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怎么算 [年终奖发放可能引起的劳动风险与应对]

来源:入团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3-20 点击:

  年终奖发放可能引起的劳动风险与应对

 一、案例1

 钱某2011年入职广州甲公司。2014年1月,公司发文:2013年奖金计发方案参照2012年方案执行。至2014年8月,钱某没有收到2013年年终奖金;当月,钱某离职。

 2016年4月,钱某得知公司发了2013年年终奖。2016年7月,钱某收到税务部门的信息,获悉自己有30余万元的奖金缴了所得税。7月24日,钱某向公司发函追讨2013年奖金。公司不给。

 2016年8月,钱某提起劳动仲裁。公司以钱某过了仲裁时效(都离职二年了)等为由进行抗辩,但二审法院最终判定公司要支付这笔奖金。

 二、 案例分析

 1、 对于离职员工本应得的年终奖金,不能仅因为其在单位发奖金时离职就不发。

 2、仲裁时效虽然是一年,但仲裁时效的起计法律有明确规定。《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是,很多人不知道这一句后面还跟着另一句: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员工提起劳动仲裁的时效计算起点不一定是从离职之日起算的,而是从他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才开始计算。本案中,钱某的仲裁时效最初应从2016年4月得知公司发了2013年年终奖开始计算。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了仲裁时效的中断。所谓中断,是指如果员工向公司主张了自己权利,那这个仲裁时效就中断了。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本案中,钱某2016年7月24日向公司发函要奖金即是向公司主张权利,因此,其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就中断了,应从发函之日重新开始计算。因此,即使钱某离职达二年,但其在2016年8月申请仲裁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三、案例2

 某员工与企业在年底对年终奖中的部分发生了争议,公司过了以往历年例行发年终奖的日期后迟迟不给(超过二个月)该员工发放奖金,即使没有争议的部分也不发。员工后采纳律师意见,向公司发函,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的规定,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公司未理会,于是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年终奖金、 经济补偿金等总计100多万。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企业发放了那笔没有争议的奖金,劳动者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可能不能得到支持,也就是其索要20余万的经济补偿可能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诸多奖金纠纷,大多的起因是因为用人单位在制订奖金(提成)方案时考虑适用条件不周全、标准不明确、调整不及时等导致的,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制订奖金(提成)方案时:吸取本单位过往的经验教训;设置修订机制;书面表述时尽量严谨,避免有歧义或有漏洞;发布前咨询法律顾问的意见等。期待经过如此制订的奖金(提成)方案可以减少纠纷,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提高劳动生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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