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业环保监督与考核管理细1

来源:入团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11-03 点击:

 水泥企业环保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

 1 、目的

 为了更好的落实好公司环境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切实降低粉尘排放,减少水污染,降低噪音,充分发挥各环保设施的作用和环保管理人员的职责,保护和改善公司区域环境质量,保障身体健康,促进生产与环保协调发展,为公司创造更为广阔的生存发展空间,制定本考核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

 有限责任公司环保监督与考核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部环保职能人员经常去生产现 场检查。

 3.2 各车间管理人员要加强环保设备的日常巡检与检查,确保完好率与运行率。

 3.3 中控员要加大环保设备的运行监控,观察电流、电压、压力、温度变化曲线,确保环保设备安全运行。

 3.4 岗位工要按时定点进行巡检,现场观察环保设备运行情况,确保环保设备完好运行。

 4 、一般规定

 4.1 各岗位人员(含中控员)考核细则

 4.1.1 生产线各岗位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巡检环保设备一次扣0.2 分。

 4.1.2 所属岗位巡检或控制职责范围内环保设备未按规定正常运行而未发现一次,扣 0.5 分。

 4.1.3 巡检工每小时应至少检查一次主要除尘设备的排放口,发现排放异常应立即通知中控室或相关领导,除尘设备排放口排放异常未发现或发现未及时报告一次扣 0.5 分。

 4.1.4 按时真实的做好环保收尘设施的运行记录,未按时填写记录一次,扣 0.1 分,记录弄虚作假,不真实一次扣 1 分。

 4.1.5 各岗位人员对所属环节设备的跑、冒、滴、漏现象能处理的要及时予以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相关领导,能处理而未处理或未及时上报的,扣 0.5 分。

 4.1.6 根据工艺要求,确保环保设施的各项运行参数控制在规定范围内,未按规定范围控制环保设施运行参数,扣 0.5 分,因由此而造成粉尘排放浓度大(目视可见)或环保设施损坏,扣 1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调离本岗位的处理;

 4.1.7 各收尘器在开启运行时,要求各相关排灰装置和辅助设施要按规定同时运行,未按规定按时投入运行一次,扣 0.5分。

 4.1.8 岗位人员分析问题后,维修人员不及时处理一次扣 0.3分。

 4.1.9 操作工如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而导致人为毁坏环保设备者,扣 2 分,罚款 50—200 元。

 4.1.10 回转窑正常运行时,增湿塔水泵不启动喷水或造成收

 尘器入口超温一次,扣 0.5 分。

  4.1.11 回转窑正常运行时,窑头窑尾电收尘跳停一次,扣 0.3分。

 4.2 各车间考核细则

 车间管理人员违反以下内容者,由技术部按以下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4.2.1 车间技术员每天不按时检查环保设备的运行情况和运行记录,每次对该车间技术员罚款 20 元。若环保设施运行效果不良视而不见,不作为一次罚款 40 元。

 4.2.2 各车间设备副主任应每次检修时安排环保设备的检修工作,确保环保设备运转率在 95%以上,环保设备如果肉眼看到超标排放,每次对该车间设备副主任罚款 40 元。

 4.2.3 没有经过审批随意停运环保设备,每次对该车间主任罚款 50 元,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由相关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4.2.4 工艺主机设备参数操作控制不好,没有达到工艺控制指标要求,造成环保设备损坏,污染物排放量增大每次对中控室主任罚款 50 元。

 4.2.5 环保设备检修,由于人为因素造成不能按时投入运行,必须报安全生产部、生产厂长,并对车间设备副主任处罚 50元。

 4.2.6 设备更换的润滑油必须回收,按照废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油更换过程中防止抛洒、滴漏,设备更换或加入润滑油结束后,应将地面残油处理干净,否则对该车间主任处罚 20

 元。

 4.2.7 若电除尘器运行效果达不到要求,及时进行处理,不安排、不作为一次,对动力车间主任处罚 20 元,各车间停机时,应对所有环保设施的电气部分安排进行维修、维护,并要求维修电工做好维修、维护记录,不安排、不作为者罚款50 元。

 4.2.8 环保设施的电气部分的正常运行情况每天不巡查一次,对动力车间主任处罚 20 元,若主要环保设施运行效果不良视而不见,不作为一次,对动力车间主任处罚 50 元。

 4.2.9 同一问题连续两次被发现,从第三次开始,加倍处罚。

 4.3 各部门考核细则

 部门管理人员违反以下内容者,由污染治理小组按以下制度对相应责任人进行处罚。

 4.3.1 技术动力部每月环保日不组织检查公司环保设备一次,对技术动力部部长处罚 50 元。发现严重问题,不下发检查通报,不限期整改和复检,对技术动力部部长处罚 100 元。

 4.3.2 安全生产部不随机对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和运行效果进行抽查,对安全生产部部长处罚 50 元。并对各岗位人员和各车间管理人员的环保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对安全生产部部长处罚 100 元。

 4.3.3 车间检修时,未将环保设备列入检修计划一次,对机械工程师处罚 50 元。列入计划未组织检修一次,对技术部副

 部长处罚 100 元。

 4.3.4 车间环保设备的检修质量不达标,未做处理决定一次,对技术部副部长处罚 100 元。

 4.3.5 技术动力部不按期组织内部污染物检测一次,对技术动力部部长处罚 50 元。安全生产部不按期联系上级环保部门检修检测一次,对安全生产部部长处罚 50 元

 4.3.6 环保排放污染物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分析上报数据,每拖延一天,对质量管理部部长处罚 50 元。

 4.3.7 环保设备备品备件未按规定时间进购到位,每拖延一天,对物资供应部部长处罚 50 元。

 4.3.8 企业管理部不制定对员工的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工作计划一次,对企业管理部部长处罚 50 元,不按规定委派外部培训环保专业人员一次,对企业管理部部长处罚 100 元。

 4.3.9 技术动力部不按规定组织全公司环保培训一次,对技术动力部部长处罚 50 元。

 4.3.10 安全生产部不及时填报污染物排放表一次,对安全生产部部长处罚 50 元。

 4.3.11 财务部不按规定按期缴纳排污费一次,对财务部部长处罚 50 元;不建立环保账目,对财务部部长处罚 100 元。

 4.3.12 项目部不按规定争取环保专项资金一次,对项目部部长处罚 100 元,技术动力部不配合提高相关资料一次,对技术动力部部长处罚元。

 4.3.13 同一问题连续两次被发现,从第三次开始,加倍处罚。

 4.4 污染治理领导小组考核细则

 污染治理领导小组人员违反以下内容者,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按以下制度对相应责任人进行处罚。

 4.4.1 因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工作疏忽或管理不当而产生重大环保事故者,处以每人 200-500 元的经济处罚。

 4.4.2 环保设备技术难题不组织会议分析解决,处以每人100-200 元的经济处罚。

 4.4.3 污染治理领导小组不组织抽查环保设备的运行情况和运行记录者,处以每人 100-200 元的经济处罚。

 4.4.4 污染治理领导小组不组织公司环保工作的宣传,处以每人 50-100 元的经济处罚。

 4.5 个人奖励

 4.5.1 能及时发现环保事故隐患,并避免事故发生者,给予表扬,并一次奖励 50—200 元。

 4.5.2 对公司环保提出有价值性意见并被公司采纳实行的员工予以 500—1000 元的奖励。

 4.5.3 环保做出特殊贡献的予以 1000—2000 元奖励。

 4.5.4 对本岗位环保设施使用、操作较好,三个月内排放未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中控或岗位人员奖励 100-400 元;

 4.5.5 对公司环保设施监督、管理较好,三个月内未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生产部、技术部管理人员奖励 100-400 元;

 4.5.6 奖金来源:公司总经理奖励基金。

 4.6 环保管理考核机构 和程序

 4.6.1 公司董事会为环保考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全公司的环保管理工作及污染防治小组的工作进行考核;

 4.6.2 污染防治小组为公司环保工作的管理机构,对公司各环节、各部门、各车间的环保工作监督考核,有权进行环保考核处罚及奖励;

 4.6.3 公司生产部、技术部为环保管理工作的主要部门,对各车间的环保工作监督考核,有权对车间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进行环保考核,有权进行环保考核处罚及奖励;

 4.6.4 各车间主任对本车间的环保管理工作负责,有权对本车间各岗位人员进行环保考核;

 5 、监督与检查

 5.1 本制度由污染治理领导小组总体监督检查。由技术部部负责对环保设备设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2 技术部有权对不落实本责任制度的生产车间或个人进行处罚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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