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生产设计管理制度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0-11-09 点击:

 矿山安全生产 设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矿基建、采掘、支护、探矿及土建等工程。

 第二条 各级领导和各个部门应按以下要求对设计进行把关:

 (一)分管矿长负责对基建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核,确认设计单位;负责组织对采掘、支护、钻探及土建工程设计进行审查和审批。

 (二)地质、测量、采矿、选矿、机械、电气、信息等专业的主管工程师,负责对本专业提交的资料或设计进行初审把关,并按照职责组织或受委托组织设计审查。

 (三)工程项目部负责基建工程设计单位的选择,具体负责对设计单位资质、设计、文件(图纸)进行审核。

 (四)综合计划部负责土建工程设计单位的选择,具体负责对设计单位资质、设计、文件(图纸)进行审核,并承担小型或零星土建工程的设计。

 (五)生产技术部负责开拓工程设计、探矿工程设计、采矿工程单体设计、较大的支护工程设计,并负责审核、技术交底工作。

 (六)采掘车间负责分管区域的采场设计、小型支护工程设计,并负责现场技术交底工作。

 (七)安全环保部参加各种工程设计审查,确保工程设计满足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第三条 基建、土建工程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程项目部于每年 1 月份根据企业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设计项目,选择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资质,具有营业执照,并提供法人代表有效证件,工程项目部要保留设计单位的相应资质材料

 (二)设计单位接到本矿设计任务书后,于约定期限内提交初步设计方案,工程项目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照设计标准及要求进行初步评审,并留有评审记录。

 (三)设计单位根据本矿意见进行基建工程设计,设计进度必须满足本单位工程进度的时间要求。

 (四)设计终稿完成后,设计单位应提交一份给本单位进行评审,由工程项目部组织上级部门及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提交设计单位进行修改。评审内容应包括:设计图纸是否达到项目预期的功能,是否达到安全健康的要求,是否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等。

 (五)设计单位于约定期限内完成设计修改,设计说明书中必须包含《安全专篇》,并且安全专篇的内容要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的规定要求。

 (六)设计完成后,工程项目部应组织设计审查,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设计批复和设计文本、图纸等资料应永久归档保存。

 (七)小型、零星土建工程由综合计划部土建技术人员承担。设计初稿完成后,由综合计划部经理或土建副主管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的人员进行审查,并留有审查记录;设计人员根据审查记录完成设计修改;设计图纸除交给施工单位的以外,要归档保存;土建技术人员要

 根据设计进行技术交底和现场监管。

 第四条 采掘、支护、探矿工程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分管矿长根据矿山设计与开发规划,下发工程设计任务书。工程技术人员接到设计任务书后,根据任务书要求进行设计。

 (二)设计人员填写地质资料提交通知单给地质技术员,地质技术员根据通知单的要求完成资料提交工作。

 (三)设计人员根据地质资料进行现场勘查,核对资料的真实性,适宜性。

 (四)设计人员于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设计初稿,设计时限由设计单位与生产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共同确定,不得影响安全生产。

 (五)采矿工程单体设计、开拓工程设计、大型支护工程设计完成后,由分管矿长或采矿主管工程师、生产技术部经理组织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相关采掘车间等单位的人员对设计进行评审,确认设计是否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并留有设计评审记录;其他采掘工程设计、小型支护工程设计由生产技术部地质、采矿、开拓副主管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或直接进行审签,并留有审查或审签记录。

 (六)技术人员根据设计及作业规程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应包括设计中技术要求、需注意的安全问题、各部门职责及沟通。

 (七)出现变化时,设计人员及时进行设计变更。

 第五条 设计文本和图纸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建、采掘、支护、探矿、土建工程设计内容必须包含对

 工艺流程潜在风险的评价,并有相应 的控制措施。

 (二)《安全专篇》的内容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三)设计与开发结果必须符合安全健康要求。

 (四)需要进行评价的设计与开发项目必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五)项目设计与开发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影响到原设计项目的施工,基建工程由工程项目部负责联系原设计单位、土建工程由综合计划部联系原设计单位、日常采据工程由生产技术部或相关采掘车间负责根据环境变化需求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六)基建工程施工前由工程项目部联系上级主管部门、安监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分管矿长、安全总监、相关专业的主管工程师以及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物资装备公司分部,必要时聘请专家组成审核小组对设计文件、图纸进行审核、审批。

 (七)各种工程施工前由设计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在技术 交底上签字。

 第六条 各种工程设计文件、图纸应按照要求及时归档保存。保存的设计文件与图纸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与工程地质图)。

 (二)矿山总平面图。

 (三)井上、井下对照图。

 (四)通风系统图。

 (五)提升运输系统图。

 (六)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七)风、水管网系统图。

 (八)避灾线路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充填系统图。

 第七条 各项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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