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集团举报奖励制度|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0-03-14 点击:
冶金集团举报奖励制度
(讨论稿)
为了全面维护冶金集团利益,杜绝违反集团制度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规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流程,明确处理投诉举报工作责任,及时、公正和有效地处理职工、客户投诉举报,树立冶金集团良好的服务形象,提高客户满意度,结合冶金集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冶金集团,包括生产、销售、采购、仓储、物流等各环节发生违反制度被投诉举报的行为与事件。
第二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组织机构
(一)冶金集团成立投诉举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冶金集团领导担任,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处,主任由综合管理处负责人担任,负责处理投诉举报事件和受理移送有效的举报信息,组织对发生在生产、销售、采购、仓储和物流等环节违反集团制度行为的查处。
(二)设置投诉举报受理员受理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受理员由综合管理处企管员兼任,所有的投诉举报统一由投诉办受理员受理,并对投诉举报领导办公室主任负责。
第三条 投诉举报组织机构的责任
(一)冶金集团投诉举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负责统筹、组织投诉举报工作,监督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质量。
2、负责对投诉举报信息的审核和分析,确定处理部门,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及时通报举报信息。
3、负责对处理部门上报的处理结果进行审核。
(二)投诉举报受理员职责
1、接受职工客户投诉举报信息。
2、向职工客户解释有关疑问。
3、负责督促、跟进投诉举报信息的处理和反馈,或根据需要,经投诉办公室主任派遣直接查处落实投诉举报事件。
4、及时整理、统计投诉举报信息,归档各类投诉举报工作资料。
第四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内容
(一)接受举报生产违规线索。受理生产公司人事、薪酬、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制假人信息等线索。
(二)接受投诉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
(三)接受投诉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
(四)接受投诉仓储、物流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
(五)接受投诉其它损害集团利益行为的线索。。
第五条 投诉举报方法
(一)拨打投诉举报电话。
0477-6486078、6486085 或 15849715523。
(二)向举报信箱投入匿名信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综合管理处)举报。
第六条 投诉举报处理流程
(一)受理、接待登记
投诉举报受理员接受投诉举报工作。受理员接到来电投诉时,应如实填写《举报记录表》。
(二)安排部署调查工作
投诉举报办公室主任根据受理员的汇报,安排部署调查工作。
(三)提出处理建议
调查部门经过详细调查,得出事实真相,并根据集团制度提出处理建议,成文后,上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投诉举报办主任审核,报集团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信息反馈
为了保证调查结果真实可靠,要通过电话回拨的方式如实向投诉举报人(联系人)反馈或解释、说明调查结果,使调查结果得到进一步证实。
(四)执行处理结果
经过进一步证实后,投诉举报办公室受理员要将处理结果分发到执行部门,执行部门据文执行。
(五)处理结果公示
投诉举报受理员将处理结果在办公平台公示,必要时,在厂区门口张贴。
(六)抽查
投诉举报受理员每月对执行情况进行回访,检查投诉处理的效率与质量。
第七条 投诉举报工作的要求
1、处理部门在接收举报信息后,应在相应的时限内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如举报属实,在调查报告上依据冶金集团制度提出处理建议。
2、投诉举报办主任对处理部门上报的处理结果审核把关,符合要求的,签发同意。认为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交处理部门再次办理。
3、严格保密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不得将投诉举报记录和内容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
4、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投诉举报记录或复印件,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任何信息。
5、不得对投诉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如打击报复,投诉办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被投诉举报人300~1500元考核,情节较重者,调离原岗位;如情节特别恶劣的,经请示集团领导,将被投诉举报人直接除名;构成犯罪的,直接申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
1、举报一起数据弄虚作假或违反人事制度的,奖励举报人200~500元;
2、举报一起违反薪酬制度的,奖励举报人300~800元;
3、举报一起违反销售、采购、仓储、物流制度的,奖励举报人500~1000元;
4、举报一起泄露集团商业机密的,奖励举报人500~1000元;
5、举报一起盗窃或故意损坏集团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奖励举报人200~500元;盗窃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奖励举报人500~1000元;盗窃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奖励举报人1000~3000元;盗窃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奖励举报人3000~10000元;
第九条 奖金发放办法
为了保护举报人,举报奖金由综合管理处通过举报人
提供的银行账号或举报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在举报案件终结后7日内发放。
第十条 附则
1、本制度由综合管理处办负责解释。
2、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后附:《举报登记表》
举报登记表
举报人
举报人联系方式
举报时间
举报方式
举报内容
投诉办主任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登记人: 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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