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0-09-15 点击:
第一条
责任追究制度
为强化内部管理,整顿作风纪律,加强公司效能
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违反首问负责制度、
限时办结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 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 果的,需要给予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
问、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当追究所在部 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并对部门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对部门负责人予以告诫,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部门 负责人停职检查。
(一)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部门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的; (二)所属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
的行为的;
属于部门审批、办理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牵头部门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延误
工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当追究岗位责 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 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给予通 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待 岗学习。
对用户推诿或者粗鲁刁难的;
不遵守考勤制度,退到、早退或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影 响的;
应当场办理而故意没有当场办理的;
不按要求,办事拖拉,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用户需要补正 的全部材料,致使用户因材料不合格而多次申报的;
应该给予用户答复而不予答复的;
对受理事项没按规定分送承办部门而造成延误办理的; (八)应该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用户补办手续的;
(十)在工作中超越或滥用职权,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的;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不执行公司依法作出的决定的;
(五)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服务相对人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四) 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追究程序:
受理。用户提出投诉应由营业部具体受理。其他部门 接受用户的投诉应直接转交营业部或详细记录投诉内容后转交 营业部受理。
调查。营业部对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认真调查核 实情况、情节轻重,找出问题原因所在,严格区分责任,提交有 关责任人签字认可。不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移交公司纪委 处理。
报审。营业部或纪委对有关责任人拟定责任认定初步 意见,报主管领导。
认定。主管领导进行研究认定,重大问题可提请党组 进行研究,根据问题或事故的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提 出最终责任认定意见。
(五)实施。下达责任认定处理意见,送达责任人或相关责 任部门。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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