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轮电瓶车营运管理制度】 电瓶车存放处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入团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3-19 点击:

  四轮游览电瓶车营运管理制度

  

 填空题:

 1、四轮电瓶车驾驶人驾车时,必须着统一标志服、佩带上岗证、工牌,随身携带__________  、  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七、四轮电瓶车不准超速行驶(景区限定最高时速为20公里/小时),不准横冲直撞,不准随意超车,不准闯红灯。

 八、四轮电瓶车乘载游客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按核定人数载客,不准超员,不准站立乘车,不准在车上横躺竖卧。

 九、严禁使用刺耳喇叭及低音炮等高音音响。

 十、四轮电瓶车必须随车携带灭火器。

 十一、严禁把四轮电瓶车交给无《资格证》和犯有妨碍驾驶疾病的人驾驶。

 十二、严禁在古城内主干道随意揽客、搭客、候客、落客。

 十三、四轮电瓶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严禁逆向行驶、逆向停车,严禁随意乱停乱放。

 十四、严禁在国道、省道、县乡公路及外环以外的道路行驶。

 十五、四轮电瓶车司乘人员不得在停车场外,包括停车场门口、周边及其它区域,随意拦截旅游车辆,带旅游车辆去合法停车场以外的其它非法私设停车场、道路两旁的人行通道及其它能停车的空闲地方停放、载客。

 十六、四轮电瓶车排队营运的,必须根据排队顺序,进一辆机动车发一辆四轮电瓶车(有智能管理系统的停车场以拦杆升降为准),无论揽客成功与否,均视同该车该次候客完毕,可在队列尾部重新排队,不得插队,不得在队列外揽客、搭客。

 十七、四轮电瓶车在停车场内要停放有序,整齐划一,不得乱停乱放,横七竖八,不得你追我赶,到处乱窜。

 十八、排队候客时,若轮到发车,可该车不在候车位时,视作已发车完毕,不得用其它四轮电瓶车代替。

 十九、四轮电瓶车司乘人员不得以“回头客”、“老主顾”等名义,破坏排队秩序,无论何种游客,均须依次排队乘车。

 二十、拉团队的四轮电瓶车,只准在集中地候客(具体地方另行核定),不准到处乱窜,随意载客。

 二十一、严禁四轮电瓶车司乘人员拉帮结派、打架斗殴、欺行霸市、家庭性垄断。

 二十二、承揽宾馆、单位游客的四轮电瓶车由车主本人提出申请,客运处批准后可停放在宾馆、单位。

 二十三、每辆四轮电瓶车每年必须义务承担两次以上社会公益性服务,不得推诿。

 二十四、四轮电瓶车实行每年千分考核制度,每辆车及车主以1000分为基数,每违反上述一条者,每次扣5-20分。违反多项者累积扣分。每年年底根据该车得分情况评出优、劣进行奖惩。

 二十五、四轮电瓶车实行“星级服务”,每年根据得分情况评出各车星级,授予星牌,贴在该车前挡风玻璃右下角,根据星级级差体现该车的服务状况,每年评定一次,优胜劣汰,星牌分1-5个星级档次。

 二十六、星级的评定标准为:600分以下为一星,600分-700分为二星,700分-800分为三星,800分-900分为四星,900分-1000分为五星。

 二十七、千分制实行末尾强化培训教育制,对分值500分以下或得分最后十名,进行为期一月的强化培训。

 二十八、记分由分管领导(队长)、责任人(中队长)和稽查队员根据违规情况做出并填写相关记录、加盖执法章后由分管领导确认盖章。考核、评星由分管领导(队长)、责任人(中队长)根据日常表现和分值评分,填写评级表,加盖执法章,由分管领导确认盖章。

 二十九、在五星级四轮电瓶车中,评出20名更优秀者组成“雷锋车队”,作为四轮电瓶车的示范车队、优秀车队。

 三十、在四轮电瓶车中创建“青年文明号”标兵,各位驾驶人应积极参与,争创标兵。

 三十一、四轮电瓶车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一次临时检验,也可随时抽检。

 三十二、四轮电瓶车司乘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政治业务培训,以提高司乘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十三、在四轮电瓶车司乘人员中创建精神文明,活跃文化生活,每年组织至少两次相关活动,并根据表现奖、扣特殊分值,每次奖、扣

 5-20分。

 三十四、四轮电瓶车司乘人员应互助互让,互敬互爱,文明礼貌,和谐相处。

 三十五、四轮电瓶车司乘人员应尊重社会公德,对老、弱、病、残及孕妇、带小孩的乘客应予帮助,提倡免费服务。

 三十六、设立光荣榜和曝光台,对好人好事要公开表扬,每有一次奖励10-20分,对违规违纪,公开曝光并扣除相应分值。

 三十七、上述各条任何人不得违犯,若有犯者,当事人必须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填写违规记录和千分册扣分记录。由当班责任人(中队长)、分管领导(大队长)和稽查队做出处罚决定并签字认可后,存入该四轮电瓶车档案,以备后查。

 三十八、对违反上述其中一条者,第一次停止营运七天,第二次停止营运十五天,第三次停止营运三个月并扣除相应分值。在停运期内,参加培训学习,表现良好,成绩合格,带班责任人(中队长)、分管领导(大队长)批准后,方可恢复营运。在停运的同时,按照《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进行处罚。对三次以上屡教不改者,注销该四轮电瓶车的营运资质,收回《营运证》,终止营运。

 三十九、对同时违反上述两条以上者,一律上进一个档次处罚。

 四十、本制度解释权由县客运管理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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