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实施细则(暂行)

来源:入团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11-16 点击:

 辽宁省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公路网运行监测与管理,提高公路交通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交通阻断包括公路交通阻塞和公路交通中断两种状态:

 (一)公路交通阻塞是指因某种原因导致公路网运行受到影响但未达到交通中断的状态;行驶公路的车辆因某种原因处于低速行驶状态。

 (二)公路交通中断是指因某种原因导致公路无法通行或被迫封闭的状态;行驶公路的车辆因某种原因处于滞留状态。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分为计划类阻断信息与突发类阻断信息,其中计划类阻断信息分为计划类阻塞信息与计划类中断信息,突发类阻断信息分为突发类阻塞信息与突发类中断信息。

 (一)计划类阻断信息(计划类阻塞信息、计划类中断信息)。

 计划类阻塞、中断信息是指由于公路养护施工、改扩建施工、重大社会活动等计划性事件,导致高速公路(含收费站、服务区)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处于公路交通阻塞、中断状态的事件信息。

 (二)突发类阻断信息(突发类阻塞信息、突发类中断信息)。

 突发类阻塞、中断信息是指由于自然灾害(包括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等)、事故灾害(交通事故、危化品泄露、车辆故障、涉桥事故、涉隧事故等)、社会安全事件、临时性抢修施工以及其他原因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导致高速公路(含收费站)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处于公路交通阻塞、中断状态的事件信息。

 公路网范围内发生严重影响路网运行与公众出行的突发类阻塞状态,归类为突发类中断信息。

 (三)突发类阻断信息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前款规定的信息。

 (四)突发类阻塞信息和突发类中断信息根据事件发展和恢复,信息类型可以转换。

 第五条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应当做到信息准确全面、内容及时更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工作职责,组织相关单位做好日常公路巡查、基础设施检查,及时发现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上报公路交通阻断信息。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承担全省路网运行监测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工作,为全省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牵头负责单位。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具体承办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采集、汇总、审核、报送及发布等工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承办全省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采集、汇总、审核、报送及发布等工作。

 第 九条 条 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明确承担路网运行管理职能的机构或部门为市级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负责单位(以下称“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填报单位”),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采集、填报、核准及报送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路网运行管理职能的机构或部门为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负责单位(以下称“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填报单位”),承办所辖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采集、填报、核准及报送工作。

 第三章 信息采集与报送 第 十条 条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采集主要包括基本情况、阻断原因、处置措施、恢复时间等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路线名称、路线编号、阻断位置(起讫桩号、阻断方向)、路况类型、发生(发现)时间、预计恢复时间、现场情况、管养单位、行政区域及影响邻省情况等,其中现场情况应尽可能包括人员伤亡及车辆损失情况、滞留人员和车辆情况、拥堵距离和时间、现场通行状况、路产损失(或路产数量)等;涉及桥梁、隧道的事件应提供桥梁、隧道基本信息;报送基本情况应尽可能报送反映现场情况的图片或视频信息。

 (二)阻断原因,包括计划性的公路以及桥隧养护施工、改扩建施工、重大活动或突发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临时性抢修施工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等。

 (三)处置措施,包括交通管制措施、抢通方案、疏导方案、绕行方案、抢通力量、抢通投入、信息发布、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处置措施应尽可能详实。

 (四)恢复时间,包括应急处置结束时间,公路交通阻断事件解除的实际恢复时间。

 第十 一条 条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应当按下列程序报送: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填报单位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进行核准后,根据阻断信息不同类别进行处置与上报。

 (一)计划类阻断信息、突发类阻塞信息由填报单位自行填报、核准后,统一逐级上报。

 (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突发类中断信息由填报单位自行填报、核准后,同时上报至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和部路网中心;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经审核确认后,再次上报至部路网中心。

 高速公路突发类中断信息由填报单位自行填报、核准后,同时上报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部路网中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经审核确认后,再次上报至部路网中心。

 (三)突发类中断信息转为突发类阻塞信息或突发类阻塞信息转为突发类中断信息,按转换后信息类型进行处置与上报。

 第十 二条 条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应当按下列要求报送:

 (一)计划类阻断信息。

 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在发生 3 日前,按照“谁管养、谁负责”“审批后即发布”的原则,应及时上报。施工起止时间、影响范围、处置措施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上报。涉及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及前后范围内的计划类阻断信息上报时应附具体工作方案。

 (二)突发类阻塞信息。

 引发高速公路(含收费站、服务区)处于阻塞状态拥堵超过 2 公里且持续时间较长的突发类阻塞信息,应及时上报并附具体处置措施,最晚不迟于事件发现后 30 分钟内完成上报;引发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处于阻塞状态拥堵超过 5 公里且持续时间较长的突发类阻塞信息,应及时上报并附具体处置措施,最晚不迟于事件发现后 1 小时内完成上报。

 引发高速公路(含收费站、服务区)处于阻塞状态拥堵未超过 2 公里但对路网运行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类阻塞信息,应及时上报,最晚不迟于事件发现后30 分钟内完成上报;引发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处于阻塞状态拥堵未超过 5 公里但对路网运行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类阻塞信息,应及时上报,最晚不迟于事件发现后 1 小时内完成上报。

 (三)突发类中断信息。

 引发高速公路(含收费站)处于中断状态或严重阻塞状态的突发类中断信息,应及时上报并附具体处置措施,最晚不迟于事件发现后 30 分钟内完成上报;引发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处于中断状态或严重阻塞状态的突发类中断信息,应及时上报并附具体处置措施,最晚不迟于事件发现后 1 小时内完成上报。

 (四)因抢修作业、临时性施工养护等需要临时实施交通管制或封闭的,应及时上报,最晚不迟于实施交通管制或封闭 30 分钟内完成上报。

 (五)公路交通恢复信息应在交通恢复正常运行 30 分钟内完成上报。

 (六)事件现场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概况等主要信息上报,并及时补报。因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上报的,应及时补报。

 (七)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因信息掌握不全面或无法及时获取全部信息,可在规定时限内将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概况等主要信息先行上报,并及时更新。

 (八)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在某路段内间断式发生或恢复、或事件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影响范围、里程桩号、路产损失等调整)、或阻断原因发生变化(引发原因、事件类型发生变更等)、或处置措施发生变化(管制措施和疏导方案等更改)以及恢复情况变化(抢通便道、部分恢复通行、全部恢复通行等),应按照时序逐段逐次报送并最终报送恢复信息。

 (九)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填报单位在接报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后应及时研判,制定处置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涉及邻省的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及时报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展省际协调;必要时,报省交通运输厅和部路网中心开展省际协调。

 第十 三条 条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采集与报送依托“交通运输部路况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经部路网中心授权后,统一分配“路况信息管理系统”省内用户名、初始密码和使用权限,严格按照系统要求完成报送工作。

 第十 四条 条 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监测、采集、整理、报送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健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质量审核制度,以确保信息处理快速、准确、高效。

 第十 五条 条 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日常数据的分析研判,提高预报预警能力。应根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 六条 条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和审核工作通过移动终端或计算机方式实现,鼓励依托移动终端方式开展报送和审核工作。

 第十 七条 条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采集与报送应与公路交通各部门相关业务相融合,汇总路政、路产、养护、收费等相关业务信息。

 应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以及社会化力量和市场化手段加强公路交通阻断信息采集;积极获取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报道的相关信息和互联网信息作为公路交通阻断信息采集的重要补充。

 第十 八条 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公安交管、水利、应急、地震、气象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建立合作与联动机制,逐步实现公路交通阻断信息与交通事故、道路管制、灾害预警预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信息的有效对接。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 九条 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填报单位应加强公路交通阻断信息采集与报送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不断提升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水平。

 第 二十条 条 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监督管理信息报送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建立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责任制度,明确数据采集与信息报送责任分工,健全考评与通报机制。

 第二十 一条 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本细则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信息报送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等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 二条 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 三条 条 本细则自 2020 年 10 月 9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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