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来源:思想汇报 发布时间:2020-09-11 点击:

  沙洋县 交通 运输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交通运输部相关要求,结合我县交通行政执法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本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录用和管理。

 第三条

 执法人员是指在编在岗,持有正当有效行政执法证件,针对特定事项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推行职责工作人员。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该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

 录用执法人员,应该落实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标准,在核定编制员额内,根据德才兼备标准和行政执法岗位要求,以公开考试、考评程序进行。

 第六条

 报考执法人员,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含有中国国籍,享受公民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党路线、方针、政策。

 (三)坚持为人民服务宗旨。

 (四)遵纪遵法、品行端正。

 (五)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六)含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七)含有录用主管机关要求其它条件。

 第七条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十二个月。试用期满合格,正式上岗执法;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

 第八条

 培训工作应该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纲领实施。

 县交通运输局每十二个月组织对执法人员进行考试。

 第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该将培训经费列入年度支出计划,并确保培训经费落实。

 第十条

 培训关键分为以下几类: (一)岗前培训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应该接收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应该包含:执法岗位业务知识、基础法律知识、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规范和军训。培训时间不少于 360 课时,其中基础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 90 课时。

 (二)更新知识培训 执法人员每十二个月应该参与不少于 15 天更新知识培训。其中法律知识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 60 课时。

 (三)转岗培训 执法人员跨门类调换执法岗位,应该接收新业务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 60 课时。

 (四)考评不称职者培训 执法人员考评不合格,应该参与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 60课时,培训费用由执法人员个人负担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

 新录用人员和考评不称职执法人员培训由市交通局组织。更新知识、转岗培训,由县交通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该做到爱岗敬业、秉公执法;不谋私利、裁量公正;优质服务、礼貌待人。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执法时应该着装整齐,执法标志齐全,佩带执法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规范。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推行职责,依法行政。

 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许可申请或办理其它行政事项时,应该根据法定条件、标准、程序等,在法定时限内按要求办理。

 执法人员应该根据要求检验车船;处罚、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应该做到认定事实清楚,取证正当充足,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完整,文书制作规范。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该接收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验,接收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提议、监督和批评。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考评和所在单位年度人事考评工作结合进行。考评关键内容包含执法工作实绩、职业道德、执法业务和理论水平、执法风纪,关键考评执法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

 考评等次分为优异、合格、不合格三种。各等次基础标准是:

 优异:工作实绩突出,熟悉法律、精通业务,执法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风纪严明,执法无差错。

 合格: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熟悉或比较熟悉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基础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遵章守纪,无有意或重大过失引发执法错案。

 不合格:法律、业务素质差,难以胜任执法工作或不能完成当年工作任务;职业道德差,违反行为管理要求并造威严重后果。

 第十八条

 年度考评等次为不合格,执法证件给予暂扣,并离岗接收培训。连续两年考评等次为不合格,报市交通运输局、省交通厅同意吊销其执法证件,给予解聘。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给奖励。

 (一)在执法中查获重大违法案件,成绩显著。

 (二)维护路产路权、航产航权、水上交通安全、交通工程质量或查补交通规费,使国家财产、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三)总结执法实践经验结果突出,对执法工作相关键指导作用。

 (四)对执法工作提出改革提议被采纳,效果显著。

 (五)执法人员年度考评等次被确定为优异。

 (六)有其它显著执法成绩。

 对执法人员奖励,实施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标准。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暂停执法,暂扣执法证件;情节严重,能够调离执法岗位,吊销执法证件,并给行政处分: (一)不推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

 (二)越权执法,造成后果。

 (三)违反法定程序或适使用方法律依据错误,造成严重后果。

 (四)仪容不整,酒后执法,态度粗暴,或含有其它不文明执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五)滥用职权,吃拿卡要,或含有其它徇私舞弊行为。

 (六)有其它严重影响交通执法形象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赔偿损失后,应该向该执法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二十二条

 对执法人员给行政处分权限和程序根据相关要求办理。

 执法人员行为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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