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直报管理制度1

来源: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0-08-14 点击:

  疫情直报管理制度

 一、机构职责

 区卫生办:负责全区卫生系统卫生统计直报管理工作,包括乡镇卫生院用户管理、数据催报及审核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直报工作考核和评估,开展统计分析并发布卫生信息。

 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卫生统计直报管理工作,包括用户管理、数据收集、数据催报及审核等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直报工作考核和评估,开展统计分析并发布卫生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规范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具体执行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包括数据录入、审核及上报。

 二、直报单位及直报人员

 直报单位:乡镇卫生院,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直报人员:直报单位的统计人员。

 三、直报内容

 依据《山东省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直报内容为: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

 四、上报时限

 直报时限分为年报、季报和实时报告三类。

 季报:要求区卫生办季后10日内完成上报。

 年报:要求区卫生办次年1月15日前完成上报。

 实时报告:卫生机构发生变动(增加、注销、合并)后10日内完成上报,卫生机构增减人员和设备后1个月内上报。

 五、直报程序

 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登陆直报系统上报本单位数据。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辖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报送电子或纸质数据,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代报数据。

 六、直报方式

 在线填报:直报人员登陆直报系统填报数据。

 离线录入、在线上报:直报人员利用直报系统提供的客户端软件(离线工具)录入数据,审核后通过网络上报。

 七、质量控制

 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应对录入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及时发现并更正错项、漏项以及逻辑错误,确保录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上报。乡镇卫生所在报告期内及时上网审核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数据,注明“审核通过”或“审核未通过”。

 八、数据订正

 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发现上报数据有错,须在数据上传后2日内订正。乡镇卫生院在报告期内可订正辖区内未通过审核的医疗卫生机构数据,但须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核实;也可通知医疗卫生机构2日内订正。

 九、数据催报及补报

 催报:报告期截止3日前,系统发出催报公告,公布尚未上报数据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补报:报告期截止后第1天,系统公布漏报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通知辖区医疗卫生单位在报告期截止后2日内完成补报任务。

 十、监控及考评

 各乡镇卫生院应建立直报工作考核制度、直报情况通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发现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十一、数据与系统管理

 乡镇卫生院应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数据库,加强统计分析与利用,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医疗救治系统提供动态的医疗救治机构、专家及医疗服务信息,为制定卫生政策、卫生规划和宏观管理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十二、数据保存

 乡镇卫生院对基层单位上报的电子或纸质数据保存3年。

 十三、 数据字典

 数据字典是《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未经授权不得更改。行政区划代码是系统权限分配和用户管理的依据,除省级系统管理员外,其他人员无权修改。为保证系统的稳定性,行政区划代码每年更新一次,即:用原代码完成上年度直报任务,下年度使用变动后的代码。

 十四、系统安全

 直报系统用户(系统管理员和数据管理员)须报区卫生办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联系电话。各单位系统管理员和数据管理员要相对稳定,人员发生变动要及时向区卫生办上报备案,更换人员无须更换帐号,可更换密码。操作人员不得泄露或转让用户帐号和密码,发现密码被盗用应立即更改密码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十五、保障措施

 区卫生办配备1名直报工作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承担直报工作。区卫生办和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计算机等直报设备,具备上网条件。区卫生办和医疗卫生单位应保证网络直报工作经费(系统运行、系统扩展及升级、人员培训、通讯等),确保直报系统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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