后各期进行补发。

第三章 薪酬方案的制定和审批

第十条 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依照本规定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薪酬构成要求,制定企业薪酬方案,并由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企业薪酬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目标、企业收入分配原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薪酬构成、各层级人员基本工资和补贴津贴的明细项目及标准、效绩工资(奖金)的考核和计提发放办法等内容。薪酬方案应当明确本企业员工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中各项目的名称。同时在编制说明中要明确各项目在员工薪酬总额中所占比重和其对应的会计科目,以及跨年度发放的效绩工资(奖金)全额预提、核定发放及帐务调整的时间和具体做法。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的薪酬方案进行核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市国资委的核准意见在企业内部执行该薪酬方案。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根据市国资委核准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在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对薪酬方案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薪酬方案一经核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如企业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应重新报请市国资委审核,审核程序同上。

第四章 薪酬总额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员工年度薪酬总额实行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薪酬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润增长幅度,员工实际平均薪酬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和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根据市国资委核准的员工薪酬方案和本年度企业劳动人事计划,结合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编制科学、合理的员工年度薪酬总额预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薪酬总额预算包括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年度薪酬总额预算和企业本部管理人员年度薪酬预算明细两部分。

第十七条 企业因业务需要在年度内大规模扩招员工,应当在预算编制说明中对扩招的原因、依据、人数、级别及对薪酬总额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 员工薪酬中的效绩工资(奖金)无论是否跨年度发放,都应当编制到预算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中。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薪酬总额预算连同预算编制说明,于预算年三月底以前上报市国资委审核。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建立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上报制度。企业应在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编制上半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并上报市国资委;
在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编制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并上报市国资委(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五章 薪酬的核算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员工基本工资和各种补贴津贴应当按月支付;
效绩工资(奖金)的支付时间由企业自主决定。但效绩工资(奖金)中与企业完成市国资委计划指标情况相挂钩的奖金(如年终奖)部分,应当在市国资委对企业完成年度考核后,由企业根据考核结果,核定最终发放金额,已预发的应多退少补。  

第二十二条 员工薪酬为税前收入。员工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企业不得为员工支付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应当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四条 员工薪酬应当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并实行台帐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薪酬构成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 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年度效绩工资(奖金),无论是否跨年度发放,应当在当年根据薪酬总额预算进行全额预提,同时按权责发生制在当年薪酬总额中进行核算;
在次年核发时应按审计结果进行调整,超额提取的,应当冲减当期成本;
未提取的,不得发放。

第六章 年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员工薪酬的一种补充形式。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年金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经济效益和年度业绩考核成绩确定缴交年金的标准。亏损及未能完成上年度经营考核目标的企业,不得缴交员工年金。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金应当逐年缴交,不得补交以前年度年金,也不得趸交以后年度年金。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薪酬方案、薪酬总额预算和企业年终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提和发放员工薪酬,不得超标发放或计提,不得以发放实物或公费旅游等形式变相提高薪酬待遇。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在年终对本企业上一年度员工薪酬情况进行总结,对实际计提和发放薪酬与年初预算之间的偏差及原因作出说明,并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以专项报告形式,连同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时,企业薪酬审计应当作为年度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可根据需要组织薪酬专项稽核检查,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企业的薪酬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员工薪酬和违反规定发放实物或组织员工公费旅游的,超发部分和违反规定发放实物或组织员工公费旅游的金额从员工次年薪酬的相应项目中扣除;
对超额计提薪酬总额,以及不合理提留工资结余的,超提部分冲减企业当年成本。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和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市国资委依法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企业主要经营者当年经营业绩考核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三)对发生重大违纪事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企业负责人依法予以降职、撤职,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总经理等负责人及企业特殊人才的薪酬水平,可在执行本规定确定的薪酬管理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确定。

  

第三十五条 除董事长和总经理以外的企业其他领导人员,没有特殊贡献的,其个人年度薪酬总额不得高于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年薪。当董事长和总经理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仅领取基本年薪时,企业其他领导人员的个人年度薪酬总额最多不得超过基本年薪的两倍。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上市公司的薪酬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对所属企业薪酬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XX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对外融资行为,实现融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降低融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代融资及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权益性资本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增加资本金、增资扩股、发行股票等;
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非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第三条 融资原则:

(一)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二)充分利用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如无偿、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三)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公司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四)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融资方式与公司融资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2章 融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融资行为的决策机构,统筹审定公司的融资计划和融资方案。

第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公司融资行为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履行报备程序;
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履行报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对外融资工作。主要负责:

(一)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公司的融资工作,对子公司的融资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根据公司发展规划、项目建设需要制定融资计划;

(三)提出具体融资方案,并负责落实;

(四)负责对公司所有筹集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融资计划编制及审批

第一节 年度融资计划

第八条 每年12月公司战略投资部应当根据公司发展规划、投资计划、财务预算等,组织编制次年度融资计划。

第九条 年度融资计划应包括融资金额、融资期限、资金用途及还款来源等内容。

第十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根据次年投资项目、经营发展等编制资金需求及次年度融资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战略投资部。

第十一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汇总公司与子公司年度资金需求并制定年度融资计划,经公司财务部会审后按审批流程报融资领导小组、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经董事会审定的年度融资计划按程序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备案。期间需调整融资计划的,应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审批。

第二节 项目融资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交《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战略投资部。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部收到《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报告》后,制定相应融资计划,并与项目责任单位管理人员再次进行研究与讨论,比较选择不同的融资方案,综合评估后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程序报融资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融资计划与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进行融资项目的最终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报告》主要包括:

(一)融资款项的用途及用款项目背景情况;

(二)融资金额及期限;

(三)用款时间与还款计划;

(四)用款项目经济性与还款能力分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融资直接为项目服务的,则此项目的投资收益率必须大于该项目的融资成本。

第3章 融资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采取发行股票或债券方式融资。由公司战略投资部提出融资方案,经融资工作小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国资委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对接银行、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洽谈,并及时办理各类融资手续;
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配合完善贷款资料、项目资料等。

第二十条 战略投资部与财务部共同监管借款资金的使用,原则上应按借款计划使用该项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如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由战略投资部申请报董事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互相拆借资金。

第二十二条 属于代融资范围的,应按相关规定收取管理服务费。

第4章 融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公司财务部派专人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记录相应借款期限,定期与银行核对借款、还款明细帐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银行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银行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发生。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情况,预计不能到期归还贷款,应会同战略投资部及时上报分管副总,并制定应急预案提交书面报告,战略投资部负责做好与债权人的沟通协调,防止债务逾期。 

第二十六条 战略投资部应加强融资全过程管理,防范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等融资风险。重大融资风险应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日后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拟定及修改由公司战略投资部提出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四】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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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属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情况调研报告文章结合XX市某市属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实际情况,分析总结目前国有企业混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发展现状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013年,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进行了明确的战略部署,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明确了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掀开了国企混改的大幕。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把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提升到新的高度。
2019年1月,知本咨询国企混改研究院在第六届杨杜论坛暨知本峰会发布的《2019中国国企混改研究报告》指出,2018年国企“混改”呈现出新的态势,整体呈现两个转变,即国企混改已由“政策”向“行动”转变,由“混”到“改”转变。除了国家层面的“双百行动”,2018年,各地也加快混改,不仅试点发力,更呈现批量推动态势,各地国企混改围绕各区域产业特色深度混改,尤其是山东、山西、天津、浙江、辽宁、广东等地推动混改力度明显加大。
近年来,国有企业尤其是地方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全面提速。根据国资委数据,XX年1—9月份,中央企业各级企业新增混合所有制企业超过X。目前央企混改比例达到X%,比X年混改企业的数量增加了X%。在XX年期间,各省(区、市)实施混改企业超过X项,引入的非公有资本超过X亿元;

中央企业实施混改X项,引入非公有资本超过X亿元。
目前,国有企业混改已进入深水区,改革的步伐将进一步加速,随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国企改革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困难,面临新的挑战。
二、J公司混改面临的困境(一)J公司现在面临的问题公司治理结构形式化。J公司作为一家國有企业,其董事会、股东会的决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均由M公司决定。导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所完善但没有落到实处。公司的战略发展、重大投资决策受限于上级公司,其投资项目需在M集团批准同意后方可启动。而M集团近年来对战略定位也进行了调整,将投资重点放在其他领域。基本上停止了对J公司的投资,导致J公司错过了发展机会,没有完成其制定的产业布局。资金短缺,作为一家风场投资建设企业,投资项目需层层审批,最终决策权在M集团,且投资资金单纯依靠上级公司M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和贷款担保。从M集团战略角度考虑,其今年以来融资授信也逐年趋紧,且其有意重点发展领域,J公司投资所需资金较大,投资回收期长,短期内内无法收回投资收益,不能优先获得投资计划。核心人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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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鉴于上级公司对J公司的战略定位,其对J公司的资金投入不能满足企业自身发展需求,导致J公司核心人才流失严重,进而影响公司的研发能力。
(二)J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初步方案战略合作者的选择标准通过本次战略重组,借助双方优势,充分发挥各自在资本、产品以及技术上的优势,实现供应链整合、产业互补、机制体制创新、客户资源整合等协同效应,通过整合双方资本和客户资源(包括风电场资源、风电设备市场、风电后服务市场、风电轴承等关组件市场),实现风电从关键部件研发制造,到风电整机研发制造、风电场投资运营、风电后服务市场上下游产业链的全面整合,进一步完善产业布局,实现公司的稳步扩张和新的业绩增长。股权比例的确定根据XX市国资委印发《XX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除市政府和市国资委要求的战略性持股、主要涉及重要行业、关键领域以及首都功能定位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应该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外,不设国有股权持股比例限制,宜控则控,宜参则参”,结合M集团目前的战略定位,决定转让J公司的控股权。
三、结合J公司实际情况分析目前国有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一)本位思想畏惧改革,“不想改”导致改革动力不足问题。一是被列入混改试点名单的企业,有的不是企业主动上报的,而是上级主管部门主管单位指定的,甚至有时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在没有充分调研的情况下就把部分企业列入试点,进而导致试点企业被动应付,缺乏主动性,甚至推诿扯皮。二是决策者害怕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负责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决策者通常是无直接利益的政府部门或者上级国企负责人,如果不进行混改,即使国有企业连年亏损,成为僵尸企业,对他们来说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而若实施混改,整个过程涉及资产评估、定价交易、资本运作等环节,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损失,就要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因此,在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决策者最担心的就是因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承担责任。
(二)战略合作方的选择对于推进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至关重要,部分企业面临找不到与之高度匹配的战略投资者的困难。在混改所有制改革时,要求引入的战略合作者能与企业在技术、资金、管理、技术等方面具有协同作用,优势互补。
(三)目前一些国有企业没有找到合适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式,主要是其经验不足,不知道如何进行混改,而可提供参考的实际案例也不多,且每个企业的实现情况不一样,导致其没有找到适合自身的混改方式。究其原因,核心问题是企业混改所有制改革顶层设计存在漏洞,基础不好;

实施缺乏准备,操作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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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只是“为混而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企业虽然引入了民营资本,但这些资本占混改公司的股本比例很少,话语权很小,无法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民营企业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混改后的公司经营机制仍按国有企业原来的“老一套”实行,导致混改效果未达到最初设想,无法发挥“1+1>2”的作用。
(五)混合所有制改革势必会对原国有企业的员工岗位和工作机制进行调整和安排,员工担心引入民营股权后,其原来的国企“铁饭碗”是否保得住,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尤其是部分企业在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时,需要根据公司发展“分流安置”部分员工,导致员工的担忧和抵触情绪更为明显。
四、建议(一)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在引入民营资本后,要优化公司“三会一层”制度,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改变“花瓶董事”局面,充分发挥党组织、职代会和工会的作用,形成协调运转、权责对等、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决策效率,使企业决策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通过制定科学合理、有吸引力的混改方案,吸引更多的战略投资者,从而甄选出在资源、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与之高度匹配的战略投资者。近年来,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越来越多,而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有限,因此,只有制定有吸引力的方案才能找到投资合作意愿强烈、优势互补、具有高度战略协同性的合作伙伴,形成合力,到达“1+1>2”的效果,进而增强混改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实现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相互促进、共同發展。
(三)做好员工思想和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利益。在混合所有制改革时,不仅要关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利益,同时也要关注企业员工的利益,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一是在混合所有制改革时要积极发挥工会的作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了解员工的需求,做好混改后的思想引领工作,注重保障企业职工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是涉及职工安置的,一定要妥善做好员工的安置问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确保员工的利益得到保障。
(四)因企施策,科学设计实施国企混改模式。
在实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时,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及自身现状、特点和功能选择不同的模式和改革路径,做到因企施策,一企一策。一是根据国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功能定位,确定是否适合混改;

二是再确定是要绝对控股、相对控股还是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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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要考虑通过哪种模式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是通过公开上市、并购重组还是引入外部投资者、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引入战略投资者还是财务投资者,是增资扩股还是产权转让。以上方案细节都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设计。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国企混改改革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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