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区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来源: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0-11-03 点击:
工区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班组长是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采煤作业规程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
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
第 2 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全班长、验收员一起对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第 3 条
班组长要根据当班出勤人员的特点,合理安排人员组织好队伍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生产工艺、循环进度等规定进行生产。
第 4 条
应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
第 5 条
严禁空顶作业,加强工作面和危险地段的顶板支护,经常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 6 条
保证工作面的工程质量。
第 7 条
组织落实班组劳动安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 8 条
保证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应及时汇报。
第 9 条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班后会。
第 10 条
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带领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在生产中的问题。
第 11 条
负责本班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 12 条
负责放炮前的安全检查和警戒,监督“一炮三检”、放炮“三保险”、“三人连锁放炮”、“三级信号”等制度的落实。
第 13 条
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
第 14 条
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 15 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 16 条
按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 17 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18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
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矿安全的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 19 条
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 20 条
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21 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22 条
未组织好采煤队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生产工艺、循环进度等进行生产的,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23 条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24 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25 条
不认真进行放炮安全检查、警戒、监督安全放炮制度的落实等,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26 条
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27 条
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 28 条
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班组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29 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措施等,班组长仍安排工人操作,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 30 条 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
责任 第 31 条 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 32 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 33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 34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 35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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