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0-09-15 点击: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全乡领导、干部及村干部的政治 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信访 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遏制信访案件上升的势头, 从源头上减少和解决信访问题,不断提高做好信访工作的 水平,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包片领导或分管领 导具体负责,包村干部或办理具体业务的干部负直接责任, 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对信访工作疏 于职守、工作不力及失职、渎职的村组干部、包村干部、 办理具体业务的干部、包片领导、分管领导。

 第四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

 通报批评;

 经济处罚;

 责令检查;

 一票否决;

 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 评并作相应经济处罚: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流于形式,造成群众到县上访 的个体访,村组干部、包村干部、包片领导每人罚款100元; 到市上访的个体访,村组干部、包村干部、包片领导每人 罚款2 00元;赴省上访的个体访,村组干部、包村干部、 包片领导每人罚款500元。到县上访的集体访,村组干部、 包村干部、包片领导每人罚款20 0元;到市上访的集体 访,村组干部、包村干部、包片领导每人罚款50 0元;赴 省上访的集体访,村组干部、包村干部、包片领导每人罚 款1 000元;

 对群众反映的应当解决的问题,包村干部既不解决又

 不向包片领导汇报或言行不当、激化矛盾,造成群众到县 上访的,包村干部每人罚款10 0元,并由乡纪委进行诫勉

 谈话;

 办理具体业务的干部在办理业务或执行公务时对群众 态度恶劣或拖延不办,不依法行政造成群众到县上访的, 每次罚款100元,并由乡纪委进行诫勉谈话;

 群众到县上访,村组干部、包村干部、包片领导在接 到电话后20分钟内不能赶赴现场做工作的,每次每人罚款

 100 元。

 村干部因工作不力,一月内群众到县级以上上访2次 以上的,乡党委对村干部进行集体约谈。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责任人要向乡党委作

 出检查,并在全乡干部会上做表态发言

 包村干部工作不力,所包村一月内群众到县上访2次 以上的;

 群众到县上访后,包片领导不及时认真处理,能解决 的问题不解决,导致上访人再次到县上访的;

 因排查不到位,导致3人以上30人以下的群众到县集

 体上访而包村干部和包片领导不知情的;

 包片领导对群众反映的应当解决同时有条件解决的问

 题不积极解决,导致3人以上30人以下的群众到县集体上 访的;

 群众到县集体上访后,包村干部、包片领导在接到电

 话后2 0分钟内不能赶赴现场做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坚持原则,暗示群众到县集体上

 访的;

 对群众的无理或过高要求,乱开口子,乱表态,作无 原则让步,造成工作被动或引发连锁反应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和相关村实行

 “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因排查不到位,导致群众到市上访而村组干部、包村

 干部、包片领导不知情的;

 因排查不到位,导致群体到县上访而村组干部、包村

 干部、包片领导不知情的;

 分管领导因工作不力,导致群众到市上访的;

 群众到县集体上访后,对县委、县政府的处理意见有

 条件落实而不落实,造成重复到县集体上访的;

 包片领导在群众到县集体上访后无故不到现场劝访,

 致使群众长时间滞留县政府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县上领导批示交办、县信访部门立案交办、有关部

 门转办的重点信访案件,不认真查处,上报的材料避重就 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办不实,后果严重的。

 所包村全年上访案件个体访达5起以上,集体访达2

 起以上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具体责任和直接责

 任的领导和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应当 且有条件解决而不予解决,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对县上领导批示交办、县信访部门立案交办和有关部

 门转办的重点信访案件拒不查处,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 领导机关,或经查实,对有关责任人按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应予严肃处理而未作处理,袒护包庇、姑息迁就的;

 拒不执行上级机关对重要信访问题处理决定的;

 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严重侵害信访人权益

 的;

 扣压、隐匿、篡改信访材料,或将控告检举材料内容

 泄露给被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的; 打击报复或者非法拘禁、迫害信访人的;

 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被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领导和干部,当年内 不得评为先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在处分期 间不得提拔,取消年度奖金和各类评优资格。

 第十条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权限:

 群众到县个体上访的调查由乡综治办进行,主要调查

 村组干部、包村干部是否知情,是否进行过调处;

 群众到县集体上访的调查由乡纪委进行,主要调查村

 组干部、包村干部、包片领导是否知情,是否进行过调处;

 群众到市上访的调查由乡纪委进行,主要调查村组干

 部、包村干部、包片领导是否知情,是否进行过调处; 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责令检查的, 由乡党委会议决定;

 给予相关责任人一票否决的,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需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党委会议研 究后,报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

 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奖励办法:

 本年度内未发生上访的村,包片领导、包村干部每人

 奖励20 00元;一次性奖励村组干部10000元;

 村组干部积极调处复杂矛盾纠纷,享受人民调解个案

 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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