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生产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来源:思想汇报 发布时间:2020-11-09 点击:

 矿山安全生产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采掘系统的通风系统设计由工程项目部或者项目主管单位委托有关设计单位进行;现有采掘系统的整体通风系统改造、优化设计由安全环保部委托有关设计单位进行;现有采掘系统的零星通风工程由安全环保部提出设计思路并下达设计任务制度,由生产技术部或者相关采掘车间进行设计;设计、设计审查、技术交底工作应严格执行本制度中设计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安全环保部应每年联系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全矿通风系统进行一次监测与评价,并根据监测与评价结果对通风系统设计进行补充和完善,确保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应不低于 20%,二氧化碳应不高于 0.5%;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供风量应不少于 4m³ /(min·人)。

 第三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做好通风系统的日常检测,并对全矿通风系统设备设施、构筑物进行检查,检测和检查都要留有记录。

 第四条 各采掘车间应每天对主要通风机风机运行状况进行检查、维护,并留有记录。

 第五条 在调度监控中心值班的远程监控员,应经常观察矿井通风监测系统,发现设备停运和工况异常时,应立即报告调度员和安全环保部通风技术员。

 第六条 主要通风机、辅助通风机除检修下达停机通知及特殊情况停电外,不得随意停机;因特殊情况造成停机的,必须及时开启,

 发现停机无法开启的,应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

 第七条 未经安全环保部批准或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通风构筑物或者将其挪作他用,更不得故意破坏。

 第八条 设备及人员通过风门时必须及时关闭,不得随意敞开,设置的风窗未经允许不得随意移动,确实需要移动时,必须及时恢复原位。

 第九条 主要通风机应有使矿井风流在 10 min 内反向的措施。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

 第十条 安全环保部应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反风试验,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并留有相关的记录。

 第十一条 井下局部通风设施必须按设计要求架设,风筒吊挂要平直,不得有漏风现象,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 10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 5m;混合式通风,压人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 10m,抽出风筒的入口应滞后压入风筒的出口 5m 以上。

 第十二条 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连续运转。

 第十三条 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应进行喷雾洒水。凿岩、出昨前,应清洗工作面 10m 内的巷壁。进风道、人行道及运输巷道的岩壁,应每季至少清洗次。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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