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井区长土胜利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思想汇报 发布时间:2020-09-16 点击:

 贡井区长土胜利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以及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自府发〔2015〕25 号)、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自规建住〔2015〕175 号)、《关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居民自主购买住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住建〔2017〕68 号)精神,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自府办发〔2015〕32 号)以及市政府《印发自贡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自府发〔2017〕10 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提升自贡城市品质,切实加快“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发展、建设“五个自贡”的步伐,贡井区政府拟开展对危旧房屋集中且基础设施落后的长土胜利路片区实施综合改造,对建设规划范围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二、征收范围

  贡井区长土胜利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涉及贡井区长土镇胜利路社区 1 组至 12 组、胜利路黄桷 2、4、5、6 组,长土街社区长土街 1 组至 11 组、光明巷 1 组至 9 组,罗石塔社区 1 组至 18 组,沿河路社区 1

 组、4 组、5 组(详见长土胜利路片区棚户区改造红线图,但不包括该红线范围内的保留建筑)。

  三、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签约期为 2 个月,以征收部门公告的起止时间为准。

  四、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户数约定

  本次征收采取模拟征收的方式即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地块实施征收和计算签约率。单位房和产权不明晰或产权有争议的不纳入地块签约率计算。

  五、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该项目划分为 19 个地块,每个地块在签约期限内分别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的户数(不含单位产权房屋及该红线范围内的保留建筑)达到 95%或该片区总体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的户数(不含单位产权房屋及该红线范围内的保留建筑)达到 95%,则由区政府依法对达到签约比率的地块或整个片区做出征收决定,地块内所签协议自动转为生效的征收补偿协议;若在签约期限内任意地块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的户数(不含单位产权房屋及该红线范围内的保留建筑)未达到 95%且片区总体签约率未达到 95%,则终止该地块征收程序。企业非住宅所在地块的住宅签约比例达到 95%后启动企业非住宅的征收签约,签约期为三个月,以征收部门公布的签约期限为准。

  六、征收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方式及有关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自主购安补偿方式、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 50 平方米,且在房屋征收时,他处无住房且已连续领取 6 个月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 50 平方米计算货币补偿,购房补贴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算。

  他处无住房且丧失劳动能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达到 4 级及以上或劳动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达到 6 级及以上)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低于 50 平方米的,按 50 平方米计算货币补偿,高于 50 平方米不足 60 平方米的按 60 平方米计算货币补偿,购房补贴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算。

  (2)购房补贴。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按照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 500 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用房的,按照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 400 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被征收房屋为其它非住宅的,按照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 3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

  (3)货币补偿安置购房补助。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增加 25 平方米(增加后不足 50 平方米的按 50平方米计算)为基数,给予 700 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

  (4)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含产权登记为个人的)以及营业用房等其他非住宅、非住宅全部实行货币补偿。

  2.自主购安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自主购安补偿方式的,按以下标

 准计算。

  (1)自主购买安置房房源范围、单价、选择商品房原则 

 商品房房源范围:贡井区范围内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楼盘。

 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以该项目拟建长土胜利路兜底房商品房(A1-25 地块)的市场评估价为准。

 

 购买长土胜利路兜底房商品房的原则: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按照签约顺序依次选房购买。

  (2)住宅房屋自主购安补偿标准:

  ①一般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

  A.原房屋价值补偿:原房屋计价面积乘以原房屋补偿单价。

  B.签约面积补助:原房屋计价面积乘以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减去原房屋补偿单价的差的积。

  C.新购房屋奖励面积补贴:建安成本奖励面积每户按 25 平方米乘以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减去建安成本 1200 元/平方米的差的积。

  综合成本奖励面积每户按 10 平方米乘以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减去综合成本2200 元/平方米的差的积(原房屋面积小于 50 平方米的综合成本奖励面积按 50 平方米减去原房屋面积再加上 10 平方米计算)。

 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征收时,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市级相关部门最新公布的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房屋价值补偿:

  A.原房屋价值补偿:原房屋计价面积(低于 50 平方米按 50 平方米计算)乘以原房屋补偿单价。

  B.签约面积补助:原房屋计价面积(低于 50 平方米按 50 平方米计算)乘以自主

 购买安置房单价减去原房屋补偿单价的差的积。

  C.新购房屋奖励面积补贴:建安成本奖励面积每户按 25 平方米乘以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减去建安成本 1200 元/平方米的差的积。

  综合成本奖励面积每户按 10 平方米乘以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减去综合成本2200 元/平方米的差的积。

 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征收时,他处无住房且已连续领取 6 个月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房屋价值补偿:

  A.原房屋价值补偿:原房屋计价面积(低于 50 平方米按 50 平方米计算)乘以原房屋补偿单价。

  B.签约面积补助:原房屋计价面积(低于 50 平方米按 50 平方米计算)乘以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减去原房屋补偿单价的差的积。

  C.新购房屋奖励面积补贴:建安成本奖励面积每户按 25 平方米乘以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减去建安成本 1000 元/平方米的差的积。

  综合成本奖励面积每户按 10 平方米乘以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减去综合成本1900 元/平方米的差的积。

  ④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他处无住房且丧失劳动能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达到 4 级及以上或劳动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达到 6 级及以上)的残疾人房屋价值补偿:

  A.原房屋价值补偿:原房屋计价面积(低于 50 平方米按 50 平方米计算,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大于 50 平方米小于 60 平方米的,以 60 平方米计算)乘以原房屋补偿单价。

  B.签约面积补助:原房屋计价面积(低于 50 平方米按 50 平方米计算,被征收房

 屋产权建筑面积大于 50 平方米小于 60 平方米的,以 60 平方米计算)乘以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减去原房屋补偿单价的差的积。

  C.新购房屋奖励面积补贴:建安成本奖励面积每户按 25 平方米乘以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减去建安成本 1000 元/平方米的差的积。

  综合成本奖励面积每户按 10 平方米乘以自主购买安置房单价减去综合成本1900 元/平方米的差的积。

  3.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按照本方案相关规定与征收部门结算差价。

  (1)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情况及安置原则 

 安置房源情况:贡井长土胜利路兜底商品房(A1-25 地块),详见胜利路棚改项目征收安置房地块位置图。

  住宅安置房类别:高层建筑。

  住宅户型面积: 二室一厅、二室二厅、三室一厅、三室二厅等户型,建筑面积为 60-120 ㎡(具体户型以征收部门公布的户型图为准,建筑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中介机构的测绘面积为准)。

 

 安置原则: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与征收部门订立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相应户型、楼层的安置房。

  (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差及优惠 

 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产权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补差。安置房为高层的,在原住宅产权建筑面积基础上优惠 25 平方米,就近靠安置房户型后超出被征收房屋

 产权建筑面积 25 平方米以内(含 25 平方米)的部分,被征收人按 1200 元/平方米补差;对超出 25 平方米以上就近靠安置房户型的部分,按 2200 元/平方米补差;超出上述就近靠安置户型后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补差。

 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征收时,他处无住房且已连续领取 6 个月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足 50 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内的不补差。对就近靠安置房户型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 1000 元/平方米补差;对要求跨户型安置的,超出应靠安置房户型的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补差。

  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上的,超出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25 平方米以内(含 25 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 1000 元/平方米补差;对超出 25 平方米以上就近靠安置房户型内的部分,按 1900 元/平方米补差;对要求跨户型安置的,超出应靠安置房户型的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补差。

 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他处无住房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达到 4 级及以上或劳动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达到 6 级及以上)的残疾人。

  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 50 平方米的,安置房 50 平方米以内的不补差。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高于 50 平方米低于 60 平方米的,安置房 60 平方米不补差。对就近靠安置房户型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 1000 元/平方米补差;对要求跨户型安置的,超出应靠安置房户型的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补差。

  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在 60 平方米以上的,超出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25 平方米以内(含 25 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 1000 元/平方米补差;对超出

 25 平方米以上就近靠安置房户型内的部分,按 1900 元/平方米补差;对要求跨户型安置的,超出应靠安置房户型的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补差。

  (3)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大于安置房产权建筑面积的部分,由征收部门按被征

 收房屋评估价并结合货币补偿规定予以货币补偿。

  (4)实行产权调换的,推行转换为自主购安补偿方式。

  (二)其他政策性补助、补偿及奖励

  1.搬迁补助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搬迁补助按 1000 元/户·次计算;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用房或其它非住宅的,搬迁补助按 1500 元/户·次计算;涉及大型生产设备迁装或大量办公设施搬迁的,搬迁补助由征收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据实支付搬迁费用。

 选择自主购安、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按两次计发。

  2.住宅临时安置补助及营业用房和其它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1)住宅临时安置补助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实行自主购安、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 15 元/平方米·月,且每户每月不低于 400 元,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自主购安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实行 36 个月包干,提前购房不退还、超期购房不增补;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过渡期自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通知交房后的第三个月(含三个月)止计算,期限不超过 36 个月,超期过渡费按(自规建住〔2015〕175 号)精神执行。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计发 3 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持有《残疾人证》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在同等条件下提高 30%计发。

 (2)营业用房和其它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用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总额的 0.8%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助,低于 1000 元按 1000 元计发;被征收房屋为其它非住宅,每月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总额的 0.5%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助,低于 800 元按 800 元计发;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由产权人按省征收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选择补偿计算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 3 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3.附属物征收补偿

  被征收房屋所涉及的附属物(含装饰装修),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4.配套设施征收补偿

  被征收房屋独立开户安装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设施,按现行各行业收费标准予以补偿(即水:2800 元/户,营业用水:3600 元/户,电:1350 元/户,天然气:3500 元/户,闭路电视:1100 元/户)。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房内的水、电、气由被征收人按上述补偿标准与征收部门结算。

  5.物业管理费补贴

  选择自主购安补偿方式:以原房屋计价面积与新购房屋奖励面积之和为基数乘以 1.5 元/㎡.月给予 3 年的物业管理补贴;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给予 3 年的物业管理费补贴;营业用房或非住宅不发放物业管理费补贴。

  6.自主购安首次住宅维修专项基金:以原房屋计价面积与新购房屋奖励面积之和为基数乘以 55 元/㎡计算。

  7.提前搬迁奖励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部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通知搬迁规定时间之内腾空交房的,每户给予 2 万元奖励。对国有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每户给予 1 万元奖励。逾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在通知要求期限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三)住改非及非住宅房屋认定及补偿

  1. 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住宅或非住宅,在征收范围确定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纳税凭证,且实际用于经营两年以上,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相同结构住宅评估价基础上提高 30%进行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安置,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按市场评估价相互结算差价。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用途性质,在征收范围确定前实际用于经营,且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纳税凭证,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合法经营年限分段进行补偿。经营年限在 20 年以上的,按营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 95%补偿;经营年限在 10 年以上20 年以下的,按营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 90%补偿;经营年限在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按营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 85%补偿;经营年限在 2 年以上 5 年以下的,按营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 50%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安置,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按市场评估价相互结算差价,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及处理

  对被征收房屋产权证办理相关手续齐全,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认定为合法建筑,参照有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对被征收房屋相关建设手续不全,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对认

 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征收补偿资金的支付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房的(以征收部门通知的时间为准),各种补偿、补助及奖励资金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超出规定时间搬迁腾房的,不支付奖励费用;企业非住宅补偿资金的支付方式另行明确。

  2.选择自主购安: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房的(以征收部门通知的时间为准),并已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各种补偿、补助及奖励资金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超出规定时间搬迁腾房的,不支付奖励费用。

  3.选择产权调换: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房的(以征收部门通知的时间为准),一次性支付奖励费和 18 个月的临时过渡费、搬迁补助;之后过渡费待安置房交付时一并结算。房屋价值及附属物补偿与所选安置房价值品迭后,有结余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不足的,在交房时由被征收人一次性补缴。

  4.自主购安的首次住宅维修专项基金和物业管理费补贴,由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和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结算。

  七、其他事项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且报名参加本项目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死亡后未确权的,或者有产权共有情况的,不论继承人或共有产权人多少,均按 1 户计算。如继承人或共有产权人就被征收房屋的安置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征收部门先行对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使用人进行临时安置,

 待确权手续完善后,再按本方案规定与被征收人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的注销,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征收部门统一办理。

  (五)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由征收部门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统一代办。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及时、真实、齐全地提供所需要件。办证费用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应首次缴存的住宅维修专项基金由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缴纳。

  (六)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 和市规建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自规建住发〔2015〕175 号)、《关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居民自主购买住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住建〔2017〕68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八)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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