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技术标准

来源: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0-09-11 点击:

 轨道交通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技术标准

 一、相关术语

 1.轨道交通土地综合开发

 指轨道交通车辆基地、车站站点等类型的上盖综合开发。

 2.车辆基地

 保证轨道交通系统安全运行的重要基地,通常由车辆运行检修系统、综合维修系统、物资系统以及必要的生活设施等组成,并可根据需要设置计量、培训设施等。

 3.轨道交通车站

 指轨道交通中供旅客乘降、换乘和候车的建筑。

 4.板地

 指在轨道交通车辆基地、车站上方建造的,承载上盖建筑的结构顶板,可作为上盖建筑的地坪部分。

 5.上盖平台

 指上盖建筑中满足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要求、建设在板地上部的露天平台。

 6.P+R(Park and Ride)停车场

 指在地铁口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换乘地铁的停车场。

  车辆基地平面示意图

 车辆基地综合开发利用剖面示意图

 二、规划要求 1.相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各项规定中关于车辆基地的相关条款,板地均可参照执行。

 2.上盖建筑,其消防车道及登高场地均设置在板地范围内并满足消防规范要求时,可将板地标高视为室外地坪标

 高;其消防车道及登高场地均设置在上盖平台范围内,上盖建筑高度可将上盖地坪标高作为室外地坪标高起算,上盖平台应满足消防道路、登高设施等相关规定。

 3.轨道交通物业综合开发的用地性质应结合上位规划主导用地性质及区域相关配套、项目定位和业态等相关内容进行综合论证,确定混合用地性质。车辆基地、站点综合开发以交通设施用地为基础,混合办公、商业、居住等用地,用地性质为 S4/S2+A/B/R…。

 4.开发强度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沿线地区规划设计导则》(建规函〔2015〕276 号)相关要求执行。上盖平台下部空间用于上盖综合开发项目的停车场(库)及设备用房时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面积。板地区及落地区用地性质相同时,建筑指标可综合计算。

 5.综合开发项目用地对外的建筑退界、建筑间距须满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且原则上不得低于《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要求。用地内的建筑退界、建筑间距统一考虑,须满足消防及地铁运行安全需要。

 6.综合开发项目日照分析中建(构)筑物高度以地面为正负零起算。

 7.综合开发项目应结合“十五分钟生活圈”的相关要求,统筹考虑周边区域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在周边配套设施用地困难时,应优先安排用于

 公共服务设施,解决周边区域配套不足的问题。综合开发项目达到相关配建要求的,必须在项目用地内配建;未达到配建要求的,应在区域内统筹考虑。公共安全、交通紧急疏散有较高要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大型医院、剧场、体育场馆等,不应布置于板地上。

 三、交通要求 1.综合开发项目应由一级开发主体编制交通影响评价及交通组织设计报告,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2.进行综合开发项目的车辆基地原则上应同步配套轨道交通站点,如确因条件所限影响轨道交通运行安全要求的,可不配套轨道交通站点,但应配建与邻近轨道交通站点的接驳设施。

 3.综合开发项目在周边市政道路上开设的机动车出入口不应少于 2 个,并应在不同方向均衡布置。

 4.综合开发项目中住宅、商业、办公的机动车位,在按照《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市政办函〔2018〕252号)配建的基础上,可按下表进行下浮。

 轨道交通综合开发项目机动车位配建标准下浮表

 配建调整幅度

 车辆基地综合开发项目

 轨道站点

 综合开发项目

 落地区

 板地区

 住宅

 —

 下浮 5%

 下浮 15%

 商业

 下浮 5%

 下浮 10%

 下浮 20%

 办公

 下浮 5%

 下浮 10%

 下浮 20%

 5.有 P+R 停车功能要求的轨道站点,综合开发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不下浮。

 四、其他要求 1.轨道交通物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消防设施应独立设置,并满足安全等相关要求。

 2.轨道交通物业综合开发项目需在一级阶段对项目中敏感建筑受到列车运行引起的环境噪声与振动影响进行专项预测评价分析,提出综合控制方案建议,形成专项评价报告。

 3.板地、上盖平台层的覆土厚度应满足上盖建筑的管线敷设、植物种植及排水要求。绿地部分覆土厚度原则上不得低于 30CM,具体以绿化主管部门意见为准。综合开发项目板地上除建筑主体屋顶绿化外的室外平面绿化 100%计作绿地,板地上低于 22 米的建筑屋顶绿化按实际面积的 30%计入绿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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