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20-10-24 点击:

  连州市政府购买服务人员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行成本,规范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确保我市各项工作事项的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 号)、《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清府办〔2016〕20 号)和连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连财〔2016〕118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连州市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简称购买服务人员),是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用,服务于购买服务单位、在核定的购买服务人员限额内,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管理,从事技术性、行政辅助性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全职人员。

 第四条

 承接单位是指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是购买服务人员用人单位,负责购买服务人员的招聘、工作安排、

 劳动合同等管理;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单位是购买服务单位,负责购买服务人员的使用、管理、考核、缴纳五险一金及工资的发放。

 购买服务人员不列入购买服务单位编制序列,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执法权,不从事涉密工作。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对购买服务单位申请政府购买服务的审核,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审批制度。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负责对购买服务单位购买服务人员数量的审核和对承接单位相关工作进行监管;连州市财政局(简称财政局)负责落实经政府批准由市财政负担的购买服务人员每个月的工资;连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第三章 申请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

  第六条

 购买服务单位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 15 日前,根据工作需要,对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按有关政策提供文件依据,提出购买服务岗位所需人员的需求数量、服务期限和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材料向连州市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二)核定。购买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后,各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部门职责分工各自进行审核,上报连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购买服务单位通过合同的方式将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交给承接单位来完成。

 (三)招聘。购买服务单位根据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技术性)事务的需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府 139 号令)制定招聘方案交承接单位,由承接单位报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后,挂网公布招聘信息和监督承接单位组织招聘工作,择优聘用。承接单位根据购买服务单位需要,每个季度组织一次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公开招聘,考务工作由人社局负责组织。

 1、公开招聘工作由承接单位根据各单位的使用计划,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组织考试、体检、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进行。

 (1)

 报考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②品行端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愿意履行义务; ③身体健康; ④具备聘用岗位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 ⑤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⑥年龄要求为 18-35 周岁,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退伍军人、健档立卡贫困人员、有劳动能力及劳动意愿的残疾人,学历可放宽到初中及以上;对于已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

 职称人员,年龄放宽到 45 周岁以下。

 ⑦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退伍军人、健档立卡贫困人员、有劳动能力及劳动意愿的残疾人取得国家承认大专及以上学历,可以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面试成绩等同于总成绩。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2)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含专业测试)。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录人数 1:3 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进行面试。面试人选出现空缺的,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考生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对象。

 (3)体检。按照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对象,体检合格的方予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如因考生放弃等原因出现体检人选缺额或经体检不合格的,依序递补。

 2、公开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对于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报考资格;对于招聘单位及招聘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根据人社部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四)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招聘完成后,承接单位需及时与购买服务人员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服务人员工作岗位、福利待遇、工资支付方式和违约责

 任等,并负责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督促落实。承接单位根据招聘结果与购买服务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及时报人社局进行备案,然后送财政局据此核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工资。

  第四章

 工资福利和考核管理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组成。绩效工资根据购买服务人员上一年度考核结果按季度或年度发放。工资标准:中专及以下学历,参照现行普工工资标准 3000 元/月,其中,基本工资 2500 元+绩效工资 500元;大专及以上学历,参照现行事业单位管理岗转正后工资标准:①大专毕业 3500 元/月,其中,基本工资 3000 元+绩效工资 500 元;②本科毕业 3800 元/月,其中,基本工资 3300元+绩效工资500元;③获得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毕业41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 3600 元+绩效工资 500 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购买服务人员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比例按单位和个人各 5%缴存。

 第八条

 资金安排及拨付。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购买服务人员每个月的工资由购买服务单位经政府批准使用的经费中安排,由财政局划拨至购买服务单位账户,购买服务单位每个月按时发放工资;购买服务人员的五险一金单位部分由购买服务单位自行负担并按时缴纳。承接单位每个月的劳务费及招聘考务费由财政局负责。

 第五章

 购买服务人员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劳动合同法》与购买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购买服务单位根据购买服务人员的岗位任务确定。购买服务单位首次聘用的购买服务人员,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首次聘用的聘期不超过 3 年,期满考核合格后根据需要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二条

 购买服务人员违反购买服务单位规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职责或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条件的,购买服务单位可以将购买服务人员退回承接单位,承接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购买服务单位因履行购买服务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需终止购买服务的,承接单位可依法与购买服务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其解除劳动关系发生的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经费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购买服务单位或受聘人需单方解除劳动合

 同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购买服务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 五条

 购买服务人员接受承接单位和购买服务单位的双重管理。购买服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购买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购买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购买服务人员工作、学习、培训、考核等管理。

 第十六条

 购买服务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政工人事、财务、涉密等岗位工作。

  第十七条

 购买服务人员的流动管理。购买服务人员因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正常流动、辞职、解聘等原因而离开单位的,购买服务单位应于聘用人员离岗后 5 个工作日内报承接单位、人社局和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经相关部门核实后,办理工资的核减、变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等。

 第十八条

 购买服务单位不得隐瞒拖延上报离岗购买服务人员的变动情况,防止“吃空饷”现象发生。对“吃空饷”的购买服务单位和人员,要追缴“吃空饷”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对造成“吃空饷”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购买服务人员的档案管理。购买服务人员在聘期内的劳动聘用合同书、绩效评估材料、奖惩材料、学历

 资料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交由购买服务单位转承接单位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购买服务人员的考核。购买服务人员的考核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以聘用合同为依据,根据购买服务人员的工作绩效和群众的评议进行考核,具体的考核办法由购买服务单位根据购买服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制定。

 第二十一条

 购买服务单位要对考核结果进行存档,建立购买服务人员工作档案,汇总后报承接单位,由承接单位报人社局备案。今后,如购买服务单位需继续购买服务,则此考核结果将作为购买服务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购买服务单位与承接单位因履行劳务合同发生争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购买服务人员与承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统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除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连州市临时机构文员实行劳务派遣的方案>的通知》连府办〔2013〕16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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