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政府购买服务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入团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11-11 点击:

 英德市政府购买服务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行成本,规范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事项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和清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清财行〔2015〕124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批准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新增(没有增加人员编制,以下同)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

 核销市编委原核定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数,改为“购事不购人”,即根据机关事业单位或临时性、阶段性专项工作的实际情况,由市财政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用于向社会整体购买服务。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技术性)事务,应坚持“以事定费”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

 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为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购买服务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即取消。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涉及的劳务派遣人员(下称劳务派遣人员)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不得担任行政职务,不得行使执法权,不得从事行政审批、档案管理、政工人事、财务、涉密等岗位工作。

 第六条 成立一家国有的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公司,归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管理,作为统一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下称承接单位)。

 由承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经批准同意购买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技术性)事务的单位(下称使用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由承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对使用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劳务派遣部分的审核,实行部门分工负责、联席审批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负责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政府部门履行职责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情况,对使用单位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进行核定,对所需劳务派遣人员的类别、配置岗

 位数量、配置时间和资金安排提出意见,对劳务派遣用工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八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使用单位申报资料,定期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组织会审,并将会审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根据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承接单位进行政策监管和业务指导。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承接单位的设立,包括明确公司架构,订立公司章程和主要管理制度,落实营业场地和工作人员等,并作为主管部门对承接单位进行管理。

 第九条 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使用单位需在每年 2 月份前将上一年度接受劳务派遣的情况以及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报联席会议备案。联席会议根据使用单位职能变动以及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建立核定劳务派遣指标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类别与经费安排

  第十条

 根据所从事工作性质的差别,政府购买服务的劳务派遣人员分为四类:

 (一)第一类是事业单位管理类,分四档:第一档为获得全日制博士学位的人员;第二档为获得全日制硕士学位人

 员,第三档为获得本科学历人员;第四档为获得大专学历的人员。

 (二)第二类是专业技术类,分四档:第一档为获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二档为获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三档为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四档为获得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第三类是行政辅助类,分四档:第一档为获得全日制博士学位的人员;第二档为获得全日制硕士学位人员,第三档为获得本科学历人员;第四档为获得大专学历的人员。

 (四)第四类是后勤服务类:主要指司机、打字员等工作人员(须获得高中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学历学位的,在联席会议核定的其所在使用单位高一级别档次存在空缺的情况下,经本人提出申请,使用单位和承接单位核准,报联席会议备案后,可以在对应类别内变更档次。高一级别档次没有空缺,不能变更档次,也不能跨类别变更档次。

 档次变更后,承接单位应及时做好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根据使用单位的岗位配置等情况,按照如下标准核定经费:

 (一)公开考试招聘工作经费。由承接单位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的公开考试招聘方案,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组织公开考试招聘,并参照目前我市组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考试招聘的服务价格标准向使用单位收取工作经费。

 (二)承接单位管理费用。由承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目前我市劳务派遣市场的服务价格标准(每月 50元/人)向使用单位收取管理费用,作为该公司的运营经费。

 (三)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待遇。劳务派遣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包括工资(含税金)、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等。承接单位需按以下工资待遇标准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1.事业单位管理类:第一档 7.2 万元/年,第二档 5.76万元/年,第三档 4.32 万元/年,第四档 3.96 万元/年。

 2.专业技术类:第一档 9.36 万元/年,第二档 7.2 万元/年,第三档 5.76 万元/年,第四档 4.32 万元/年。

 3.行政辅助类:第一档 7.2 万元/年,第二档 5.76 万元/年,第三档 4.32 万元/年,第四档 3.96 万元/年。

 4.后勤服务类:3.72 万元/年。

 如聘用的专业技术类人员未取得相应职称,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类根据学历学位层次确定其工资待遇标准。聘用的行

 政辅助类人员如获得的是高技等大专以下学历,参照后勤类确定工资待遇标准。

 (四)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劳务派遣人员须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全员足额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承接单位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本人承担。

 (五)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劳务派遣人员按照统一的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150 元/月)由承接单位承担,个人缴存部分(150 元/月)由其本人承担。

 (六)公用经费。由使用单位根据工作任务的性质和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公用经费安排到使用单位,主要用于为劳务派遣人员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用品)等日常办公经费。

 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所述经费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的意见,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整体经费的形式核拨资金到使用单位。其中第(二)、(三)、(四)(五)款经费应由使用单位会同承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人员实际在岗情况按月履行申报手续。经费到位后,各使用单位按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将相关费用支付到承接单位。承接单位按月足额向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待遇,缴纳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经费标准的调整,由联席会议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水平和社会保险等政策的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除工资待遇外,允许使用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岗位的特殊性适当发放其他补贴。其他补贴的幅度应控制在本级别人员年薪标准的 20%以内,并由使用单位全额承担,不列入该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预算中。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市财政局只按核定的政府购买服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给予补助,用于《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须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超出范围由使用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章

 申报与核准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劳务派遣方式完成的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原则上必须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经联席会议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需要,起草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劳务派遣的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购买服务的类别、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求数量(含总数量和各档次数量)、服务期限及整体经费预算(含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发放和考核办法)等内容,连同相关文件依据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材料向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其中新增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须于每年 4 月 1 日、9 月1 日前申报。非新增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须于每年 9 月 1 日前申报。逾期不报的,不列入该次计划

 第十八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使用单位上报的申请资料后,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联合会审,并将会审结果报市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通知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与承接单位对接,双方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劳务派遣的时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的档次、人员数量、工资待遇支付方式、人员管理责任等内容。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五章

 招聘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会同承接单位根据履职所需辅助性(技术性)事务的需要,参照《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清府办〔2012〕91 号)起草劳务派遣人员招聘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由承接单位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组织公开考试招聘。

 公开考试招聘原则上每年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所需经费按照招聘人数核定列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整体费用中,并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中列明。

 第二十一条 在核定的配置岗位数量范围内,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应聘劳务派遣

 人员,实行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不纳入公开考试招聘,由使用单位提出聘用意见,送联席会议核准。

 第二十二条 招聘完成后,承接单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与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单位、岗位档次、工资待遇及支付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会同承接单位在劳务派遣人员到岗后 15 天内将相关信息报联席会议各单位备案。

 第六章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内,劳务派遣人员接受使用单位和承接单位的双重管理,以使用单位的管理为主。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业务指导、学习培训、绩效考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承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补充、工作安排、工资待遇支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每年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思想品德、文化素养等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承接单位要对考核结果进行存档。

 劳动合同期满后,历年的考核结果将作为与劳务派遣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承接单位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在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期满前 3 个月作出评估,根据个人表现和考核结果确定仍需保留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四章所述的程序,向联席会议提出申请。经联席会议会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承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经协商一致,相同类别的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在不同使用单位对应流动。承接单位应及时做好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违反使用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职责或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条件的,使用单位可以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承接单位。承接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务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内,劳务派遣人员自行离岗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其离岗后 5 个工作日内告知承接单位并同时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备案。承接单位依法与劳务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使用单位因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需终止劳务派遣的,承接单位可依法与劳务派遣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按国家政策规定应支付经

 济补偿金的,由承接单位向联席会议提出申请,经会审后由市财政局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拨付。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辞职、正常流动等原因而离开单位的,使用单位应会同承接单位于劳务派遣人员离岗后 5 个工作日内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经相关部门核实后,承接单位及时办理工资的核减、变动及社会保险关系结、转等手续。

 使用单位和承接单位不得隐瞒拖延上报劳务派遣人员的变动情况,以防止冒领空饷现象发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期内,使用单位因减员需要补充劳务派遣人员的,必须在核定的配置岗位数量范围内进行。补充时应当制定使用计划表,包括补充人数、职位名称、岗位职责、学历学位及专业条件和其他资格条件,于每年 4 月 1 日、9 月 1 日前报送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会审后统一报市政府批准。逾期不报的,不列入该次计划。

 第三十三条 承接单位应建立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档案。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年度考核材料、奖惩材料、学历材料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由使用单位转承接单位存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依照法律法规享有劳动保障、岗位培训、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权利。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照有关政策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我市现有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包括使用后勤服务人员数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经市编委核准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在与现使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全部改为劳务派遣。

 对不愿意接受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经费渠道解决。

 愿意接受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的人员,劳动合同的主体作相应变更,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统一定为两年。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单位与承接单位因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发生争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务派遣人员与承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德市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英府办〔2016〕68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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