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含考勤
来源: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劳动纪律(含考勤)管理要求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龙江银行正常工作秩序,加强劳动纪律管理,提升工作效率,依据《中国劳动协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明确了本行在职职员上班、开会、培训等考勤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本要求适适用于龙江银行劳动纪律(含考勤)管理。
第三条迟到指不按时上班、出席会议或参与培训,晚于要求时间。
第四条早退指未经责任人同意提前10分钟以内下班或离开。
第五条擅离职守指上班、开会或培训中途未经责任人同意离开。
第六条本要求所指不可抗力包含:
(一)自然灾难、如台风、洪水、冰雹。
(二)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第七条总行设置劳动纪律管理领导机构,对日常考勤进行监督、检验。
第八条总行条线总经理、各分支机构对本条线、各分支机构劳动纪律管理负总责。
第九条各分行综合条线负责本分行人员考勤统计汇总,并于每个月5日(节假以后第一个工作日)报总行人力资源部。
第十条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总行各部门考勤统计汇总;总行综合条线负责全行性工作会议参会人员考勤签到统计汇总。
第十一条全行职员必需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对本人出勤行为负责。
第二章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总行、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上班时间提前10分钟到岗;关键岗位人员、交接班岗位人员应根据交接班时间提前10分钟到岗。
第十三条节假日值班和办公时间相同,夜间值班根据安全保卫部门要求实施。
第十四条考勤形式分为签到和检验两种。总行条线总经理助理、分行副行长、支行行长助理为考勤员,负责本条线、本分行、本支行职员考勤工作,并报上一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立案;上一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定时或不定时对各条线、各分行、各支行工作人员签到、考勤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五条总行、各分行、各支行职员上、下班时间和参与会议、集体活动时(含值班、守库)签到(签退)及工作期间因事外出、返岗情况登记等均属考勤范围。
第十六条延迟考勤签到时间到岗视为迟到。
第十七条职员不按时上班,迟到10分钟以内按迟到论处。
第十八条职员不按会议入席时间入席,超出入席时间至会议召开时间10分钟以内按迟到论处。
第十九条职员不按时参与培训,超出培训开始时间10分钟内按迟到论处。
第二十条提前考勤签退时间离岗视为早退。
第二十一条职员不按时下班,提前10分钟以内按早退论处。
第二十二条职员未等会议结束,提前10分钟以内退席按早退论处。
第二十三条职员未等培训结束,提前10分钟以内离开按早退论处。
第二十四条无故不上班、超假并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旷工。
第二十五条延迟考勤签到时间超出4小时以内旷工为半天,4
小时以上为1天。
第二十六条年度内迟到和早退累计每满三次,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二十七条擅离职守按旷工一天论处。
第二十八条请假未经同意而不上班、不出席会议或不参与培训,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九条假期期满未续假或未经同意而超假,超假天数按旷工论处。
第三十条采取不正当手段制造证实请假,已休假期按旷工论处。
第三十一条未按要求时间报到,从通知日至实际报到日按旷工论处。
第三十二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指派工作,按旷工论处。
第三十三条未经领导同意离岗超出30分钟视为擅离岗位。
第三十四条因病不能正常工作,持有市级医疗单位证实,并经领导同意、推行请假手续为病假。
第三十五条因事经领导同意、推行请假手续为事假。
第三十六条带薪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调休假经领导同意、推行请假手续为休假。
第三十七条请休假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论处:
(一)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同意,和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或续假未被同意而私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二)请假原因和事实不符者。
第三十八条请假应事先审批,具体程序以下:
(一)工作人员因休假、工作外出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说明外出理由、起止日期,按审批权限逐层审批. (二)带薪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须事先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工作人员休假、工作外出结束后应按时到岗,并向审批人销假,超假不办理续假手续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九条条线总经理助理级以上管理人员请假总行条线总经理级条线主管行领导、办公室主任请假应经行长同意,报董
事长同意,并通知总行办公室(属高级管理人员应报董事会办公室立案,超出3天〈含〉以上由董事会办公室报银监分局)。
第四十条其它党委组员请假报党委书记同意,报组织部立案。
第四十一条遇急事外出不能事前办理书面请假时,外出前须在最短时间(标准上不超出当日1小时)内采取电话方法,按审批权限及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总行、各分支机构条线总经理级以上(主持工作副总经理)请假1天(含)以上、3天(含)以内报主管领导同意,主管副行长同意;3天以上须报董事长同意,人力资源部门立案,同时通知总行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部门副总经理请假1天,由本部门总经理同意;1天以上、3天(含)以内由本部门总经理提出意见,报主管行领导同意,3天以上主管行领导同意,行长同意,人力资源部立案。
第四十四条支行行长(主持工作副行长)请假1天(含)以上、3天(含)以内报总行主管人力资源工作主管行领导同意,行长同意,3天以上须报董事长同意,人力资源部立案,同时报银监分局,并通知总行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支行副行长请假1天,由支行行长同意;1天以上、3天(含)以内由支行行长提出意见,报总行主管人力资源工作主管行领导同意,3天以上还须报行长同意,人力资源部立案,同时报银监分局。
第四十六条遇急事外出不能办理书面请假时,须在最短时间(不超出当日1小时内)以电话方法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四十七条总行职员请假1天由部门总经理审批,1天以上部门总经理同意后,报主管行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立案。
第四十八条支行职员请假由支行行长审批。
第四十九条职员遇急事不能办理书面请假时,须在最短时间(不超出当日1小时内)以电话方法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五十条各类请假、外出工作应严格根据审批权限逐层上报,人力资源部留存立案。
第五十一条支行、各部门考勤员要做好每日考勤登记,按月
统计考勤情况,次月5日内(节假以后第一个工作日)将《考勤汇总表》报人力资源部;总行职员考勤由人力资源部直接管理。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经济处罚:
(一)迟到、早退、擅离岗位,一次处罚当事人30元。
(二)在各类考勤中代签、弄虚作假,一次处罚当事人、代签人和考勤员各30元。
(三)违反本行《规范化服务管理要求》“八不准”,一次处罚当事人30元。
(四)旷工半天(4小时),罚款100元; (五)违纪情节严重,经领导小组研究可根据一定百分比扣发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通报批评。受到通报批评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和当年评先资格。
(一)迟到、早退、擅离岗位当月累计3次(含)以上。
(二)违反本行《规范化服务管理要求》“八不准”当月累计3次(含)以上。
(三)在各类考勤检验中发觉有代签、弄虚作假现象累计3次(含)以上。
(四)旷工半天(超出4小时)以上。
第五十四条年度内因违反劳动纪律被通报批评3次(含)以上,转为勤杂工。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开除。
(一)连续旷工15天(含)以上。
(二)十二个月内累计旷工30天(含)以上。
第五十六条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职员迟到、缺席、旷工,职员事先电话联络部门经理说明情况获准及事后出具书面说明呈部门经理同意,不作迟到、缺席、旷工处理。
第三章检验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本管理要求可操作性、适宜性进行日常监督和检验,必需时对文件进行更改,确保文件适用,具体实施《文件控制程序》。
第五十八条风险管控条线对该文件实施情况,相关登记簿登
记完整性等进行集中检验、督促整改。
第五十九条风险管控条线负责每十二个月一次对该规章制度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督促整改。
第四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要求未尽事宜,根据中国相关劳动协议法律法规和龙江银行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十一条本要求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龙江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要求自 20XX 年 月 日起施行。
【参考文件】
1.中国劳动协议法 2.薪酬管理手册 3.文件控制程序 职员请休假管理要求 规范化服务管理要求 附件:
考勤汇总表
附件:
考勤汇总表 所在分行:所在支行:条线:
月份 序号 姓名 岗位 迟到 早退 事假 病假 旷工(缺席)
休假 出差 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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