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运动员等级制度-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来源: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0-09-23 点击:

  国家残疾人运动员

 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国残疾人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完善残疾人运动员科学管理体系,更好地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运动员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残疾人运动健将、国家级残疾人运动健将、一级残疾人运动员。

 第三条 获得残疾人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标准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训练刻苦,比赛作风优良。

 二、达到残疾人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见附件1)。

 第四条 凡属于我国正式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项目,相关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由中国残奥委员会和中国聋人体育协会制订、公布,每四年修订公布一次。

 第五条 残疾人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批准授予权限。

 中国残奥委员会和中国聋人体育协会审核批准国际级残疾人运动健将、国家级残疾人运动健将、一级残疾人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及其他组织举办的残疾人运动会,凡符合中国残奥委员会和中国聋人体育协会规定的运动竞赛规则,申报国际级、国家级残疾人运动健等级称号将应由该项目国家级及以上残疾人体育裁判员主持裁判工作;申报国家一级残疾人运动员等级称号的比赛成绩应由该项目国家一级及以上级别裁判员主持裁判工作。经裁判员签字证明,残疾人运动员都可以申请相应技术等级称号。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应按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残疾人运动员达到一定技术等级标准后,由本人填写技术等级申报表,并报请相应单位审核、批准授予。申报残疾人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时,需呈报正式申请文件、技术等级申报表和经过相应等级裁判员签字的成绩证明单,在比赛之日起一年内办理申报手续,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第八条 凡在国内外重大残疾人体育比赛中成绩优异,有突出贡献的残疾人运动员,可适当放宽申报年限。

  第九条 凡经批准授予等级称号的残疾人运动员,中国残奥委员会和中国聋人体育协会颁发证书和证章。获得两个以上不同等级称号时,按较高的技术等级称号颁发证书和证章。证书应表明所获等级称号和运动项目。残疾人运动员成绩提高到上一级标准者,经审核批准后另发证书、证章。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残奥、聋人运动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残奥委员会和中国聋人体育协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残疾人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2.残疾人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附件1

 残疾人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残疾人运动健将

 (一)个人项目

 残奥会、聋奥会、世锦赛第一名。

 (二)集体项目

 残奥会、聋奥会、世锦赛:

 1.冠军,授予参赛运动员的70%。

 2.亚军,授予参赛运动员的40%。

 3.季军,授予参赛运动员的20%。

 二、国家级残疾人运动健将

 (一)个人项目

 1.残奥会、聋奥会、世锦赛第二和三名。

 2.世界盲人运动会、世界轮椅与截肢人运动会、IPC认可的世界杯等赛事、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亚洲聋人运动会、亚洲锦标赛第一名。

 3.全国残疾人运动会获得第一名, 并创全国记录者。

 (二)集体项目

 1.残奥会、聋奥会、世锦赛:

 (1)冠军,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30%;

 (2)亚军,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60%;

 (3)季军,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80%。

 2.在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中获得第一名和第二名的队伍(运动员上场时间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一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二名不超过全队的40%。

 3.在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中获得第二、三名的队,每队可申报2名(上场时间不少于50%)国家级残疾人运动健将。

 4.在全国单项锦标赛获得第一名的队伍,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50%。

 三、国家一级残疾人运动员

 (一)个人项目

 1.世界盲人运动会、世界轮椅与截肢人运动会、IPC认可的世界杯等赛事、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亚洲聋人运动会、亚洲锦标赛第二和三名。

 2.按赛事录取原则录取的全国残运会前三名,全国残疾人体育单项锦标赛第一名。

 (二)集体项目

 1.参加全国残运会获决赛权的各队运动员,第一至三名授予除国家级残疾人运动健将以外的其他运动员,第四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

 2.参加全国单项锦标赛的各队队员,第一至三名不超过全队的8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60%。已授予残疾人运动员等级称号的不重复授予。

 四、在达到各技术等级称号成绩标准的运动队中,不符合该等级标准的运动员,可以申请授予较低一级的等级称号。

 五、在达到各技术等级标准的运动队中,如有个别运动员符合较高一级的技术等级标准条件者,可以申请较高一级的技术等级称号。

 六、凡申请国际级残疾人运动健将,所参加比赛必须是由中国残奥委员会认可的国际正式比赛,个人项目必须有4人(含4人)以上参赛方属有效,集体项目必须有6队以上参赛方属有效。

 七、凡申请授予国际级、国家级残疾人运动健将和国家一级残疾人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必须由本项目领队、教练和运动员代表集体研究推荐并签字确认。

 八、运动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请各技术等级称号。

 九、所有各条款中涉及的运动员均应为在中国残奥委员会、中国聋人体育协会注册的运动员。

 附件2

 残疾人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申

 请

 表

 项 目

 姓 名

 申报等级称号

 证 书 编 号 (审批部门填写)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照片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小 项 代表地区 比赛时间 比赛名称 单 位 比赛成绩 从事

 体育

 运动

 的简

 历和

 主要

 运动

 成绩

  申请部门意见: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省(区、市)级残疾人体育协会(聋人体育协会)意见:

 协会公章

 年 月 日 中国残奥委员会(中国聋人体育协会)意见:

 协会公章

 年 月 日 说 明

 一、本表应如实填写,字迹清楚。

 (一)封面“项目”一栏填写大项名称。

 (二)第二页“小项”一栏填写参加的小项名称。

 (三)第二页“代表地区”一栏填写省、区、市名称。

 (四)第二页“单位”一栏填写运动员所在单位的名称。

 二、运动员必须在取得成绩后的6个月内向所在地体育部门提出等级称号申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三、申请时必须附有效成绩证明一份。成绩证明为比赛成绩册或获奖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四、本表须一式三份,照片和盖章部分不得为复印。

 五、申请时必须交本人二寸免冠近照一张(制证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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