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集团举报奖励制度|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0-03-14 点击:

  冶金集团举报奖励制度

 (讨论稿)

 为了全面维护冶金集团利益,杜绝违反集团制度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规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流程,明确处理投诉举报工作责任,及时、公正和有效地处理职工、客户投诉举报,树立冶金集团良好的服务形象,提高客户满意度,结合冶金集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冶金集团,包括生产、销售、采购、仓储、物流等各环节发生违反制度被投诉举报的行为与事件。

 第二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组织机构

 (一)冶金集团成立投诉举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冶金集团领导担任,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处,主任由综合管理处负责人担任,负责处理投诉举报事件和受理移送有效的举报信息,组织对发生在生产、销售、采购、仓储和物流等环节违反集团制度行为的查处。

 (二)设置投诉举报受理员受理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受理员由综合管理处企管员兼任,所有的投诉举报统一由投诉办受理员受理,并对投诉举报领导办公室主任负责。

 第三条 投诉举报组织机构的责任

 (一)冶金集团投诉举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负责统筹、组织投诉举报工作,监督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质量。

 2、负责对投诉举报信息的审核和分析,确定处理部门,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及时通报举报信息。

 3、负责对处理部门上报的处理结果进行审核。

 (二)投诉举报受理员职责

 1、接受职工客户投诉举报信息。

 2、向职工客户解释有关疑问。

 3、负责督促、跟进投诉举报信息的处理和反馈,或根据需要,经投诉办公室主任派遣直接查处落实投诉举报事件。

 4、及时整理、统计投诉举报信息,归档各类投诉举报工作资料。

 第四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内容

 (一)接受举报生产违规线索。受理生产公司人事、薪酬、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制假人信息等线索。

 (二)接受投诉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

 (三)接受投诉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

 (四)接受投诉仓储、物流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

 (五)接受投诉其它损害集团利益行为的线索。。

 第五条  投诉举报方法

 (一)拨打投诉举报电话。

 0477-6486078、6486085 或 15849715523。

 (二)向举报信箱投入匿名信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综合管理处)举报。

 第六条 投诉举报处理流程

 (一)受理、接待登记

 投诉举报受理员接受投诉举报工作。受理员接到来电投诉时,应如实填写《举报记录表》。

 (二)安排部署调查工作

    投诉举报办公室主任根据受理员的汇报,安排部署调查工作。

 (三)提出处理建议

 调查部门经过详细调查,得出事实真相,并根据集团制度提出处理建议,成文后,上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投诉举报办主任审核,报集团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信息反馈

 为了保证调查结果真实可靠,要通过电话回拨的方式如实向投诉举报人(联系人)反馈或解释、说明调查结果,使调查结果得到进一步证实。

 (四)执行处理结果

 经过进一步证实后,投诉举报办公室受理员要将处理结果分发到执行部门,执行部门据文执行。

 (五)处理结果公示

 投诉举报受理员将处理结果在办公平台公示,必要时,在厂区门口张贴。

 (六)抽查

 投诉举报受理员每月对执行情况进行回访,检查投诉处理的效率与质量。

 第七条 投诉举报工作的要求

 1、处理部门在接收举报信息后,应在相应的时限内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如举报属实,在调查报告上依据冶金集团制度提出处理建议。

 2、投诉举报办主任对处理部门上报的处理结果审核把关,符合要求的,签发同意。认为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交处理部门再次办理。

 3、严格保密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不得将投诉举报记录和内容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

 4、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投诉举报记录或复印件,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任何信息。

 5、不得对投诉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如打击报复,投诉办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被投诉举报人300~1500元考核,情节较重者,调离原岗位;如情节特别恶劣的,经请示集团领导,将被投诉举报人直接除名;构成犯罪的,直接申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

 1、举报一起数据弄虚作假或违反人事制度的,奖励举报人200~500元;

 2、举报一起违反薪酬制度的,奖励举报人300~800元;

 3、举报一起违反销售、采购、仓储、物流制度的,奖励举报人500~1000元;

 4、举报一起泄露集团商业机密的,奖励举报人500~1000元;

 5、举报一起盗窃或故意损坏集团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奖励举报人200~500元;盗窃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奖励举报人500~1000元;盗窃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奖励举报人1000~3000元;盗窃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奖励举报人3000~10000元;

 第九条  奖金发放办法

 为了保护举报人,举报奖金由综合管理处通过举报人

 提供的银行账号或举报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在举报案件终结后7日内发放。

 第十条  附则

 1、本制度由综合管理处办负责解释。

 2、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后附:《举报登记表》

  

  

  

  

  

  

  

  

  

  

 举报登记表

 举报人

  

 举报人联系方式

  

 举报时间

  

 举报方式

  

 举报内容

  

  

  

  

 投诉办主任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登记人:                                          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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