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0-09-27 点击:

 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河源市教育系统信息交流,打造健康的河源市教育系统信息交流平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网站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情形出现。

  第三条 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对所发布的信息备案记录,以加强管理。

  第四条 信息审核单位应在充分理解国家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及时处理申请部门的请求,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部门。

  第五条 在审核同意的基础上应将信息及时转发给信息发布人员。

  第六条 信息审核部门应当做好信息请求、处理、转发的备案工作。

  第七条 信息发布人员对所收到的经过审核后的信息在确认审核意见后,应及时在网上发布,并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

  第八条 信息发布人员对所发布的信息应当做好备案工作。

  第九条 对在本网站发布信息的信源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程序限定,限制带有某些不良词汇的信息发布。

  第十条 对在本网站发布信息的信源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认真人工检查,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

  第十一条 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存档。

  第十二条 一旦在本站发现用户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的: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上述内容的地址、目录,并保留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河源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支队报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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